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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毛里塔尼亚工作的议定书(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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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毛里塔尼亚工作的议定书(1998年)

中国政府 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毛里塔尼亚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8年6月15日 生效日期1998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毛方)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二十七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等)来毛里塔尼亚工作,其中基法队九人、塞利巴比队七人、卫生中心技术组八人、总队三人(包括一名内科针灸医生)。总队队址设在努瓦克肖特,负责全队的管理工作和对外开展针灸医疗有偿服务。针灸医疗服务所收费用由中方管理使用,主要用于部分补充本议定书第四条中应由毛方负担的费用。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毛里塔尼亚医务人员密切配合与合作,开展医疗和卫生检测工作(不承担法律责任),毛方配备相应的医疗专家和护士,双方通过医疗工作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在毛里塔尼亚工作所需的药品、器械和试剂主要由中方赠送、由中方保管使用。毛方补充供应一定数量的药品和器械,并保证水电供应等开展工作的条件。国家卫生中心用于卫生检测所需的易燃易爆的试剂(危险品),由毛方负责提供。中方提供的药品、器械、试剂以及中国医疗队的生活用品,由中方运至努瓦克肖特港;毛方办理免税、报关和提取手续,并运至中国医疗队所在地点,所需费用由中方负担。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员往返中国和毛里塔尼亚的国际旅费、办公费、工资、生活费和交通(包括车辆更新、维修、油料)由中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员的住房、水电、家具(包括更新和维修)和司机所发生的费用由毛方负担。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员的往返国际旅费、办公费、工资和生活费以及中方提供的药品和器械等费用,将由中方以赠款方式支付,在本议定书期满时,由中国驻毛里塔尼亚大使馆和毛里塔尼亚卫生与社会事务部办理换文确认。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员享有中方和毛方规定的假日休息,并一年享有一个月的休假,休假时间和地点由中国医疗队安排,毛方提供方便。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在毛工作期间享受免税待遇,毛方为其提供生活和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员应尊重毛方的法律和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九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两年,自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至二000年六月卅日止。本议定书期满后,如双方无异议,将自动延长两年。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五日在努瓦克肖特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毛里塔尼亚     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
     伊斯兰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卫生与社会事务部部长
          张俊岐              巴迪耶

 附件:        医疗队人员组成及专业

                总队

  总队长一名     内科针灸医生一名      司机一名

              卫生中心技术组

  病毒检验师一名   寄生虫检验师一名      细菌检验师一名
  流行病检验师一名  水质检验师一名       食品检验师一名
  翻译一名      厨师一名

               基法医疗队

  外科医生一名    骨科医生一名        眼科医生一名
  麻醉师一名     儿科一名          妇产科医生一名
  内科医生一名    翻译一名          厨师一名

              塞利巴比医疗队

  外科医生一名    眼科医生一名         妇产科医生一名
  麻醉师一名     儿科医生一名         翻译一名
  厨师一名



关于修改《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1998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1.第三十条作如下修改:
(1)第二项修改为:“乱扔动物尸体的,罚款5元至25元。”
(2)第九项修改为:“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散的,每污染1平方米罚款1元,但经营性行为最高不超过500元,非经营性行为最高不超过200元。”
(3)第十项修改为:“临街工地不设围档,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罚款100元至500元,但对个人的罚款不超过200元。”
(4)第十一项修改为:“厕所、化粪池、下水道冒溢,不及时处理的,对单位每日罚款20元至100元,但最高不超过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5元至25元。”
(5)第十二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影响城市市容的,罚款200元至1000元,但对个人非经营性行为的罚款不超过200元。”
2.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未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或者未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道路两侧或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
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但对个人非经营性行为的罚款不超过200元。”
3.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未经批准擅自拆迁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按拆迁方案拆除,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属非经营性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但个人不超过200元;
(三)属经营性行为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4.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组织强制拆除,对非经营性行为,处1000元以下罚款,但对个人的罚款不超过200元;对经营性行为,处2500元以下罚款。”
5.第三十五条修改为:“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除责令恢复原状外,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但对个人不超过200元;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第三十八条修改为:“收费公共厕所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其收费行为。”
7.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合为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并修改为:“环境卫生专业队伍收取服务费后,未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并依法处理。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单位违反规定收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并依法处理;对其主要负责人按有关程序给予行政处分。”
8.删除第四十四条。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8年2月10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专利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专利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专利奖奖励办法》已经2010年9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清远市专利奖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调动我市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提高技术创新和专利保护水平,促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以及产业的发展,更好地为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建设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清远市专利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清远市内的单位或个人拥有的中国专利在清远市内实施,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项目均可申报清远市专利奖:

