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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03 05:54: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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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许政办[2009]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九日



许昌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知识产权意识,鼓励发明创造和专利申请的积极性,提高专利申请的质量,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特设立许昌市专利资助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资金由市人民政府设立,并随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适当增加。



第三条 专利资助资金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管理和发放。



第四条 专利资助资金分为专利申请资助金、专利授权资助金和专利转化资助金。专利申请资助金用于资助全市范围内申请专利的单位和个人;专利授权资助金用于资助全市范围内获得专利授权的单位和个人;专利转化资助金用于资助全市范围内符合产业政策、技术含量高、发展前景好的专利转化项目。



第五条 资助标准:



(一)专利申请资助金资助标准:申请发明专利的,每件一次性资助专利申请资助金200元;申请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的,每件一次性资助专利申请资助金100元;



(二)专利授权资助金资助标准: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一次性资助专利授权资助金1300元;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每件一次性资助专利授权资助金160元;



(三)专利转化资助金根据当年专利资助资金的实际情况予以适当安排。



第六条 申请专利资助金应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专利申请资助金:



1.许昌市专利资助申请表;



2.专利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申请费收款收据(复印件);



4.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交有效资质证明(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复印件)。



(二)申请专利授权资助金:



1.许昌市专利资助申请表;



2.专利证书(复印件);



3.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交有效资质证明(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专利转化资助金:



1.许昌市专利转化资助项目申报书;



2.申报单位有效资质证明(复印件);



3.企业上年度财务报告;



4.专利证书(复印件),其中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还应提供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新颖性检索报告。



第七条 专利资助申请由各县(市、区)管理专利的部门受理,经市知识产权局审批后发放。专利资助情况要定期在许昌市知识产权局政务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专利资助申请的受理时间:



每年第一季度集中受理上一年度的专利申请资助金和专利授权资助金申请,逾期不予受理。(专利申请时间以受理通知书注明的时间为准,专利授权时间以专利授权通知书注明的时间为准。)



第九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专利资助资金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管好用好专利资助资金。对在专利资助受理、审批和发放过程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应参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专利资助管理办法,设立专利资助资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原《许昌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太原市企务公开办法

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会


太原市企务公开办法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12月26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1年1月12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企业发展,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及国家控股和集体控股企业。
第三条 企务公开是企业的领导人员将生产经营与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事项等内容,通过一定形式向职工公示的行为。
第四条 企务公开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有利于稳定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企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生产经营与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包括长远规划、年度计划、企业经营和财务收支,大宗物资采购、重大基建项目与技术改造项目招投标情况,改革、改制、兼并、破产、出租、拍卖的方案;
(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事宜,包括工资分配、职工奖惩、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社会保险、生活福利、职称评定、用工裁员、集体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三)企业领导人员使用公车、通讯费支出、出差出国(境)费用支出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
(四)企业领导人员年终述职评议的结果。
企务公开不得泄露商业秘密。
第六条 企务公开的主要形式:
(一)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二)向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通报;
(三)公开栏公示;
(四)利用内部广播、闭路电视等载体公布。
第七条 企务公开的时间:
(一)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一年不得少于一次;
(二)属于常规性工作的应当定期公开,属于阶段性工作的应当及时公开。
第八条 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对本单位企务公开实施监督。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本企业的工会组织实施监督,并负责向下一次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监督实施情况。
第九条 企业的领导人员不按规定实行企务公开或者公开内容失实的,由企业工会组织提出批评,限期整改。
第十条 职工依照本办法对企务公开实施监督应当保护。对参与监督的职工打击报复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1月12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太原市人大常委会上报的由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12月26日通过的《太原市企务公开办法》进行了审议,决定予以批准。



2001年1月12日

关于贯彻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贯彻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2009年9月26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强化产能过剩、重复建设行业的环境监管,现通知如下:

一、学习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抓好产能过剩、重复建设行业的环境管理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和影响,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及时制定了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一揽子计划,出台了钢铁等十个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目前,产业发展总体向好,但产业结构调整总体进展不快,各地区、各行业不平衡,部分行业产能过剩、重复建设问题仍很突出,一些地区违法、违规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现象有所抬头。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调控和指导,将错失推动结构调整的历史时机。

