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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时间:2024-06-18 01:59: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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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88年10月16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要积极组织所属部门、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认真做好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每个家庭、公民都应当尊敬关心老年人,使老年人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三条 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应及时处理。
第四条 老年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任何人不得侵犯。禁止歧视、谩骂、侮辱、殴打、虐待和遗弃老年人的行为。
第五条 保护老年人受赡养和扶助的权利。子女赡养老年人,必须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 保护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老年人婚姻,不得干涉丧偶、离婚的老年人再婚,不得干扰老年人再婚后的家庭生活。
第七条 任何人不得侵占老年人的合法财产。老年人有权拒绝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提出的经济及物质方面的要求。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侵犯老年人的合法继承权,子女及其亲属不得私分或骗取老年人合法继承的钱款、物品和住房。
第九条 保护离休、退休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享有政治生活、物质生活权利。各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保证离休、退休人员在政治、工资、医疗、福利等方面享有的待遇。
第十条 新闻宣传部门应当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各种宣传工具,经常地进行尊老、爱老、养老的宣传教育,表扬好人好事,谴责和揭露不尊老、不养老的行为,造成尊老、养老光荣,不尊老、不养老可耻的社会舆论,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十一条 民政部门对没有经济收入的城镇孤寡老人应按国家规定给予生活救济,对农村孤寡老人实行“五保”制度,保证他们的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一般群众的生活水平;各地方、各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兴办老年福利事业,办好养老院、敬老院、福利院、老年公寓等老年
福利设施,为老年人晚年生活提供方便条件。
第十二条 工业商业部门应当积极组织生产、加工老年生活用品,逐步开办老年人用品商店、老年人用品柜台等服务设施,保障老年人的生活需要。
第十三条 卫生部门要积极发展老年医疗卫生事业。大中城市要逐步建立老年人医院或病房;县、乡(镇)医院、卫生院要建立老年人门诊和老年人优先窗口,方便老年人就医;有条件的医疗单位可设立老年人家庭病床。
第十四条 邮电、交通部门应尽力对老年人实行优先服务,方便老年人的邮寄、旅行和乘车。
第十五条 文化、体育、城建部门要发展老年文化、体育和公共事业。文化馆、图书馆、公园、体育馆等要根据条件设立老年人活动项目及设施,为开展老年人文化、娱乐、体育活动服务。
第十六条 教育和其它有关部门要把老年教育纳入计划,拨给一定的经费,支持办好老年学校及老年学习辅导站。各单位和老年人的子女要支持老年人学习,使他们老有所学,健康长寿。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组织要支持和组织有条件的老年人发挥专长,为社会服务。对组织老年人发挥专长、为社会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及尊老爱老的好人好事,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尊老、爱老应成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学校要加强对在校生的尊老、爱老思想品德教育,培养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第十九条 各村(居)民委员会应通过评选“五好家庭”等活动,促进家庭成员互敬互爱,尊老敬老,并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尊老、养老公约。
第二十条 每年农历九月九日定为我省老年节,对老年工作进行检查总结和部署,并举办敬老、爱老活动。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应当认真学习和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老年人应当自尊、自重、自爱、自强,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为社会服务,保持晚节。
第二十二条 对违犯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九条的,根据情节,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有一般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老年人指六十岁以上(含六十岁)的人。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10月16日

关于规范涉外版权合作期刊封面标识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关于规范涉外版权合作期刊封面标识的通知

新出报刊[2000]4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国家机关期刊管理部门:
  1999年,新闻出版署相继颁发了《关于严格期刊刊号管理问题的通知》(新出报刊[1999]1114号)、《关于规范期刊刊名标识的通知》(新出报刊[1999]111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期刊刊期变更审批管理的通知》(新出期刊[1999]1189号)等规范性文件,对加强期刊出版管理特别是规范期刊标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涉外版权合作期刊的封面标训问题上,目前还存在混乱现象。为进一步规范涉外版权合作期刊的封面标识,现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涉外版权合作,是指经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正式期刊,在不改变期刊名称、国刊宗旨和主办单位的情况下,通过与境外出版单位或其他机构签订合同,由境外出版单位或其他机构定期向我提供其享有版权的作品的合作行为。涉外版权合作期刊,不是我方与境外出版单位或其他机构共同合作办刊。
  二、期刊社与境外出版单位或其他机构进行版权合作必须经新闻出版署批准,并且应严格贯彻执行新出报刊[1999]1145号关于“未经新闻出版署批准,不得以中文或外文将与其进行版权贸易的境外出版单位或其他机构的名称在期刊封面上刊出”的规定。
  三、经新闻出版署批准的与境外出版单位或其他机构版权合作的期刊,可以“本刊与××(国家)××杂志或出版机构进行版权合作”字样在期刊封面上刊出。其中“××杂志或出版机构”可用英文或其他外文,但字号必须明显小于中文期刊名称。
  四、未经新闻出版署批准已与境外出版单位或其他机构进行版权合作的期刊,应按新办期刊程序向新闻出版署重新办理申请手续,同时提供原审批机关的批件和与境外出版单位或其他机构签订的版权合同(复印件)。
  五、未经新闻出版署批准,又不能提供原审批机关批件,视为擅自与境外出版单位或其他机构进行版权合作,应立即停止。如继续违规出版,将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各地、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请立即传达到各有关期刊社(编辑部)。

