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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和移交行业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6-16 14:27: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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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和移交行业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劳动部


关于清理和移交行业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煤炭局、有色金属局、国家电力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保集团、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精神,现对清理和移交行业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业统筹积累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部移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用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时,原存入行业统筹下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随同行业统筹一并移交。原存入中央部门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实行系统统筹中央单位设立养老保险基金帐户的通知》(财社字〔1998〕24号
)要求,对1998年8月31日前的结余资金进行清理并缴入财政部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其中银行活期存款于1998年8月31日前缴入财政部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存入国有商业银行的定期存款和购买的国家债券凭单,于1998年8月31日前委托该部门选定的国有商业银行总行营
业部代为保管。
财政部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的开户银行在将活期存款划入财政部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和办理有价证券移交手续后的次日应将有关凭证送财政部、中央部门。财政部负责将凭证复印后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三、中央部门移交定期存款和国家债券时,应向代保管方提交定期存款和国家债券的办理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并按财政部规定的样式填写委托协议书(见附件一),移交后各部门不得挂失。中央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撤销时,应同时办理有关债权的变更手续。
定期存款和国家债券到期后的具体兑付办法另行规定。
四、存入非国有商业银行或内部结算中心等机构的资金或通过这些机构购买的有价证券以及进行其他直接或间接投资的,须在1998年9月底前全部清理收回,并存入财政部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对于在规定期限内确实不能收回的,应逐笔登记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并由各中央部门负责制定清理回收计划限期收回。
五、中央部门应于1998年9月底前将资金清理情况书面上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书面报告包括文字说明和报表两部分,文字说明的内容包括清理移交工作基本情况、移交各地养老保险基金数额以及缴入财政部养老保险基金专户数额等;报表样式见附件二。
六、中央部门缴入财政部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用于弥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统筹范围内因行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下划出现的赤字及少数特别困难的地区,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七、中央部门要按照国务院要求,认真负责地做好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工作,并认真清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防止滥用或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附件:1、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价证券委托保管协议书
2、 部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清理情况统计表

附件1: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价证券委托保管协议书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统筹中央单位设立养老
保险基金帐户的通知》(财社字〔1998〕24号), 委

银行总行营业部代保管定期存款存单 张共计
元;国家债券 张共计 元(具体明细见附表)。有价
证券到期还本付息手续由委托方负责办理。
委托方:
受托方:
年 月 日
------------------------------
注: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其中委托方留存一份、受托方留存一
份、财政部留存二份。

附件2: 部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清理情况统计表


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单位:万元
-----------------------------------------------------
| 项 目 | 合 计 | 省级以下机构 | 中央部门本级 | 备 注 |
|-----------------|--------|--------|--------|------|
| 合 计 | | | | |
|-----------------|--------|--------|--------|------|
| 1|活期存款 | | | | |
|--|--------------|--------|--------|--------|------|
| 2| 其中:财政专户存款 | | | | |
|--|--------------|--------|--------|--------|------|
| 3|定期存款 | | | | |
|--|--------------|--------|--------|--------|------|
| 4| 其中:移交开户行代保管 | | | | |
|--|--------------|--------|--------|--------|------|
| 5|国家债券 | | | | |
|--|--------------|--------|--------|--------|------|
| 6| 其中:移交开户行代保管 | | | | |
|--|--------------|--------|--------|--------|------|
| 7|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 | | | | |
|--|--------------|--------|--------|--------|------|
| 8| 其中:活期存款 | | | | |
|--|--------------|--------|--------|--------|------|
| 9| 定期存款 | | | | |
|--|--------------|--------|--------|--------|------|
|10|企业债券 | | | | |
|--|--------------|--------|--------|--------|------|
|11|其他 | | | | |
-----------------------------------------------------
注:(1)本表反映截止到1998年8月31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滚存结余情况。
(2)本表7-11项均应根据实际情况另附表列出明细。



1998年8月28日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思考

杨川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河北保定 071000


[摘要] 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程度最高的问题之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制约和决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错综复杂。本文试结合心理学、社会学的有关知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进行分析。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 原因分析 心理学分析 社会学分析


