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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两个实现难题及其解决/独钓寒江雪

时间:2024-07-06 22:03: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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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两大难题及其解决——兼谈应当彻底斩断书记员和法警向法官的晋升渠道

独钓寒江雪


  法院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正与效率,而法官的职业化和精英化是上述改革目标得以实现的前提性和基础性工作,而实现法官的职业化和精英化又以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实现为前提和保障,而要实现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除了开展十年的大规模招录之外别无他法。上述这些观点本人已在博文中多次论述,其迟早会被大多数法律同仁们普遍接受并最终成为中国法院改革的主流观点和指导思想,对此笔者有足够的信心。最高人民法院虽然近两年来不再提实现法官精英化和职业化,但其并未抛弃“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改革目标,证据就是其于2009年初颁布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第18条,该条再次重申要“完善法官及辅助人员的分类管理改革”。这多少让人有些欣慰,毕竟最高院现在仍在坚持的并符合司法规律的改革目标和措施是越来越少了。遗憾的是,最高院似乎从来只提出改革口号,而从来不告诉全国人民实现这些改革目标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就好像这些改革口号真的会自动实现一样——这一习惯在《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中继续充分体现。



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是大势所趋



  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是目前最高法院仍在坚持的为数不多的正确改革理念之一。为什么说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是大势所趋?因为现代社会是一个高度工业化的社会,工业化社会的核心特点就是讲求效率,而效率得以实现的最最重要方式就是社会化大分工和大协作——这种分工和协作不仅仅体现在各生产单位之间,而且体现在同一生产单位的不同部门、岗位和工种之间。请问,现代化工厂的标志是不是流水作业,每个工人只负责一道工序?一个生产电视机的工人,其唯一的工作任务可能就是拧电视机上的一颗螺丝钉。现在,这种分工协作的现代组织模式和管理模式已经而且完全应该渗透到包括服务业在内的社会各行各业。分工和协作管理理念在服务行业的体现就是各种辅助人员的大量涌现。现代服务行业中最重要、最核心、最有技术含量的服务环节往往被单独剥离并由为数不多的少数精英分子掌握,其他数量多得多的辅助人员的工作任务就是为这些行业精英分子更好地完成工作提供辅助服务。因此,现代社会中,在饭店工作的大多数都不是厨师,而是服务员或勤杂工;在医院工作的大多数都不是医生,而是护士或护工;在航空公司工作的大多数都不是飞行员,而是空姐或地勤人员。

  为什么要分工?答案是:1、分工更有效率。2、分工更节省成本。假如你想开一个饭店,需要招20名工人,有两个招工方案供你选择:1、招录20名厨师,厨师除做饭外,还要利用空闲时间从事买菜、洗菜、择菜、切菜、端饭、刷碗、为客人服务、打扫卫生等一切日常工作;2、招录5名厨师、5名勤杂工、10名服务员,厨师只负责炒菜,勤杂工负责买菜、洗菜、择菜、切菜、刷碗,服务员负责为客人服务、打扫卫生。厨师月薪2000元,勤杂工和服务员月薪1000元。请问,聪明的你,会选择哪种方案?

  所以,我们实行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不但是司法运行规律的内在要求,也是现代社会追求分工协作、追求效率和节约成本理念在司法工作领域的具体延伸和体现。纵观当今世界的法治成熟国家,几乎无一例外地实行了法院人员的分类管理,其法院辅助人员大多是法官的数倍甚至十几倍。在这些国家,每名法官都有一个由书记员、法官助理、法警组成的庞大助手群,法官们将大量的辅助性、事务性、技术含量低的工作,如送达、庭审记录、庭前调解、证据交换、整理卷宗、值庭等,都交给他们去做,自己仅仅负责主持庭审、合议案件、起草或审核判决等案件审理的核心环节。正是在这样的人员配置模式下,国外的法官们每年审理几百起案件而仍然可以有足够的时间去反复思考和衡量他们即将作出的判决;也正是在这样的人员配置模式下,国外法官们70%以上的工作时间都是呆在法庭上而不是自己的办公室里。



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第一个现实难题



  法院系统实行人员分类管理改革,面临的首要现实难题是法院司法辅助人员过少,法官过多,法官与辅助人员比例严重失衡的问题。请问我们的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喊了这么多年,为什么一直无法实现?答案就是由于上述难题的存在,使得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法警的职责根本无法科学划分,即使划分,也根本无法得到真正落实。在西方法治成熟国家,书记员是仅仅负责法庭记录的,法警是负责组织旁听和维持庭审秩序、押解犯人、送达法律文书、保卫法官的,而法官是仅仅负责主持庭审、合议案件、起草或审核判决的,其他的大量的琐碎的事务性工作交给法官助理们去做。在上述工作运行模式下,法官与司法辅助人员的合理的人员配置比例应当是多少?本人认为最佳的比例应当是1:2:3:3,即一名法官配备2名书记员、3名法官助理、3名法警。在这样的人员配置下,一名法官一年可以审理至少200起案件而仍然可以保证案件的公正和效率。(为什么这样的人员比例最为科学,我今后将专门撰文论述。为何一名法官要配备3名法警,参见笔者博文《司法人民性的实现方式与司法警察的大规模招录》)。前些年,中国司法高层提出要实行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一些地方试行法官助理制度,并探索出了诸如“1+1+1”(即1名法官配备1名书记员和1名法官助理)、“一二三一”(即一名审判长、两名法官、三名法官助理、一名书记员)、“三二一”(即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配备二名法官助理、一名书记员)、“3+2+2”(即3名法官配备2名法官助理和2名书记员)等人员配置模式。现在,上述人员配置模式运行效果如何?答案是:无一例外地失败。为什么会失败?因为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目标是把法官从繁重的、琐碎的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而法官得以解放的前提是为其配备足够多的辅助人员,而上述审判模式的通病是法官太多,辅助人员太少。上述审判模式中, 1名法官最多的才配备2名辅助人员却梦想达到法治成熟国家1名法官至少配备5名以上辅助人员的运行效果,这可能吗?有人问,为什么不多为法官配备点司法辅助人员?答案就是目前法院系统有法官资格的人员占法院所有人员的三分之二,你上哪找那么多辅助人员去?



