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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债管理规定

时间:2024-07-13 01:52: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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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债管理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外债管理规定
上海市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债管理,确保本市借用外债的规模适度,债务结构合理,资金投向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外维护国家信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外债,是指:
(一)国家有关部、委及各非在沪的国内金融机构向境外筹借,转贷给本市有关部门、金融机构使用,并由本市负责偿还的外汇债务。
(二)本市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及企事业单位作为借款人向境外筹借,并由其本身承担偿还义务的外汇债务。
(三)其他以非借款方式产生的,由本市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及企事业单位承担偿还义务的外汇债务。
第三条 根据国家现行规定,对外债按照统一政策、统一计划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加强协调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市计划委员会负责对全市外债借、用、还的综合管理,协调和指导各外债归口管理部门的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本市借用外债的财政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财务制度。
第六条 本市外债归口管理部门及其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管理外国政府贷款。
(二)市财政局负责管理世界银行贷款。
(三)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负责管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贷款。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负责审批和管理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和在境外发行债券。
(五)市农业委员会负责管理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贷款。
(六)中国银行上海分行负责办理日本输出入银行能源贷款。
第七条 国际金融组织及外国政府的转贷款业务,由指定的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统一办理;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及在境外发行债券,由经批准可以办理对外借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
第八条 本市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及企事业单位借用外债,必须纳入本市利用外资计划。
本市借用外债规模、筹措方式及资金投向由市计划委员会会同各外债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的统一要求编制,纳入本市利用外资计划,报市政府审定批准。
禁止任何部门或单位在计划外借用外债。擅自对外签约借款的,其合同无效。
第九条 外债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按照不同外债的特点、结合建设项目的特点进行安排:
(一)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主要用于农业、能源、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原材料行业以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上海经济发展战略的工业重点发展行业的建设和技术改造。
(二)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包括境外发行债券)主要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效益好、有自身偿债能力的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
(三)短期国际商业贷款主要用于流动资金周转,不得用作固定资产投资。
第十条 禁止使用外债资金直接进口生活消费品和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禁止使用外债资金进口物资在国内市场上倒换人民币。非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外债资金不得进入外汇调剂市场调剂成人民币。
第十一条 本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自借外债,由借款部门和单位负责偿还。本市统借的外债,除经市计划委员会和市财政局审查确认并经市政府批准由本市负责偿还的以外,均由用款单位偿还。外债的偿还责任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即应确定。
用款单位的偿债责任,不因机构或人事的变更而消除。用款单位不按期还本付息的,由相关的外债归口管理部门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批准后,通过银行从用款单位的外汇和人民币帐户中直接扣付;用款单位不能按期还本付息,有担保单位的,担保单位必须承担偿债责任。
第十二条 借用外债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一)外债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审批程序:
1.用款单位提出项目建议书,经其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计划委员会或市政府授权的部门,由其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审批。其中限额以上的项目,由市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审查后转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
2.项目建议书批准后,用款单位可持批准文件通过本市有关外债归口管理部门或金融机构向国家有关部门或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书。同时可正式对外进行技术交流、意向性洽谈和可行性研究工作及委托有对外经营权的外贸公司对外进行商务接触,但不得签订任何有约束力的协议和
其他文件。
3.用款单位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限额以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用款单位在上报之前,应将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和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报市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国家规定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的限额以下项目,应报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取得审核意见,作为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一并报市计划委员会和有关外债归口管理部门。经审查批准后,列入利用外资年度计划,作为对外正式签约和进口物资的依据。限额以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审查后转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
4.签订采购合同和借款合同。采购合同由受委托的有对外业务经营权的外贸公司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签订;借款合同由用款单位与对外借款的金融机构或转贷机构签订。
5.办理外汇(转)贷款登记。用款单位必须在正式签订项目贷款合同后十日之内,持合同副本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外汇(转)贷款登记证》。贷款到期还本付息时,用款单位应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和还本付息通知单,提前到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
分局办理还本付息核准手续。
6.提交项目后评价报告。项目建成后,用款单位必须在六个月内向市计划委员会和相应的外债归口管理部门提交后评价报告。其中限额以上项目的后评价报告,用款单位应委托有资格的投资咨询机构先行评价,再提交审核。
(二)外债资金用于流动资金的审批程序:
1.由用款单位向对外借款的金融机构或转贷机构提出借款申请书、借款所需的证明和资料。
2.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
3.办理外汇(转)贷款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用款单位必须按规定使用外债资金,保证项目或资金使用取得预期效益,并按合同规定还本付息。有关金融机构应努力降低对外筹资成本,对借款单位的偿债能力严格进行评估,加强资金管理,督促用款单位按合同规定还本付息。
第十四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及所涉人员,有关外债管理部门或其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罚或处分:
(一)突破利用外资计划,擅自或违反规定程序对外签约借款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或运用外债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外债资金用途或将资金挪作他用的。
(四)故意迟报或虚假编报有关报告书或报表的。
(五)因管理混乱,导致项目贷款未能达到预期效益的。
前款行为造成国家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借款,按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各外债归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1990年8月5日

