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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处级领导职务聘任制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06 15:21: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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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处级领导职务聘任制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


柳州市处级领导职务聘任制暂行办法

2005-01-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竞争激励机制,促进干部能上能下和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建设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处级领导职务聘任制是指除需按有关法律、章程选举或任命的,以及重要部门和特殊岗位以外的处级行政领导职务,采用公开竞聘的办法进行选拔任用的制度。
第三条 实行处级领导职务聘任制应根据领导班子缺额情况和工作需要进行。
第四条 实行处级领导职务聘任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五条 市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处级领导职务聘任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基本条件和资格
第六条 具备《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资格的柳州市(含县区)机关、事业单位的处级(或相当处级)领导干部,可以参加正处级领导职务竞聘;正科级职务(或相当正科级职务)以上干部,可以参加副处级领导职务竞聘。
第七条 下列企业管理人员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并达到任职年限要求的,可以参加正处级领导职务竞聘:
(一)大型企业中层正职以上管理人员;
(二)中型企业正、副职领导人员;
(三)市国有资产运营机构正、副职领导人员。
第八条 下列企业管理人员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并达到任职年限要求的,可以参加副处级领导职务竞聘:
(一)第七条所列企业管理人员;
(二)大型企业中层副职管理人员;
(三)中型企业中层正职管理人员;
(四)小型企业的正职领导人员;
(五)市国有资产运营机构中层正职管理人员。
第九条 参加处级领导职务竞聘人员的年龄不得超过50周岁。
第十条 为了促进各类特别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竞聘职位对人才的需要,可对参加处级领导职务竞聘人员的资格要求适当放宽:
(一)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优秃年轻干部,其任职年限可适当放宽;
(二)非中共党员干部以及工作特殊需要的,其资格要求可适当放宽;
(三)大学本科毕业并获学士学位、工作七年以上的,可参加副处级领导职务竞聘;
(四)具有硕士学位、工作五年以上的,或者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可参加副处级领导职务竞聘;
(五)具有博士学位,或者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可参加处级领导职务竞聘。

第三章 选拔与聘任
第十一条 公开竞聘选拔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一)发布公告。根据领导班子建设的实际需要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公开竞聘的领导职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资格等。
(二)推荐报名。报名以个人自愿报名为主,也可以采取组织推荐、群众推荐的方式进行。组织推荐或群众推荐,须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
(三)资格审查。根据竞聘选拔的条件和要求,由组织部门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者,准予参加笔试。
(四)笔试。笔试由组织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采取闭卷考试方式进行。笔试成绩满分为100分,按30%计入总分。
1.命题。组成专门的小组负责笔试的命题和笔试成绩的评定工作。命题按照竞聘选拔领导职位的要求,主要测试应试人员运用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考试。应试人员必须在监考人员的监督下独立完成。
3.评分。笔试评分应在试卷卷头密封状态下进行。通知应试者本人笔试成绩,并按聘任职位1:6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择优进行民主测评。
(五)民主测评。根据实际情况,在应聘者所在工作单位的一定范围内,对应聘者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得不到半数以上群众认可的,不进行潜质测评,不列为面试对象。民主测评成绩满分为100分,按 10%计入总分。
(六)潜质糊Ij评。由柳州市高级管理人才评价中心组织专家对应聘人黾进行心理、能力等方面的潜质测评,并澎成评价报告。潜质测评成绩满分为100分,按10%计入总分。
(七)面试。面试由面试考评组的主考主持,主考由有关部门的领导和有关专家担任。面试应邀请相关部门的干部、职工代表参加旁听。面试可采取提问答辩形式,也可以采取提问答辩与实际操作、情景模拟相结合的形式。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按30%计入总分,成绩当场公布。
(八)考察任用。
1.根据笔试、民主测评、潜质测评和面试累加分数,按照聘任职位不低于 1:3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告考察对象名单。
2.考察。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组织考察。组织考察结果实行量化计分,满分为100分,按20%计入总分。
组织部门结合应聘岗位的要求,综合各个职位及考察对象的笔试、民主测评、潜质测评、面试、考察五个环节的总分,研究提出各职位的拟聘任人选。
3.决定拟聘任人选。由市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其中需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干部,按有关规定办理。
4.公示。拟聘任者应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群众如果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应进行分析研究和调查核实。
5.聘任。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聘任手续;由聘任机关颁发聘书。

