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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12 11:41: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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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

建设部


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
1995年8月7日,建设部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范城市车辆的清洗保洁活动,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城市内从事车辆清洗保洁经营和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车辆,是指客车、货车、特种车等机动车辆。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工作。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城市可以设立进城车辆清洗站:
(一)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城市;
(二)获得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优秀的地级城市、洁净城市、园林城市、国家卫生城市;
(三)市区道路状况良好、市容环境卫生良好、并经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其他城市。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车辆清洗管理上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城市车辆清洗的行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车辆清洗的管理规范;
(二)审核城市车辆清洗站的新建、改建、扩建方案;
(三)对城市车辆清洗站经营活动和城市车辆容貌进行监督管理;
(四)受理对违反有关车辆清洗管理规定的行为的投诉。
第六条 车辆进入市区,必须保持车体整洁。凡车身有污迹、有明显浮土,车底、车轮附有大量泥沙,影响市区环境卫生和市容观瞻的,在进入市区前应当将车辆清洗干净。
在市区内行驶的车辆,应当建立车辆清洗保洁责任制度。车容不洁的,应当及时清洗干净。
第七条 符合标准的清洁车辆和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卫车,以及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和有特殊防潮要求物品的车辆,免予清洗。
上述车辆在执行任务完成后,不洁的亦应当清洗干净。
第八条 城建监察人员对市内车辆容貌实施监督管理。驾驶员应当服从城建监察人员的监督管理,自觉遵守有关法规。
第九条 城市车辆清洗站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车辆清洗站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标准。进城车辆清洗站的选址不得超过城市建成区边沿15公里,且进城道路状况应良好。
第十条 进城车辆清洗站的建立,由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标准审批;建成区内车辆清洗站的建立,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标准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建立城市车辆清洗站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资金来源及关资信证明;
(三)清洗服务的方式,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工艺方案和主要设备选型;
(四)污水和污泥处理工艺方案和其他环境保护措施;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城市车辆清洗站的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的规定。
第十三条 城市车辆清洗站建成后,经营者应当及时向原审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运营验收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备安装验收报告;
(三)人员组成情况;
(四)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证明;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经验收合格的城市车辆清洗站,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其颁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城市车辆清洗站运营证”(以下简称“运营证”)。
城市车辆清洗站取得“运营证”后,方可运营。“运营证”每三年换发一次。严禁无“运营证”的车辆清洗站运营。
第十五条 城市车辆清洗站前要标明名称。站内各种指示标志要醒目、齐全。清洗作业要文明、卫生、有序。
第十六条 不洁车辆的清洗方式应当坚持自愿的原则,由驾驶员决定。驾驶员可请清洗站代为清洗;也可以利用车辆清洗站设备、工具和水等条件,自己动手清洗。
第十七条 经清洗后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客车的车身可触及部位手触无污迹;
(二)货车、特种车辆的车头手触无污迹,车厢或可刷洗部位目测无泥沙;
(三)玻璃明亮;
(四)车底、车轮目测无明显泥沙。
第十八条 城市车辆清洗服务收费应当合理,收费范围和标准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并在站内挂牌公布。未经批准,不得收费。
第十九条 城市车辆清洗站应当根据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开展营业服务。严禁拦车强制清洗。
对城市车辆清洗站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车辆驾驶人员和其他人员有权检举、揭发和控告。
第二十条 由清洗站代为清洗造成车辆或所载货物损坏时,车辆清洗站应当负责赔偿。
第二十一条 城市车辆清洗站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拆除或停业整顿,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立城市车辆清洗站的;
(二)无“运营证”的城市车辆清洗站擅自运营的;
(三)强制清洗的;
(四)违反规定标准收费的;
(五)洗车质量不符合标准,服务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随意排放不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的污水或污泥的。