各级环保部门必须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引导产业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探索中国特色环保新道路。同时,充分认识产能过剩、重复建设带来的环境问题,牢固树立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的观念,引导企业贯彻清洁生产、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的发展理念,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二)分类指导,有保有压。充分发挥环评作为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调节器”的作用,切实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通过提高环保准入门槛、严格环评审批、强化环境监管、加强信息引导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对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多晶硅、煤化工等产能过剩、重复建设行业的环境管理工作。对国家鼓励的高技术、高附加值、低消耗、低排放等推动科技进步、优化存量、调整产品结构的项目以及淘汰落后、兼并重组、技术升级改造等有利于结构调整、环境改善的项目,加快环评审批。

(三)统筹安排,明确责任。把落实《通知》精神与环保系统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有机结合,作为今后一段时期的工作重点,围绕产能过剩、重复建设行业的环境管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制订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环境保护监管措施和目标责任制,务求取得实效。

二、提高环保准入门槛,严格建设项目环评管理

(四)提高环保准入门槛。制订和完善环境保护标准体系,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清洁生产标准和其他环境保护标准,严格控制物耗能耗高的项目准入。严格产能过剩、重复建设行业企业的上市环保核查,建立并完善上市企业环保后督察制度,提高总量控制要求。进一步细化产能过剩、重复建设行业的环保政策和环评审批要求。

(五)加强区域产业规划环评。认真贯彻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第559号令),做好本区域的产业规划环评工作,以区域资源承载力、环境容量为基础,以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为目标,从源头上优化产能过剩、重复建设行业建设项目的规模、布局以及结构。未开展区域产业规划环评、规划环评未通过审查的、规划发生重大调整或者修编而未经重新或者补充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查的,一律不予受理和审批区域内上述行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六)严格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严格遵守环评审批中“四个不批,三个严格”的要求。原则上不得受理和审批扩大产能的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多晶硅、煤化工等产能过剩、重复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在国家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出台之前,确有必要建设的淘汰落后产能、节能减排的项目环评文件,需报我部审批。未完成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任务的地区,一律不予受理和审批新增排放总量的上述行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三、加强环境监管,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七)清查突出环境问题并责令整改。2009年年底前,开展“十一五”期间审批的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多晶硅、煤化工、石油化工、有色冶金等行业建设项目环评的清查,重点调查环境影响评价、施工期环境监理、环保“三同时”验收、日常环境监管等方面情况,对突出环境问题责令整改,于2010年1月15日前将整改情况报送我部。

(八)强化项目建设过程环境监管。加强建设项目施工期日常监管和现场执法,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环评批复的各项环保措施,开展工程环境监理,确保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到实处。

(九)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加强对申请试生产项目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情况的现场检查。对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不到位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

四、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落实环保政策措施

(十)严肃查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对达不到排放标准或超过排污总量指标的生产企业实行限期治理,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依法予以关闭;未通过环评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允许开工建设;对建设单位未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久拖不验”、“久试不验”,未经环保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依法予以查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对“双超双有”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超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企业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对达不到清洁生产要求和拒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限期整改。对环境违法严重的区域、行业、企业集团,环保部门继续推行“区域限批”政策,暂停区域、行业、企业集团所有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限期纠正环境违法行为。

(十一)建立重污染企业退出机制。加快建立重污染企业退出机制,通过实施合理的经济补偿和政策引导等综合配套措施,加快产能过剩、重复建设行业中重污染企业的退出步伐。退出的范围主要包括:因重污染或者高环境风险,严重危害周围人群身体健康的;需要淘汰严重污染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的;为实现节能减排目标而采取上大压小、关停并转以及其他企业重组方式等需要退出的。

(十二)严禁违规审批。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我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分级审批权限,进一步加强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多晶硅、风电设备、煤化工、石油化工、有色冶金等产能过剩、重复建设行业的项目环评审批管理,不得下放审批权限,严禁化整为零、违规审批。

(十三)认真落实问责制。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2009〕25号)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对越权审批、违规审批行为进行问责,除对当事人作出严肃处理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十四)加强环保信息发布工作。各级环保部门应主动与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监察等部门联系,建立信息发布制度。根据国家宏观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充分发挥信息引导作用,适时向社会发布产能过剩、重复建设行业环境保护政策和管理信息,定期公布重点行业污染排放情况和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企业名单,及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企业环境违法、环评审批等环保信息。

二○○九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