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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劳动人事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11:48: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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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劳动人事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 等


国家计划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劳动人事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办法》的通知

1984年9月29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劳动人事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基本建设项目包干经济责任制试行办法》于一九八三年三月国家计委、经委、劳动人事部和建设银行联名以计基〔1983〕261号文下发试行,在今年六月召开的全国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座谈会上,根据一年多来的试点经验,又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和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办法》,作为正式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克服基本建设敞口花钱,吃“大锅饭”的弊病,划清建设单位和国家(包括项目主管部门)的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缩短建设工期,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是指建设单位对国家计划确定的建设项目按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和材料消耗包干,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经营管理责任制,是基本建设管理的一项重大改革。所有基本建设项目都要积极创造条件,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
第三条 实行投资包干的项目,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要有经过批准的设计文件,并列入部门、地区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第四条 实行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计划和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三者之间的关系,切实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包干工作的领导。按革命化、知识化、专业化、年轻化的要求,选拔懂业务、善管理的人员组成建设单位的领导班子,并保持稳定,对工程建设包干负责到底。
第六条 实行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的有关各方,要通过协议或合同,明确规定包保的内容、条件、责任和经济权益,紧密配合,互相协作,共同完成包干任务。

第二章 包干形式
第七条 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和具体条件,可采取不同的包干形式,如:建设单位对项目主管部门包干;工程承包公司接受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的委托,实行包干;施工单位接受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的委托,实行包干;下级主管部门对上级主管部门包干。
第八条 实行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不论采取哪种包干形式,有条件的工程项目,都要实行招标,择优选择有关承包单位;尚未推行招标承包制的工程项目,也要与有关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层层落实,不得敞口。

第三章 包干内容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总承包单位一般应对以下几方面的主要内容进行包干。
1.包投资。以批准的设计概算或修正概算确定的投资额为准。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设计概算包干、新增单位生产能力造价包干或平方米建筑造价包干。
2.包工期。以国家计划或上级主管部门确定的合理工期为准。
3.包质量。以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以及设计要求的工程质量标准为准。
4.包主要材料用量。以设计文件规定的主要材料用量清单,或包、保双方商定的主要材料清单为准。
5.包形成综合生产能力。工业项目要按设计规定,把主体工程、配套工程、“三废”治理工程同时建成,按规定的建设规模形成综合生产能力。非工业项目要包建成合格交付使用。
第十条 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一般应保证下列主要建设条件。
1.保建设资金。按确定的建设总进度和包干投资总额保证连续建设所需的资金。
2.保设备、材料。按主要物资用量清单和建设进度,在包干指标的范围内组织资源,保证供应,或委托物资配套承包公司和设备成套公司承包供应,也可把物资分配指标划转给包建单位,由包建单位订货采购。
3.保外部配套条件。妥善安排供电、供水、通讯、交通运输等外部配套条件。
4.保生产定员配备。按设计定员和生产准备进度,及时申请核拨生产人员劳动指标。
5.保工业项目投料试车所需的原料、燃料供应等。
第十一条 包干指标确定后,一般不得变动,如遇下列特殊情况,可调整包干指标。①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情况有重大变化,引起建设方案变动;②人力不可抗拒的各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③国家统一调整价格,引起概算有重大变化;④国家计划有重大调整;③设计有重大修改。

