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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02:43: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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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网站

新政〔2005〕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城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新乡市城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城市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城市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5〕6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城市医疗救助遵循多方筹资、量力而行、稳步推进、逐步完善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城市医疗救助对象为:(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及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二)国有特困企业没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特困职工和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因重大疾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特困职工;(三)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没有工作单位的部队复员干部。
  第四条城市医疗救助实行住院医疗保险救助、大病医疗救助和大病医前救助三种救助形式。
  第二章住院医疗保险救助
  第五条住院医疗保险救助是全额资助城市低保对象及补贴部队复员干部缴纳部分资金,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六条住院医疗保险救助采取政府组织引导,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承办业务,民政、卫生部门商中国人寿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由定点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提供免收挂号费、适当减免检查费、床位费等项优惠的模式。
  第七条保险费筹资标准及保险期限。城市低保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参加住院医疗保险,部队复员干部以个人为单位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保险期限一年,参保人数为100%。
  第八条资金筹集及支付。保险费由县(市)、区民政和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及支付,并按照本辖区享受城市医疗救助的城市低保对象人数每人50元、部队复员干部每人25元进行筹集,部队复员干部个人需缴纳25元。各县(市)、区财政局根据民政局提供的医疗救助人员名单,核准后及时、足额拨付民政部门,民政部门统一拨付同级中国人寿专用帐户。凡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地方,由财政部门核准后,直接拨付同级中国人寿专用帐户。
  第九条赔付标准及封顶线。赔付标准按参保者住院期间支出医疗医药费用超出起付线部分的80%赔付,起付线为150元,封顶线为2500元。第十条保险金赔付。具体赔付办法见《城市低保对象住院医疗保险实施细则》(附件)。
  第十一条低保户被取消低保待遇,其参加的住院医疗保险一年期满后予以解除,新纳入低保户在办理新年度住院医疗保险时入保。
  第三章大病医疗救助
  第十二条大病医疗救助是对因患病住院的救助对象,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的赔付部分、单位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一定金额所给予的救助。
  第十三条救助范围及标准。对因患大病住院的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支付部分、单位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5000元以上的,由民政部门从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中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在500--2000元之间,其中符合救助条件的“三无家庭”(无经济收入、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的家庭)、残疾人家庭、独生子女家庭享受2000元的最高补助标准,其它家庭视情况享受500-1000元的补助标准。每人每年享受的补助资金(指一年两次以上患不同重大疾病)累计不超过3000元。
  具体救助范围及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地基本医疗和经济发展水平确定。