第四章 管理与待遇
第十二条 聘任制领导职务的每一个聘任期一般为5年。同一领导职务任职不得超过10年。
第十三条 聘任制干部在聘期内,按照同职级干部管理。
第十四条 聘任制干部在聘期内,因工作需要或者不适合担任现职的,聘任机关可以解聘。聘任制干部也可以申请辞聘。解聘和辞聘均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聘任制干部在任期内享受同职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任职不满一个聘期解聘或辞聘的,不再保留原聘任职务待遇。任满一个聘期,续聘的明确相应的级别,时间从首次聘任之日算起;不续聘的可保留聘任期享受的职级待遇,由所在单位安排工作或自主择业。
第十六条、实行聘任制的干部在聘期内,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其进行交流、提拔使用。交流至非聘任制岗位的,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等11项规章的决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等11项规章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等11项规章的决定》已经市政府五届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2月24日起施行。

市长 许勤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等11项规章的决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经对现行有效全部规章进行清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规章:

  一、《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1993年9月2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布,1995年3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第一次修订,1996年1月3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第二次修订)

  二、《深圳经济特区旧机动车辆交易管理规定》(1994年6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发布,1999年1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第一次修订,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第二次修订)

  三、《〈深圳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5年6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发布,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订)

  四、《〈深圳经济特区行政监察工作规定〉实施细则》(1997年1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发布)

  五、《〈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1997年11月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发布,2002年7月2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第一次修订,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第二次修订,2008年6月3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6号第三次修订)

  六、《深圳经济特区电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1998年11月3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发布,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订)

  七、《深圳市龙岗大工业区若干规定》(2000年12月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发布,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订)

  八、《深圳市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2002年2月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发布)

  九、《深圳市鲜活农产品安全管理规定》(2002年4月1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发布)

  十、《深圳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2005年6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发布)

  十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卫生监管机关变更的决定》(2006年1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发布)

