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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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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政发[1998]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驻市各单位:
  《十堰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
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七日

           十堰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范白蚁防治行为,消除白蚁隐患及危害,保障国
家和居民财产安全,根据建设部《关于认真做好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作的通知》、《湖北省
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及市辖各县(市)各类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工作。
  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配合房地产管理部门共同搞好房屋白蚁防治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白蚁防治,是指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它建(构)筑物进
行的预防白蚁处理和对未开展白蚁防治业务前原有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白蚂蚁检查、蚁害
的灭治。
  第四条 房屋白蚁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专业防治群防
群治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划分
   第五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为房屋白蚁防治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白蚁防治研究所具体承担城区房屋白蚁防治业务,并对各县市白蚁防治工作进行业务
指导。
  各县(市)房地产管理局(所)是县(市)白蚁防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白蚁防
治工作。  
  第六条 房屋白蚁防治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部门及市政府关于房屋白蚁防治方面的政策、规定。
  二、负责白蚁危害情况的调查、研究、监控和白蚁防治的规划、协调、指导工作。
  三、负责白蚁预防与灭治的组织和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白蚁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工作。
  五、负责白蚁防治方面的科研工作,加强白蚁防治方面的宣传,推广白蚁防治知识。

  第三章 房屋白蚁防治管理
  第七条 新建房屋或其他构筑物都应进行白蚁预防处理。建设单位申报新建项目时,应
将白蚁预防工程一并列入基建项目内容,同时将白蚁预防费列入工程预算概算内。
  建设单位应主动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合同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
划部门、房屋产权监理部门在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房屋所有权证》时必须审验“白蚁防治合同书”,未签定白蚁防治合同书的,不予核发有关
证件。
  第八条 建筑工程质量监理部门应把新建工程白蚁预防处理纳入隐蔽工程监理评审的一
项内容,白蚁防治单位未出具“新建建筑物白蚁预防合格单”,不予核发质量合格证书。
  第九条 建(构)筑物所有人或使用人发现住房受到白蚁危害,应立即向当地白蚁防治业
务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进行蚁情检查和灭治,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阻止
白蚁防治人员的工作。
  第十条 房屋白蚁防治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对各自负责区域内房屋蚁情进行普查,并研
究制订相应的工作措施,加强对白蚁防治工作的督促检查。
  白蚁防治业务单位发现旧房受蚁害或接到受蚁害者的蚁情报告,应迅速进行检查,采取
必要防治措施,消除隐患;对进行防治了的房屋要认真复查,提高防治效果,确保建(构)筑
物及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章 白蚁防治机构管理
  第十一条 成立白蚁防治机构,必须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查,并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白蚁防治单位必须取得《资质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白蚁防治业务。白蚁
防治单位资质审验、资质等级确认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白蚁防治专业人员上岗必须取得全国白蚁防治中心核发的“岗位证书”。
  第十三条 从事白蚁防治的单位,必须持有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物价管理部
门核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第十四条 白蚁防治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或建(构)筑物所有者签订白蚁防治合同书,明
确双方责任,严格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按照《房屋建筑白蚁预防施工技术规定》进行操作,严格操
作规程,保证工程防治质量。
  经预防的新建建(构)筑物,白蚁防治单位应保证其至少十五年不受蚁害,保证期内发生
蚁害,应负责无偿灭治。
  第十六条 白蚁防治单位必须从预防收入中提取20%,建立工程质量安全备用金。
  第十七条 白蚁防治单位必须使用经国家专业部门指定厂家生产的白蚁防治药物,不得
使用非法生产的高毒、低效、有污染的药物。
  第十八条 各白蚁防治单位要加强对白蚁防治药物的管理,设立专用仓库,专人负责,
加强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健全药物进出库登记制度,防止各种责任事故发生。
  白蚁防治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白蚁防治单位药物使用的管理与检查监督。
  第十九条 进行白蚁防治需缴纳白蚁防治费。具体标准,按照财政部门、物价部门批准
的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白蚁防治单位收取的白蚁防治费,按照预算外资金规定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遵循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
职财会人员,接受财政、审计、物价等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的规定,未经资质审查合格和未取得行
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而承接白蚁防治工程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内容承接房屋
白蚁防治工程的,由白蚁防治主管部门会同工商、物价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 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采用未经国家专业部门批准的厂
家生产的假冒伪劣药物进行白蚁防治,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必须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第二十四条 白蚁防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白蚁防治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可按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十堰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月起施行。



