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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合同守信用活动暂行规定的报告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04:39: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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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合同守信用活动暂行规定的报告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合同守信用活动暂行规定的报告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八七年《关于在我省工商企业中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的通知》下发以来,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得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大力支持,这项活动已在我省95%以上的县(区)开展起来。截止一九八八年底,全省共有三千四百二十九户企业申请参加这一活动
,被市、县(区)政府授予“重合同、守信用”称号的企业一千一百零九户,是一九八七年的三点四倍。目前,工业、商业、建筑、服务等行业和全民、集体、少数私营企业都已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
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广泛、深入的发展,对企业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加强和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即增强了企业的法制观念,促进了企业依法经营,讲究信誉、信守合同,又提高了企业信誉,增强了企业竞争能力,促进了企业社会主义精
神文明建设。
几年的实践证明,开展这一活动,反映了广大企业的愿望,符合社会主义企业发展的需要。促进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有利于企业深化改革推行经营承包责任制,是加强和改善企业自身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一项有效措施。但是,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例如:各地区之间、行业、部门之间发展不够平衡;“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标准不统一、不具体,考核审批的程序不规范、不统一;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等。为了使这一活动在全省范围内更广泛、深入、持久、健康地开展,使“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制度化、规范化,更好地为治理经
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服务,我们在征求部分企业及有关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能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六条标准”制定了《重合同、守信用活动暂行规定》,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市、县(区)和各有关部门执行。

“重合同、守信用”活动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使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一九八七年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我省工商企业中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的通知》精神,结全当前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已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可申请参加“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评比活动。
第三条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标准:
(一)企业领导带头,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经济合同法规,不断增强企业经济合同法律组织。
(二)企业有专、兼职机构和人员管理经济合同,有切实可行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三)企业对外经济往来,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书面合同要做到主体合格、内容可行、权利义务明确,文意真实确切,条款完备,手续齐全,符合法律要求。
(四)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除因不可抗力和对方违约,以及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依法变更、解除者外,经济合同的履约率达到100%。
(五)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计划的行为。
(六)企业在当地同行业中经济效益较好。
第四条 每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经济合同履约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凡符合“重合同、守信用”标准的企业,分别由省市(地区行政公署)、县(区)人民政府或由其授权的省、市(地区行政公署)、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批准,授予“重合同
、守信用”企业称号。具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企业按规定的“六条标准”自查,符合条件者,填写“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审批表”一式三份,法定代表签名盖章后,如盖企业公章,报送业务主管部门。
(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企业严格审查核实。对符合“六条标准”的企业签署意见后,向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省、地、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认真审查企业呈报的“审批表”,根据“六条标准”对申报企业进行考核,并征求税务、审计、物价等部门意见。经审核合格者,分别报请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授予或按授权直接授予“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称号,并颁发证书。


第五条 考核评审工作,必须坚持标准,实事求是,不搞平衡,不定比例,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每年组织评审一次。具体时间和方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可随报随批,也可集中考核审批。但应在次年五月底以前结束。
“重合同、守信用”证书时效一年,期满后重新报批。取得“重合同、守信用”称号的企业,可凭证书刊登“重合同、守信用”称号的广告。
第七条 连续三年获得地、市、县(区)“重合同、守信用”称号的企业,由各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择优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经审核合格者,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请省政府授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授予陕西省“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称号并颁发证书。


第八条 对“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管理。
(一)“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检查、监督工作,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业务主管部门应做好本系统被命名企业的巩固提高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帮助企业解决经济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二)被命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将经济合同管理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并定期分析、检查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对重要的或金额较大的合同应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证备案。
(三)被命名企业名称变更,应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重合同、守信用”证书名称变更手续;企业撤销,应将“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标志(牌、匾)和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企业合并、分立应向业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新申报。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命名企业经济合同法规的宣传、辅导以及咨询服务工作,经常保持联系,积极帮助和指导命名企业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其管理水平。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检查中发现被命名企业不符合“六条标准”的,应限期改正。到期未改的,应报原命名机关撤销命名。对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或有其它严重违法行为的,报原批准机关撤销命名,同时予以公告。
(六)评定先进企业和考核企业升级,都必须把“重合同、守信用”作为条件之一,对“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法定代表和经济合同协管员,工作成绩优异者,可由企业给予奖励,在同等条件下,对“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在银行贷款,建设工程招标应予优先。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本省以前规定凡与本规定抵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本“暂行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1月9日
企业并购后的整合——人力资源整合

