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关于修改、调整综合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修改、调整综合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
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
根据中银财[1998]630号文《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代理中国进出口银行转贷核算手续〉的通知》以及中银财[1998]655号文《关于增设、修改有关会计科目的通知》的要求,现对中银统报表归属做如下调整和修改:
一、将中银统91表、92表、97表、100表中有关项目归属的会计科目“807开发银行贷款专项存款”修改为“807代理专项存款”。
二、中银统92表。
(一)“71D142进出口银行委托贷款”项目,会计科目归属为“7952进出口银行委托贷款”。
(二)取消“71781存放系统内资金”项目中“9173、9174”两会计科目归属;增加“9171铺底资金”及“9177专项资金”两会计科目归属。
(三)取消“71782拆放系统内资金”项目的会计科目归属“9172分行间内部往来”。
(四)取消“717F信贷资金调拨”项目的会计科目归属“9171总分行内部往来”;增加会计科目归属“9172临时贷款”及“9173上存资金”。
(五)取消“71Ⅰ5-1其中:保证金垫款”项目。
(六)“71D115中央其他委托贷款”项目,会计科目归属增加“7951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专项贷款”。
(七)“812142进出口银行委托基金”项目,会计科目归属为“8952进出口银行委托贷款资金”。
(八)取消“8212财政性定期存款”项目的会计科目归属“8215机关团体定期存款”。
(九)取消“82111单位定期存款”项目中的会计科目归属“(减)8215机关团体定期存款”。
(十)在“82111单位定期存款”项目下增设“82111-1其中:机关团体定期存款”项目,会计科目归属为“8215机关团体定期存款”。
(十一)“812115中央其他委托贷款基金”项目,会计科目归属增加“8951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另:各行在编制92表汇总表时,各项存款合计中不含“ 8212财政性定期存款”项目。
三、中银统93表。
(一)“8A1同业拆借”人民银行编码修改为:“114100000”,“8A11商业性银行同业拆入”人民银行编码修改为“114110000”,“8A12政策性银行拆入”人民银行编码修改为“114120000”。
(二)“城市合作银行”中国银行项目编码修改为“8A11131”,“农村合作银行”中国银行项目编码修改为“8A11132”。
(三)“8A8单位定期存款”项目,会计科目归属修改为“821单位定期存款(减)8212单位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减)8213单位通知存款”。
(四)取消“8A9财政性定期存款”项目原“8215”会计科目归属。
四、中银统97表。
(一)“11B13其他中央委托贷款”项目,会计科目归属增加“7951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专项贷款”及“7952进出口银行委托贷款”。
(二)“21913其他应付款”项目中,会计科目归属增加“852预提费用”。
(三)“21213中央其他委托基金”项目,会计科目归属增加“8951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及“8952进出口银行委托贷款资金”。
五、中银统98表。
(一)“1A311逾期贷款、1A312呆滞贷款、1A313呆账贷款”三项目,所归属的“740、730、739”三会计科目中,应扣除三科目中租赁部分数字。
(二)“2A2512”项目会计科目归属应为“705、802、804、903”四科目贷方活期部分余额;“2A2522”项目会计科目归属应为“705、802、804、903”四科目贷方定期部分余额。
六、其他注意事项。各行要注意92表与95表两表相关项目之间的核对关系,两表数字应保持一致,如出现两表数字相差较大,须向总行说明原因。
以上规定,自10月上报9月末报表开始执行,各行接此通知后,请速传辖属,遵照执行。
1998年9月11日
宁波市小型客车特殊号牌号码有偿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小型客车特殊号牌号码有偿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84号
《宁波市小型客车特殊号牌号码有偿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11年2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刘 奇
2011年2月18日
第一条 为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实现公共资源配置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小型客车特殊号牌号码的有偿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客车特殊号牌号码是指简单、易记,或者具有个性化等特点的小型客车号牌号码。
第四条 小型客车特殊号牌号码有偿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市小型客车特殊号牌号码有偿使用工作小组,研究制定公开竞价实施细则,确定特殊号牌号码的分类及公开竞价底价的定价规则,协调处理公开竞价活动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小型客车特殊号牌号码有偿使用工作小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共资源交管办)会同市监察、公安、财政、审计等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组成。
第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管办负责小型客车特殊号牌号码有偿使用公开竞价活动的协调和管理。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小型客车特殊号牌号码的确定、投放和公开竞价成交后车辆的上牌登记。
