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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对华侨、港、澳、台同胞入出境提交健康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6:35: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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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对华侨、港、澳、台同胞入出境提交健康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

卫生检疫总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对华侨、港、澳、台同胞入出境提交健康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

(卫检总检字〔1990〕第44号 1990年4月4日)

各卫生检疫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卫生部、公安部卫检字(89)第5号文的要求,现将对华侨、港、澳、台同胞入出境提交健康证明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短期入境旅游、探亲和临时性居留(不超过一年)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入境时不要求出示健康证明,不进行体检。必要时可依法实施传染病监测。

  二、经批准入境长期定居或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入境时须出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卫生检疫机关或公立医院的健康证明(健康证明包括艾滋病、性病的血清学检查)。对没有持健康证明者,入境后一个月内到就近的卫生机关进行传染病监测检查。

  三、经常入境出境(一年累计入出境各12次)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由卫生检疫所每年实施一次传染病监测检查,并签发健康证书,该证书自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四、持有驻日使领馆颁发的护照,护照上日本出入境管理局盖有“在留资格”章,居住身份分别为:4-1-14、4-1-16-1、4-1-16-2的为旅日华侨。

  对持有上述护照和居住身份的华侨,按以上定规办。








废旧轮胎综合利用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工产业政策〔2010〕第4号


  为贯彻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规模化和产业化,提高废旧轮胎综合利用水平,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编制了《废旧轮胎综合利用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废旧轮胎综合利用指导意见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联系电话:010-68205360)



附件:

废旧轮胎综合利用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引导、规范废旧轮胎综合利用工作,提高废旧轮胎综合利用水平,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产业,推动橡胶工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废旧轮胎综合利用的重要意义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我国已成为橡胶资源消费大国。目前,我国年均橡胶消耗量占世界橡胶消费总量的30%,每年我国橡胶制品工业所需70%以上的天然橡胶、40%以上的合成橡胶需要进口,供需矛盾十分突出,橡胶资源短缺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日益显现。
  轮胎是我国最主要的橡胶制品。2009年,我国生产轮胎消耗橡胶已占全国橡胶资源消耗总量的70%左右,年产生废轮胎2.33亿条,重量约合860万吨,折合橡胶资源约300多万吨,若能全部回收再利用,相当于我国5年的天然橡胶产量。
  在废旧轮胎综合利用方面,我国已初步形成旧轮胎翻新再制造,废轮胎生产再生橡胶、橡胶粉和热解四大业务板块。现有轮胎翻新企业约1000家、再生橡胶企业约1500家、橡胶粉和热解企业约100家。2009年,我国轮胎翻新产量仅为1300万条,翻新率不足5%,而发达国家轮胎翻新比例在45%以上;再生橡胶产量约270万吨,橡胶粉产量约20万吨,废旧轮胎的翻新率、回收率和利用率都处于较低水平。我国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产业发展远不能适应当前严峻的资源环境形势的要求。
  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产业发展面临的问题:一是从事废旧轮胎综合利用的企业大都规模小、装备落后、企业综合实力不强,特别是再生橡胶企业二次污染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二是行业管理相对薄弱,尚未建立起运转规范的回收体系,技术水平相对较高的企业很难拿到生产所需的废旧轮胎资源;三是产品技术、质量标准规范不完善,导致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影响了市场开拓;四是普遍缺乏技术研发手段和力量,科技创新能力不足。
  大力开展废旧轮胎综合利用,发展橡胶工业循环经济,既可缓解我国橡胶资源短缺局面,减少对进口橡胶资源的依赖,也是促进我国橡胶工业节能减排的重要举措,具有重要的战略和现实意义。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以提高废旧轮胎资源化、无害化、产业化利用水平为核心;以促进节能减排、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为重点;以科技进步推进再生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为手段,推动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的原则。发挥政府对产业发展的引导作用,规范轮胎生产者、使用者、回收者和加工再利用者的行为,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标准、监管体系,鼓励轮胎生产企业开展废旧轮胎综合利用。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企业作为产业发展的主体,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升企业竞争力和综合实力。
  二是坚持加强节能环保和提高产品质量并重的原则。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企业在推进生产工艺和装备技术创新过程中,应把节能减排作为重点任务,大力解决再生橡胶生产环节能耗高、污染重等问题,加大污染预防力度,不断提高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产品质量。
  三是坚持拓展产品市场和构建合理产业布局相结合的原则。走发展中国特色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产业道路,重点发展旧轮胎翻新,适当发展废轮胎生产再生橡胶,加快发展橡胶粉产业,推进热解产业化,逐步扩大产品应用范围。实施行业市场准入,调整产业布局,优化市场结构。
  (三)发展目标
  到2015年,国内旧轮胎翻新水平有较大提高。载重轮胎翻新率提高到25%,巨型工程轮胎翻新率提高到30%,轿车轮胎翻新实现零的突破。废轮胎资源加工环保达标率达到80%。稳定发展再生橡胶产品,年产量达到300万吨;橡胶粉年产量达到100万吨;热解达到12万吨。培育10家左右废旧轮胎综合利用知名企业。
  三、重点任务
  (一)提高轮胎翻新率,优化产品结构。加强源头治理,提高新轮胎出厂质量,严格执行轮胎质量“三包”制度,推动贯彻磨耗极限标准,解决可翻新轮胎胎源严重不足问题。推广预硫化轮胎翻新技术,适时提高翻新次数,强化轮胎使用、检测环节的磨耗极限控制。优化产品结构,提高预硫化胎面翻新比例,发展全钢无内胎、载重子午胎及工程巨型轮胎翻新。提高产业装备水平,广泛应用充压检测和激光、X光无损检测等先进设备。
  (二)加强再生橡胶产业节能减排。改进再生橡胶生产工艺,研发高温常压再生工艺、复原橡胶再生工艺及装备。发展特级再生橡胶、特种再生橡胶,开发无臭味、无迁移污染新型再生活化剂和再生软化剂。提高产业集中度和企业环保净化装备水平,逐步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的“小再生橡胶”企业和再生橡胶动态脱硫罐化学脱硫生产工艺。
  (三) 逐步扩大橡胶粉直接应用范围。促进橡胶粉下游新产品的直接应用,推广常温橡胶粉生产技术,开展橡胶粉改性沥青技术、橡胶粉与废塑料并用技术研究及加大橡塑共混材料在建筑、橡塑包复式铁道枕木、防水、隔音产品、民用橡胶制品等领域的推广应用力度。
  (四)促进热解技术不断优化。推进热解过程降温微负压技术应用,提高热解炉自控稳定性和降温负压反应效率及热解回收产品附加值。确保运行系统密闭性,有效降低污染物排放,实现热解生产规范化、科学化、环保化、产业化。严禁利用废轮胎“土法炼油”。
  四、政策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废旧轮胎综合利用工作,加强组织领导,重点地区应开展规划编制工作,明确发展目标,优化产业布局,支持建设废旧轮胎综合利用集聚区。推进《废旧轮胎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立法工作,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制定、完善翻新轮胎国家标准和橡胶粉下游产品行业标准,积极推进翻新轮胎“3C”认证工作,加快废旧轮胎综合利用标准化和质量管理进程。加强政策引导和市场监管,规范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企业发展。
  (二)建设和规范废旧轮胎回收体系。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将废旧轮胎回收体系建设纳入公共服务业发展规划,鼓励轮胎生产企业利用新品销售网络建立废旧轮胎回收渠道,加强与废旧轮胎再利用环节的衔接配套;工商联手,禁止废轮胎流入“土法炼油”和“小再生橡胶”生产企业。严禁变相违规进口废旧轮胎。
  (三)严格行业市场准入制度。出台轮胎翻新、废轮胎加工利用企业市场准入条件及企业名录公告制度,淘汰工艺落后生产企业;对达不到国家强制性质量、环保、能耗标准的企业,应当限期整改,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将依法给予处罚和采取强制性淘汰措施,强化磨耗极限标准的贯彻执行。
  (四)加强企业技术进步。支持鼓励轮胎翻新和再生橡胶生产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加快橡胶粉直接应用、再生橡胶尾气净化、环保型负压热解等技术研发。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合作,组建产学研联合体,建设废旧轮胎综合利用示范基地。
  (五)发挥行业协会作用。行业协会应积极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与服务工作,建立和完善废旧轮胎加工处理的各项基础管理工作,强化统计分析制度,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能耗与回收利用率计算方法等标准体系,开展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从业人员在职教育和培训。