  本决定自2010年12月24日起施行。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商管理培训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商管理培训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商管理培训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商管理培训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
要高质量地完成“九五”期间的工商管理培训任务,关键在于拥有一支高素质的从事工商管理培训的师资队伍。当前,在国家经贸委审定承担工商管理培训任务的经济管理干部学院、企业管理培训中心和普通大学〔以下简称培训院校(中心)〕中,一支专兼结合的工商管理培训师资队
伍正在形成,涌现出一批思想政治觉悟较高、理论造诣较深、熟悉企业情况、教学方法生动灵活、教学效果较好的优秀教师。但从整体看,目前这支师资队伍与“九五”期间工商管理培训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这主要表现在总体发展不平衡,水平参差不齐,结构不合理;部分教师知识
陈旧,教学方法落后,层次不高;部分教师特别是新上岗的青年教师不熟悉企业情况,缺乏实践经验;有些地区、部门的主管机构和培训院校(中心)对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缺乏足够认识,措施不够得力。从长远看,培训将越来越趋向市场化,培训对象对培训院校(中心)
和教师将有更多更严的选择;从现实看,随着境内外培训机构在工商管理培训方面的日益介入,竞争将会越来越激烈,这都对师资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为进一步推动工商管理培训工作,全面贯彻《“九五”期间全国企业管理人员培训纲要》(以下简称《培训纲要》),进一步加强师
资队伍建设,确保工商管理培训质量,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制订规划,把师资队伍建设置于基础性地位
完成《培训纲要》所提出的培养造就一支熟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素质职业经营管理者队伍的目标,是各地区、各部门主管机构和各培训院校(中心)的应尽职责和主要任务。各地区、各部门主管机构要关心、帮助承担工商管理培训任务的培训院校(中心)搞好师资队伍建设,并采
取切实措施,提供政策、经费支持。各培训院校(中心)要充分认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迫切性和现实意义,把该项工作置于各项基础建设的中心地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加强规划,既着眼于长远,又切实可行。要结合本单位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师专业结构、年龄梯次等情况,力
争做到规划科学,配置合理,特别是中青年教师的培养工作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
二、采取措施,努力提高师资水平
(一)要注重骨干力量培养,发挥学科带头人作用。各培训院校(中心)要优先选送一些思想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外语水平好、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教师,到国内外一流大学深造,进行中长期专门培养,同时加强实践锻炼使之成为工商管理培训教学工作的骨干力量。要充分发挥学科
带头人的传导作用,在学术研究、知识更新、教学方法改进等方面,成为培养师资的“师资”。
(二)要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加强研究和交流。各培训院校(中心)应根据培训对象的特点,积极进行教学方法革新,注重教学效果,倡导灵活多样的授课方法;授课内容应体现“宽、新、实”;要组织工商管理培训课程研究小组,开展校内和校际之间的研究与交流。
国家经贸委将联系和确定一些报刊杂志,开辟或增设工商管理培训专栏,成为各培训院校(中心)提高教学水平、交流研究成果的园地。同时,还将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成立工商管理培训课程学科组,加强教学研究,促进师资队伍业务素质的提高。
(三)要贯彻理论与实践并重原则,增加教师深入实践的机会。对承担工商管理培训授课任务的教师,除了要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教学经验外,还应注重对管理实践环节的熟悉和锻炼,了解和掌握企业运行及经营管理的现状、问题和新鲜经验。各地区、各部门主管机构应积极
主动地支持和协助培训院校(中心)建立对口的实习基地,为教师深入实际、了解企业改革情况、积累实践经验创造有利条件。各培训院校(中心)应定期安排教师到企业进行调查研究、咨询或挂职锻炼,鼓励和支持任课教师结合教学内容,到企业做专题研究,并予以制度上的保障和必要
的经费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应多组织一些承担工商管理培训授课任务的教师,进行跨地区、跨部门的学习交流或出国考察。
(四)要有计划地举办各类师资培训班或研讨班,加快教师队伍成长。各地区、各部门主管机构要有计划地举办工商管理培训各门课程的师资培训班或研讨班,必要时可采取调训方式,各培训院校(中心)应组织有关任课教师积极参加。国家经贸委也将继续举办一系列工商管理培训师
资培训班或研讨班,使教师了解和掌握有关学科的前沿知识和最新发展动态。培训班或研讨班可主要采取直接与国内外专家学者、富有教学经验的同行一起研讨分析、互相启发、交流的方式,有针对性地深入解剖工商管理培训教学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开阔思路,务求实效,着眼于共同提
高。
(五)拓宽师资渠道,形成相对稳定的师资网络。各培训院校(中心)在努力加强本单位专职教师队伍建设的同时,应拓宽师资来源,选聘一些高等院校优秀教师、知名专家、熟知国家经济政策的政府官员、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企业领导人员等作为工商管理培训的兼职教师,以弥补自身
师资力量之不足。各培训院校(中心)之间要加强联合,相互支援,实现教学资源共享,形成优势互补、专兼结合的相对稳定的师资网络。
三、致力完善各项制度,搞好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
(一)建立教师评估体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各培训院校(中心)要建立健全工商管理培训任课教师的试讲及竞争上岗制度、教学管理人员跟班听课制度、学员意见反馈制度等,以强化对教学质量的监督与管理。国家经贸委将组织专门力量,研究和制订科学的评估体系,并据此对培
训院校(中心)承担工商管理培训授课任务的教师进行评选和表彰,以鼓励更多的有志之士、有识之士投入工商管理培训。
(二)积极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各培训院校(中心)要把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放在突出地位,切实解决教师困难,解除后顾之忧。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社会各有关方面对工商管理培训的支持,要努力改善硬件环境(教学设施、教室配置等),保证教师开展教学活动、实
现教学目标的基本条件。各培训院校(中心)应从每年创收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并广辟国内外各界捐助途径,专门用于改善教师居住条件和参加进修、考察活动。
(三)加强考核,逐步推行教师资格认证制度。为进一步提高工商管理培训质量,国家经贸委将逐步推行工商管理培训教师资格认证制度。要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制订工商管理培训专业教师资格的考评指标体系,对承担和即将承担工商管理培训授课任务的教师,进行自下而上的考核评估
,合格者由国家经贸委统一颁发“工商管理培训教师资格证书”,并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此项工作将于1998年上半年在部分地区和部门先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予推广。



1998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