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会协[200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方案》已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批准,现予印发。



  附件:

  1.《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方案》。

  2. 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方案》的说明。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1:

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方案



  为了做好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工作,加快行业人才培养,实现行业人才国际化,推动实现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战略目标,提出如下改革方案:

  一、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的必要性、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中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于1991年创立,至今已举办17次考试。经过不断的改革完善,建立健全了考试基本制度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和组织管理体系,累计14万余人取得全科合格证,为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人才支撑。注册会计师考试已成为国内声誉最高的执业资格考试之一。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和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化,特别是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日益融合,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实施了包括人才战略、国际趋同战略和做大做强战略在内的行业发展战略,行业建设取得令人瞩目的新突破。

  行业发展的关键在人才。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是人才建设的基础工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和企业国际化发展的新需求,对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选拔和培养提出了新的要求,现行考试制度需要改革和完善。

  为不断提高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加快培养国际化人才,深入实施会计审计准则体系,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于2007年初作出决定,启动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工作,进一步发挥注册会计师考试对深入实施行业发展战略的重要支持作用。

  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总结和继承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基本经验,充分借鉴有关国家和地区会计职业组织的成功做法,通过比较、分析、提炼、吸收,科学改革考试制度,发挥注册会计师考试在行业人才建设中的导向作用。

  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以《中国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指南》和《职业会计师国际教育准则》为指导,提升考试理念、充实考试内容、完善考试方式,建立起符合终身学习理念和充分体现胜任能力评价要求的考试制度,促进中国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和执业水平的提高,使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与国际普遍认可的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相趋同,将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打造成中国注册会计师走向国际的“通行证”。

  二、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包括报名条件、考试阶段、科目设置、实务经历要求等基本制度,考试命题、考试评卷、考试合格标准等考试质量保证制度,以及考试组织、考场设置、考试纪律等考试组织管理制度。这次改革主要涉及注册会计师考试基本制度。主要内容如下:

  (一)将注册会计师考试划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即专业阶段,主要测试考生是否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是否掌握基本技能和职业道德要求。

  第二阶段,即综合阶段,主要测试考生是否具备在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中运用专业知识,保持职业价值观、职业态度与职业道德,有效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

  考生在通过第一阶段的全部考试科目后,才能参加第二阶段的考试。两个阶段的考试,每年各举行1次。

  基于第二阶段的考试侧重于考查考生的胜任能力,建议考生在参加第二阶段考试前注意积累必要的实务经验。

  (二)调整考试科目

  在现行考试制度5个科目的基础上,进行分拆、补充和整合,对考试科目作以下调整:

  第一阶段,设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等6科。

  第二阶段,设综合1科。

  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各科目均不设英文附加题。

  (三)调整成绩有效期

  第一阶段的单科合格成绩5年有效。对在连续5年内取得第一阶段6个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发放专业阶段合格证。

  第二阶段考试科目应在取得专业阶段合格证后5年内完成。对取得第二阶段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发放全科合格证。

  三、新的考试制度与现行考试制度的衔接

  新的考试制度于2009年开始实施。现行考试制度在2009年仍继续实施一年。

  2009年,具有现行考试制度下有效期内任一考试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可以选择按新的考试制度或现行考试制度报名参加考试。

  按新的考试制度报名参加考试的,其至2009年尚在有效期内的单科合格成绩转换为新的考试制度下有关科目的合格成绩。

  按现行考试制度报名参加考试,取得全部5个科目合格成绩的,发放全科合格证;未取得全部5个科目合格成绩的,其至2010年尚在有效期内的单科合格成绩转换为新的考试制度下有关科目的合格成绩。