新闻出版署
二000年四月十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行政公开运行中心各类事项办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政府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行政公开运行中心各类事项办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邯郸市行政公开运行中心各类事项办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邯郸市行政公开运行中心
各类事项办理暂行办法

为简化许可服务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邯郸市行政公开运行中心各类事项办理暂行办法。
一、一般事项直接办理制
(一)一般事项的范围。
一般事项指程序简便,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事项。
(二)一般事项的办理。
一般事项采取直接办理制,其基本程序为:
1、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的一般事项,服务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即收即办,当场办结。
2、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全而影响许可服务的一般事项,服务单位工作人员必须以书面形式一次性明确告知需补办的所有材料,在服务对象补齐材料后当场办结。
二、特殊事项承诺办理制
(一)特殊事项的范围。
特殊事项指涉及l—2个主管部门,需经审核或现场踏勘的申请事项。
(二)特殊事项的办理。
特殊事项采取承诺办理制,其基本程序为:
1、服务对象向相关服务单位提出申请。
2、服务单位工作人员受理申请并当场初审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齐全的,应出具《邯郸市行政公开运行中心××(单位)承诺件通知书》,按不同申请事项明确承诺相应的工作时限;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全但不影响许可服务的,应出具《邯郸市行政公开运行中心××(单位)补办件通知书》,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的事项,工作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3、服务单位工作人员应将承诺事项按承诺件管理办法向中心管委会督查处和本部门带班领导报告。
4、部门带班领导应尽快组织人员审核或现场踏勘,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5、服务对象在服务单位承诺时限到时,持《通知书》向原受理服务单位查询办理结果,如对办理结果持有异议,可向中心管委会督查处申请复核或投诉。
三、重大事项联合办理制
(一)重大事项的范围。
重大事项指需由3个以上主管部门共同办理的申请事项。
(二)重大事项的办理。
重大事项采取联合办理制,其基本程序为
1、服务对象应按不同的申请内容向中心相关责任部门提出申请:
①立项许可的受理责任部门为市发改委。
②规划许可的受理责任部门为市规划局。
③施工许可的受理责任部门为市建设局。
④其他重大事项视具体情况,以许可服务程序的最后把关单位为责任部门。
2、责任部门受理重大事项后,必须按“联办件”管理办法予以办理。
3、中心管委会协调处主持召开联审会议,协调各有关服务单位联合办理重大事项。
四、上报事项负责办理制
(一)上报事项的范围。
上报事项指需报上级部门许可的申请事项。
(二)上报事项的办理。
上报事项采取负责办理制,其基本程序为
1、服务对象向服务单位提出申请。
2、服务单位工作人员受理申请,确认为上报事项后,应出具《邯郸市行政公开运行中心××(单位)承诺件通知书》,明确承诺该事项在本市的办理时限,并及时向中心管委会督查处汇报。
3、受理单位为办理责任部门,要采取一包到底的办法,在一定时限内积极与上级部门联系、帮助办理,办理结果及时报中心管委会督查处。
五、控制事项明确答复制
(一)控制事项的范围。
控制事项指国家明令禁止,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不符合邯郸市总体发展规划的申请事项。
(二)控制事项的办理。
控制事项采取明确答复制,其基本程序为:
1、服务对象向有关服务单位提出申请。
2、服务单位工作人员审查申报材料,如能够当场或当天认定为控制事项的,应当场或当天认定,并将申请事项按退办件管理办法予以处理;如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或当天决定的,可按承诺件管理办法予以处理,在承诺时间内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作出明确答复。
3、服务对象如对申请事项的答复持有异议,可向中心管委会申请复核。
服务单位工作人员要增强工作责任心,及时办理各类申请事项。各服务单位要落实专门人员办理中心管委会转交的各类申请事项,在承诺时间内办结,如遇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可按规定顺延办结时间。
本暂行办法由市行政公开运行中心管委会督查处负责解释。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