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4月8日 证监发字[1997]134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
已经我会证监发字[1997]133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 169 号和
423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 对申
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
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 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
设置的专户。发行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 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
的磁盘报至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贝宁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贝宁工作的议定书(1998年)
中国政府 贝宁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贝宁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贝宁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8年7月7日 生效日期1998年7月7日)
为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考虑到中方向贝宁派遣医疗队以加强上述关系,参照双方于1994年3月15日签订的议定书,贝宁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贝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根据贝方的要求,中方同意派遣32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翻译、厨师)赴贝宁工作,见附表。贝方将根据需要,可提出补充人员。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如下:
纳迪丹古城区卫生中心
洛科萨的莫诺省医疗中心
坎迪城区卫生中心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贝宁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开展医疗工作,交流医疗技术经验。
第三条 在中国医疗队所在的洛科萨省医疗中心,医院院长由贝方人员担任,中国医疗队队长作为医疗咨询委员会(医院的技术机构)的成员,可担任该委员会主席职责。洛科萨医院的具体管理办法,由院长和医疗队长根据贝方卫生法规、法令共同商量拟定,报贝卫生部批准实施。
第四条 中方承担:
1 中国医疗队从中国赴贝宁的国际旅费;
2 中国医疗队员在贝宁工作期间的工资和生活费;
3 购置交通车辆。
贝方承担:
1 中国医疗队员回中国的回程旅费;
2 中国医疗队员的住房(含水、电、必要的家具、卧具等);
3 为各医疗队配备一名司机和一名保安人员的费用以及汽车油料费。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范围内所需要的药品和器械由贝方提供。若贝方要求中方提供药械,中方可每年无偿提供50万元人民币(包括运保费及相关的杂项费用)的药械,并由医疗队保管使用。为使医疗队向洛科萨、纳迪丹古和坎迪医院正常提供药品,可以合适价格向病人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和办法由院长和医疗队长商定后报卫生部批准后实施。中方提供的药械由中方负责运至科托努港,由科托努运至工作地点所发生的费用由贝方承担。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成员在贝宁工作期间,免缴直接税和其他税金。中国发运至贝宁的供中国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品免除一切税金。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员享有中方和贝方法定的节假日。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应尊重贝方的法律和贝宁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九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的任何异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根据中贝双方1994年3月15日签订的议定书,坎迪点中国医疗队将于一九九八年九月三十日最终结束任期。
第十一条 中国医疗队各点在贝宁的工作期限如下:
-洛科萨点: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纳迪丹古点:一九九八年十月一日起至二零零年九月三十日止
第十二条 除非缔约一方在到期前6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欲解除合约,洛科萨和纳迪丹古点医疗队在贝宁的期限将自动延续两年。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八年七月七日在科托努签订,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贝宁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段春来 雷蒙·德·维韦纳博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贝宁 贝宁共和国外交和合作部
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大使衔办公厅主任
附表: 人员科别
洛科萨医院:
内科兼心脏科 1人
五官科 1人
外科 1人
眼科 1人
口腔科 1人
儿科 1人
麻醉科 1人
化验科 1人
X光科 1人
药剂师 1人
创伤外科 1人
妇产科 1人
翻译 1人
厨师 1人
共计14人
纳迪丹古医院:
内科 1人
外科 1人
妇产科 1人
儿科 1人
五官科 1人
骨科 1人
麻醉科 1人
药剂师 1人
翻译 1人
厨师 1人
共计10人
坎迪医院:
内科 1人
外科 1人
妇产科 1人
儿科 1人
眼科 1人
麻醉科 1人
翻译 1人
厨师 1人
共计8人
总计32人
国务院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简称及在全国行政区划中排列顺序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简称及在全国行政区划中排列顺序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简称及在全国行政区划中的排列顺序通知如下: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简称“澳”。
二、在全国行政区划序列中,澳门特别行政区列香港特别行政区之后、台湾省之前。
2000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