(一)在当年6月31日前,已获授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专利(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

(二)该专利已实施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已经开始实施并具有较大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该专利在申报清远市专利奖时无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和他人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四)未曾获得过清远市专利奖。

第四条 清远市专利奖评奖标准:

(一)发明专利评奖标准。

1. 该发明专利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作出重大发明创造,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突出的作用;

2. 该发明专利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已经开始实施并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实用新型专利评奖标准。

1. 该实用新型专利对产品结构、形状或者其结合作出重大技术创新,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重大的作用;

2. 该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外观设计专利评奖标准。

1. 外观设计专利在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上具有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并富有美感;

2. 该外观设计专利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五条 申报清远市专利奖的程序:

(一)专利权人或专利实施单位按要求填写《清远市专利奖申报书》,并向所在县级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市直有关单位申报;

(二)各县级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市直有关单位根据申报条件和评奖标准对申报评奖的项目进行遴选,并报清远市知识产权局清远市专利奖评选办公室。

第六条 申报清远市专利奖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清远市专利奖申报书》;

(二)专利证书(复印件);

(三)该项目专利的有效证明材料,必要时实用新型专利还需提供新颖性检索报告;

(四)专利公告文件(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附图);

(五)申报单位不是专利权人的,需要提供对该专利享有实施权的合法文件(如与专利权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等)。

(六)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如专利权人或实施单位财务部门对该项目出具的经济效益证明等);

(七)关系人生命安全的申报项目(如药品、食品、农药等),应提供国家或省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八)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市知识产权局设立清远市专利奖评选领导小组,负责评选、批准和表彰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评选办公室和项目评审组,评选办公室设在市知识产权局,项目评审组由技术、经济、法律及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八条 清远市专利奖的评审程序:

(一)评选办公室对各县级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市直有关单位推荐上报的参评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提交项目评审组。

(二)项目评审组根据评审标准对参评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评选领导小组根据项目评审组的评审意见,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审定专利金奖项目和专利优秀奖项目名单,并将评出的清远市专利奖项目进行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一个月内,公众可以提出异议。

(五)评选领导小组对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批准获奖。

第九条 专利奖每二年评审一次,市政府对评选出的专利金奖和优秀奖项目,分别授予“清远市专利金奖”和“清远市专利优秀奖”。

对获得专利金奖的专利权人或实施单位颁发证书和奖金;对获得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或实施单位颁发证书;对获得清远市专利奖项目的发明人或设计人颁发证书。

清远市专利金奖奖金5万元,清远市专利优秀奖奖金3万元。

第十条 凡获得中国专利奖或广东省专利奖的企事业单位,以市政府名义给予一次性奖励,中国专利奖金奖每项奖励30万元,中国专利奖优秀奖每项奖励10万元,广东省专利奖金奖每项奖励8万元,广东省专利奖优秀奖每项奖励5万元。

第十一条 凡在清远市专利奖评选和评审中违规的,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申报单位剽窃、假冒、侵犯他人发明创造,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数据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清远市专利奖的,由清远市专利奖评选领导小组撤销其奖励,并追回证书和奖金;

(二)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清远市专利奖的,由清远市专利奖评选领导小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给予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

(三)参与清远市专利奖评选活动的工作人员在评选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向其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清远市专利奖评选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