第二十二条 对进入城市市区或在市区道路行驶的车容明显不洁的车辆,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应当责令其立即清洗干净,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权力、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始运营的城市车辆清洗站,其经营者应当按本办法申请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林资发[2005]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中央林业《决定》),全面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推进林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根据生态建设状况处于“治理与破坏相持阶段”的特点和要求,现对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1. 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成效显著。经过多年努力,初步建立了以行政管理为主体、监督检查和综合监测为两翼的森林资源管理体系,基本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森林资源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体系,日益强化了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的理念。特别是近五年来,认真贯彻“严管林”方针,全面实施了天然林资源保护和野生动植物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等工程,森林资源呈现出面积和蓄积持续增长、质量明显提高的可喜局面。第六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结果表明,我国森林面积已达1.75亿公顷,森林覆盖率上升为18.21%,活立木总蓄积达136.18亿立方米。森林资源数量的增长和质量的改善,是推动我国生态建设状况进入“治理与破坏相持阶段”的重要因素。
2. 森林资源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严峻。我国森林资源总量不足、质量不高、效益低下,难以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林业的多样化需求;一些地方过度依赖森林资源、以牺牲生态为代价换取暂时的经济增长,林地非法流失、超限额采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问题,仍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森林资源管理体制不顺,经营机制不活,机构队伍不稳定,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薄弱,不能适应当前林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特别是,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打赢相持阶段攻坚战,对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显得十分必要。
3. 把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放在更加突出位置。森林资源是生态建设的物质基础,是林业持续发展的命根子。森林数量的多少、质量的高低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生态状况的重要指标。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对巩固生态建设成果,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对此,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在林业和生态建设中赋予森林资源管理核心地位,在林业产业发展中赋予森林资源管理基础地位,在林业行政执法中赋予森林资源管理主体地位。
二、 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与任务
4. 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央林业《决定》为指导,以建设和培育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为宗旨,以增加森林资源总量、提高森林质量、优化结构为主线,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准确把握相持阶段的特点和规律,深入贯彻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方针,建立健全以林地林权管理为核心、资源利用管理为重点、综合监测为基础、监督执法为保障的森林资源管理体系,全面提升森林资源管理水平,为夺取相持阶段攻坚战的胜利提供有力保障。
5. 总体目标和任务。到2010年,森林资源总量明显增加,森林面积和蓄积持续增长,森林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逐步增强,主要林产品供需矛盾进一步缓解,森林资源分类经营、分区管理的架构基本形成,森林资源经营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到2020年,森林质量稳步提高,森林结构进一步优化,重点地区的森林生态系统功能基本恢复,林产品供给率大幅度提高,产权管理规范、林地管理严格、资源利用高效、综合监测到位、监督执法有力的森林资源管理体系全面建成。
6. 战略布局。对于“东扩”地区,要“支持、放活”,就是对经济林业、平原林业及林产品深加工业给予大力支持,对非规划林地上的造林和一定规模的工业原料林要充分满足其采伐限额,逐步放开经营。对于“西治”地区,要“强护、少砍”,就是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护,减少木材的砍伐量。对于“南用”地区,要“规范、管好”,就是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商品林基地建设,大力支持速生丰产林、经济林、生物质能源林的发展和低产林的改造,鼓励珍贵树种、大径级材和工业原料林的培育,促进森林资源的科学经营、高效利用。对于“北休”地区,要“限产、管严”,就是将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的木材产量调减到森林资源合理的承载力之内,继续严格保护天然林,使森林得以休养生息。
三、 依法加强森林资源监管
7. 依法加强森林资源权属管理。要进一步明晰森林资源产权,依法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权属明确并核发林权证的,要严肃维护林权证的法律效力;对权属明确但尚未登记核发林权证的,要尽快依法登记发证;对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要抓紧明晰,限期做出争议调处意见,尽快登记发证。要重点抓好退耕还林地的确权发证工作,退耕造林验收合格后,及时核发林权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的发证管理,及时掌握流转动态,制定有效措施,监管服务到位,确保登记手续完备、发证程序合法。要稳定国有和集体林场的森林资源权属。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必须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并按规定审批,否则不能实施流转,不予核发林权证。
8. 强化林地保护管理。坚持把林地放在与耕地同等重要的位置,实施最严格的保护管理制度和措施。抓紧编制《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按照分类保护、分区管理的原则,确定林地保护、利用等级,制定分区域的林地主导用途和利用方向,实施林地用途管制,确保林地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进一步完善林地征用占用审核审批制度,加强工程建设征用占用林地全过程的监管与服务,对征用占用林地选址情况、用地规模实行预先论证,确保工程建设不占或少占林地。要采取最严厉的措施,坚决遏制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行为,杜绝林地的非法流失。要把林地保护管理作为领导干部林业建设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把林地消长、征用占用林地审核率、补偿到位率、违法占用林地案件查处率等纳入考核内容,严格兑现奖惩。