  第十四条审批程序。(一)救助对象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符合救助范围的证明材料,社区居委会予以核实。(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公示7天,无异议的予以上报。(三)县(市)、区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批,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救助资金由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发放,也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应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十五条城市大病医疗救助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四章大病医前救助
  第十六条大病医前救助是对已确诊患有几种指定救助病种的对象,在就医过程中实施的医疗救助。
  第十七条救助对象为我市已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周年以上的居民。
  第十八条救助病种范围及救助标准。
  救助范围:患有下列重大疾病之一的,可以享受医前救助。
  (一)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并进行定期血透、腹透的。
  (二)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
  (三)急性传染期需住院治疗的各类肝炎患者。
  (四)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五)心肌梗塞。(六)脑中风。(七)高危孕妇住院分娩抢救的。(八)严重烧伤。救助标准:患有上述救助病种之一的救助对象可以申请额度为2000元的医前救助。
  第十九条救助对象患符合救助范围内重大疾病,享受大病医前救助的,不得再享受大病医疗救助,且每人每年享受的救助资金第一次住院救助2000元,第二次住院可申请1000元的医疗救助(指一年内患两种以上或两次患重大疾病住院)。
  第二十条申请审批程序。患有上述救助病种之一的救助对象,可以凭相关证件及市、县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书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并填写《新乡市居民重大疾病医前救助申请审批表》,社区居委会两个工作日内核实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两个工作日内审核上报;县(市)、区级民政部门两个工作日内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批,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救助资金由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发放,也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放,并在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公示7天。(高危孕妇住院分娩抢救的,可以凭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经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县(市)、区民政局批准盖章,即可享受大病医前救助)。有条件的地方,应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医疗救助基金筹集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县(市)、区应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基金通过财政预算拨款,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等多渠道筹集。
  第二十二条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应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费用,当年资金结余结转下年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二十三条各县(市)、区本级每年自筹的医疗救助资金应不少于20万元,中央、省、市财政将根据各县(市)、区财力状况、需救助对象数量和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四条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对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新乡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5日起施行。
  附件
  城市低保对象住院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城市困难群众的医疗
  需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领导
  中国人寿保险股分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以下称中国人寿新
  乡分公司)成立城市低保对象住院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郝国胜,成员:曹国良王景华郭新华焦丹梅
  二、开设服务窗口
  各县(市)、区中国人寿保险支公司服务大厅开设低保对象
  住院保险服务窗口,负责低保对象住院医疗保险的承保收费、理
  赔管理工作,并指定一名副经理专管此项工作。城区承保收费分
  别按行政区划,分别由卫滨、红旗、牧野三个分理处负责。各服
  务窗口指定1-2名业务人员,具体经办低保对象住院医疗保险承
  保手续、理赔手续、档案管理等工作。
  三、承保与理赔流程