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密切配合协作,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小型客车特殊号牌号码有偿使用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交易中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小型客车特殊号牌号码有偿使用的公开竞价程序和规则,按规定办理进场交易登记手续,并为公开竞价活动提供场所、设施、信息等服务。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号牌号码列入公开竞价范围:
(一)末二位数为“66”、“77”、“88”、“99”的;
(二)三位数以上为同号、顺序号、对称号的;
(三)车主申请指定的。
公开竞价的小型客车号牌号码数量不超过小型客车号牌号码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 计算机选号牌号码在车主所在行政区域内公开竞价,自编自选号牌号码在全市范围内公开竞价。
第十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小型客车特殊号牌号码动态管理库,确定并分期分批投放特殊号牌号码。
第十一条 小型客车特殊号牌号码公开竞价活动一般每月两次,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易中心会商后,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增减。
第十二条 可以在本市申请办理车辆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小型客车特殊号牌号码公开竞价:
(一)已购新车的;
(二)本市车辆转移登记的;
(三)外地车辆转入我市的;
(四)有意向购置新车的。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参加小型客车特殊号牌号码公开竞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财政性资金参加小型客车特殊号牌号码公开竞价。
第十四条 小型客车特殊号牌号码公开竞价实行凭车竞价或按意向竞价。
按意向竞价是指申请竞价时,竞价人有意向购置新车但尚未购置的。
第十五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易中心应当在其网站和办事服务大厅公开发布每次投放号牌号码的数量、投放的号牌号码及公开竞价底价,报名和公开竞价时间、地点等信息。
第十六条 有意向参加小型客车特殊号牌号码公开竞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交易中心指定窗口办理报名申请手续,并按规定交纳公开竞价保证金,取得公开竞价资格。
申请指定号牌号码的,应当经过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经认可的,列入公开竞价范围。
第十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管办会同有关单位选择相应的产权交易机构,具体开展公开竞价活动。
公开竞价活动应当操作规范、程序简便、服务高效。
第十八条 小型客车特殊号牌号码使用权有偿出让主要采取挂牌竞价的方式进行。无竞价人的,该号牌号码列入下次公开竞价范围;只有一个竞价人的,由该竞价人按底价受让该号牌号码;有两个以上竞价人的,通过现场竞价的方式确定买受人。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小型客车特殊号牌号码使用权网上公开竞价出让。
第十九条 竞价成交的,产权交易机构、买受人当场签署竞价成交确认书,买受人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付清有偿使用费,交易中心根据交费票据出具“竞价成交证明”。买受人凭“竞价成交证明”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上牌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买受人应当在竞得号牌号码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进行机动车登记,逾期登记的视作自动放弃,买受人竞得号牌号码列入下次公开竞价范围,已缴纳的竞价款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第二十一条 买受人对公开竞价所得的号牌号码只拥有使用权,不拥有所有权。买受人不得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转让。
第二十二条 买受人公开竞价所得号牌号码连续使用1年以上的,车辆转移、注销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为买受人保留6个月。超过6个月买受人未将该号牌号码申请使用到本人(单位)新上牌登记的车辆,或因行政区划变更等原因不能继续使用该号牌号码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偿收回,该号牌号码列入小型客车特殊号牌号码动态管理库。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之前已发放的属本办法规定范围的号牌号码,车辆所有人连续使用3年以上的,车辆转移、注销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为车辆所有人保留号牌号码6个月。超过6个月车辆所有人未将该号牌号码申请使用到本人(单位)新上牌登记的车辆,或因行政区划变更等原因不能继续使用该号牌号码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偿收回,该号牌号码列入小型客车特殊号牌号码动态管理库。
第二十四条 车辆注销登记、车辆转籍、转移登记、变更登记的,按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和省公安厅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统一换发牌照式样和内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小型客车特殊号牌号码公开竞价所得款项(包括违约保证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所属区域缴入市或县(市)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第二十六条 小型客车特殊号牌号码公开竞价佣金由产权交易机构向买受人收取,比例按竞买成交价的5%以下确定,具体收取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管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