9. 依法加强森林利用管理。坚持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不动摇,突出抓好森林可持续经营方案的编制与实施,严格执行“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加大对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坚持凭证采伐制度,切实强化林木采伐的源头管理,严格执行伐区调查、设计、拔交、验收等规定,严禁虚假设计和违规采伐,坚决杜绝超限额采伐现象的发生。坚持木材凭证运输制度,充分发挥木材检查站、林政稽查队的作用,依法加强对木材运输的监督检查,坚决杜绝非法木材进入市场流通。要依法强化木材经营加工的监督管理,科学制定发展规划,明确准入条件,严格审批管理,加强服务引导,规范市场秩序,坚决打击非法木材流通和违法经营加工木材的行为,为合法经营加工创造良好环境。要按照森林资源分类管理、分区施策的要求,抓紧修订和颁布实施森林采伐更新、木材运输、木材经营加工监管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和技术规程。
10.依法加强监测管理。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切实加强各级森林资源监测管理,促进监测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系统化,进一步增强监测的时效性和预见性。要强化国家森林资源清查工作,优化方法,扩展内容,实现对森林资源和生态状况的综合监测和评价。要进一步搞好专项核(调)查,加强组织协调,整合核查资源,加大技术含量,提高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森林采伐限额和林地征占用情况检查的工作效率及成果质量。要加快二类调查步伐,实行地方负责、国家积极扶持的政策,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二类调查工作的全面开展。并及时建立和更新森林资源档案,积极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森林资源数据库,构建较为完备的地方森林资源监测体系。抓紧做好林业基础数表的检验和编制工作,建立健全监测技术标准、工作制度和管理规范,加强对监测数据采集、处理分析、报告编制、成果使用等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监测成果管理和信息发布制度。国家林业局负责对外公布全国和省级森林资源主要数据;各地需要对外使用的森林资源主要数据必须以此为准。要进一步加强监测行业资质和从业资格管理,实行监测单位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做到监测单位按资质从业,从业人员持证上岗。要全面引入遥感、全球定位系统、地理信息系统、数据库系统,强化现代测量、数据储存等仪器设备的应用,支持和鼓励监测单位、科研教学单位和社会力量合作开展监测技术研发、创新和转化,积极推动建立用现代技术、装备武装的森林资源和生态状况综合监测体系,进一步提升监测能力和水平。
11. 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监督。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监督法规体系,尽快出台《森林资源监督办法》,严格规范监督行为,把监督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各级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对驻在地区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各项工作实施全面监督。重点监督领导干部林业建设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林地非法流失、森林过量消耗和森林经营利用活动,以及自然保护区、湿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采取事前介入、事中检查与事后督促整改相结合的方法,不断提高监督实效。
四、 大力推进森林资源管理改革
12. 创新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理体制。积极推进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改革试点,适时总结试点经验,扩大试验范围,探索行之有效的森林资源监管体制。依法明确重点国有林区范围,根据森林资源分布和有效监管幅度,建立健全国有林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在重点国有林区建立起产权明晰、资企分开、权责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办事高效、运转协调、执法严明、监管有力的森林资源管理体制。
13. 稳定推进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全面总结三明市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经验,适时在集体林区推广。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方案,及时启动伊春国有林区林业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推动重点国有林区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制定和颁布实施《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流转条例》,促进和规范森林资源产权流转,逐步建立起“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
14. 深化森林资源经营管理改革。按照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分区施策的要求,认真抓好试点,及时总结经验,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操作性强的森林经营管理规范。对不同类型、不同区域的森林采取不同的经营管理政策和模式,全面提高森林经营管理的水平。对公益林,要严格管护、科学经营,促进其向生态功能和综合效益最佳状态发展;对人工商品林,要依法放活、集约经营,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经济效益。
15.探索直接收购各种社会主体营造的非公有公益林。政府购买非公有公益林是一项全新的探索和尝试,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积极探索利用市场化手段将非公有公益林纳入公共产品管理的有效途径。在认真抓好贵州省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的对象、范围和规模,研究形成一整套符合国情、运行规范、易于操作的收购办法和监管制度,探索建立公益林经营管理的新体制和林业资金投入的新机制,建设适应林业可持续发展要求的生态服务市场。