第四章 权益和奖罚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在包干投资总额范围内,有权根据工程进度对单项工程的资金使用进行统筹安排,不受年度的限制。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由工程承包公司或施工单位实行投资包干后节余的投资,全部作为企业收入。国家预算内拨款改贷款的投资和银行贷款安排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还款的,包干节余的投资,全部留给建设单位,其中百分之五十用于归还贷款;建设单位不负责还款的,包干节余的投资,留成百分之五十,其余交给还款单位,用于归还贷款。国家拨款改贷款的投资经国家批准豁免还款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包干节余投资上交财政百分之二十,上交主管部门百分之三十,留成百分之五十。小型项目节余额不大的,与开户建设银行协商后报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提高留成比例或全额留成。留成部分一般应按“六·二·二”的比例分别作为生产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职工分成收入。
第十四条 建设工期长的项目,其单项工程竣工后有节余的,可按竣工决算预提一部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包干节余中用于职工个人的分成收入,应按贡献大小进行分配,不拉平、不封顶。用包干节余资金建造职工住宅和集体福利设施等,因已包括在建设项目总投资内,可不计入自筹基建控制指标。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完成包干任务后按材料消耗定额节余的物资,除本单位需要留用的以外,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物资管理部门作价收购或处理;由施工单位实行包工包料的建设项目的节余物资,归施工单位所有。引进成套设备项目节余的进口材料,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分成。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经主管部门批准,提前投产期间实现的利润,由生产筹建单位和项目承包单位分成。
第十八条 承担包干项目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设计质量优,能按时或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和图纸,配合现场施工好,对缩短工期、降低造价有显著成绩的,可由总承包单位从建设项目的包干节余中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九条 “包”,“保”,双方没有履行协议或合同,造成建设项目工期拖长,质量低劣,超过投资包干指标,其损失由责任方负责,需要增加的投资和其他费用国家不再承担。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失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包干条款的检查
第二十条 签订包干协议或合同的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协议和合同条款,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经常监督、检查包干协议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应提请有关部门仲裁。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成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总结建设经验,结束有关包干事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建)委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同时要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加强定额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下达前已经签订包干协议或合同的,仍按原订协议或合同执行。


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13号

  《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业经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部长:杜青林
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动物强制免疫工作,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动物免疫标识包括免疫耳标、免疫档案。
  第三条 凡在我国境内对动物重大疫病实行强制免疫,均须建立免疫档案管理制度对猪、牛、羊佩带免疫耳标。
  第四条 在我国境内从事免疫标识生产、供应、使用,以及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屠宰、加工等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免疫标识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免疫标识工作。
  第六条 动物免疫标识的编码、标准由农业部统一设计。
  第七条 免疫耳标正面印制耳标编码。编码全国统一,为8位阿拉伯数字,分上下两排。上排6位编码为免疫工作所在地,使用本地邮政编码。下排2位编码为防疫员的编号。有条件的地区,可在耳标正面边缘区印制用于乡(镇、苏木)以下防疫单元(如村、户、场、畜群或牲畜个体,以下简称基本防疫单元)编码的附加码。
  第八条 免疫耳标应由无毒、无刺激塑料制作,正面为圆形。由农业部制定免疫耳标标准样式,各地耳标式样颜色、大小、形状应当统一。