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2001年“四五”普法启动时,中央电视台和司法部在网上做过一个调查,以了解社会对一些法律问题的关注情况。后来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在调查所列出的10个法律问题中最为人们所关心的就是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从这项调查看,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程度最高的问题之一。[1]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和特点
(一)从犯罪主体来说,未成年人犯罪日益向低龄化方向发展。由于发育年龄提前和频繁接受不良文化影响等原因,20世纪90年代以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比20世纪70年代提前了2至3岁。近年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日益增多。[2]
(二)从犯罪手段来说未成年人罪犯作案的手段呈现凶残化和智能化。所谓凶残化是指未成年人在作案时,不计后果、残无人道,在犯罪过程中,对被害人没有丝毫同情怜悯之心,有的残害被害人肢体,有的为消灭证据而灭口。所谓智能化,一是指未成年人在犯罪中使用的工具越来越先进。例如在通讯工具上使用手机、对讲机等,在代步工具上使用摩托车甚至小轿车。二是实施高科技犯罪未成年人越来越多的采用一些现代化的技术和手段进行犯罪,例如网络犯罪等。三是未成年人反侦察能力不断增强,实施犯罪之前精心部署,作案后伪造现场,毁灭、转移证据。
(三)从犯罪类型来说,暴力犯罪、财产犯罪和性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并且暴力犯罪日益突出,不断向着严重化达到方向发展。根据公安部相关统计数字,1997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类型比例如下:抢劫占46.3%;抢夺占23%;盗窃占6.6%;强奸占4.8%。[3]
(四)从犯罪的组织形式来说,团伙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中已有70%是团伙犯罪。[4] 由于未成年人缺乏足够的体力、智力、胆量和经验,单独作案往往难以成功,结成团伙可以互相壮胆,减少作案阻力,使犯罪易于得逞。当前,有的未成年人犯罪团伙拥有严密的组织系统、作案纪律和防侦破措施,已经形成黑社会组织的雏形。这种团伙如果被不法人员掌握和控制或随着团伙骨干成员年龄的增长,将会演化为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的专业化犯罪集团,对社会危害性具有倍乘效应。
二、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分析
任何现象的产生和存在都有其特定的原因和条件。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未成年人犯罪也不例外。制约和决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错综复杂。因此为了探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有必要运用多种学科作为工具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分析。下面是从心理学和社会学的角度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进行的分析。
(一)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心理学分析
一切犯罪行为都是在一定的心理支配下进行的。未成年人虽然心理尚未成熟,但他们的犯罪行为也是受心理支配的。为什么未成年人犯罪具有显著区别于成年人犯罪的特点?这是与作为犯罪主体的未成年人在这一特定年龄阶段下所固有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分不开的。矛盾是普遍存在的,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发展的过程中。由于未成年时期的年龄特点所形成的矛盾也是贯穿未成年人成长的全过程的,虽然这些矛盾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产生并无必然的联系,但是如果这些矛盾得不到合理的解决,很可能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动因。