16. 积极推行综合监测。理顺国家监测与地方监测的关系,有效整合现有监测资源,建立以森林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为基础,以国家、区域和地方监测队伍为保障,以高新技术研发应用为支撑的全国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综合监测体系,为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提供实时、动态、开放式的信息服务。完善森林资源监测组织体系,强化森林资源信息采集系统,构建森林资源基础数据库平台,建立健全森林资源和生态状况信息网络服务系统,健全综合监测体系建设的科技支撑系统,提高综合评价和预测预警能力。要探索建立以森林资源监测成果为主要依据的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考核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对各级领导干部林业建设任期目标进行有效的考核和评价。
五、 加强森林资源管理队伍建设
17.加强基层林政执法队伍建设。木材检查站、林政稽查队和林业工作站等是林业基层执法队伍。要合理调整木材检查站的建设布局,积极探索流动巡查等新的检查方式,进一步完善木材运输检查的规章制度,制定和颁布实施《木材检查站管理办法》 切实加强木材检查站的监督管理,坚决杜绝公路“三乱”行为的发生。要大力加强林政稽查队伍建设,逐步建立健全林政稽查执法体系,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要进一步强化乡镇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积极稳妥地推进林业工作站改革,实行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充分发挥林业工作站在政策宣传、资源管护、林政执法、生产组织、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方面的职能作用。
18. 加强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建设。森林资源监督是森林资源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更高层次上的管理,承担着促进监督地区加强森林资源培育、利用和保护管理,确保法律实施、政令畅通的重要职能。监督机构要加强队伍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业务建设,认真建立制度完备、运转协调、作风优良、廉洁高效的运行机制。要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全面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强化依法行政和执政为民意识,增强监督能力,提高监督实效。各地也要根据实际,积极向重点林区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并加强监督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
19. 加强调查规划和监测机构建设。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承担着野外信息采集、监测数据处理、生态建设成效评价和林业发展规划编制等重要职能,在生态建设和林业发展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要积极探索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的改制,明确其社会公益事业单位的性质,保证人员编制,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基础性建设,改善工作条件,提高现代化监测能力。各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要创新机制、强化管理,克服片面的任务观念和经济效益观念,加快高新技术应用的步伐,着力提高调查、监测成果质量和水平。要建立健全国家、省、地、县统一协调的多级森林资源和生态状况综合监测机构。国家林业局设立国家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综合监测中心,进一步完善四个区域监测中心,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设立监测分中心,地、县林业主管部门设立监测站(点)有效开展多层次监测工作。
20. 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全国森林资源管理系统的人才队伍肩负着贯彻党的林业方针政策,依法对森林资源的培育、利用和保护实施管理与监督的重大责任。要以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为核心,强化理论武装和实践锻炼,全面提升队伍的管理能力和执法水平。要以培养基层实用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为重点,以造就一批复合型拔尖人才为目标,以岗位培训、在职学位学历培训为手段,建立健全用人机制和激励机制,培养人才、吸引人才,营造讲奉献、讲团结、比技能的良好氛围,努力造就一支全局观念强、政治思想好、业务技术精、组织纪律严、工作作风硬的资源管理队伍。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资源管理机构,要进一步深入贯彻全国林业人才工作会议精神,高度重视和加强资源管理人才队伍的建设,积极创造资源管理人才脱颖而出、奋发有为的良好环境。
六、 加强对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
21.落实领导干部林业建设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全面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领导干部林业建设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把森林资源的数量消长、质量升降和保护管理情况等作为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真正将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的责任落实到地方各级政府领导肩上。要认真落实《全国森林资源林政管理系统“十一五”和中长期规划》合理调整投资结构,加大资金投入总量,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管理系统的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将森林资源管理系统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大力宣传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广泛宣传森林资源管理战线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形式多样地宣传森林资源管理的政策法规,在全社会形成爱林、护林的良好氛围。
22. 建立森林资源管理奖惩制度。要积极建立以政府奖励为导向、部门奖励为主体、定期表彰与适时表彰相结合的森林资源管理奖励制度,对在森林资源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要建立和完善破坏森林资源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林业局《关于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对因监督管理不力、有案不及时报告、案件查处不到位,导致森林资源破坏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依法严肃追究责任。要切实加强林政案件管理制度建设,抓好各类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查处工作,规范受理、查处、报告程序,建立林政案件管理档案,做好林政案件统计分析工作,不断提高林政执法成效。
 

