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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18:45: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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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机房资〔2004〕94号,2004年9月10日印发)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实现住房公积金的保障性和互助性,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以下简称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方便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保证资金安全,现对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简称国管分中心)管理范围内的缴存人因购建自住住房等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方式调整如下:

一、购房未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人及其配偶在2004年7月1日(不含)之前购房且未贷款的(以购房合同的签订日期为准,下同),可分两次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其中首次提取应于购房后1年内(含)办理,第二次提取应于购房满5年以后10年以内办理;在2004年7月1日之后购房且未贷款的,可每年提取一次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缴存人及其配偶累计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所购自住住房总价款(购房合同载明金额,下同);缴存人有配偶且无法提供配偶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的,本人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所购自住住房总价款的50%。

(一)2004年7月1日之前购房提取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身份证;

2.购房合同(缴存人不是购房合同签约人的,还须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

3.购房发票(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契税发票);

4.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配偶在国管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的姓名、身份证号和住房公积金账号。配偶在其他分中心或管理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配偶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开具的证明。无配偶的提供所在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开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下同)。

以上证明材料均需原件及1份复印件。

缴存人二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受国管分中心委托经办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银行网点(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在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契税发票)上均加盖“×××(缴存人或配偶姓名)已提取住房公积金”印章。

(二)2004年7月1日之后购房提取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 首次提取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身份证;

(2)购房合同(缴存人不是购房合同签约人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

(3)购房发票(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契税发票);

(4)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

以上证明材料均需原件及1份复印件。

首次提取审核后,受委托银行为缴存人开具《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见附件1)。

2.以后每次提取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1份复印件;

(2)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原件。

二、贷款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人及其配偶采用个人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商业性住房贷款)方式购买自住住房的,还款期间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可提取一次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贷款期满后缴存人及其配偶不得再提取。缴存人及其配偶累计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所购自住住房总价款;缴存人有配偶且无法提供配偶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的,本人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所购自住住房总价款的50%。

(一)首次还贷提取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身份证;

2.借款合同(缴存人不是借款合同签约人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

3.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

以上证明材料均需原件及1份复印件。

首次提取审核后,受委托银行为缴存人开具《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

(二)以后每次还贷提取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1份复印件;

2.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原件。

三、其他住房消费提取的条件

(一)建造、翻建、大修(不含装修)自住住房及支付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部分的房租,缴存人及其配偶可在发生上述情况后1年内(含)提取一次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建造、翻建、大修提取额度不超过所提供发票载明的金额,支付房租提取额度不超过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部分的房租。

(二)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1)身份证;

(2)城市规划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的宅基地批复文件或其他建造、翻建批准证明文件;

(3)购买材料发票;

(4)配偶提取的还应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

以上证明材料(2)可只提供复印件,其他均须提供原件及1份复印件。

2.大修自住住房:

(1)身份证;

(2)产权证明;

(3)乡镇(含)以上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大修证明(或危险等级鉴定书、危房通知书);

(4)修缮费用发票(或分摊到本户的费用发票);

(5)配偶提取的还应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

以上证明材料(2)、(3)、(4)可只提供复印件,其他均须提供原件及1份复印件。

3.支付房租:

(1)身份证;

(2)房屋租赁合同;

(3)房租发票或收据;

(4)缴存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查询书》(配偶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配偶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及收入情况证明,无配偶的提供人事管理部门开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5)经房屋租赁审批部门为出租方办理的《房屋租赁许可证》(承租私房的提供);

(6)配偶提取的还应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

以上材料均须原件及1份复印件,每年3、4月份受理。

四、提取程序

缴存人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支付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缴存人向缴存单位出示提取证明材料;

(二)缴存单位初审后,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交缴存人;

(三)缴存人向受委托银行提供《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和提取证明材料;

(四)受委托银行审核后将原件退回缴存人,将复印件留存,采取转卡或转账方式为缴存人办理提取。采取转卡方式的,只能转入缴存人本人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储蓄账户;采取转账方式提取的,只能转入缴存单位基本存款账户。

其中,因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支付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应先到国管分中心审核,审核合格的,缴存人再按上述程序办理提取业务。

五、有关提取的其他规定

(一)补交房价款提取。购买房改房的缴存人,在房屋所有权证办理过程中因房价款多退少补发生交款时,可在取得交款发票后,提取一次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额不超过本次交款发票上载明的金额。提取时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身份证;

2.补交房款交款发票;

3.配偶提取的还应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

以上材料均须原件及1份复印件。

(二)再购房提取。已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及其配偶再次购房时,可按本通知中的相应规定继续办理提取,累计提取额度合计不得超过已购住房中的单套最高总价款。