  单科合格成绩的转换方式是,现行考试制度下单科合格成绩自动转换为新的考试制度下同名科目的合格成绩。其中,现行考试制度下财务成本管理科目的合格成绩,转换为新的考试制度下的财务成本管理和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2个科目的合格成绩。新的考试制度下,以转换方式取得的单科合格成绩有效期限统一至2013年。

  其他考生从2009年起均按新的考试制度报名参加考试。

  

附件2:

  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方案》的说明

  

  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会”)批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发布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现就改革方案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我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于1991年创立,至今已经举办了17次考试,累计14万多人取得了全科合格证书。在这一过程中,建立健全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基本制度、质量保证制度和组织管理制度,注册会计师考试已经成为国内声誉最高的执业资格考试之一。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和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化,特别是我国经济与国际市场的日益融合,对注册会计师的胜任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现行考试制度,对于加快培养和选拔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和企业国际化发展新需求的行业人才,尚存在一定差距,迫切需要我们认真总结我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的基本经验,充分借鉴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国际经验,在深入探索和认识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成长规律和考试规律的基础上,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进行改革。

  第一,改革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是不断提高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的需要。

  我国市场经济不断深化和公司治理不断完善,为注册会计师专业服务提供了新的巨大需求。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在传统审计鉴证、税务服务、管理咨询等业务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到风险管理、战略规划、司法会计、破产管理、内部控制鉴证等新的领域。这就要求注册会计师加快更新知识,不断提高知识整合能力、职业判断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这就需要对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进行改革,提升考试理念,充实考试内容,将新的执业环境对注册会计师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要求充实到注册会计师考试中,为选拔和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需要的行业专业人才提供有力的引导。

  第二,改革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是加快培养国际化人才的需要。

  随着“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我国企业跨国投资、跨国并购和国际化经营日益增多。国际化企业需要能够提供信息引导、国际鉴证、战略咨询服务的国际化会计师事务所,国际化会计师事务所需要熟悉国际经济环境、通晓国际会计审计惯例、能够承担国际业务的会计专业人才。为此,我们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等措施加强注册会计师国际化人才的培养,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很不够。培养注册会计师国际化人才,最有效的途径,是按照国际标准建立自己的人才培养和选拔体系。借鉴国际经验,改革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无疑是培养和选拔注册会计师国际化人才的重要环节。

  第三,改革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是深入实施会计审计准则体系的需要。

  随着会计审计准则国际趋同战略的有效实施,我国会计审计准则体系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审计准则的国际趋同,并平稳过渡。内地与香港会计审计准则实现了等效,与有关国家和地区会计审计准则的等效谈判正在进一步推进。为了保证会计审计准则体系切实发挥其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公平公正的重要作用,要求我们坚持不懈地做好会计审计准则体系的培训和实施工作。按会计审计准则体系的要求充实注册会计师考试内容,将有效地引导注册会计师后备人才学习和掌握会计审计准则体系,把注册会计师队伍建设推上一个新台阶,把注册会计师专业水平推上一个新台阶。

  改革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第一,《中国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指南》为改革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提供了理论指导。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发布的《职业会计师国际教育准则》为指导,以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实际为背景,制定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指南》,对注册会计师所必需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实务经历等胜任能力要素进行了全面描述,提供了注册会计师培养和选拔的衡量标准,为全面指导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的改革,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指导。

  第二,我国注册会计师考试组织实践为改革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提供了经验基础。

  我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经过10多年的发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建立健全了包括基本制度、质量保证制度和组织管理制度在内的制度体系,以及以全国考委会为主体的领导决策体系,为改革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基础。

  第三,其他国家和地区会计职业组织考试工作经验,为我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提供了有益借鉴。

  在建立和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的过程中,我们十分重视学习其他国家和地区会计职业组织考试工作的成功经验,及时掌握其他国家和地区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发展趋势和改革动向,深入研究注册会计师考试规律。其他国家和地区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成功经验,为我们改革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二、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方案的研究起草过程

  在全国考委会的指导下,中注协对考试制度改革工作高度重视,制订了详细的工作规划,全力投入,围绕考试制度改革总体目标、基本思路、工作机制、改革内容、衔接办法等,进行了全面的研究论证。主要工作如下:

  第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在全国考委会领导下,中注协成立考试制度改革工作组、境内外专家咨询组,建立了包括全国考委会决策、工作组研究起草和境内外专家咨询三个层次的工作机制。

  第二,开展课题研究,进行理论论证。

  就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中的关键问题和重要领域,组织相关专家开展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基本制度改革研究”、“命题制度改革研究”、“注册会计师资格互惠研究”等课题的研究工作。

  在这一过程中,搜集并编译了有关国家和地区会计职业组织考试制度文献,达60万字。在此基础上,对有关国家和地区会计职业组织考试制度进行了辨析、梳理和分析,对各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与其他国家和地区考试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加深了我们对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和考试规律的理解。

  第三,组织起草和征求意见。

  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于2008年3月底完成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初稿)》。初稿完成后,组织内部征求意见,前后达10次。其中包括,征求全国考委会委员的意见,征求中注协理事的意见,征求地方注协意见,征求境内和境外两个专家咨询组的意见,征求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征求开设注册会计师专业方向院校的意见等。在内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分别于2008年8-9月,以及11-12月,先后两次公开征求意见。

  内部征求意见和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面给予了高度重视。在充分肯定考试制度改革方向的同时,大家对改革方案中科目结构、考查内容、衔接办法等具体方面提出了许多宝贵的建议。这些建议为方案的形成和最终定稿给予了极大的指导和帮助。

  三、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包括基本制度、质量保证制度和组织管理制度。本次改革主要涉及基本制度中考试阶段划分、科目设置、考试内容等几个方面。改革方案提出的改革内容主要是,在现行考试制度规定的5个科目基础上,进行分拆、补充和整合,将一个阶段的考试划分为两个阶段的考试;将第一阶段考试设为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等6个科目,将第二阶段考试设为综合1个科目;第二阶段考试着重考查考生在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中有效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

  第一,关于考试阶段的划分。

  考试阶段的划分与报名条件密切相关。根据对其他国家和地区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的考察,报名条件对学历的要求越高,对专业的限定越多,考试阶段和考试科目越少,反之,则越多。

  考试阶段的划分与考试理念也有着密切的联系。注册会计师的成长是一个学习知识、掌握技能、不断提升的过程,是一个理解职业道德、在实践中建立职业价值观、形成良好职业态度的过程。《中国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指南》指出“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取得执业资格前具备相关的实务经历”。

  基于《注册会计师法》对“高等专科”等报名条件的规定,改革方案将注册会计师考试划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考查考生是否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是否掌握基本技能和职业道德要求。第二阶段主要考查考生是否具备在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中运用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保持职业价值观、职业态度与职业道德,有效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

  第二,关于考试科目的设置。

  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的设置应当充分体现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的要求,与考试阶段的划分相配合。改革方案在现行考试制度5个科目基础上进行分拆、补充、整合,使各阶段考试目的更加清晰,使各科目考查内容更加明确。

  其中,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科目,是在现行考试制度财务成本管理科目相关内容的基础上分拆和补充形成的;第二阶段综合科目,主要是对现行考试制度各主要科目相关实务要求进行归并与整合而成。

  第三,关于实务经历要求。

  改革方案对考生参加第二阶段考试前的实务经历要求作出了提示。其中指出,“基于第二阶段的考试侧重于考查考生的胜任能力,建议考生在参加第二阶段考试前注意积累必要的实务经验。”也就是说,考生在参加第二阶段考试前的实务经历并非强制要求,而是提示和引导。第二阶段的考试侧重于考查考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更多地是在实践中积累。如果有了一定的经验积累,无疑会有助于考生更好地应对第二阶段考试。这里所讲的实务经历,既指独立审计实务经历,也指会计实务经历、理财实务经历等。

  第四,关于英文附加题。

  为培养和选拔能够在英语环境中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国际化人才,进一步提高英语水平测试的国际认可度和实际效用,改革方案提出,两个阶段各科考试不再设英文附加题。拟将注册会计师考试英文附加题制度与英语测试制度进行整合,与有关国家和地区会计职业组织联合举办“英语水平测试”。

  基本设想是,重点考查注册会计师在英语环境中工作的能力;考生在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后自愿参加英语水平测试。英语水平测试的合格证独立于注册会计师全科合格证。

  四、关于两种考试制度的衔接

  为实现新的考试制度与现行考试制度的顺利过渡,改革方案提出了两种考试制度的衔接办法。主要包括以下两点:

  第一,规定了单科合格成绩的转换方式。

  现行考试制度下单科合格成绩自动转换为新的考试制度下同名科目的合格成绩。其中,现行考试制度下财务成本管理科目的合格成绩,转换为新的考试制度下的财务成本管理和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两个科目的合格成绩。

  第二,规定了现行考试制度下有效期内合格成绩转换为新的考试制度下合格成绩的有效期限。

  2009年,具有现行考试制度下有效期内任一考试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可以选择按新的考试制度报名参加考试,也可以按现行考试制度报名参加考试。按新的考试制度报名参加考试的,其至2009年尚在有效期内的单科合格成绩转换为新的考试制度下有关科目的合格成绩。

  2009年按现行考试制度报名参加考试的考生,未取得全部5个科目合格成绩的,其至2010年尚在有效期内的单科合格成绩转换为新的考试制度下有关科目的合格成绩。

  以转换方式取得的单科合格成绩有效期限统一至2013年。





药品交易会管理办法

国家医药管理局


药品交易会管理办法
1997年7月31日经国家医药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交易会的管理,规范交易行为,建立和维护正常的交易会秩序,促进药品流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药品交易会是指供方多方参加的,以药品为交易对象,以签订药品购销合同为主要内容的会议。
第三条 药品交易会交易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药品交易会举办者应以服务为宗旨。
第五条 国家医药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医药行政主管部门为药品交易会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性和地方性的药品交易会。

第二章 药品交易会监督管理部门、主办单位及承办单位
第七条 药品交易会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药品交易会主办单位(以下简称主办单位);
(二)负责药品交易会的审批;
(三)负责药品交易会的收费标准、预算、决算的审查;
(四)监督检查主办单位和药品交易会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的管理、服务工作和药品交易会的交易秩序,并受理药品交易会的投诉;
(五)负责本办法的执行。
第八条 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办单位的条件确定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对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主办单位按照承办单位的条件确定承办单位并报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承办单位对主办单位负责。
第九条 主办单位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负责组织、筹办药品交易会的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举办药品交易会的申请,制定具体落实方案,报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二)督促承办单位提供良好的食宿、交通、通讯等必要的工作条件及制订合理的收费标准;
(三)负责维护药品交易会的秩序,负责有关信息的发布,提供信息服务;
(四)负责会议的交易、财务收支、预决算执行等情况的总结并报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条 主办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医药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信誉;
(二)具有相应的主办药品交易会的机构、人员以及规章制度;
(三)具有主办大型交易会的组织能力和经验。
第十一条 主办单位必须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及药品交易会纪律,设立管理机构,加强对药品交易会的管理。
主办单位应当对参会企业一视同仁,不得干预企业的正当交易活动。
第十二条 主办单位不得将药品交易会再委托其他单位主办。
主办单位可以委托承办单位承办会务工作。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是主办单位确定并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承办药品交易会会务工作的单位。
承办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会议组织能力;
(二)为国有大、中型医药企业;
(三)所在城市基础设施完备,能够提供会议必需的交通、通讯、食宿等条件;
(四)会议预算合理、可行,收费合理;

第三章 药品交易会审批
第十四条 全国性药品交易会由主办单位报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批。
第十五条 跨省区域性药品交易会由主办单位报会议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医药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家医药管理局备案。
主办单位邀请的参会企业所属地区超过全国50%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由主办单位报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批。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交易会由主办单位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医药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家医药管理局备案。
第十七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宣传、推销本企业药品为目的的交易会可由企业自主决定举办,应接受医药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药品交易会必须在批准的起止时间内举行,超出起止时间的无效。

第四章 药品交易会规则
第十九条 参加药品交易会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具有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或《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医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参会企业资格的审查。
不符合条件的企业、组织不得进入药品交易会内进行交易。
任何单位不得以出售“代表证”或其他方式使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和组织参加药品交易会。
第二十一条 药品交易会的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依靠当地人民政府取缔药品交易会场内及周围的各种违法交易活动,规范药品交易会秩序。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举办药品交易会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办,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入药品交易会进行药品交易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退出交易会,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擅自出售“代表证”的,由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主办单位、承办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三至五年的主办、承办药品交易会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 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专业性或综合性博览会、展销会等含有药品交易的,其药品交易部分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医疗器械、包装材料交易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