国家林业局

二零零五年九月二日

 
 

邮电通信计量管理办法

邮电部


邮电通信计量管理办法
1991年12月24日,邮电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邮电通信计量工作是邮电通信、科学研究、工业生产、施工建设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邮电通信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技术基础。做好通信计量工作,对保证通信、科研、产品和工程质量,对提高劳动生产率,节约原材料与能源消耗,保障安全生产,促进邮电通信技术进步,都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为了进一步加强邮电通信计量工作,根据《计量法》及其《实则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是邮电部门计量管理的基本规定,所有邮电通信企业、工业、科研、教育、设计、施工、物资供应等部门都应按照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把计量工作做好,为邮电通信现代化服务。

第二章 邮电通信计量工作的任务
第三条 邮电通信计量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宣传、贯彻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依法进行计量管理和监督;
(二)承接国家有关的计量基准、标准。建立邮电部门各级通信计量标准,开展量值传递,保证邮电通信全程全网的量值准确、统一;
(三)研究通信计量测试技术与方法,协调解决通信中的计量测试问题;
(四)制定邮电通信专用计量器具的检定规程和检测方法,归口管理邮电通信专用计量器具;
(五)参与全面质量管理、企业计量定级、升级、通信产品质量评优、质量监督、设备进网检测、科研成果鉴定和重点工程验收等的计量测试、认证工作。
第四条 按照邮电通信要保证全程全网正常运行的特点,建立全国通信计量网,以实现通信计量标准在全程逐级传递,量值在全网达到统一,并保证国内通信网进入国际通信网连接配合的量值统一。

第三章 邮电通信计量管理
第五条 邮电部科技司负责归口管理邮电系统的计量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有关的计量方针政策,并接受国家技术监督局业务指导。组织制定、修订邮电通信计量管理办法及有关制度;
(二)组织编制通信计量发展规划,组织部门最高计量标准的技术鉴定和发布部门计量检定规程;
(三)组织建立全国通信计量网,并负责全网的管理和监督;
(四)负责通信专用计量器具的归口管理;
(五)对部内各有关部门的计量工作负责业务归口和组织协调。
第六条 省(区、市)邮电管理局科技处是本地区通信计量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通信计量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计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部的有关规定,并接受省(区、市)技术监督部门的业务指导;
(二)组织制定、修订适应本地区计量工作需要的各项管理办法和有关制度;
(三)组织编制本地区通信计量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管理局二、三级计量站的建设和管理;
(五)参与全面质量管理,负责企业计量定级、升级、通信产品质量评优、质量检测、成果鉴定、新产品鉴定和重点工程验收中计量测试、认证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 各市、县邮电局和站、台、室等通信部门,可根据本部门仪表数量等情况,设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计量工作,部内企业主管部门和部属院、校、厂、所、工程公司、物资部门也应根据本部门计量工作的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计量管理工作。

第四章 通信计量网的组织机构与量值传递
第八条 邮电通信计量网,实行条块结合三级管理体制,通信计量网由一、二、三级计量站组成。邮电部通信计量中心是邮电部的专业计量技术机构,为网的一级站,协助部科技司对全国通信计量网进行计量业务管理和监督,并按受国家计量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在大区及有条件的省(区)邮电管理局设通信计量站为二级站。负责本辖区内通信计量业务工作,并进行管理监督。各二级站应接受部一级站的业务指导。
第十条 省(区、市)邮电管理局及有条件的地(市)邮电局设通信计量站为三级站,负责本辖区的通信计量工作,并进行管理、监督。各三级站接受所在地二级站的业务指导和地方计量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通信计量网内,根据各站专业特长和地理位置情况,经部通信计量中心协调,可以跨省(区、市)开展量值传递。
第十二条 邮电通信计量网的标准量值传递,实行自上而下逐级传递的方式。
邮电通信专用的计量标准,一般应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承接国家有关通信计量标准或根据通信需要,建立部内最高标准,并按相应的计量检定规程,逐级下传。
电磁、热工、长度、力学等通用参数标准,可向地方政府计量部门就近申请检定。
第十三条 邮电通信专用计量标准,经所在地地方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后,可以对该地区的部外单位开展量值传递并出具证书。