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保证担保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保证担保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6年8月2日,国家开发银行

各厅局、直属单位,分行、各代表处: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保证担保暂行规定》已经行务会讨论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保证担保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贷款的保证担保行为,明确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开发银行发放的各类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 贷款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为借款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 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本息和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等有关费用。
第五条 开发银行信贷业务部门负责具体办理贷款保证担保业务;政策法规局负责对该项业务进行指导和协调。

第二章 保证人的审查
第六条 保证人必须是拥有独立的财产,资信可靠,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七条 办理贷款保证担保时,保证人应向开发银行提交以下需要审查的材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的保证人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正本或者副本复印件;
(二)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及报表和最近月末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
(三)或有负债清单及情况说明;
(四)开发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信贷业务部门按本规定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和保证能力:
(一)保证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本规定第六、九条的规定;保证人对其拥有的独立财产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处分权;
(二)保证人最近三年的经营业绩和信誉良好;通过财务报表的各项财务指标(如资产负债率、总资产报酬率、资本保值增值率、资本金利润率等)衡量,保证人有清偿债务的能力;
(三)保证人有完善的财务制度;有良好的履约能力,能够按期偿还银行贷款;
(四)保证人或有负债总额一般不大于其资产总额。
第九条 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
未经企业法人授权的分支机构不得作为保证人。

第三章 保证合同和保证责任
第十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时,保证人应与开发银行、借款人签订保证合同,并作为借款合同附件。保证人可以就一份借款合同签订保证合同,也可以在最高贷款数额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签订保证合同。
第十一条 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保证担保的贷款种类和金额;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方式;保证期限;违约责任等。
第十二条 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限应约定为:自借款合同生效开始至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全部偿清时止。
第十三条 保证人应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时,开发银行既可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也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履行债务。
第十四条 贷款数额或者贷款风险较大的,可由两个以上保证人为同一贷款提供担保,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也可以约定按份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五条 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分期还款计划偿还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时,信贷业务部门可向保证人发出书面催款通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第十六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借款人仍未偿清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时,信贷业务部门应在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每6个月内向保证人发出书面催款通知,要求其履行保证责任,以保证诉讼时效的不断延续;如需采取法律手段回收贷款的,信贷业务部门应及时通报政策法规局落实有关措施。
第十七条 开发银行与借款人协议变更借款合同时,须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八条 在保证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得因保证人或者借款人组织方式的变化、内部机构的变更或者财力状况的变化而减少或者免除。
第十九条 在保证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机构发生变更或者被撤销的,保证人应提前2个月书面告知开发银行,并由变更后的保证人或者作出机构撤销决定的机构落实经开发银行认可的保证责任,重新办理担保手续,否则开发银行有权暂停贷款或者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第二十条 在保证合同有效期内,开发银行有权对保证人进行监督、检查,保证人应按照开发银行的要求按期提交有关材料。如保证人提交虚假材料,一经发现,开发银行有权暂停贷款或者提前收回贷款或者要求借款人重新提供合格的保证人。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外汇贷款保证担保的管理在有关规定未颁布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开发银行政策法规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八月二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关于下发《工业烷基苯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

海关总署 国家经贸委


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关于下发《工业烷基苯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
海关总署 国家经贸委
署税(2001)139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工业烷基苯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SH001-2000)》印发你们,自2001年4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实施后,各地外经贸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本标准审批加工贸易合同(包括结转深加工),各海关应严格按照本标准进行备案、核销。2001年4月1日以前仍按原标准审批、备案、核销加工贸易合同。
请遵照执行。


HDB/SH001-2000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正构烷烃(商品编码27100029)加工生产工业烷基苯(商品编号29029030)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海关和外经贸管理部门对用正构烷烃(商品编码27100029)加工生产工业烷基苯(商品编号29029030)的加工贸易企业进行加工贸易单耗备案、审批和核销管理。
2.定义
本标准采用以下定义
工业烷基苯单耗:指正常生产条件下,生产单位工业烷基苯所耗用正构烷烃的质量。副产比例:指正常生产条件下,生产工业烷基苯产生的副产品在产品中所占的比例。
3.单耗标准
3.1 原料品质规格
正构烷烃适用于相关的国内或国际行业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对产品质量的认定。
3.2 成品品质规格
工业烷基苯应符合GB/T5177.5-93的规定。(见附件1)
3.3 单耗标准
在符合3.1、3.2条的情况下,生产一吨工业烷基苯所需耗用正构烷烃的质量≤850kg
--------------------------------------------------
| |成 品| |原 料|原 料| |单 耗| 副产比例 |
|成品名称| | 商品编号 | | | 商品编号 | |---------|
| |单 位| |名 称|单 位| |kg |重烷苯| 轻质油 |
|----|---|--------|---|---|--------|---|---|-----|
| 工业 | | |正 构| | | | | |
| | 吨 |29029030| |千克 |27100059|850|10%|1.5% |
|烷基苯 | | |烷 烃| | | | | |
--------------------------------------------------