1.未成年人身心矛盾
(1)精力过剩与调节能力低的矛盾
未成年人生理机能迅速发育,使他们的活动量增大,日常学习生活之余仍有大量过剩的精力和体力,但是由于他们心理水平的提高相对缓慢,缺乏足够的调节和控制过剩精力的能力。因此,过剩的精力常常用之不当,在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下,往往将过剩的精力用于抢劫、强奸等暴力性的犯罪活动中。
(2)兴奋性高和控制力低的矛盾
由于未成年人腺体的发育,内分泌非常旺盛,大脑常常处于兴奋的状态,导致他们的情绪兴奋性高容易冲动,但是由于他们的大脑皮质尚未成熟,自我控制能力欠缺,容易出现冲动性和情景性犯罪。
(3)性机能发育成熟和道德观念缺乏的矛盾
未成年时期,性机能逐渐发育成熟,从而产生强烈的性意识,有接触异性的需求,有了性的欲望和冲动。然而,他们又缺乏组建家庭和负担家庭的法律道德责任和经济能力,从而产生了生物性和社会性的矛盾。如果,这一时期的未成年人不能正确处理好这对矛盾,那么就不可能正确对待两性关系,就有可能放纵自己,对自己的行为不加约束控制,从而强化这对矛盾,导致性方面的违法犯罪。例如,有的未成年人在色情、淫秽制品的刺激下,为了发泄生理冲动,不惜实施强奸、轮奸等性犯罪;或者为了嫖娼而不惜实施抢劫、盗窃、诈骗等财产性犯罪。
2.未成年人个性心理结构内部的矛盾
(1)孤独感和强烈的交往需要的矛盾
现在,未成年人的生理成熟年龄普遍提前, 生理上的突飞猛进,尤其是性器官的发育成熟,使他们的性意识、性冲动,性体验等接踵而至,这给他们带来了种种困惑或疑虑,产生各种神秘不安的复杂心理。与此同时,他们的心理成熟却明显滞后。他们没有足够的知识和经验来为因生理成熟产生的种种困惑解难释疑,无法合理地为自己减轻心理的重负。随着他们年龄的增长,成人感逐渐增强,对于内心的困惑和疑虑不愿轻易向他们吐露,于是表现出明显的心理闭锁。未成年人处于这种自我封闭之中在心理上与成年人产生隔阂,不愿相互交流思想、感情,因而产生孤独感。但是这种孤独感并不是他们所希望的,他们渴望被人理解,希望与人交往,希望在人际交往中有一定的地位,希望能在同龄人中出类拨萃,以维护自尊。因而人际交往的需要较为强烈,这种在心理上既感到孤独,又渴望交往的矛盾,可能使青少年陷于苦恼的境地。他们不愿与父母老师沟通,却希望与同龄伙伴拉帮结伙,有的甚至离家出走,出外寻找“友谊”。由于他们的社会阅历少,认知狭窄、片面,分不清是非美丑,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容易被人引诱,上当受骗,稀里糊涂地就加入犯罪团伙,不知不觉地就走上犯罪道路。
(2)好奇心强和辨别是非能力低的矛盾
未成年人对一切感到新奇,对自己不了解的现象,不理解的问题都表现出十分强烈的好奇心和求知欲,但由于他们社会经验不足,认识能力尚未发展成熟,对许多社会现象和科学的准则还没有自己定型的见解和观点,容易受暗示而模仿,自觉不自觉地受一些不良因素地影响,看问题时以偏概全、固执己见,自己认为正确符合自己兴趣爱好的知识就不加考虑的片面接受,以致受到不良的社会风气和一些宣扬暴力、色情的不良亚文化的影响而走上犯罪道路。
(3)独立性和依赖性的矛盾
随着成人感的产生和增强,未成年人对自己估计过高强烈要求独立自主,想从心理上改变过去依赖成年人和受人监护的状态,即取得与成年人相同的地位,离开父母的管束,完全独立。但是,由于他们没有经济来源,且社会生活经验欠缺,不能适应错综复杂的社会,因此未成年人在生活上还要依赖于父母,在社会上还要依赖成年人。这种在心理上想独立,而实际生活中又不得不依赖父母的矛盾可能激发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冲突,加大代沟的裂痕。在现实社会中,有的因对父母的严格管束十分不满而产生强烈的逆反心理和报复心理,进而实施家庭暴力,甚至出现了弑亲现象。
(4)强烈的情绪冲动和理智控制较弱的矛盾
未成年时期,情绪的兴奋性高,情绪的波动性大,具有极大的冲动性,既表现为热情活泼,又易急躁,激动,好感情用事。有时,当个人需要受到限制而不能得到满足时,就会产生挫折感,进而产生强烈的不满情绪。这时理智的控制能力却显得无能为力,为满足自己的需要而不计后果采取简单粗暴的方法向有关当事人或无辜群众实施攻击行为,进行报复。
(5)自我意识的矛盾
自我意识是指个体对自己已经形成的心理特点和正在发生进行的全部心理活动的认识,以及自己与外界事物相互联系的认识。未成年人由于独立性意向的发展,开始将对外界及外界事物与自己的关系的关注转变为对自己心理活动的关注。这样自己既是观察者,同时又是被自己观察的被观察者,自我意识被分成两个处于不同地位的部分:前者为理想的自我;后者为现实的自我。一般来说,现实的自我总是落后于理想的自我这样一来,二者的不一致便产生了自我意识的矛盾.未成年人自我意识的矛盾通常表现为两种类型:一种是过高的自我评价,另一种则是过低的自我评价。过高或过低的自我评价往往导致个体自我意识确立过程中的过分自负或过分自卑这两大心理缺陷。