第一个难题的解决方案





  第一个难题的解决方案我以前已多次在博文中论述,那就是通过大规模的招录来进行解决,即按照每年招录1万名法官、3万名法官助理、2万名书记员、3万名司法警察、0.5万名司法行政管理人员的比例和规模开展连续十年的大规模招录工作。十年后再对法院人员进行大规模地清理,将大量的不适合继续在法官岗位上工作的人清理出法官队伍,将那些不适合继续待在法院工作的人清理出法院队伍,使法院队伍彻底实现高度的精英化和职业化,以及人员的分类管理。(相关具体论述请参见笔者博文:《再论法院改革应以大规模招录为前提(上、下)》 、《法院改革:何时才能步入正途?》、 《法院改革应分三步走》)。





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第二个现实难题



  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面临的第二个现实难题是司法辅助人员向法官的流动条件过宽,造成司法辅助岗位流动性过强,形成不了稳定的、专业化的司法辅助人员队伍的问题。目前包括司法高层在内的大多数人都没有意识到这一问题对于实现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重要性,否则也就无法解释近年来司法考试“放水”缘何一年比一年严重。请问,即使我们通过十年的大规模招录实现了1名法官配备2名书记员、3名法官助理、3名司法警察的合理配置,但如果我们保持不去解决辅助人员向法官流动条件过宽的问题,按照目前的司法考试“放水”速度,结果将会是怎样?答案毫无疑问是辅助人员将大量向法官流动,法官会越来越多,辅助人员会越来越少,也许过不了十年,法官与辅助人员的比例将重新回到2:1。在《书记员改革的唯一正确出路》一文中,我已对现行书记员管理模式的弊端作了详细论述,现摘录如下:

  长期以来,中国法院系统一直沿袭书记员———— 助理审判员———— 审判员的人事晋升模式,由于助理审判员和审判员统称为法官,故传统的法官晋升模式是书记员————法官单向晋升模式。在这一模式下,书记员是作为法官的后备军而存在的,其本身没有单独的职务序列,书记员的职务和职级待遇在升任法官之前是不大可能得到解决的。这一书记员管理模式至少造成以下五点弊端:

1、书记员岗位的临时性和过渡性。在传统的书记员管理模式下,法官就像“师傅”,书记员就像“徒弟”,“师傅”永远是师傅,“徒弟”却不可能永远是徒弟——没有谁愿意当一辈子学徒,“徒弟”迟早有一天也要成为“师傅”,这就使得书记员岗位注定只是一个临时性和过渡性的岗位。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律师执业条例》的决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律师执业条例》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律师执业条例〉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1997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废止《广东省律师执业条例》的议案,鉴于该条例的基本内容在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已有明确规定,且该条例关于由律
师协会对律师实行管理的一些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不够一致,因此,决定废止这个地方性法规。该法规废止之前根据该法规对有关问题的处理仍然有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1998年1月4日

财政部、人事部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人事部


财政部、人事部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人事部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自1992年实施以来,已历时6年。6年来,共举行了5次全国统一的考试,一大批会计人员通过考试取得了相应的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为公正地选拔和任用优秀的会计人才创造了有利条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为了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会计专
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对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有关工作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考试级别。从1999年起,将现行的三个级别考试,合并为两个级别考试,即:将会计员和助理会计师合并为初级资格考试,中级资格(即会计师)考试不变。通过考试取得初级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人事部职称司《关于获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聘任职务问题的函
》(人职司函〔1995〕71号)的规定,聘任相应会计员或助理会计师职务。
二、关于考试类别。从1999年起,取消B类考试,1998年将组织最后一次B类考试。凡参加1996年、1997年B类考试并取得单科合格证书人员,其单科合格证书的有效期至1998年。在1998年首次报名参加B类考试的人员,须一次通过规定的5个科目(含免试
科目)的考试。1998年B类考试结束后,凡单科累计或当年未通过全部科目考试的,不再进行补考。
三、关于会计实务科目。从1999年起,将企业会计类和预算会计类实务科目,合并为“会计实务”科目。
四、鉴于预算类会计制度将有重大改革措施出台,目前使用的助理会计师、会计师实务(预算会计类)科目考试大纲和指定用书已不适合需要,经研究决定暂停1998年助理会计师、会计师实务(预算会计类)科目的考试。拟报名参加1998年助理会计师、会计师实务(预算会计
类)科目考试的人员(含B类考试未通过助理会计师、会计师实务〔预算会计类〕科目考试的人员),可在1998年报名参加相应级别会计实务(企业会计类)科目的考试。
五、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级别、类别及科目作上述调整后,全国会计考办将统一制定并下发新的考试大纲和指定用书。1998年度的考试仍继续使用现行的考试大纲和指定用书。
各级财政、人事部门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加强管理,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规定,做好考试调整后的宣传解释工作。在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人事部联系。



1997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