HDB/SH001-2000


1.任务来源
为加强加工贸易单耗管理,规范和完善海关和外经贸管理部门对单耗审批、备案、核销,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加工贸易管理的政策措施,打击伪报单耗的不法行为,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制定联络小组工作计划,制定工业烷基苯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本标准由海关总署关税司委托南京海关负责起草制定。由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国家经贸委经运司和国家石油化学工业局组织相关工业协会及企业的工艺、技术专家和海关加工贸易保税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定。
2.制定单耗标准的原则
单耗标准的制定原则是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该类加工企业平均生产水平为基础,贯彻国家有关产业和外贸政策,符合我国加工贸易生产实际,有利于加工贸易企业技术进步和公平竞争,便于海关有效监管和相关单耗数据信息的使用和维护。
3.编制过程
3.1 加工生产企业情况
-------------------------------------------
| 企 业 名 称 | 企 业 地 点 | 主要产品 | 加工生产能力 |
|---------|-------------|------|----------|
|南京烷基苯厂 | |工业烷基苯 | 7.2万吨/年 |
|---------|-------------|------|----------|
|金桐石化 |南京尧新大道201号 |工业烷基苯 | 10万吨/年 |
|---------|-------------|------|----------|
|抚顺洗化厂 | |工业烷基苯 | 14.4万吨/年 |
-------------------------------------------
3.2 成品和主要原料的商品知识
正构烷烃也叫轻液体石蜡、200#液体石蜡油、洗涤剂原料油,用于生产合成洗涤剂、农药乳化剂、选矿剂。生产方法是以石油常压蒸馏所得的煤油馏分作为原料,经过5A分子筛脱蜡,得到正构烷烃,再经过10AX分子筛脱芳精制得到1#液体石蜡。经过尿素脱蜡生产的是2#液体石蜡。该产品为无色或微黄色透明液体,有煤油气味,主要由C10-C13的正构烷烃组成,芳烃及碱性氮含量极低,安定性好。该产品属煤油馏分,闪点较低,储罐温度及环境温度不大于45摄氏度,需注意防火,运输时要执行铁道部有关规定,包装和储运按SH0164-92石油产品包装、储运及交货验收规则进行。
直链烷基苯,分子式C6H5CnH2n-1(n=10-13),该产品为无嗅无味无毒无腐蚀的无色透明液体,凝固点低于-50摄氏度,不溶于水,用于制取阳离子表面活性剂,继而生产洗衣粉、液体洗涤剂、农药乳化剂、润滑剂、分散剂等。该产品属于一级易燃液体,一般用铁桶包装,包装上印有明显的“易燃物品”标志,应储存于阴凉通风的仓库内,远离热源、火种。按可燃品规定运输,搬运时应轻装轻卸,也可用槽罐运送。
3.3 加工工艺知识
正构烷烃制取工业烷基苯的简单过程:
正构烷烃在脱氢催化剂的作用下,临氢脱氢制取相应的单烯烃。脱氢装置的反应产物(烷烯烃)经分馏处理去除轻组分后被送到烷基化装置,在催化剂氟化氢(催化剂)存在的条件下,和苯进行烷基化反应,生成直链烷基苯。并经过脱烷烃、烷基苯精馏等过程,制取洗涤剂用直链烷基苯,同时产重烷基苯和(副产品)轻质油。
反应原理
脱氢反应:
主反应 正构烷烃—→烷烯烃+氢气
副反应 a、继续脱氢,生成二烯、三烯、多烯,直至氢气,碳
b、脱氢环化,生成环烷,再迅速脱氢成芳烃
c、异构化,得到不同支链的异构烃
d、裂解,得到气态氢和低沸物,包括烷烃和烯烃
e、催化剂上的结碳
烷基化反应:
主反应 烷烯烃+苯—→直链烷基苯
副反应 a、烷烯烃+苯—→异构烷基苯
b、烷烯烃+苯—→二烷基苯
c、二烯烃+苯—→二苯烷
d、二烯烃+苯—→1,3二烷基茚满+1,4二烷基萘满
e、烷烯烃+氟化氢—→烷烃的氟化物
工艺流程说明
正构烷烃和从烷基化装置来的循环烷烃经过热交换器加热后进入脱氢进料平衡罐,罐内物料温度一般在225摄氏度左右,由反应进料泵泵送,在联合进料-出料换热器的管程入口处与循环氢气压缩机出口的氢气以大约1∶6(mol/mol)的比率混合后进入联合进料-出料换热器与反应出料换热至约402摄氏度(实际操作温度约为380摄氏度),再进入加热炉加热至470-490摄氏度以达到反应所要求温度。
物料进入脱氢反应器,在催化剂的作用下进行脱氢反应,生成含烯烃约12%-13%的烷烃、烯烃、氢气的混合物。反应混合产物经联合进料-出料换热器与反应进料进行换热,降温为210摄氏度左右进入接触式冷凝冷却分离罐,氢气以低于49摄氏度的温度被分离继续参加反应循环和送至加氢装置,其他部分中一部分参与冷却循环,一部分在液位控制器的控制下送至产品提馏塔。
在产品提馏塔中,将由脱氢反应中的副反应而产生的小于等于C9的轻组分(轻质油)和没有完全分离出来的一部分溶解氢气从烷烯烃中分离出来,除去轻组分的烷烯烃经过热交换器降温后进入烷基化装置。轻组分经过空气冷却器冷却,液相送至加氢装置,气相排向火炬系统燃烧。
烷烯烃混合物与干燥苯、循环苯混合,然后再和含酸苯及一级循环氟化氢通过一级静态混合器进行混合,一起进入一级反应器、一级静止分离器,氟化氢由一级静止分离器底部出来,通过循环泵循环到一级反应器,烃类物质(包括反应产物、不参加反应的烷烃、未参加反应的苯)由一级静止分离器顶部出来与二级循环氟化氢通过二级静态混合器混合,进入二级反应器。同样,氟化氢由二级静止分离器底部出来,通过循环泵循环到二级反应器,烃类物质由二级静止分离器顶部出来进入氟化氢提馏塔,为了保证氟化氢的蒸出,大约有50%的苯在氟化氢提馏塔顶蒸出,然后塔底物料进入脱苯塔,蒸出来的苯去反应系统循环使用。当循环苯中环己烷含量超过5%时要进行排放。含有烷烃和反应产物的脱苯塔塔底物料进入脱烷烃塔,在37mmHg条件下脱除烷烃,并将其返回到脱氢装置。脱烷烃塔塔底物料进入烷基苯再蒸塔精制,操作压力13mmHg,烷基苯再蒸塔塔顶产物(烷基苯)进入成品罐,塔底物(重烷基苯)进入烷基苯回收塔回收重烷基苯。


