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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基金管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13:30: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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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基金管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基金管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一些地区反映的情况,现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是由中国证监会核批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于中央财政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023号)的有关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应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
理,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以前年度由地方税务局管理的,应从2000年度起移交国家税务局管理,1999年底以前缴入地方金库的税款,不再调库。



2000年9月21日
浅谈古埃及法的基本制度

王海宏


  一、专制制度
  古埃及是典型的东方专制国家。法作作为中央集权制下的专制君主,不仅被乍成是神或神之子,而且是权威、智慧和真理的化身,具有“创造性的言辞、”“超人的智力”和“坚持真理”,“主持正义”的神的属性,考古发现的石记得或壁画总把法老描绘成一个巨神,或者表现为神鹰,神蛇的形状他的不许读出声音,在正式朝见时必须用第古代称称呼他;在法同前,即使是显示贵人士也处于绝对屈从的地位,若触犯法老,随时都可能丢掉性命;任何人面见法老,须腹胸巾地,匍匍前进,亲吻法老脚前的尘土,只有少数人才能获得一种崇高的荣誉即亲吻法老的鞋子,与国王谈话更是无献的光荣。
法老之下设有稳中有各种官吏,最高行政官员是宰相,是整个官撩机构的全权首长,辅佐法老每天处理全国政务,并且主管王室农庄,司法,国家档案,税收,监督公共工程的兴建,是法老敕令的解释人,广泛所以非法老近亲不能担任,宰相之下设有一批大臣,分别管理财政,水利建设和各州的事务,上自宰相,下至书吏,监工,各有专职,共同维系着法老的统治。
  二、土地制度
  法老作为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常常以分封或俸禄的方式把土地分配给寺庙,贵族和官吏。古埃及土地占有和使用的形式肥下几种:(1)王室土地。归王室直接支配,构成王室农庄,由王室派官经营,使用奴隶和失去的自由民从事劳动,其产品供王室挥霍。(2)神庙的土地。主要来自法老的赠与,如《上古埃及年代记》中就多次提到这种赠与,其中最多一次赠地达1700斯塔特,这种赠与不仅规模较大,而且不附带任何条件。另外,法老和大臣还在生前把土地赠给祭祀之和,这类土地只能世袭使用,不能转让。
  三、契约制度
  随着古埃及奴隶制经济的繁荣,出现了多种形式的契约,广泛适用于土地买卖,借贷、租凭和合伙等经济活动。契约冯当事人合意为基础,并辅以必要的形式。在古借支及至个很长的历史的时期内,债务契约的签订必须采取一种庄严宣誓的形式,在祭司和官吏的面前签订契约,这一形式瓢起码到博克贺利斯王时代才被免除。订立土地怕契约则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应依次红十字三道手续:钱款付清协议,卖方保证不得有第三者对该土地主张任何权利,买主开始占有土地。这三道手续须在法院办理,并在土地登记簿上完成过户手续,土地所有权的转移自买方实行占有土地时开始。古埃及保留有显著的母权制的残余,子女一般从母名。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

杭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价格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物价局


关于印发《杭州市价格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规定》的通知

杭价综〔2003〕210号


各区、县(市)物价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省政府令第119号)和《浙江省价格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浙价规[2001]50号)规定,为规范我市价格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行为,经研究,我局制定了《杭州市价格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规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物价局
二○○三年九月二日

附:

杭州市价格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依法行政,加强层级监督,规范政府定价行为,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杭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和《浙江省价格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价格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价格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报送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价格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杭州市物价局及各区、县(市)物价局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价格行政文件。
各区、县(市)物价局针对特定对象或事项所作出的制定或调整有关价格与收费的文件,也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杭州市物价局综合性的价格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市物价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起草或组织局相关职能机构起草;单项的价格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市物价局相关职能机构负责起草。
各区、县(市)物价局起草价格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部职责分工,由各地作出规定。
第五条 杭州市物价局及各区、县(市)物价局的价格行政规范性文件,除直接由局法制部门起草外,在送领导审签前,应先送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审核。
第六条 杭州市物价局制定的和以市物价局为主办单位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的价格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杭州市物价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备案。
各区、县(市)物价局制定的和以区、县(市)物价局为主办单位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制定的价格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各区、县(市)物价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向同级政府法制办报送备案。
第七条 杭州市物价局及各区、县(市)物价局在依照前条报送备案的同时,应当抄报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第八条 本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实施第六条、第七条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备案或抄报。
第九条 价格行政规范性文件向各级政府法制办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价格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一份;
(二)价格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一式五份;
(三)价格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说明一式五份。
各区、县(市)物价局制定的价格行政规范性文件和调价批费文件抄报杭州市物价局时,应当提交文件正式文本、制定说明各二份。
第十条 报送文件的制定说明由负责起草规范性文件的机构制作,内容应当包括:
(一)制定文件的依据、必要性、制定过程;
(二)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三)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的依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一条 杭州市物价局接到各区、县(市)物价局抄报的文件后,由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其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具体内容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
(二)实施行政管理的主体有否法定职权,有否超越法定职权;
(三)行政审批、许可、收费、处罚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内容与依据是否合法、适当;
(四)制定程序、公布方式是否规范;
(五)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审查发现抄报的文件有违法或者不当规定的,杭州市物价局应当责令各区、县(市)物价局限期改正;限期内不改正的,将提请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建议区、县(市)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第十二条 杭州市物价局法制工作机构在每年1月31日前将本局上一年制定的价格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报送市政府、省物价局备查。
各区、县(市)物价局法制工作机构在每年1月31日前将本局上一年制定的价格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查的同时,应当抄报杭州市物价局。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杭州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