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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2004年县(区)人民政府教育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7 15:32: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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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2004年县(区)人民政府教育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2004年县(区)人民政府教育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

现将《舟山市2004年县(区)政府教育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四年八月四日



附件: 舟山市2004年县(区)人民政府教育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促进县级人民政府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教育工作实际,现制定《舟山市2004年县(区)人民政府教育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一、考核原则

全面评价,突出重点,关注农村教育,促进均衡发展。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落实教育职责,推动事业发展。

二、考核内容

从2004年教育实绩和保障教育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两大方面进行考核评价(具体内容见附件)。

三、考核程序

(一)县(区)自评。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 任期内工作目标责任,按照本办法认真组织自查自评,写好自评报告,填报有关数据,于2005年3月底前把自评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组织考核。市对县(区)的考核工作拟安排在2005年4月份进行,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参与,对县(区)政府教育发展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分,并进行实地抽查核实(考核细则另发)。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督查。

(三)通报公布:考核结果在2005年6月底前以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公报形式进行公布。

四、表彰奖励:

(一)对教育改革发展创新方面有举措并取得成效的县(区)政府进行表彰;

2、对考核优秀的县(区)政府领导进行奖励。



附件:舟山市2004年县(区)政府教育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

内容
项目
分值
指 标













100分
管理体制

15分
15
1、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


普及工作

13分
5
2、提高初中毕业生升高中段比例



8
3、控制初中生辍学率


教育投入和

办学条件

24分
10
4、完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机制



8
5、实施浙江省万校标准化建设工程



6
6、加快布局调整,提高中小学校均规模


队伍建设

12分
6
7、提高小学、初中教师高学历和高中教师合格学历比例;落实民办幼儿教师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



6
8、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福利待遇


教育改革

8分
8
9、落实新课程改革实施工作


教育安全

12分
12
10、加强教育安全工作。降低学生非正常死亡率


教育实事

16分
4
11、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4
12、加强校舍经常性维修工作



4
13、提高中小学当年图书购置生均金额



4
14、更新农村中小学陈旧破损课桌椅

附加

20分
教育政策

20分
20
15、其它保障基础教育健康发展的新政策和新措施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推进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推进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陕西省人民政府重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 进一步统一思想,理顺关系,明确分工,稳步推进。现将《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推进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供参加。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推进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省民政厅《关于推进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推进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去年以来,特别是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我省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陕政办〔1992〕69号)及兴平试点经验交流会议之后,各地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引起了重视。有8个地市召开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会议,69个县(市)制定了农村社会养老
保险暂行办法,7个地(市)和一些县成立了协调领导小组,初步建立了一支与工作相适应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骨干队伍,制定、完善了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目前,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已经由局部试点开始进入全面推开的新阶段。到7月中旬,全省有70多万农民自愿参加农村养老保险,收
缴保费约900万元。
同时,当前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一是有的地方认识还不够一致。一些领导和群众还搞不清楚农村养老保险到底要不要搞?现在搞还是富起来以后再搞?由政府来搞还是由保险公司来搞?思想摇摆不定,工作进展迟缓。二是关系不顺,阻力较大。一些地方把开展农村社会养老
保险与乱摊派、滥收费和增加农民不合理负担混淆起来,造成思想混乱,致使这些地方的领导同志顾虑重重,长期犹豫不决。三是一些地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不健全。目前全省还有5个地、市和41个县(市、区)没有解决养老保险机构的编制问题;已建立机构的县、市人员到位差,
办公地点和经费也不落实,无法开展工作。
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今后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总的思路和指导原则应当是:抓住机遇,坚定信心,把握政策,分类指导,依靠群众,坚持自愿,方法灵活,稳步推进,努力把我省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推进到新的阶段。为此,建议各地认真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深入宣传发动,提高思想认识。各地要向广大干部、群众大力宣传国发〔1991〕33号文件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宣传陕政办发〔1992〕69号文件和省上领导同志的讲话,宣传全国及我省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形势和先进经验,使广大干部群众加深对国务院和省
政府文件的理解,认清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自觉性,调动积极性。
二、理顺业务分工,全面开展工作。凡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已经开展起来的县(市),要逐步走上规范化、正规化轨道,提高投保乡镇、村的覆盖面,提高农民的投保率。同时要完善制度,强化管理,解决好养老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和保值增值问题。尚未开展此项工作的县(市)
,应本养积极稳妥的原则,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启动时间,不再申报请示。启动之前要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积极创造条件,以利尽快启动运转。关于同保险公司的业务分工问题,根据国发〔1991〕33号和陕政办发〔1992〕69号文件精神,重申全省农村(含乡镇企
业)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统一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保险公司已开办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应维持现状,不再扩大。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停止保险公司为地方政府代办保险业务的通知》,保险公司自行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的
必须立即停止。
三、加强领导,搞好协调。搞好社会保障工作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任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强化社会保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这项工作当做当前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安排部署,切实抓好。各级政府的主管领导同志要主动搞好协调工作,
帮助解决各种实际问题,特别是在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中应当明确,组织及动员农民群众自愿参加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是国家提倡的社会保障事业,同加重农民负担是完全不同的两码事,从而划清政策界限,注意工作方法,努力把这件事情办好。
各地(市)、县(市、区)都要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机构,配备得力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向当地党委和政府反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情况,出主意、想办法,当好参谋和助手。要切实履行职责,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用诚挚的服务争取群众投保,用良好的信誉、方法和条件吸引群众自愿参与,努力把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推向前进。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执行。