  (一)承保: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做为投保人,提供投
  保单、花名册和保险费并与中国人寿各县(市)、区支公司签定
  保险合同,合同正本交由民政部门留存,副本由中国人寿新乡分
  公司留存,合同明确每人年交保险费50元,保险期限为一年。(二)报销程序:参保人员出院后向保险公司服务窗口提供住院病历、出院证明、诊断证明、发票原件、用药清单、低保证、户口本等,经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获得赔款。
  (三)报销标准:按参保患者住院期间支出医疗医药费用超出起付线部分的80%赔付(用药范围按省基本医疗药品目录和标准执行),起付线为150元,封顶线为2500元。
  (四)中国人寿各级公司为参保人员发放城市《低保对象住院医疗保险明白卡》,明白卡分别注明索赔须知、定点医院、参保人员信息、所交保费和保险金额、注意事项等。明白卡由市公司统一印制。
  四、定点医院与管理
  (一)各县(市)公司招标确定1-2家定点医院做为低保对象住院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城区定点医院由市公司在城区医院中选定。各级公司要与定点医院签订《低保对象住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书》,协议明确定点医院为低保对象在挂号费、门诊治疗、大项目检查及住院治疗等方面实行特别优惠政策。
  (二)中国人寿各级公司要向定点医疗机构分别派进住院代表,各级住院代表负责为低保对象患者从入院登记、联系病房、查验病情、合理用药、转出院手续等方面提供全过程服务。并同时负责对定点医院的协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低保对象患者提供良好的服务。
  五、公示与宣传
  中国人寿各县(市)、区公司每月定期对低保对象的理赔情况进行公示。开设公示宣传栏,要利用当地新闻媒体、电视广告、墙体标语等形式做好城市低保对象住院医疗保险宣传工作,让低保对象和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是党和政府的关怀,是为民办实事、办好事,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表现。



关于加强客滚船安全管理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加强客滚船安全管理的通知

交通部
交海发[2000]93号
2000年2月23日


沿海各海事局、海监局,沿海各省交通厅(局、委、办),港务(航)监督,中国船级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关于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客船及客滚船的安 全与防污染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 关于船舶开航气象条件限制
1. 每艘船舶都应确定安全适航风级。安全适航风级由船公司综合考虑船舶的技术状况、 航 区自然环境、航行时间、航线特点等因素提出,跨省航行的船舶应向中国船级社提出核准安 全适航风级的申请,中国船级社核准后应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省内航行的船舶应向当地船检 部门提出申请,船检部门核准后应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经中国船级社或当地船检部门核准的船舶安全适航风级,由船公司书面报船籍港、船舶服务 航线的始发港和目的港的海事主管机关备案。
2. 当天气预报的风力超过船舶的安全适航风级时,海事主管机关不予船舶办理出港签证手续。
3. 天气预报风力按照船舶预定开航时间前1小时船舶服务航线的始发港和目的港所在地气象服务台的天气预报确定。两地预报风力不一致时,以预报大者为准。
4. 船舶未经中国船级社核准安全适航风级,自今年4月1日起海事主管机关不予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
二、 关于开航前船长声明
1. 船长在船舶开航前办理出港签证手续时,必须向始发港海事主管机关提交“开航前船 长声明”,否则海事主管机关不予办理出港签证手续。
2. “开航前船长声明”的格式及内容见附件。
三、 关于船舶承载车辆和货物
1. 每艘船舶都要结合本船安全适航风级情况在开航前对所载车辆和货物进行良好系固。 车辆和货物的系固应适合船舶的预定航线。
2. 船舶应综合考虑其车辆舱的承载能力、系固能力,对承运车辆单元的总重量及其尺度 进 行必要的限制。港口(码头)、客运站应为此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条件,并协助船舶实施上述 限制。船舶对所载车辆重量较大或货物堆装较高的,除对车辆要进行有效的绑扎外,对货物 也要利用壁铃或天铃等进行有效固定。
3. 船舶在车辆和货物积载时必须留出足够的消防通道。
4. 禁止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载运装有危险货物的车辆。
5. 凡有大通舱车辆处所的客滚船,必须在车辆处所加装纵向隔壁或立柱,经船检部门审 核 后实施。凡需加装改造而未进行加装改造的,今年4月1日起海事主管机关不予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
6. 港口客运站和船公司应成立专业绑扎队伍。
四、 关于船舶管理和应急反应
1. 船舶应建立巡舱制度,并保证有效执行。
2. 船舶必须每周进行一次消防和救生演习。船员必须熟悉船上救生和消防设备的配备情况及其使用,并熟悉船舶应急反应程序。
3. 船舶开航后应立即以各种形式和手段对旅客进行船舶救生和消防等应急知识的宣传, 并在公共场所配备一定数量的《训练手册》。
五、 关于监督检查
1. 海事主管机关应对客滚船载车(货)、客情况加强抽查。对不符合车辆和货物承载要 求的船舶,应责令其限时纠正,严禁“三超”车辆(超载、超重、超高的车辆)装船运输。 必要时,可禁止船舶离港。
2. 海事主管机关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对客滚船实施安全检查时 ,应适当缩短检查周期。对客滚船安全检查的频度应不低于每二个月一次,并将操作性检查 列为必查项目。