①过低的自我评价。处于这种意识状态的未成年人,在把理想的自我与现实的自我进行比较时,对理想的自我期望较高,又无法达到,对现实的自我不满意,又无法改进。他们在心理上的一个特征就是自我排斥。由于在成长过程中,理想的自我与现实的自我的距离过大所导致的自我矛盾冲突,他们往往会产生否定自己、拒绝接纳自我的心理倾向。这类未成年人往往降低人的社会需求水平,对自我过分怀疑,压抑自我的积极性,并可能引发严重的挫折感和内心冲突。他们的心理体验常伴随较多的自卑感、盲目性、自信心丧失和情绪消沉、意志薄弱、孤僻、抑郁等现象,尤其是面对新的环境、挫折和重大生活事件时,常常会产生过激行为,酿成悲剧。近几年来发生的未成年人暴力事件中相当一部分就是由此类心理问题所导致的。
②过高的自我评价。这是一种与过低的自我评价相对立的自我意识状态。在这种自我概念的支配下,个体往往扩大现实的自我,形成错误的不切实际的理想的自我,并认为理想的自我可以轻易实现。这种类型的未成年人往往盲目乐观,以我为中心、自以为是,不易被周围环境和他人所接受与认可,容易引起别人的反感和不满。因此极易遭受失败和内心冲突,产生严重的挫折感,导致苦闷、自卑、自我放弃。有时会引发过激行为和反社会行为。
(二)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社会学分析
未成年时期是每个人都必须经历的人生阶段。因此,未成年人的身心特征本身并不是决定犯罪发生的必然原因。但是,由于这一特定年龄阶段身心发展的不成熟性、不稳定性,使得他们极易在社会化过程中接受错误、消极的影响,进而产生形成犯罪心理、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的形成要经历一个不完全社会化或者错误社会化的过程,这是一个由量的积累到质的飞跃的过程。未成年人的社会化主要是在家庭、学校等直接生活的微观社会环境中实现的。
1.家庭的不良影响
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是未成年人一生中经历的第一个场所,是他们社会化过程的起点。在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中,家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不良家庭环境对未成年人不健全人格的形成具有原发性的影响。
(1)家庭结构有缺陷
家庭的残缺,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催化剂”。夫妻关系是家庭存在的基础,当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或者因为离婚、死亡、服刑以及其他原因失去了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时,致使家庭结构的完整性遭到破坏。在这种家庭中,尤其是失去丈夫的家庭,家庭收入减少,生活水平下降,教育子女的责任就落到了妻子一方,再加上家务劳动的压力、时间、精力等的限制,疏于管理和教育,极易导致未成年人放任自流,误入歧途。另外,由于家庭结构不完整,导致家庭成员间的情感交流失衡,人际关系冷漠,未成年人很容易形成孤僻、冷漠、自卑等不良性格特点和反叛心理。他们在家里得不到爱和精神生活的满足,往往会向外寻求精神支持和寄托。这样,由于他们心理尚未成熟,社会经验不足,在不良环境的影响和坏人的教唆、引诱下,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2)家庭教养方式不当
家庭的教养方式直接关系到教育的成败。一些家长没有遵循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征和成长规律,造成教养方式不当,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很直接的、很重要的原因。据广东省少管所反映,在该所服刑的少年犯中有80%和家庭教养方式不当有关。[5]家庭教养方式不当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娇宠、溺爱
现在的家庭独生子女率在逐年升高,就是因为家庭只有一个孩子,家长往往对子女采取的是一种百依百顺、即使子女犯了错误也对其包庇的态度,使孩子从小养成了自私任性、好逸恶劳、骄横霸道、自我中心的不良性格和行为习惯。这种未成年人进入社会后,当他们的个人利益和需要不能在正常的范围内得到满足时,很可能不顾社会道德、法律规范,从而发生违法犯罪行为。
②简单粗暴