作者简介:唐清林,北京律师,人民大学法学硕士,擅长企业并购律师业务,并对该业务领域的理论研究感兴趣,曾编写《企业并购法律实务》(副主编,群众出版社出版),本文为该书部分章节内容的摘要。
联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


并购整合在企业并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美国的统计表明,大约有50%至80%的并购都出现了令人沮丧的财务状况。一流的学术与商业研究机构近几十年来对并购行为进行了分析研究,发现并购之后可能会出现以下现象:被并购企业管理层及雇员的承诺和奉献精神的下降造成被并购企业生产力降低;对不同的文化、管理及领导风格的忽视造成冲突增加;关键的管理人员和员工逐渐流失,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交易完成后的6至12个月之内;客户基础及市场份额遭到破坏;大约三分之一的被并购企业在5年之内又被出售,而且几乎90%的并购没有达到预期效果。这些现象都和并购完成后的整合不成功密切相关。下面介绍企业并购之后的人力资源整合。
现代企业竞争的实质在很大程度上是人力资源的竞争,尤其是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熟练工人。如何整合并购双方的人力资源是企业并购完成之后所要解决的首要课题。有效的人力资源整合并不一定保证并购的成功,但无效的人力资源整合必然导致并购的失败。
一、派出人力资源整合的协调小组
并购完成后,被并购企业的员工有一种被吞并的感觉,容易对并购企业产生敌意。并购企业的高层管理者必须具备高度的耐心和高超的领导艺术才能妥善处理这种问题。如果双方的敌视状况不能有效改变,并购双方的管理者必然矛盾重重。因此,并购企业需要单独组建一个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包括三方面成员:并购企业选派的主持工作的管理人员、部分被兼并企业员工和聘请的企业人事管理专家。该协调小组直接向并购企业的最高管理层负责,组织、策划和领导人力资源整合的全部运作。并购企业应当对协调小组的职责权力范围作出明确界定。当人力资源整合完成以后,协调小组宣告解散。
二、稳定人力资源政策,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办法
1、并购企业要明确对人才的态度。
并购企业对人才的态度将会影响目标企业员工的去留。如果并购企业重视人才,尊重人才,目标企业的员工就会感觉继续留任会有很好的发展机会。
2、并购企业还应采取物质激励措施。
良好的态度必须落实到物质层面。在明确重视和尊重人才的政策之后,并购企业要出台详细的人才挽留激励措施。一般来说,如果并购企业能提供更好的雇佣条件,目标企业员工必然愿意留守。
3、对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政策。
人才固然重要,但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般来说,劳动密集型产业和知识密集型产业对人才的依赖程度不同。由于社会对劳动密集型产业的人才供给量比较大,人才的可替换性也就相应变大。知识密集型产业正好相反。由于知识的积累需要一个比较长的过程,社会所能提供的知识型人才也就相对较少,这使得该产业的企业对人才的依赖非常严重。因此,人才挽留对发生在知识密集型产业中的企业并购至关重要。
对于管理人才,我们一般应该侧重考察其过去的经营业绩。如果目标企业管理混乱,经营效益不佳,这说明管理人才不适合留任,自然可以淘汰。如果目标企业过去的经营状况良好,这说明其管理层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可以考虑留任。
对技术人才,我们就应该从技术角度进行评估。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一是由相关的技术专家对目标企业技术人才的技术成果和科研能力进行评估;二是由目标企业管理层对技术人才的能力、潜力和工作态度进行评价;三是由协调小组给出评价。
对核心人才,协调小组必须尽力挽留。所谓核心人才,是指对企业发展至关重要的人才。他可能是管理人才,也可能是技术人才。核心人才是企业并购人力资源整合的工作重点。核心人才的挽留应该从法律、物质和精神三方面着手。在法律方面,就是尽快与核心人才签订劳动合同,用合同条款的形式将并购企业对其的各种承诺固定下来,从而使核心人才打消顾虑,对未来有充分的信心。并购企业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加上“竞争禁止条款”,即明确规定核心人才不得在离开并购企业后直接投奔并购企业的竞争对手。在物质方面,主要是完善物质激励措施。关键是制定合理的薪酬体系,使核心人才的劳动报酬与劳动付出相当。报酬方式可以多样,现金、股权、期权等方式可以交叉使用。总之,不能使其报酬低于原企业的报酬。在精神方面,主要是尊重核心人才的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凸显“以人为本”的人本主义思想。特别要使他们获得一种受重视、受尊敬的感觉,彻底抛弃被控制、被监管、被排斥的感觉。
三、向被并购企业选派主管人员
向被并购企业选派忠诚的管理人员担任主管是对被并购企业实现有效控制的最直接、最可靠的办法。这要求被选派的人员具有较高管理素质,能取得各方面信任,否则会给被并购企业的经营管理带来人才流失、固定客户群消失等许多不良后果。在跨行业并购的情况下,如果并购方对被并购企业的业务不很熟悉,并购方也可以考虑不派出主管,而留用原企业主管。这种情况下,并购方可以通过各种报表及时掌握该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间接控制。此外,并购方不应在并购后立即向目标企业派出主管,应给被并购企业一个适应过渡期。
四、加强并购双方员工的交流和沟通
在留住目标企业员工后,并购企业应考虑加强并购双方员工的沟通与交流。并购完成后,并购双方的员工都会有一些顾虑。并购企业的员工担心被目标企业员工取代,目标企业的员工则有当“二等公民”的自卑感。此时,沟通便成为一种解决员工思想问题、提高士气的重要方式。为了避免员工抗拒收购,并购企业应安排一系列员工沟通会议,让员工清楚整个并购的大致情形,如并购的目的、股权的变化、未来的经营方向等。事实上,要取得预定的整合效果,一定要取得内部人员的认同。
五、出台全面政策,调整人员