3. 海事主管机关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对客滚船核定配员时 , 应根据船舶的特点,包括载货、航程、船员疲劳等因素,区别于其他船舶加以严格要求。担 任三副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二副及以上的适任证书。
4. 在客滚船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的任职资格和资历要求颁布后(另文发布) ,海事主管机关应根据新的要求对现任客滚船船员进行统一检查。
六、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禁止将进口的二手滚装货船改装后,作为客滚船投入使用。
各单位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将有关内容通知各有关航运公司,督促其遵守执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TCP/IP主机名和网络地址定义暂行标准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TCP/IP主机名和网络地址定义暂行标准
建设银行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为对建设银行全国计算机网络统一控制管理,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银行全系统内的计算机网络互连。
2.引用标准
TCP/IP传输控制协议和互连网协议
3.术语
3.1 主机标识符
在计算机网络中,主机标识符可以有三类表示,即名字、地址和路径。
3.2 主机名
TCP/IP为用户提供的一种字符型的主机名机制。可方便用户对网间网的管理和使用。
3.3 点分十进制法
用四个以小数点隔开的十进制整数表示的地址。其中每个整数对应一个字节。这种表示方法叫“点分十进制表示”。
4.网络地址定义
4.1 根据TCP/IP协议规定,IP地址分为A、B、C主要三种类型。建设银行采用A类IP地址编码。A类地址的结构为4字节32位:
0 123 8 16 24 31
---------------------
|0|netid| hostid |
---------------------
4.2 建设银行对A类IP地址的应用定义
第一字节为网络地址号,采用点分十进制表示,定义“98”为建设银行网。
第二、三、四字节为主机地址号,其中每个字节代表一级主机地址号。
第二字节:字节变动范围:1~254,定义为建设银行总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主机地址号(见附件表1)
表1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主机地址号码表
---------------------------------
| 机 构 名 称 |地址号| 机 构 名 称 |地址号|
|-----------|---|-----------|---|
|总 行 | 1|河南省分行 | 41|
|北京市分行 | 11|湖北省分行 | 42|
|天津市分行 | 12|武汉市分行 |142|
|河北省分行 | 13|湖南省分行 | 43|
|山西省分行 | 14|广东省分行 | 44|
|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 15|广州市分行 |144|
|辽宁省分行 | 21|深圳市分行 |244|
|沈阳市分行 |121|广西自治区分行 | 45|
|大连市分行 |221|海南省分行 | 46|
|吉林省分行 | 22|四川省分行 | 51|
|长春市分行 |122|重庆市分行 |151|
|黑龙江省分行 | 23|成都市分行 |251|
|哈尔滨市分行 |123|贵州省分行 | 52|
|上海市分行 | 31|云南省分行 | 53|
|江苏省分行 | 32|西藏自治区分行 | 54|
|南京市分行 |132|陕西省分行 | 61|
|浙江省分行 | 33|西安市分行 |161|
|宁波市分行 |133|甘肃省分行 | 62|
|安徽省分行 | 34|青海省分行 | 62|
|福建省分行 | 35|宁夏自治区分行 | 64|
|厦门市分行 |135|新疆自治区分行 | 65|
|江西省分行 | 36| | |
|山东省分行 | 37| | |
|青岛市分行 |137| | |
---------------------------------
第三字节:字节变动范围:1.2254,定义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所属处、室、中心支行,总行各部门及其他机构的主机地址号。本字节代码采用《建设银行计算机传递用机构名称代码》中的CC段表示。总行各部门,分行各处室主机地址号见表2。
表2 建设银行总行各部门、分行各处室主机地址号码表
-------------------------------------
| 机 构 名 称 |代 码| 机 构 名 称 |代 码|
|-------------|----|-----------|----|
|行长室 | 1 |老干部(处) | 30 |
|-------------|----|-----------|----|
|办公室 | 2 |机关党委(总支) | 31 |
|-------------|----|-----------|----|
|计划部(处) | 3 |工会 | 32 |
|-------------|----|-----------|----|
|筹资储蓄部(处) | 4 |政治思想办公室 | 33 |
|-------------|----|-----------|----|
|信贷部(处)(一处) | 5 |机关团委(总支) | 34 |
|-------------|----|-----------|----|
|投资部(处)(二处) | 6 |纪检组 | 35 |

|-------------|----|-----------|----|
|建经部(处) | 7 | | |
|-------------|----|-----------|----|
|财会部(处) | 8 |投资研究所 | 36 |