宜春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府发〔2003〕32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宜春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宜春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办证大厅窗口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为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把该中心真正建设成为“对外开放的窗口、优化环境的前哨、联系群众的桥梁、政府形象的镜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 对窗口工作人员管理遵循按标准考核、按程序考评、按结果奖罚以及公正、公开、民主、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优化环境、优质服务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为市“双优”办),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窗口工作人员
第五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品行端正,文明礼貌,服务热情,廉洁奉公;
(三)懂电脑操作,精通审批办证收费业务,忠于职守,责任心强,吃苦耐劳;
(四)正式在编工作人员,身体健康。
第六条 窗口工作人员一年一定,由窗口单位推荐,经市“双优”办考察后确定。工作人员两名以上的窗口,由窗口单位明确一名窗口负责人。因特殊原因中途需调整窗口工作人员的,或临时派员顶岗的,必须先经市“双优”办审批同意。
第七条 窗口工作人员专职从事窗口工作,与原单位其他工作脱钩。
第八条 窗口工作人员实行“早九晚五”工作制,即从上午9时起连续工作到下午5时止,中午用工作餐。法定节假日照常休息。
第九条 窗口工作人员中餐费每人每天5元,补助交通费每人每天10元,中餐费由市“双优”办负担,补助交通费由各窗口单位负担。补助交通费与窗口工作人员的考勤考核结果挂钩,凭市“双优”办出具的证明向窗口单位按月领取。窗口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与窗口单位其他工作人员同等对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发或扣发。
第三章  考核标准
第十条 对窗口工作人员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核,采取百分制计分。
(一)违反中心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的,每次扣5分;
(二)不参加中心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或集体活动的,每次扣5分;
(三)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查属实的,每次扣10分;
(四)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的,每次扣10分,情节严重的加扣5分;
(五)利用职务之便发生“索、拿、卡、吃”等不廉洁行为的,每次扣10分;
(六)违反审批办证、收费有关管理规定的,每次扣5分,情节严重的加扣5分;
(七)不能及时、准确解答服务对象咨询的,每次扣5分;
(八)办理业务发生差错的,每次扣5分,不及时改正的加扣5分;
(九)不遵守计算机应用程序,操作不当,或浏览不健康网站,造成设备或网络损坏、感染病毒的,每次扣5分,造成局域网堵塞或服务器崩溃的加扣5分;
(十)办理业务超过承诺时限的,每超过一天扣5分;
(十一)凡不佩带上岗牌、着装不整齐、有装不着、言行不文明(如乱扔乱吐、大厅晾雨伞、举止不雅等)、玩电脑游戏、喧哗聊天、吃食品、带小孩、做家务、打瞌睡的,均每次扣5分;
(十二)无故迟到、早退、串岗、离岗的,均每次扣5分,旷工的每天扣15分;
(十三)谩骂、叼难考核考评工作人员的,每次扣10分;
(十四)受到服务对象书面感谢和表扬,经查属实的,每次加5分。
第四章  考评方法
第十一条 中心成立窗口工作人员考核评比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双优”办领导、科长和窗口工作人员代表组成。窗口工作人员代表由窗口工作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采取按指纹考勤、监视器现场监视、管理人员每天6次定期巡视和不定期抽查等措施,进行考核计分。
第十三条 对窗口工作人员实行每天考核、每月考评、年终总评的考核方法,市"双优"办承担具体的考核计分工作。
第十四条 考核评比工作领导小组依据考核计分结果,每月给窗口工作人员评定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每月评出8个红旗窗口,每月在优秀窗口工作人员中评选出10名模范窗口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每月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评为优秀,在90分至80分之间的评为称职,在80分至70分之间的评为基本称职,在70分以下的评为不称职。
第十六条 年终月平均得分在90分以上的评为全年优秀,月平均得分在90分至80分之间的评为全年称职,月平均得分在80分至70分之间的评为全年基本称职,月平均得分在70分以下的评为全年不称职。
第五章  奖 罚
第十七条 被评为全年优秀等次的窗口工作人员,由中心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十八条 全年累计6个月被评为模范窗口工作人员的,由中心发给特级荣誉证书和奖金,是公务员的可评为当年度优秀公务员,不占窗口单位指标。
第十九条 将窗口工作人员的年终考评结果书面告知窗口单位,作为本年度公务员考核的主要依据,同时也作为评先、晋升、提拔的重要依据。被评为全年优秀等次的窗口工作人员,窗口单位可直接定为本单位年度优秀或先进工作者。
第二十条 将窗口工作人员每天的考核结果在大厅公布,每月的考评结果向市各套班子领导成员和各窗口单位主要领导通报。
第二十一条 窗口工作人员累计两个月被评为不称职的,市“双优”办有权要求窗口单位撤回该人员,同时要求推荐新的窗口工作人员,报市“双优”办批准后补缺。一年内被中心撤回窗口工作人员两人次以上的,窗口单位主要领导应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作出解释。
第二十二条 被中心撤回的窗口工作人员,窗口单位对其要作出离岗在家学习3个月的安排,并扣发其全年福利。
第二十三条 窗口工作人员涉嫌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双优”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