GB/T5177.5-93

工业烷基苯(Industrial alkylbenzene)
1 主体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烷基苯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经验规则及标志、包装、储运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以脱氢法和氯化法生产的工业烷基苯。该产品主要供生产合成洗涤剂用。
烷基苯的分子式为:R-C6H5(R为平均十二碳烷基)
2 引用标准
GB255 石油产品馏程测定法
GB611 化学试剂 密度测定通用方法
GB614 化学试剂 折光率测定通用方法
GB6283 化工产品中水分含量的测定 卡尔·费休法(通用方法)
GB5177.1 工业烷基苯色泽的测定
GB5177.2 工业烷基苯中可磺化物含量的测定
GB5177.3 工业烷基苯平均相对分子量的测定
GB5177.4 工业烷基苯溴指数的测定
GB938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生物降解度试验方法
3 技术要求
3.1 外观
水白透明、无悬浮物的液体。
3.2 生物降解度
工业烷基苯经磺化、中和制成的烷基苯磺酸钠,生物降解度(7d)应不低于90%。
3.3 理化指标
工业烷基苯的物理化学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脱氢法工业烷基苯指标不得低于一等品。
表1
-------------------------------------------------------------
| 指 标 值| | | |
| | 优等品 | 一等品 | 合格品 |
|指 标 名 称 | | | |
|-----------------|-------------|-------------|-------------|
|色泽,Hazen | 10 | 20 | 100 |
|-----------------|-------------|-------------|-------------|
|折光指数 |1.4820-1.4850|1.4820-1.4870|1.4820-1.4890|
|-----------------|-----------------------------------------|