在充分的沟通并了解目标企业的人力资源状况后,并购企业可出台调整目标企业的原有员工的全面政策。并购企业对留用的员工要尽快安排具体岗位,对辞退的员工要作好劳资清结工作。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绍政办发〔2007〕170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今年以来,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但各地开发区安全隐患大量存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较为频繁。为切实加强开发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促进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绍政发〔2006〕70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市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各开发区要充分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从构建“和谐社会”、打造“平安绍兴”,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增强抓好安全生产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强有力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和协调管理机制,明确工作职责,进一步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大对入区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的力度,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经费投入,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努力实现开发区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按照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要求,努力构建开发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安全生产监管网络。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要尽快建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按区内从业人员总数、生产经营性质,配置相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人员,人数不得少于3名,人员编制由所在单位内部调剂解决。各地要督促所属开发区建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做到编制、人员、经费的“三落实”。开发区所属的乡镇(街道)要建立相应的安监站,要求重点乡镇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一般乡镇配备1-3名。辖区内的行政村(社区)应明确1名以上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中生产企业较多的行政村(社区)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员,推动和加强行政村(社区)安全生产工作,使开发区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三、强化入区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基础
  各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要及时建立入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和企业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网络,督促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管理规章和生产工艺操作规程等,并依规操作和实施。要继续抓好重大安全隐患和危险源的排查登记,确定整改、监控重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重大危险源可控、在控和平稳运行。要加强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各类救援预案能适应特殊情况的应急处理,提高抵御事故风险的能力。
  四、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度
  委托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行使部分行政执法权,是落实依法行政、全面推进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的有力举措。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行政处罚法》规定,对独立设置、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的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市、县安监部门要委托其行使部分监管执法权。市安监局对市本级开发区委托行使以下监管执法权:1.代表市安监局组织或参与辖区内各类安全生产执法检查;2.对违法事实确凿的监管对象,有权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可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下或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3.对在辖区内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限期改正,直至作出责令暂时停业整顿的决定;4.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有关审批事项的初审和上报工作;5.对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各开发区管委会要抓紧做好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人员选配和培训工作,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明确责任,确保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管,执法到位。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