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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浙江省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06:54: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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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浙江省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浙江省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通知

国办函 〔2012〕 9 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海洋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报请批准浙江省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请示》(国土资发〔2011〕231号)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同意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和平湖市间等34条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
二、浙江省人民政府要按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海洋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管理责任,依法加强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健全维护涉界海域社会稳定的协调机制,及时妥善处理涉海界线纠纷,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促进界线附近海域社会稳定和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国家海洋局要加强对浙江省人民政府海域行政界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做好相关督促检查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罚款处罚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罚款处罚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罚款处罚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罚款处罚规定》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罚款处罚规定》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1、第三条修改为:“在25度以上陡坡地铲草皮的,按每平方米1元,对责任者处以罚款;在25度以上陡坡地挖树兜的,按每穴10元,对责任者处以罚款。”
2、第五条修改为:“未经区、县水利局批准,采取毁林、烧山等方法,擅自开垦25度以下、5度以上的荒坡地的,按每平方米1元,对责任者处以罚款。”
3、第八条修改为:“破坏或擅自拆除水土保持设施的,由区、县水利局责令赔偿损失,并按照《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处以损失金额1倍以下的罚款。”
4、第九条增加第一款:“本规定的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罚款处罚规定》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罚款处罚规定》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1997年12月31日

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黄山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2009〕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并报市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三日   
黄山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市政府年度目标管理工作,推动工作落实,促进科学发展,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督查规范目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2001〕19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目标任务考核工作具体事宜的通知》(皖政办秘〔2007〕33号)规定,结合黄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负责对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和驻黄单位(以下简称目标管理单位)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结果的审定,决定奖惩事项。
  第三条 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目标办),设在市政府督办室,具体承办市政府年度目标管理的日常工作。依照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全年工作目标,下达目标任务,督查目标任务落实,做好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基础工作。
  第四条 设立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小组。由市政府秘书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厅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目标办、市发改委、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市统计局、市招商局和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同志组成,负责目标考核的复核,提出考核初评意见。

第二章 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及分值
第五条 对区县政府目标管理考核的5项内容:
  (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满分80分。
  (二)推进工作落实情况,满分8分。
  (三)政风评议,满分5分。
  (四)依法行政,满分2分。
  (五)市委、市政府领导评议,满分5分。
  第六条 对市直目标管理单位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满分70分。依据市人代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重点工作等,分别由市直各目标管理单位于市人代会后一周内提出,报送市经济运行综合评价办公室(以下简称经济运行办)和市目标办审核,经市目标管理委员会审定后下达。
  (二)效能建设,满分15分。
  (三)推进工作落实情况,满分8分。
  (四)依法行政,满分2分。
  (五)市委、市政府领导评议,满分5分。
  第七条 考核的内容对应省政府对市和省直单位的目标管理考核进行设定,并随之作年度的相应调整。

第三章 目标管理考核计分
第八条 目标管理考核计分原则:
  (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区县主要按功效系数法计算得分;下达指标任务数值的项目(包括市直单位),完成或超额完成任务的得满分,未完成任务的按实绩计算分值。
  (二)推进工作落实情况,按市领导批示件办理、决办事项办理和季度工作报告情况计分;按时办结的得满分,超时办结的减半得分,久拖未办的不得分。建议提案办理未与建议提案人见面的、能落实而未落实的、建议提案人不满意和未办结的、当年落实率达不到40%和代表委员满意率达不到98%的、办理建议提案5件以上未提交办结报告的分别扣减得分。没有办理任务的单位得平均分。
  (三)政风评议、效能建设工作情况,按市监察局年终“三位一体”评议实际得分计算。
  (四)依法行政,按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法制办)年终考核实际得分计算。
  (五)领导评议,由市委、市政府领导分别评议打分,评议打分实行权重计算法。
  (六)各项目计分,保留小数点后2位数字。
  (七)凡被实行“一票否决”,年度政风评议基本满意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达不到规定分值95%或推进工作落实达不到规定分值80%的目标管理单位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八)在省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中得满分的相应加分,排序在第6位以后的相应扣分。因国家宏观政策重大调整或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因素造成影响的,不作为目标管理单位扣分因素。