  第九条 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以基本防疫单元为单位建立免疫档案。免疫档案内容包括畜(禽)主姓名、动物种类、年(月、日)龄、免疫日期、疫苗名称、疫苗批号、疫苗厂家、疫苗销售商、免疫耳标号、防疫员签字等。
  第十条 免疫耳标由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组织定点生产,逐级供应,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免疫标识的计划订购和供应工作。
  第十一条 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建立免疫耳标识生产、保管、发放、使用、登记、回收、销毁工作制度以及耳标钳的生产、核发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免疫标识生产企业依照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生产计划进行生产、供应,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售。免疫标识不得非法生产、伪造和倒卖。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乡镇畜牧兽医站免疫人员和经批准实施强制免疫的场方兽医人员不得从非法渠道获取免疫耳标。
  第十三条 乡镇畜牧兽医站从事动物强制免疫的防疫人员,在实施动物免疫时,负责对免疫过的猪、牛、羊佩带免疫耳标。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规模饲养场可由本场具备条件的专职兽医人员实施强制免疫,对强制免疫的动物佩带免疫耳标,但须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十四条 免疫耳标首次佩带在牲畜左耳。从县境外调入的饲养动物,需再次实施强制免疫的,免疫耳标佩带在右耳,同时重新建立免疫档案。
  对种畜和奶牛,应按畜只建立单独的免疫档案,调运时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不必重新佩带耳标和建立档案。
  第十五条 免疫耳标必须一次性使用,免疫耳标和耳标钳使用时须严格消毒。
  第十六条 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免疫耳标自然缺损和脱落的,动物防疫人员应当凭免疫档案重新佩带免疫耳标,不得重复收费。
  第十七条 对动物实施产地检疫时,检疫员必须将免疫标识作为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的必要条件之一,注明耳标编码和免疫内容,并保存备查。对没有免疫标识或者免疫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注明的耳标编号应当与免疫耳标编号相符。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屠宰、运输无免疫耳标的动物。
  第十九条 动物凭免疫耳标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市、买卖和运输。
  第二十条 屠宰检疫时,检疫员凭免疫耳标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实施检疫,同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免疫耳标。
  第二十一条 在检疫、监督中发现的动物疫情,要根据耳标通知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调查疫情。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及时追查疫源,采取对策。
  第二十二条 回收的动物免疫标识由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保存,按规定定期销毁。
  第二十三条 免疫、检疫数字化、网络化管理可率先在国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示范区和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逐步向全国推行。免疫标识数字化管理的免疫标识编码,由农业部另行规定和发布。在实施地区已经屠宰或死亡动物的标识编码,应入网注销。
  第二十四条 动物免疫耳标定点生产企业违反生产要求和供应规定的,由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
  第二十五条 对从非法渠道获取或使用非法免疫耳标的免疫人员及防疫机构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以相应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检疫人员在实施检疫时,对没有免疫标识的牲畜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拒绝执行国家强制免疫制度、免疫标识制度的饲养、经营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不落实强制免疫和不实施动物免疫标识制度的乡镇畜牧兽医站,由其主管部门责令其整改,并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发现疫情未按规定通报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以及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未按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猪、牛、羊以外其他动物的免疫标识制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三十一条 动物免疫标识是落实强制免疫的重要手段和动物防疫工作的组成部分,按国家财政部、物价局〔92〕价费字452号文件和有关规定,在防疫工作收费中统筹解决免疫标识的工本费。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实施。
  本办法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六条自10月1日起实施。