(三)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应由本人到受委托银行办理,缴存单位一次为10人以上办理集体提取的,应当经国管分中心审批同意。集体提取时除提供缴存人的提取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供缴存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的原件及1份复印件。集体办理提取时,资金只能采用转账方式,直接划入缴存单位基本存款账户。

(四)委托他人提取的(不含缴存单位办理集体提取),还须提供缴存人开具的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1份复印件,资金只能采用转卡方式,直接划入缴存人本人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储蓄账户。

本通知未尽事项,仍按照《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机关房改字〔1999〕157号)办理。此前有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规定,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

2.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材料一览表


附件1: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

一、基本情况

缴存人姓名
身份证号
个人公积金账号
单位名称
单位公积金账号







配偶姓名
身份证号
个人公积金账号
单位名称
单位公积金账号







变更情况





所购住房详细地址


房价款

本人申请累计提取公积金限额(元)


是否贷款
是□ 否□
银行核定累计提取公积金限额(元)



首次提取经办银行业务专用章:

二、提取情况

提 取

日 期
本次提取

金额(元)
单位经办人

签 字
提取人

签 字
累计提取

金额(元)
银行经办人

签 字




























































附件2: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提供证明材料一览表

提取项目
证明材料(原件及1份复印件)
备 注

1
2004年7月1日之前购房未贷款
首次

提取
①身份证

②购房合同(缴存人不是购房合同签约人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

③购房发票(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契税发票)

④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配偶在国管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的姓名、身份证号和住房公积金账号。配偶在其他分中心或管理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配偶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开具的证明。无配偶的提供所在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开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下同)


二次

提取
证明材料同上


2
2004年7月1日之后购房未贷款
首次

提取
①身份证

②购房合同(缴存人不是购房合同签约人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

③购房发票(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契税发票)

④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


以后

提取
①身份证

②本人《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不需复印件)


3








首次

还贷

提取
①身份证

②《借款合同》(缴存人不是借款合同签约人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

③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
每季度第一

个月办理

以后

提取
①身份证

②本人《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不需复印件)
每季度第一

个月办理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提供证明材料一览表(续)

提取项目
证 明 材 料(原件及1份复印件)
备 注

4
建造

翻建
①身份证

②规划部门宅基地批复或其他证明文件

③购买材料发票

④配偶提取的还应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
第2项可只提供复印件

5
大修
①身份证

②产权证明

③大修鉴定证明(或危险等级鉴定书、危房通知书)

④修缮费用发票

⑤配偶提取的还应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
第2—4项

可只提供

复印件

6
支付

房租
①身份证

②房屋租赁合同

③房租发票或收据

④缴存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查询书》

(配偶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配偶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及收入情况证明,无配偶的提供人事管理部门开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⑤《房屋租赁许可证》(承租私房提供)

⑥配偶提取的还应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
每年3、4月

份办理

7
补交

房款
①身份证

②补交房款交款发票

③配偶提取的还应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


单位集体提取
①上述证明材料

②单位介绍信

③经办人身份证


委托他人

提取
①上述证明材料

②缴存人开具的委托书

③受托人身份证明



关于集体个体科技机构管理的补充规定

北京市政府


关于集体个体科技机构管理的补充规定
市政府


为促进集体、个体科技机构的健康发展, 对《北京市集体、个体科技机构管理若干规定》,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区、县科学技术委员会( 以下简区、县科委) 应在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对本地区集体、个体科技机构积极扶持,加强管理。集体、个体科技机构较多的区、县,可根据实际需要与可能,在不增加编制的原则下,建立对集体、个体科技机构开展有偿服务的服务组织。
二、区、县科委在组织实施《北京市集体、个体科技机构管理若干规定》中,应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㈠向集体、个体科技机构宣传贯彻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和监督集体、个体科技机构合法经营。
㈡按规定组织鉴定或协助有关主管部门鉴定集体、个体科技机构的科技成果。
㈢协助集体、个体科技机构办理有优惠待遇和涉外事宜。
㈣依法审批集体、个体科技机构的开办、合并、歇业以及其他变更事项。受理集体、个体科技机构加入科研生产联合体的申请,并在批准后协助办理有关事宜。
三、集体、个体科技机构的名称, 应与其经营范围、规模等条件相适应,在条件适合的情况下,可以称研究所、中心或公司。
名称冠以“北京”或“北京市”字样的,须经所在区、县科委审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批准后,按国家规定到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四、集体、个体科技机构的技术性收入, 应与其他收入分别记帐。技术性收入占总收入中的比例连续三年低于20%的,不得享受集体、个体科技机构的优惠待遇。
五、集体、个体科技机构聘任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应按国家规定的各系列进行;需要评定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可向市、区、县科委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科委按有关规定组织评定。
六、集体、个体科技机构二次开发的新产品, 属于国家定价,经市科委或市经济委员会认定,可自定试销价格,新产品正式生产后,报物价机关制定正式价格;属于放开价格的,可自定销售价格。
七、集体、个体科技机构在调剂外汇及出口创汇留成方面,享受与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同等待遇。
八、集体、个体科技机构应按期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下列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㈠新开办的集体、个体科技机构,从实现利润的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二年。
㈡集体、个体科技机构研制的新产品列入市科委、市经济委员会新产品试制计划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从取得销售收入之日起,一至二年内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
㈢集体科技机构技术出口收入暂免征营业税。
上述规定减税、免税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应按税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减免的税款应专项用于技术开发,不得挪作他用。
九、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1988年11月1 日起施行。