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设备及其功能部件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

海关总署


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设备及其功能部件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29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的有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海关接受企业申报的日期为准),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设备及其功能部件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现将有关执行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设备主要包括:立式或卧式加工中心、龙门式加工中心(含龙门镗铣床)、数控车床(含车削中心)、重型数控卧式车床(含车削中心)、大型数控立式车床(含车削中心)、数控铣镗床(含铣镗加工中心)、数控滚齿机、数控插齿机、数控剃齿机、数控磨齿机、数控闭式机械压力机及大型多工位压力机、数控激光冲压切割复合机、数控不落轮车床、柔性制造系统,功能部件包括数控装置、高速电工轴(加工中心)、数控动力刀架、数控回转工作台、滚珠丝杠副、直线滚动导轨、自动换刀装置。上述数控设备及其功能部件的具体技术规格和要求见附件。

  二、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进口关键零部件清单(简称先征后退清单)详见附件。先征后退清单所列进口关键零部件实行年度暂定关税税率的,按暂定关税税率执行。今后对先征后退清单所列品种将根据企业申请、政策实施效果、国内配套能力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三、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企业进口上述关键零部件时,应向海关单独申报进口,并凭财政部出具的重大装备制造企业退税确认书直接向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先征后退手续。具体操作程序按现行有关先征后退规定办理。

  四、对2008年1月1日起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经进口的本公告附件所列关键零部件,经海关审核无误的,准予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先征后退手续。

  五、自2008年5月1日起,对新批准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以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下同),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财政部2007年第2号公告,以下简称《2006年版内资不予免税商品目录》)中通用设备第十类第(一)、(二)、(三)项所列的自用机床和压力成形机械,一律征收进口关税,仍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2008年5月1日以前批准的可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2006年版内资不予免税商品目录》中通用设备第十类第(一)、(二)、(三)项所列的自用机床和压力成形机械,其项目单位于2008年11月1日前持项目确认书等相关资料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且海关予以受理的,仍可以按照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在2008年11月1日及以后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上述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上述范围的自用设备,一律征收进口关税,仍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中西部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上述自用设备,以及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比照以上两款规定执行。

  六、按照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可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2006年版内资不予免税商品目录》所列商品以外的自用机床和压力成形机械,可以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特此公告。



  附件: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设备关键零部件退税商品清单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