全国妇联关于进一步做好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全国妇联


妇字〔2004〕33号



全国妇联关于进一步做好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
今年上半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以下简称《通知》),召开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会议,全面研究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艾滋病防治工作。全国妇联作为国务院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的成员单位,一直高度重视、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2003年全国妇联成立了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协调组,制定了《全国妇联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战略规划》,与卫生部联合在全国开展了“预防艾滋病,健康全家人”活动。不久前, 全国妇联、卫生部又在全国第一批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启动了对妇女开展"面对面”宣传教育活动。各地妇联组织认真履行职能,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主动地做了大量的工作,在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为贯彻落实《通知》和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妇联系统进一步做好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
我国自1985年首次报告第一例艾滋病以来,艾滋病呈快速发展蔓延势头。截止2003年底,艾滋病感染者已达84万人。其中女性感染艾滋病的人数增加较快,感染艾滋病的男女性别比例由最初的8:1上升到2003年的1.8:1,母婴传播也随着女性艾滋病感染者的增加而增加。艾滋病的发展蔓延,威胁着广大妇女儿童的生命健康,对妇女儿童造成的严重危害已在个别地区显现出来。艾滋病防治不仅与妇女的生存环境和权益保障息息相关,而且事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民族兴衰。目前,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正处在一个关键时期。各级妇联组织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广大妇女群众根本利益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参与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断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上来。要把学习贯彻《通知》精神、做好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作为妇联组织讲政治、讲大局,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促进妇女儿童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妇联工作计划,认真研究部署,切实抓紧、抓好、抓实。
二、结合实际,突出重点,认真做好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
在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各级妇联组织要结合实际,发挥优势,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广泛深入开展面向广大妇女的宣传教育工作。宣传教育是艾滋病预防与控制的首要环节,要把健康教育列为“女性素质工程”的重要内容,采取有效措施,对广大妇女开展健康教育和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要通过培训、媒体播报等多种形式,将艾滋病传播途径、流行特点、预防知识以及党和政府的政策措施送到千家万户,帮助广大妇女消除恐惧心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防范能力。要通过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和倡导活动,消除社会歧视,主动关爱女性艾滋病患者和感染者,鼓励她们自重、自爱,主动配合防治工作。要在边远、贫困地区有计划地组织送防治知识到家,进行“面对面”宣传教育等易于妇女群众接受的活动,帮助群众特别是广大妇女群众掌握预防知识和办法,建立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全国妇联、卫生部联合在第一批艾滋病防治综合示范区开展“面对面”宣传教育活动,计划从今年7月起,用一年的时间,使示范区妇女艾滋病防治基本知识知晓率达55%,其中15—49岁女性的艾滋病防治基本知识知晓率达85%。
二是开展对高危行为的干预工作。对注射吸毒、卖淫嫖娼等高危行为进行有效干预,是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重要手段。各级妇联组织要积极协助政法机关打击贩卖、吸食毒品和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为减少和遏制艾滋病蔓延的社会丑恶现象贡献力量。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干预措施的试点工作,推广一些地方成功的经验,探索适合我国高危人群的干预模式,努力减少艾滋病传播机会,减少经血液和性途径传播艾滋病情况的发生。
三是切实做好维护女性艾滋病患者、感染者的合法权益工作。维护女性艾滋病患者、感染者的合法权益,是妇联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任务,也是妇联组织履行职能的具体体现。各级妇联组织要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消除对艾滋病患者、感染者的歧视;要开展调查研究,针对妇女在艾滋病防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建议,推动有关艾滋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与完善;要通过妇女热线、来信来访、法律帮助等形式,接受群众投诉,认真做好女性艾滋病患者、感染者的维权工作。
四是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艾滋病孤儿的救助工作。各级妇联组织要配合开展对艾滋病孤儿的社会收养和家庭寄养工作,推动社会力量做好对艾滋病孤儿的救助;要加大妇联儿童公益项目对艾滋病孤儿的救助力度,逐步扩大受益面和受益程度。
三、加强领导,建立机制,落实艾滋病防治工作各项保障措施
做好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是党和政府对妇联组织的重托,是遏制艾滋病在我国发展蔓延的客观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工作机制,对落实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各项任务至关重要。
一是要建立健全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领导机构,落实领导责任制,实现由一般性配合参与到有领导、有计划、真抓实干的转变。各地妇联可设立专门领导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吸收相关部门参加,也可以结合禁毒活动或其它相关工作综合设置。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成员单位及其领导的职责任务,切实保障艾滋病防治工作落到实处。要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加强对基层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指导。
二是要将妇联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引向深入,实现由一般性的宣传动员向工作项目化、实事化转变。各级妇联组织可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的特点,有针对性地确定本地区的工作任务和具体目标,将其纳入政府整体艾滋病防治工作计划之中,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有总结,不断提高工作实效。要进一步加强与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积极争取资金和技术支持,加大投入力度,提高工作水平。
三是加强内部资源整合,实现由妇联个别部门参与向全会共同参与的转变。妇联各部门、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能,主动将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融入各项业务工作之中,特别要以“预防艾滋病,健康全家人”、“不让毒品进我家”、“家庭美德建设”、“巾帼助困行动”、“安康计划”、“春蕾计划”、“母亲健康快车”等品牌活动为载体,实现与妇联系统开展的各项主体活动的有机结合,推动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是建立社会化的骨干队伍,实现由妇联干部单独开展工作到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转变。妇联组织在组建自身骨干队伍的同时,要重视组织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要注意吸收医学、社会学、心理学、传媒等专业人员参与到防治工作中,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要抓好志愿者队伍建设,搞好培训工作,帮助妇女骨干提高政策水平,掌握工作技能,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群众。
全 国 妇 联
2004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