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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颁发重新修订的《中国工商银行外币储蓄存款章程》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04:29: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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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颁发重新修订的《中国工商银行外币储蓄存款章程》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颁发重新修订的《中国工商银行外币储蓄存款章程》的通知
1993年6月11日,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适应外币储蓄业务的发展,总行重新修订了《中国工商银行外币储蓄存款章程》。业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现下发执行。1989年颁发的原《中国工商银行外币储蓄存款章程》同时废止。各行在执行新章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工商银行外币储蓄存款章程
一、本存款业务由中国工商银行各分行、支行、办事处及分理处下属储蓄机构经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办理。
二、凡持有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的中国境内居民,均可以个人名义开立外币储蓄存款帐户。
三、本储蓄存款分为外汇帐户和外钞帐户两种。
1.凡从境外汇入、携入和境内居民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均可存入外汇帐户。不能立即付款的外币票据,需经银行办理托收,收妥后方可入帐。
2.凡从境外携入或境内居民持有的可兑换的外币现钞,均可存入外钞帐户。
四、办理存款的币种为美元、港币、日元、英镑、德国马克、法国法郎和加拿大元七种。其它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由存款人自由选择上述货币之一种按存入日的外汇牌价折算入帐。
五、本储蓄存款分为定期存款和活期存款两种。存款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外币储蓄存款利率以原币计息。
1.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存期分为一个月、三个月、半年、一年和二年五档。起存金额为不低于人民币五十元的等值外汇。存款按照存入日银行挂牌公告的利率计息,存期内遇利率调整,按照存入日原订利率计息不变。存款未到期提前支取,按照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未支取部分到期时仍按照存入日原订利率计付利息。提前支取只限一次。逾期支取的存款,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按照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存款到期续存,按照续存日挂牌公告的利率计息。
2.活期储蓄存款。起存金额为不低于人民币二十元的等值外汇。存款按照结息日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储户全部支取存款时,按照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六、本储蓄存款开户时,开户人应填写开户申请书,由银行开给记名式定期存单或记名式活期存折。经储户要求,开户时可在银行预留印鉴,此后支取存款时必须凭同一印鉴和存单或存折办理。
七、储户提前支取未到期定期存款时,除存单外,还必须持有存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下同)。代他人提前支取时,还必须持有代取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八、本储蓄存款帐户的使用范围:
1.外汇帐户。本息可以汇往境外,可以支取外币现钞。
2.外钞帐户。本息可以支取外币现钞;如汇往境外,需经钞买汇卖。超过一千美元的大额款项的汇出,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3.储户本人或其直系亲属获准出境,从存款帐户中支取外币现钞携带出境时,凭出境证件银行可按规定开给携带外币出境证明。
4.存款本息可以按支取日的外汇牌价兑换人民币,享受侨汇待遇。
5.存款支取或汇出的币种应与原存入的币种相同,储户如支取或汇出其它币种,银行按支取日外汇牌价折算。
6.无论外汇或外币现钞帐户,支取外币现钞时,单位货币以下的辅币银行均以人民币支付。
九、定期存款到期续存,储户须持存单到银行办理续存手续,预留印鉴的要加凭印鉴办理手续。储户也可事先与银行约定,存款到期时由银行代办续存手续。
十、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预留印鉴的印章时,应立即持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到存款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向银行提供存款户名、帐号、储种、金额、开户时间及详细住址等有关情况,并填写挂失申请书。在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口头或函电形式办理临时挂失,但必须在五天之内到银行补办正式挂失手续,否则临时挂失到期后自动失效。受理挂失前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银行不负赔偿责任。
十一、本章程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制定、解释,修改亦同。自本章程公布实施之日起,1989年7月5日颁布的《中国工商银行外币储蓄存款章程》同时废止。
十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实施细则。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外国专家“三峡友谊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府发 [2000] 9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外国专家“三峡友谊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重庆市外国专家“三峡友谊奖”评选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年十月十三日
重庆市外国专家“三峡友谊奖”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了表彰在重庆建设事业中作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专家,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中外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对外国专家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峡友谊奖”是重庆市人民政府为表彰和奖励在重庆建设和发展中作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专家而设立的荣誉奖。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外国专家是应聘(邀)在我市国家及市重点建设项目、政府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工商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农业、国际人才交流机构、教育、科研、医药卫生、财政、金融、文化、新闻出版、体育等单位工作的,持有重庆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办”)颁发的外国专家证的各类外国专家。
第四条 市外办是本市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全市外国专家“三峡友谊奖”的评选工作。
第五条 重庆市外国专家“三峡友谊奖”每年评选一次,颁奖仪式于每年6月举行。
第六条 荣获重庆市“三峡友谊奖”的外国专家,应是对我友好,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积极向我市传播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为我市解决技术、管理等关键问题,或填补了某项技术空白,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投产、运行管理等作出杰出贡献;
(三)为我市企业进步、科技攻关提出重要建议,并经实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四)积极为我市培养人才,向我市捐赠有重要价值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在教学、科研、出版、文化交流、对外宣传工作中成绩显著;
(五)为我市各类重点建设项目投资或在筹备过程中进行技术咨询、评估、验收等作出突出贡献。
第七条 评选工作本着实事求是、从严掌握、坚持条件、保证质量的原则,由市外办每年第一季度下达申报外国专家“三峡友谊奖”通知。市政府各部门负责本系统外国专家“三峡友谊奖”的申报工作。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认真填写《重庆市外国专家“三峡友谊奖”申请表》,申请表一式三份于每年5月1日以前报市外办。
第九条 市外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于每年5月20日前组织有关专家完成评审工作。
第十条 经评审符合表彰条件的外国专家,由市外办报请市政府审批后,通知申报部门。申报部门在未收到市外办书面通知前,不得向外国专家透露情况。
第十一条 坚持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荣获重庆市“三峡友谊奖”的外国专家,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举行授奖仪式,并为其颁发重庆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荣誉证书和纪念品。
第十二条 "三峡友谊奖”的表彰名额每年控制在5名以内。
第十三条 奖励外国专家的专项经费,由市财政局每年根据奖励的实际预算核拨。
第十四条 对获奖外国专家及其事迹要进行宣传和报道,但在宣传报道前应征得聘(邀)请单位、外国专家本人以及市外办的同意,发稿前,应提交市外办审核。
第十五条 对获奖外国专家,市外办将择优向国家外国专家局申报国家级“友谊奖”。
第十六条 已获得重庆市“三峡友谊奖”的外国专家,一般不再纳入评选范围。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外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集美区鼓励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实施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鼓励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集府[2002]2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


