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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5-30 09:55: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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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05〕10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省 级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修 编
           前 期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省国土资源厅
            (二○○五年七月)

  为加强宏观调控、发挥市场在配置土地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反映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的需求,合理确定规划目标和各项用地指标,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提高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并为下一步修编省级规划奠定基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2号)精神,现就我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提出以下方案: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规划修编前期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省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加快发展的重要时期,土地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离不开土地支撑。我们既要保护耕地,又要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做好土地规划修编前期工作,对于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妥善处理保护资源、保障发展与生态建设的关系,提高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土地保障能力,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土地利用和管理的新办法,按照立足科学发展、着重自主创新、完善体制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的基本思路,加强依法管理、厉行节约,切实推动土地利用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努力做好规划实施评价、基础调查、专题研究和政策建议论证等工作,使前期工作的过程,成为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的过程,成为确立规划原则、完善规划标准的过程,成为构建规划机制、保障规划实施的过程,为科学编制规划创造条件。
  二、分工负责,研究解决规划修编中土地利用的重大问题
  要以严格保护耕地为前提,以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为重点,以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为核心,围绕落实规划修编的基本原则和目标,深入开展对土地利用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切实为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打好基础。
  (一)研究如何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问题。一是查清全省现有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构成和分布,在分析变化情况及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分类、分区域处理意见。对于建设项目违法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未经处理的,不得通过规划修编予以核减。二是在各项非农业建设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的前提下,预测规划期间全省经济建设必须占用耕地的数量,研究提出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的措施。三是全面分析生态退耕、农业结构调整与耕地保护的关系,提出合理的规划退耕标准。四是围绕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出完善耕地占补平衡、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政策措施。(承担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二)研究如何促进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问题。一是全面调查各业各类用地的利用状况,研究建立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深入分析土地利用潜力。二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集约用地水平提高的长期变化趋势,预测各行各业、各类用地的合理需求,研究提出统筹安排存量和增量用地的措施。(承担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建设厅)
  (三)研究如何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问题。一是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和资源环境容量,按照工业化、城镇化发展水平、方向和进程,预测全省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和不同类型的建设用地规模,研究提出促进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优化的政策措施。二是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要求,提出土地利用调整和推进建设用地整理的措施。(承担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
  (四)研究如何统筹区域土地利用问题。一是围绕全省区域发展战略,提出区域土地利用调控指标和措施。合理确定退耕还林、退牧还草规模,保障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妥善安排特色产业发展和重点地带开发用地。二是分析全省不同地区的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研究提出分区的土地利用调控指标和管制措施。三是按照区域协调发展和国土开发整治的要求,分析区域基础设施合理布局和用地规模,提出防止重复建设的土地调控目标和措施。(承担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五)研究如何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问题。一是深入分析全省资源供给、环境容量等限制因素,研究土地利用方式、空间布局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提出环境友好型土地利用模式。二是研究提出有利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土地利用调控指标和空间管制措施。(承担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局)
  (六)研究如何强化规划管理保障措施的问题。要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的监督机制与考核制度,落实州(地、市)、县人民政府及其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的要求。要研究改进和加强全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的措施。(承担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三、采取措施,确保规划修编工作依法有序推进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负起责任,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组成专门班子,提供必要的物质、资金保障,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共同做好土地规划修编前期工作。
  (二)推进科学民主决策。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方针,完善规划方法,提高工作质量。加强规划咨询论证,建立健全专家咨询制度,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水平。要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扩大公众参与,加强舆论宣传,增强规划修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三)依法进行规划修编。省级和西宁市的规划修编,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完成规划实施评价、调查整改、专题研究等前期工作,形成专题报告,经国土资源部审查认定后,方可进行规划修编。州、县规划需修编的,在完成上述工作并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查认定后,方可进行规划修编。未经审查认定的,不得擅自修编规划。
  (四)时间进度要求。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的要求,抓紧完成实施评价和政策研究等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有关厅局承担的研究课题于2005年10月底前完成,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汇总,于2005年12月底前向国土资源部报送工作报告。2006年3月底以前完成《省级土地利用规划大纲》的编制工作,报国土资源部审定,为规划成果编制提供基本依据,指导州、县开展规划修编工作。州、县规划实施评价和前期调研工作要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的安排部署抓紧进行。


关于印发《重庆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补助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


关于印发《重庆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补助办法》的通知

渝财社〔2006〕5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再就业办、劳务办,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委发〔2005〕28号)精神,做好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重庆市农村劳务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重庆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初次

职业技能鉴定补助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委发〔2005〕28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助的对象为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户籍属重庆市并在本市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凭《居民身份证》和相关证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按规定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助。

第三条承担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每年认定一次,经认定的机构在规定的鉴定工种和等级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四条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按以下规定进行管理和实施。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各级、各类职业技能鉴定,并负责高级(含高级)以上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县(自治县、市)初级以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授权工种中级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五条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鉴定由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依托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进行管理。