第五章 各级通信计量站的任务与职责
第十四条 部通信计量一级站的基本任务与职责:
(一)负责研究、建立邮电部各类通信计量的一级标准,承接国家有关标准量值,并组织量值传递;
(二)负责组织部门计量检定规程、检定方法和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等具体工作,并监督贯彻执行;
(三)对下级通信计量站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并协调二级站的计量业务工作;
(四)参与对通信计量二级站所建各项计量标准及传递标准的鉴定与考核,并负责对其进行周期检定;
(五)组织培训通信计量网点各级站的计量人员,提高计量人员技术业务水平,并负责各级计量站计量人员的考核,复查工作;
(六)负责部重点科研项目鉴定,重点工程建设验收及部通信产品评优中的计量工作;
(七)提出计量科研项目,并组织实施,研究计量测试技术。
第十五条 通信计量二级站的基本任务与职责:
(一)承接部通信专用一级标准量值和建立二级通信计量标准并向本辖区的三级站,或根据上级站规定,及与邻区二级站商定的协作原则,向邻区就近的三级站进行量值传递;
(二)对本辖区的三级站进行业务指导和计量监督;
(三)参与对本辖区三级站通信专用计量标准的鉴定与考核,并负责其周期检定;
(四)承担本辖区邮电通信科研项目鉴定,工程验收等工作中的计量工作;
(五)宣传、普及计量技术知识,开展正确使用计量器具、测试仪表的教育;
(六)承担上级计量部门组织的计量协作任务。
第十六条 通信计量三级站的基本任务与职责:
(一)承接部通信专用二级标准量值和建立三级通信计量标准,并在所管范围内进行量值传递;
(二)三级计量标准要按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送检,周期率与合格率均应达到百分之百,超过检定周期者一律停用;
(三)监督本站所管范围的测量仪器、仪表按规程规定的周期送检,周检率应超过百分之九十五,检定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四)负责仪表的校正,一般修理,并负责被检仪表的计量标志工作;
(五)宣传、普及计量技术知识,对所管范围职工进行正确使用、维护保养仪表、器具的教育;
(六)参加本省(区、市)通信科研项目的鉴定和工程验收中的计量工作;
(七)承担上级计量部门组织的计量协作任务。

第六章 邮电工业、科研、设计、施工、物资、院校等部门的计量工作
第十七条 部各直属工厂、研究所、设计院、工程公司、物资管理处、学院一般应设计量室,由所在地区二级站进行量值传递;专门从事仪表研制和生产的专业工厂,研究所计量室,应直接由一级计量站进行量值传递。
第十八条 部直属企业(含有产品的事业单位)计量工作定级、升级的通信参数标准考核,由所在地区邮电部门专业评审员参加评审。

第七章 邮电通信计量人员
第十九条 各级通信计量站应配备一定数量,并具备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受过专业教育的专职计量人员,人员编制根据工作需要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确定,计量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条 计量检定人员需经考核合格取得检定员证,才能上岗操作,并出具检定证书,无检定员证者,不能单独从事检定工作。计量管理人员需经考核合格。
各级通信计量站的计量检定人员,由部计量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和发证。
第二十一条 通信计量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努力学习,掌握国家颁布的计量法律、法规和本部门的各项计量规章制度,并贯彻执行;
(二)努力钻研计量技术业务,不断提高计量管理和检定测试技术水平;
(三)认真做好计量检定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
(四)严格按照检定规程进行仪表、器具的检定,凡国家尚未颁发检定规程者,要按部颁发的部门检定规程,检定方法进行;
(五)计量人员应经常对本部门和所属单位的计量标准和测量仪表的周检率、合格率达到情况,以及计量制度的贯彻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
(六)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计量管理人员有权查明原因,向相关领导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计量检定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按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颁发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计量经费
第二十三条 省(区、市)邮电管理局设立的计量站,研制计量标准所需的经费,可由管理局掌握的新技术开发基金列支,购置计量标准器具所需的经费,由更新改造基金中开支,其计量设备检定,维修等费用,可由相关成本费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在部属事业单位设立的计量站,购置计量标准器具,可纳入院、所仪表、设备购置计划。
第二十五条 仪表和计量器具的检定应由送检单位支付一定的检定费用,维护单位的检定费可从维护费中开支,科研事业单位的检定费可从科研费或事业费中列支。

第九章 奖 惩
第二十六条 凡遵守各项计量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在开展通信计量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对通信、科研、教育、生产、建设起到较好作用的单位和个人,各级领导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于以下违反有关计量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当事人,要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经济或法律责任:
(一)擅自使用超周期、不合格仪表测试,影响通信、产品质量,造成损失者;
(二)技术考核不合格仍然单独操作,或工作不负责任出具错误的检定或测试数据,造成损失者。
第二十八条 计量人员由于维护计量法律、法规,而遭到打击报复时,计量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肇事者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者,可向司法机关起诉。
第二十九条 邮电系统的科研成果、新产品鉴定、产品质量评优和工程建设验收中,所用测试仪表未经相关通信计量部门检定合格者,其检测数据无效。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建立各级通信计量站、室,应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计量用房;对于精密测试和计量还需解决对环境条件的特殊要求,以保证计量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十一条 建立通信计量站要统筹规划,邮电管理局在地(市)局建站计划,要报部审批,建成后要经过验收,才能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邮电部科技司负责修订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邮电通信计量管理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