|密度(20摄氏度),g/ml | 0.855-0.870 |
|-----------------|-----------------------------------------|
|溴价,Br g/100g ≤ | 0.02 | 0.03 | 0.25 |
|-----------------|-------------|-------------|-------------|
|可磺化物,% ≥ | 98.5 | 97.5 | 96.5 |
|-----------------|-------------|-------------|-------------|
|平均相对分子量 | 238-250 | 238-250 | 235-250 |
|-----------------|-------------|-------------|-------------|
|水分,mg/kg < | 100 | 100 | 500 |
|-----------------|-------------|-------------|-------------|
|馏程,摄氏度 | | | |
| 5% > | 280 | 280 | 270 |
| 95% < | 310 | 315 | 320 |
-------------------------------------------------------------
4 试验方法
4.1 色泽按GB5177.1测定。
4.2 折光指数按GB614测定。
4.3 密度按GB611中5.2条韦氏天平法测定。
4.4 溴价按GB5177.4测定
4.5 可磺化物含量按GB5177.2测定
4.6 平均相对分子量按GB5177.3测定
4.7 水分按GB6283测定
4.8 馏程按GB255测定
4.9 生物降解度按QB938测定
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5.1.1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生物降解度。
5.1.2 出厂检验
第3章规定的项目除生物降解度外,其余全部为出厂检验项目。
5.2 工业烷基苯按批交付和抽样检验,一次交付的同一批号、等级的产品组成交付批。
5.3 工业烷基苯须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方可出厂,合格证应标明: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等级和批量〔桶(罐)数及净重〕等。收货单位应在到货半月内,凭合格证按本标准抽样验收。
5.4 取样
5.4.1 取样单位的确定
以罐或桶为单位,批量大于1时,根据批量大小,罐(车、船)装产品按表2、桶装产品按表3确定取样单位数。随机抽取罐或桶样本进行取样。
表2 罐(车、船)装产品
--------------------
| 批 量 | 取样单位数 |
|--------|---------|
| ≤8 | 2 |
|--------|---------|
| 9—15 | 3 |
|--------|---------|
| ≥16 | 5 |
--------------------

表3 桶装产品
--------------------
| 批 量 | 取样单位数 |
|--------|---------|
| ≤25 | 2 |
|--------|---------|
| 26—150 | 3 |
|--------|---------|
|151—1200| 5 |
|--------|---------|
| ≥1201 | 8 |
--------------------
5.4.2 取样方法
a 对罐装产品,用具有易开启盖且底部加重的洁净金属取样器,沉入液面下约三分之二深处取样。
b 对桶装产品,用直径约10mm的洁净长布玻璃管插入桶内液面下三分之二深处取样。
5.4.3 取样量与分装待检
从每个取样单位等量采取总量为3kg的样品,分装于三个洁净、干燥的磨口塞玻璃瓶内,贴好标签。交收双方各持一瓶检验,第三瓶由交货方保管,备仲裁检验用,保管期为一个月。样品必须存放于暗处。
5.5 交收双方如因检验结果不同,而不能协商一致时,可商请总裁检验,仲裁结果为最后依据。
5.6 收货单位如发现容器和印封不完整或损坏,应立即会同生产厂向运输部门交涉。
6 标志、包装、运输、储存
6.1 桶装工业烷基苯在包装容器上必须用防水、防油的漆标明下列标志:产品名称、皮重、净重、生产厂名称等。出口产品应按有关出口产品的包装标志。
6.2 工业烷基苯包装必须用专用油罐(车、船)镀锌铁桶及不影响产品质量的容器。装入工业烷基苯前,容器必须严格检查,保证清洁、不漏。产品装入容器时,应根据气温变化留有空隙。装入工业烷基苯后,需盖紧并加印封,保证不内渗雨水。
6.3 运输时应加遮盖物和固定,防止雨淋、曝晒和撞击。桶装产品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掷。
6.4 露天存放应有遮盖物,防止阳光曝晒和雨淋。


2001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