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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北京和成都)和英国物理研究所计量合作备忘录

时间:2024-06-29 11:13: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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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北京和成都)和英国物理研究所计量合作备忘录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北京和成都) 英国物理研究所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北京和成都)和英国物理研究所计量合作备忘录


(签订日期1980年9月3日 生效日期1980年9月3日)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北京和成都)和英国物理研究所(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一九七八年十一月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与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在伦敦签订的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第三条规定,认识到计量领域已列为协定议定书的附加领域,达成协议如下:

 一、范围:
  双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在计量领域内进行共同研究和开展合作。特定合作项目已列在本备忘录附件中。

 二、情报交换:
  双方交流情报资料、文献、报告和科学数据。

 三、客籍工作人员:
  每方接受对方能够胜任共同感兴趣研究项目的客籍工作人员,时间一般为三个月至一年,特殊情况下,经双方商定,可延长为二年。每方客籍工作人员的数目、访问性质和期限都应事先商定。一般情况下,派遣方应支付客籍工作人员的全部费用,包括酬金、旅费、食宿费、生活费、医药费和其他费用。

 四、短期访问:
  任何一方进行短期访问,如交流情况,检查研究工作、进行相互比对测量,做学术报告或参加专题讨论会和会议的期限至多为三周。

 五、专题讨论会和会议:
  情况需要时,双方参加共同感兴趣项目的联席专题讨论会或会议。有关会议安排和财务开支应事先由双方协商一致并逐项商定。

 六、相互比对:
  经双方同意并由一方或双方提供比对用传递设备情况下,双方可在共同感兴趣方面,组织和举行双边或多边测量比对。每次比对都应根据双方事先同意的计划安排。

 七、检查会:
  双方认为必要时,可举行高级代表的会晤,回顾进展情况和磋商执行本备忘录的有关事宜并负责修订附件内所列的合作项目。这种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每次会议经双方同意后,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联合王国召开。参加会议的人数,除另有协议外,每一方应限于二至四人。

 八、联络和记录:
  每方指定一人作为联络员,负责安排会议,保存合作项目记录,组织情报交流和汇集新建议。

 九、财务:
  除上述第三条规定的客籍工作人员和第五条规定的参加专题讨论会和会议的人员外,双方进行的访问,派遣方应承担国际航空旅费,接待方应承担食宿和国内旅行费用。第四、六、七条所规定的访问总天数,不得超过每年事先同意的用人/天表示的限止数。

 十、期限:
  本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经双方一致同意,本备忘录可予修订或延长。备忘录的终止并不影响根据备忘录正在进行的具体活动的效力或期限。
  本备忘录于一九八0年九月三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英国物理研究所
  (北京和成都)代表            代     表
    鞠 抗 捷               保尔·迪安
    (签字)                (签字)

  附件:

  计量研究合作项目:
  1.用于光学传递函数测量的标准透镜的检定技术。
  2.坎德拉和流明之间转换的相互比对。
  3.放射性同位素的比对测量、剂量测定法和中子测量。
  4.微波功率标准和衰减标准,衰减标准的相互比对。
  5.约瑟夫逊电压标准。
  6.时间频率标准。
  7.用标准灯进行温度比对。
  8.低温磁温度测量法。
  9.激光频率标准。
  10.壁面稳定弧作为温度和辐射标准的研究。

关于批准、发布国家标准实行公告制度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批准、发布国家标准实行公告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监督局,新疆建设兵团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直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为加强对国家标准批准、发布信息的统一管理,更有利于向社会广泛宣传标准信息,同时为了简化程序,进一步缩短标准批准、发布周期,我局决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批准、发布国家标准改为公告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批国家标准
  各部门可以部发文或司发文向我局报批国家标准。报批材料按原规定。
  二、批准、发布国家标准
  经我局批准的国家标准目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的形式发布(式样附后)。
  “公告”发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及直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并同时在《中国标准化》杂志上刊登。
  “公告”每一个月发布一次。
  三、有关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事宜联系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司
  钟莉,电话:62022288—3809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日

试论加大对行贿罪的惩罚及立法完善

焦守林
(中国地质大学政法学院, 武汉 430074 )

摘要: 贿赂犯罪作为社会腐败的一大恶源,严重侵犯了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因此,对于贿赂罪,无论是受贿罪还是行贿罪都应当受到严厉打击,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
践中相对于受贿罪的处罚而言,对行贿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却很少见,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
刑法在政策上存在重受贿轻行贿的不合理现象,另一方面我国现行刑法所设定的行贿犯罪
的构成要件也值得商榷,同时现行刑法三百九十条规定的行贿罪的刑事责任太笼统,缺乏可
操作性.本文拟对这一问题作一点探究,以“抛砖引玉”,促进学界对这一问题研究的深
入。
关键词: 行贿 受贿 不正当利益 立法完善

作者简介: 焦守林, 男, 汉族, 1983年3月15日出生, 山东济南人 ,中国地质大
学政法学院, 通讯地址:中国地质大学102021信箱 (430074)
英文摘要:
Increasing the penalization of bribery
and the perfect of legislation
Jiao-Shoulin
(College of Publics &Law China University of Geosciences, Wuhan, 430074)
Abstract: Briber crime which was recognized as a big source of corruption
Infringed upon the Incorruption of the officer-hold of our country seriously,
Therefore , Not only the accept-bribes ,but also the bribery should be
penalized, but in our country’s judicatory, compared to the penalization of
bribees, we hardly penalize the bribers. I think there are two reasons, First,
our criminal take the strategy of belittling bribing and making much of
accept-bribes. Second, the structure of bribery is not reasonable, and the
390th item of our criminal is too illegible, It is lack of the quality of
operation. This essay intend to do some investigation on this problem, with
the hope of “throw the brick lead the jade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investigation to deeper .
Key words: bribery accept-bribes unwarrantable behalf
perfect of legislation


试论加大对行贿罪的惩罚及立法完善

焦守林
(中国地质大学政法学院, 武汉 430074 )

摘要: 贿赂犯罪作为社会腐败的一大恶源,严重侵犯了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因此,对于贿赂罪,无论是受贿罪还是行贿罪都应当受到严厉打击,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
践中相对于受贿罪的处罚而言,对行贿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却很少见,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
刑法在政策上存在重受贿轻行贿的不合理现象,另一方面我国现行刑法所设定的行贿犯罪
的构成要件也值得商榷,同时现行刑法三百九十条规定的行贿罪的刑事责任太笼统,缺乏可
操作性.本文拟对这一问题作一点探究,以“抛砖引玉”,促进学界对这一问题研究的深
入。

关键词: 行贿 受贿 不正当利益 立法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