1988年10月4日

关于报业治理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关于报业治理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及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解放军总政治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管理的通知》的精神,决定对报业进行必要的治理。现就报业治理工作的具体步骤和措施通知如下:
一、转化内部报纸(指未编入国内统一刊号、持内部准印证的报纸)。内部报纸原则上转为内部资料。内部资料印制时要在明显位置注明“内部资料”字样,只能在本系统、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使用“XX报”字样,不得收取工本费,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发行。内部资料纳
入机关文件资料管理范畴,并遵守印刷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压缩已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报纸,以调整结构、减少重复、提高质量、突出重点。压缩比例为15%。
三、精简法制公安类报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厅(局)系统所办的法制公安类报纸或合并为一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法工作委员会主管,或在现有报纸中择优保留一张。公、检、法、司系统以外的单位不办法制公安类报纸。
四、学习辅导类报纸,不得刊登广告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凡办有各种“年级版”的,一律取消。属一号多年级版的,恢复到只办一种综合版。每年级一号的合并为一种综合版。
对学习辅导类报纸另外建立专门管理系列,使用CN(X)××——××××编号。此类报社的人员不发记者证,不评新闻职称。
五、对解放军各军区、军兵种的报纸,另外建立专门管理系列,使用CN(J)××——××××编号。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部、委、办系统,凡办有两种以上专业行业报的,只保留一种,其余的合并或停办。今后不再批办这类报纸。
七、不能达到《报纸质量管理标准》所规定的发行量标准的报纸,不能正常出版的报纸,应坚决停办。
八、背离办报宗旨、有偿新闻严重、内容格调低下和出卖版面、买卖刊号及其他严重违反管理规定的报纸,应坚决停办。
九、严格执行《关于报刊社社长总编辑(主编)任职条件的暂行规定》。“挂靠”办报,个人承包办报,或主管、主办单位不履行职责,或主要负责人不是主管、主办单位编制内正式工作人员的报纸,应坚决停办。
十、将原有“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的发行类别,改为“国内外发行”、“国内发行”和“省内发行”三种发行类别。国内外发行的报纸,为中央单位和省级党委机关报以及经新闻出版署专门批准的其他报纸;省内发行的报纸,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部、委、办系统的
报纸和省(县级市)的报纸,其余为国内发行的报纸。
十一、进一步加强报纸的综合管理,特别是抓好审批、年检、总编持证上岗三项管理措施的落实,对编辑记者要进行培训,认定资格。要切实贯彻《报纸质量管理标准》,及时淘汰低质量报纸。
十二、在今后两年内,各地根据报纸压缩的情况,结合当地报纸的发展需要,在总量基本持平的前提下,对少数质量高、社会效益好,又非常急需的内部报纸,可分期分批,逐步转入报纸的国内统一刊号系列。
十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在1998年报纸年检时,应按照治理工作的要求,对报纸进行重新登记,更换《报纸登记证》,并结合重新登记对报纸的出版情况进行一次总核验。
十四、各地要在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从大局出发,统一安排,认真实施,并编写治理工作简报及时上报新闻出版署。
十五、具体的时间安排是:1997年上半年各地根据本通知要求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做好被治理单位的思想工作,提出具体方案和治理名单,报新闻出版署备案,同时即开展工作,抓好试点;1997年下半年、1998年集中治理整顿,主要是取消内部报纸,压缩公开报纸;而后
再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巩固治理成果,促进报业的进一步繁荣健康发展。
十六、解放军系统报纸的治理方案,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通知的原则制定,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1997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