1994年1月22日

哈尔滨市火车站站前地区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火车站站前地区管理暂行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3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火车站站前地区管理,创造文明、 整洁、 安全、有序的站前地区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火车站站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火车站、哈尔滨东站站前地区管理。
  第三条 哈尔滨火车站站前地区范围:东起颐园街铁路医院围墙外体,西至海关街西侧建筑红线,南起龙运宾馆、龙门大厦建筑红线,北至哈尔滨火车站主楼建筑红线。
  哈尔滨东站地区范围:东起车站候车室门前以西,南起火车头街通勤口向南延伸200米至三铁地区安装托运队门前,南棵街从广场边缘向南200米至三铁医院,西起桦树街至南直路口,北起火车头街向北至三铁工务段门前拐至水利胡同,北棵街从广场边缘向北至东直路,北棵头道街从桦树街街口向北至东直路。
  火车站站前地区范围需要调整时,由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 本办法由南岗区人民政府和太平区人民政府分别组织实施。南岗区人民政府和太平区人民政府设置的火车站站前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站前管理机构)负责站前地区日常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站前管理机构负责依法规定的本部门权限内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站前管理机构的执法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站前地区临街的建筑物和各类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城市容貌容标准。
  第六条 站前地区沿街建筑物立面、牌匾的装饰面积、色彩、材料和形式,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城市规划的总体要求。
  第七条 站前地区临街建筑物的外部改建或者在临街建筑物、设施上设置牌匾、户外广告的,应当征求站前管理机构意见后,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向站前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 站前地区临街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按照规定标准对建筑物进行清洗、粉刷或者油饰;出现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
  第九条 严格控制临时占用、挖掘站前地区的道路。确需临时占用、挖掘站前地区道路的,应当经站前管理机构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到市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严格控制临时占用、挖掘站前地区的绿地。确需临时占用、挖掘站前地区绿地的,应当征求站前管理机构意见后,按规定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向站前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在站前地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执行工地容貌管理规定,使用商品混凝土,做到文明施工,保持环境卫生;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
  第十二条 在站前地区设立公共客运站点,应当征求站前管理机构意见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向站前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允许进入站前地区的车辆,应当在指定地点停放。公共电汽车、附线小公共汽车、通勤捎客车,不准停车超时等客。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在站前地区提供乘用服务时,应当在指定部位停放,依次排队等候乘客,不准在指定部位以外停放候客。
  第十五条 站前地区内单位、居民和进入站前地区内的行人,必须保护站前地区内的各类设施、花草树木和环境卫生。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准向绿地内倾倒冰雪。
  第十六条 在站前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经营,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短斤少两,强买强卖;
  (二)违价经营,牟取暴利;
  (三)欺诈顾客,野蛮拉客。
  第十七条 宾馆、旅店需要接待出站旅客住宿的,应当由旅客介绍处登记统一介绍,不准自行在站前地区接持出站旅客住店(接待会议的除外)。
  第十八条 对影响社会秩序的疯、痴、呆、傻人员,重患或者乞丐死亡人员,站前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公安、民政部门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站前地区内的环境卫生,应当定时清扫,全天保洁。
  站前地区内的集贸市场,由市场主办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其它街路、广场(不含居民庭院),由站前地区专业清扫保洁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站前地区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应当设置专职清扫保洁人员。
  第二十条 站前地区临街的单位、地下商城和个体工商户,应该承担各自门前的卫生、绿化和秩序管理,并按照站前管理机构划定的责任区,在规定时限内清除冰雪。
  第二十一条 站前地区的公共设施,由设施设置单位负责养护。公共设施养护单位应当经常检查,发现公共设施破损,及时维修、更换、保持设施完好。
  站前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共设施养护的监督,发现设施损坏的,应当督促养护单位及时修复。
  第二十二条 站前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收取各项费用,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站前管理机构依据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站前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该认真履行职务,秉公执法,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罚款使用的收据和罚款的处理,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