  《集美区鼓励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集美区鼓励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招商引资工作,多渠道引进投资项目,促进我区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及中介项目的确定。

  奖励对象:凡介绍投资者到集美区投资举办项目成功的群众团体、单位和个人(本区国家机关及其在职工作人员除外)。

  奖励对象的确定应当符合以下程序:

  (一)填写中介登记表:中介者凭其有效证件及推介项目(中介项目)或引介客商的有关材料到集美区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填写“项目中介登记表”。

  (二)集美区招商引资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中介登记表”进行审核,情况属实后给予盖章,确认其中介资格。

  (三)经过登记审核的中介项目,经审批办理工商注册并在集美区税务机关登记后,由投资业主及项目受益地主管部门出具中介者在项目引进过程中所起作用的证明材料。

  (四)中介者必须对引介的投资项目进行全程跟踪促进,直至项目在规定缴资期限内建成投产。

  第三条 奖励标准。中介引进的项目经批准设立动工后,按企注册资金实际到资额分行业、分档奖励:

  (一)工业项目:注册资金在140-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按1%等额比例的人民币奖励;500万美元以上部份按1.5%等额比例的人民币奖励。

  (二)计算机软件及应用、IC设计、现代物流、仓储及信息咨询服务业项目:注册资金70-210万美元(含210万美元)按1%等额比例人民币奖励;210万美元以上部份按1.5%等额比例的人民币奖励。

  (三)农业种养殖项目:注册资金50-210万美元(含210万美元)按1%等额比例人民币奖励;210万美元以上部分按1.5%等额比例人民币奖励。

  (四)旅游项目:注册资金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部份按0.5%等额比例的人民币奖励。

  (五)迁址项目:中介引进第三条第1、2、3款项目,对原注册资金已实际到资部份,按上述标准的30%给予奖励;注册资金新增资部份按上述标准给予奖励。

  第四条 中介费的申领:

  中介引进的项目动工后,中介者凭审核的“项目中介登记表”、项目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项目所在镇、街(开发区)证明材料、年度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等项材料,经集美区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后予以兑付。

  第五条 根据上述规定所获得的中介奖励金,其个人收入所得税由得奖者自行申报缴纳。

  第六条 境外人士引荐项目到集美投资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修改权归集美区人民政府。

  第八条 本办法自二OO二年元月一日开始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