第四章 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分工与程序
第九条 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分工:
  (一)市目标办和市经济运行办分别负责市直目标管理单位和区县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初核和分值的计算。
  (二)市发改委、市统计局等有关单位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目标办和市经济运行办提供全市和区县相关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的实绩数值。
  (三)市监察局牵头负责目标管理单位政风评议、效能建设工作情况和提供确定分值。
  (四)市法制办牵头负责目标管理单位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和提供确定分值。
  (五)市综治办、市经委、市安监局、市计生委分别负责提供相关“一票否决”的有关情况。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按省要求提供民生工程、国债项目建设“一票否决”情况。
  (六)市目标办负责提供目标管理单位推动工作落实情况和确定分值(“项目入园”招商引资情况和确定分值由市招商局负责提供),并负责市委、市政府领导评议分值、各目标管理单位总得分和“一票否决”情况的汇总。
  年度目标管理工作分工,按考核内容由市目标办作出具体通知要求。
  第十条 目标管理考核程序分为自查、初核、复核和审定:
  (一)自查。区县和市直目标管理单位对照年度工作目标任务逐项进行自查、评分,于次年1月18日前分别向市目标办、市经济运行办提交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和自查(实绩)计分表。
  (二)初核。由市目标办和市经济运行办分别对市直目标管理单位和区县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实绩进行初核和计算分值;市目标办汇总5项考核内容得分,综合“一票否决”情况,提请市政府目标考核工作小组复核。
  (三)复核。由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小组对初核汇总的情况进行复核、评议和初步排序。
  (四)审定。由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小组将复核结果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确定名次,决定奖惩。

第五章 考核结果与奖惩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和“一般”三个等次。区县政府考核得分位居前3名为“优秀”,市直目标管理单位考核得分原则上位居前15名的为“优秀”;考核得分区县政府位居末位、市直目标管理单位位居后3名,且总分在90分以下的为“一般”;其他为“良好”。考核结果不执行并列排序,总分相同的按领导评议和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分值高低确定名次。
  第十二条 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结果由市政府予以通报,分别由市、区县予以奖励。
  奖励分为“优秀”目标管理单位领导班子奖励和目标管理单位个人奖励。
  获“优秀”的区县领导班子由市政府实施奖励:各奖励人民币2万元。
  区县目标管理个人奖励,由区县政府组织实施,奖励标准由各区县政府自行决定,奖励资金由区县财政解决。
  获“优秀”的市直单位领导班子由市政府实施奖励:各奖励人民币0.5万元。
  市直目标管理单位人员奖励由市政府实施,考核结果位居“优秀”位次且公务员考核“称职”以上的每人奖励人民币1000元;考核结果位居“良好”等次且公务员考核“称职”以上的,每人奖励人民币800元;考核结果位居“一般”等次的,且公务员考核“称职”以上的,每人奖励人民币500元;未纳入目标管理单位人员公务员考核“称职”以上的,按“良好”等次实施奖励。奖励资金按财政供给渠道解决。
  领导班子的奖金,其主要负责同志的奖金不低于30%。领导班子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安排。
  由市政府实施、市财政安排资金的奖励,年度奖金数额的调整,由市政府会议研定。
  第十三条 除国家宏观政策重大调整或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因素外,对考核结果位居“一般”的区县政府和市直目标管理单位,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单位领导班子提出和落实整改措施;对连续三年位居“一般”的区县政府和市直目标管理单位,市政府将根据有关规定,对目标管理单位责任人实行行政问责。
  第十四条 对发生危害社会稳定并造成恶劣影响事件、安全生产重大责任事故、没有完成计划生育责任目标和节能降耗、污染减排考核指标予以“一票否决”的目标管理单位,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第六章 附  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目标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黄山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办法》(黄政〔2008〕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