第六条经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符合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助条件的人员,填写《重庆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鉴定补助申请表》(式样附后)。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的,鉴定机构将参加鉴定人员的花名册(式样附后)一式六份及相关资料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就业再就业办、市劳务办、市财政局审定,市财政局将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补助直接划入鉴定机构银行账户;由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制定,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将享受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补助人员的花名册在15个工作日内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七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已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助的人员颁发职业资格证书时,应在相关证件上进行标注。

第八条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按现行批准的标准执行,一般初级工在100元至620元,中级工在140元至820元,高级工在190元至970元,技师、高级技师在210元至990元的幅度内掌握。对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初次职业技能鉴定的费用,由本人承担30%,鉴定机构减收20%,财政补助50%。

第九条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补助由本级就业再就业资金列支。

第十条对在鉴定经费补助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重复冒领的单位和责任人,由有关部门严肃查处,追回已拨付的鉴定补助和撤消鉴定资质,触犯了相关法律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物价猛于虎,百姓何以安?

乐嘉波


  “涨”字被评为2010年年度汉字,高度概括了今年我国物价飞涨的现实。试看今年以来,楼市、燃油费、汽油、大蒜、黄豆、绿豆、姜以及菜篮子的涨价风波,一浪高过一浪,CPI也是欲与天公试比高,9月份达到5%,10月份达到4.4%,一般来说,CPI>3%的增幅时,称之为通货膨胀,而当CPI>5%,就是严重的通货膨胀了,可见我们的情况是很严峻的!也许见诸媒体的那些涨价事件对我们这些在校生来说还没有特别强烈的感观,但是当学校食堂涨价,当自动取款机前排队的人越来越多的时候,我确实感到了物价上涨所带来的压力。物价猛于虎,令百姓情何以堪?
  当然,物价上涨是经济高速发展的必然结果,有一定合理性,但是收入增长赛不过CPI则是当前人们普遍抱怨的原因吧。近年来欧美国家GDP增长一直在2%左右波动,CPI也同样在0~3%之间变化,而中国则是在GDP年均9%的增长情况下,前几年大多数时间的CPI却没有很大的波动,并且国家惠农政策的实施也必然会导致农产品的物价上涨,CPI会不会是长期以来压抑的结果呢?由于不是专业的人员,我对此无法回答。但是,网络上有一句流行语却揭示了人们对物价上涨的恐惧,道是:什么都涨,就是工资不涨。在中国经济高速发展这块大蛋糕上,普通国民并没有分享到他们应有的利益,收入分配的两极化加深了CPI高涨对底层人民本已不堪重负的压力,让他们惶惶不安。
  有鉴于此,政府的价格调控政策若仅着眼于调控物价的层次,而不与收入分配等其他关系国计民生的经济政策相联系起来,而不去深入探究物价上涨的深层次原因并对症下药,恐怕难以取得实质性的胜利。试看政府年年月月三令五申要稳定物价,但是物价高涨风波一浪接一浪,调稳了大蒜又来了绿豆,调稳了绿豆又来了生姜,像是打游击一样永无休止。看一看房地产市场吧,稳定似乎只是短暂的春天,春天过后还是会有火爆的夏天。单靠调控是难以为继的,天天调控就倒退到了计划经济时代。
  诚然,价格调控虽势单力薄,但打好同其他政策的组合拳还是可以对稳定物价、安定民生做些力所能及的贡献的。有许多学者专家反对价格干预,理由是冠以走计划经济路线的帽子,我以为某些砖家也是不可取的,市场经济下“无形之手”与“有形之手”的作用不可偏废,以“无形之手”为主,以“有形之手”为补充,当此民心不安之际政府运用合理合法的手段进行调控自当有其正当性。当然,《价格法》对政府的控价行为进行了限制,相关部门应该依法调控才不至于好心办错事。因此,我们需要一个为民做主的政府,也需要一个依法行政的政府。
  对于物价飞涨之下的弱势个体,又将如何自安于这个当口呢?前几日,新闻报道了嵊州一中学生为反对学校食堂涨价而集体罢餐的消息,细看报道,既是学生的无奈,也是食堂的无奈,更是社会的无奈。但是这个消息也启发我们,面对那些借机谋取暴利的商家来说,我们可以联合起来对其进行抵制,对于那些合理的涨价我们也只能无奈的接受了。
  物价高涨所引发的通货膨胀曾使得解放前的国统区百姓对国民党政府失去信心,历史的前车之鉴也应当引起当权者足够的重视,如何在物价高涨的年代里让百姓安定也是考验执政能力的绝佳时机,既充满挑战也充满机会,盖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能挽回民众的信心者必能得到真心拥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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