|-------------|----|-----------|----|
|计算中心(处) | 9 |投资银行 | 37 |
|-------------|----|-----------|----|
|调查部(处) | 10 | | |
|-------------|----|-----------|----|
|稽核审计部(处) | 11 |信托投资公司 | 42 |
|-------------|----|-----------|----|
|体改办 | 12 | | |
|-------------|----|-----------|----|
|人事部(处) | 13 | | |
|-------------|----|-----------|----|
|教育部(处) | 14 | | |
|-------------|----|-----------|----|
|监察室(处) | 15 | | |
|-------------|----|-----------|----|

|行政部(处) | 16 | | |
|-------------|----|-----------|----|
|国际业务部(处) | 17 | | |
|-------------|----|-----------|----|
|投资信贷(三处) | 18 | | |
|-------------|----|-----------|----|
|预算审查(处) | 19 | | |
|-------------|----|-----------|----|
|出纳(处) | 20 | | |
|-------------|----|-----------|----|
|信用卡(处) | 21 | | |
|-------------|----|-----------|----|
|房地产信贷部(处) | 22 | | |
|-------------|----|-----------|----|
|保卫(处) | 23 | | |
|-----------------------------------|
|注:分行涉及到的其他处室,如调研室、基建处等可在24~29内选择使用。|
-------------------------------------
第四字节:
a.字节变动范围1~99,定义为各中心支行所属科室、县支行及其他机构的主机地址号。本字节变动范围内的代码采用《建设银行计算机传递用机构名称代码》中的DD段表示。(参见例1、3、4)。
b.字节变动范围:100~254,定义为各主机地址号。本字节变动范围内的代码采用顺序编码(参见例5)。
4.3 举例:
1.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惠州市分行惠阳县支行主机地址号
98.44.71.71
2.建设银行总行计算中心0号主机地址号
98.1.9.100
3.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城建支行西城办事处主机地址号
98.11.88.50
4.建设银行成都市分行四支行主机地址号
98.251.98.64
注:其中第三字节中“98”表示计划单列市的城市支行,“99”表示计划单列市的县支行。
5.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齐齐哈尔市分行15号主机地址号
98.23.62.115
说明:IP地址为点分10进制(整数)表示,在采用《建设银行计算机传递用机构名称代码》时,一位数字前不加零。如计算中心代码为“09”,在IP地址中应该用“9”表示。
6.主机名定义
6.1 结构
建设银行TCP/IP主机名是由六位或九位或十二位相连字符构成。由以下四个部分中的第一部分与第四部分,或第一、二部分与第四部分,或所有四个部分组成:
1.总行和省级分行名称
2.地、市级分行名称
3.县级分行名称
4.主机顺序号格式为:
2■ 4■ 或
2■ 3■ 4■ 或
2■ 3■ 3■ 4■
其中■表示字符类型为字母和数字型
6.2 表示方法
6.2.1 总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名称由两位字母组成,采用汉语拼音字头表示。名称命名如下:
名 称 命 名 名 称 命 名 名 称 命 名
总 行 JH 浙 江 ZJ 海 南 HA
北 京 BJ 宁 波 NB 四 川 SC
天 津 TJ 安 徽 AH 重 庆 CQ
河 北 HB 福 建 FJ 成 都 CD
山 西 SX 厦 门 XM 贵 州 GU
内蒙古 NM 江 西 JX 云 南 YN
辽 宁 LN 山 东 SD 西 藏 XZ
沈 阳 SY 青 岛 QD 陕 西 SA
大 连 DL 河 南 HE 西 安 XA
吉 林 JL 湖 北 HU 甘 肃 GS
长 春 CC 武 汉 WH 青 海 QH
黑龙江 HL 湖 南 HN 宁 夏 NX
哈尔滨 HR 广 东 GD 新 疆 XJ
上 海 SH 广 州 GZ
江 苏 JS 深 圳 SZ
南 京 NJ 广 西 GX
6.2.2 地、市级和县级分、支行名称均由三位字母组成。采用汉语拼音字头表示。其中名称为两字头,则用第二个汉字的字头后紧跟的字母补充;多于三个汉字的名称,则截去第三个字头以后的字母,用三个字头表示。
6.2.3 主机顺序号采用四位字符数字表示,范围是:0000~9999。
6.3 举例
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第8号主机的名字(12位)
HS SJZ ZDI 0008
-- --- ---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第15号主机的名字(9位)
HL QQH 0015
-- --- ----
江苏省分行第254号主机的名字(6位)
JS 0254
-- ----
附件:
建设银行总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主机地址号。
总行主机地址号用一位数字表示,范围是1~9。
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主机地址号用二位数字表示,采用GB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计划单列市分行主机地址号用三位数字表示,即在省级主机地址号前加一位数字1或2表示。
详细编码见表1。……



199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