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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

时间:2024-05-23 23:44: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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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

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


松政发〔2003〕17号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松原市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已经2003年6月13日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六月三十日

松原市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更加积极、有效、广泛地吸引外资和域外资金,大力实施“工业立市”战略,促进全市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境外与域外资金、资本在总投资中占30%以上,在本市行政区内兴办的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域外投资企业。

  第三条 域外投资兴办的工业生产型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投产之日起,两年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用部分,从获利年度起三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专项用于该企业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 

  第四条 域外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投产之日起,三年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用部分,从获利年度起五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专项用于该企业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

  第五条 域外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创汇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在执行本规定第三条后,凡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全部产品产值60%以上的,企业当年缴纳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部门继续专项用于该企业出口产品的技术创新。

  第六条 域外投资兴办的能源(不包括开采石油)、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社会公益类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5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的全部和第6年至第10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部门专项用于该企业的扩能改造。

  第七条 域外投资兴办的工业生产型项目和社会公益类项目,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域外投资企业的实际情况,投资者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多种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企业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有效期内可依法转让、作价出资、租赁和抵押。

  第八条 域外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土地出让金可分期缴纳。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高新技术企业,土地年租金可按最低标准缴纳。

  第九条 我市企业以自有房地产作价与域外投资者合资、合作的工业生产性项目,符合城市规划,在办理房产过户时,其房产契税由同级财政部门专项用于该企业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

  第十条 域外投资兴办的工业生产型项目、社会公益类项目、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城区改造和开发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费按规定的70%收取;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不含城市供水、集中供热)、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减半收取;房屋初始登记费、施工占道费一律免收;其它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

  第十一条 对域外投资者和域外投资者的配偶、未婚子女给予免费落户,并就地、就近妥善安排子女入学、入托。  

第十二条 对域外投资企业不得随意检查,禁止重复检查和交叉检查,确需检查时须经同级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许可。

  第十三条 对域外投资企业收费时,收费人员应出示由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否则企业有权拒绝交纳。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向域外投资企业进行各种摊派;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域外投资企业提供各种赞助、捐赠。

  第十五条 域外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向同级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软环境治理办公室检举和投诉。对域外投资者的投诉,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受理,并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及时向相关企业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 对积极引进资金、项目和人才的中介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办法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引进域外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工业生产型、社会公益类项目的中介人,由市委、市政府颁发“松原市经济发展特别贡献奖”金质奖章。非本市市民的,由市政府授予“松原市荣誉市民”称号。

  第十八条 对特殊问题可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法灵活处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2月1日《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鼓励投资城区改造和开发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松政发〔2002〕4号)、2002年8月14日《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鼓励招商引资和改善投资环境规定〉的通知》(松政发〔2002〕29号)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1998年1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障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科协)的活动,发挥其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科协是由科学技术工作者组成的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自治区、设区的市、县(市、区)科协由所属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学科的学会(协会)和下一级科协组成。

第四条 科协主要从事社会公益性事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依照科协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和管理内部事务。

第五条 科协应当组织和团结科学技术工作者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基本方针。

第六条 科协应当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对侵犯科学技术工作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科协有权建议有关部门作出处理。

第七条 科协应当开展国内、国际民间学术交流与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际科学技术组织和境外学术团体及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八条 科协应当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科学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协同有关部门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九条 科协应当促进所属学会(协会)与企业的协作,推进企业科学技术开发,推动企业科学技术进步。

第十条 科协应当积极接受政府的委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科学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科协可以接受国家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的委托,推荐或者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学者承担科学技术项目的论证、咨询,参与成果鉴定、自然灾害损失评估、技术标准制定与修改等事务。

第十二条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根据科学技术队伍发展情况和业务开展需要,可以建立科协,并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科协及其所属学会(协会)开展工作和科技活动给予支持。

学会(协会)办事机构所在单位应当为学会(协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并保持专兼职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建立的科协是科协的基层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应当为科协开展工作提供条件,并保持工作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

第十五条 各级科协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对所属同级学会(协会)进行管理、指导和协调;上级科协对下级科协实行业务指导。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科协的建立或者变更,须经同级科协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报上一级科协备案。

第十七条 科协的经费来源:

(一)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行政费、事业费和其他专项经费拨款;
(二)国内外法人、个人或其他组织的资助、捐赠;
(三)团体会员缴纳的会费;
(四)科协依法兴办的企业、事业所得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各级科协的行政费、事业费和其他专项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步增加。

科协的经费支出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主要用于科协章程所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并接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协主管的科学技术馆、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等科学技术普及设施,纳入当地市政建设规划;对科学技术类、科普类报刊、期刊、图书、影视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按有关政策给予扶持。

第二十条 科协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违反前款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其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科协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给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安委办字〔2004〕28号

关于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通过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加强监督执法,促使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并趋向好转。但是进入10月份以后,特别重大事故接连发生,损失极其惨重。

  10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石水镇长岭烟花爆竹厂发生爆炸事故,37人死亡。

  10月20日,河南省郑州煤业集团大平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 148人死亡。

  11月11日,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新生煤矿(已关闭乡镇无证矿井)发生瓦斯爆炸事故, 33人死亡。

  11月20日,河北省沙河市李生文铁矿发生井下火灾事故,灾害波及相互联通的另外4处铁矿,共有 65人死亡。

  11月21日,东航云南公司一架CRJ—200飞机在执行包头—上海虹桥CES5210航班任务过程中发生客机坠毁事故,55人死亡。

  上述事故暴露出一些地方和单位安全制度特别是责任制不落实,监管措施不到位,重效益、轻安全,冒险蛮干,违章操作和“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问题依然存在。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相继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救治伤员,并认真查明事故原因,做好善后工作。同时,要求采取得力措施,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做好近一段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真正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重要的位置抓紧抓好

  当前,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加之临近年末,企业生产任务繁重,群众出游活动增多,安全生产工作面临诸多压力和挑战。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充分认清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时刻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年底工作越是繁忙,越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实际,认真研究加强安全生产的对策,坚决克服畏难情绪和麻痹思想,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执行好、落实好,努力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立即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切实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从现在开始至年底,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立即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此次检查要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相结合,与依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保障制度、强化企业日常管理相结合,既要点面结合,又要突出重点,确保检查取得实效。

  煤矿要重点检查各地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做好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意见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49号)的情况,检查该关闭整顿的矿井是否已经关闭整顿、已经关闭报废的矿井是否还存在非法开采。非煤矿山要重点检查井下安全生产配套设备是否齐全,安全防火设施是否完好,非法小矿是否还存在以停代关和明停暗开的现象。民航系统要重点加强机场、机务和空管环节的检查,加强对飞行、机务等专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强化飞机的维护保障。消防安全重点排查和检查商场、影剧院、歌舞厅、宾馆饭店、网吧、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事故隐患,确保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畅通和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交通运输重点加强对车站、码头、机场以及旅游客运公司、轮船公司和航空公司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交通运输工具带病、超载、超限、超时运营等严重违法行为,严格查禁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旅游系统要重点加强对各类风景名胜区、公园、游乐园及其所属游船、轮渡、缆车、索道等运载工具的检查,达不到安全运行标准的设施设备一律停止运营。烟花爆竹安全要加强生产和销售环节的检查,坚决取缔非法生产的小作坊和销售网点。对其他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建筑施工、铁路、电力、军工、冶金、机械、森工、纺织、农机、渔业和水利等行业以及大中型企业也要精心组织,做好安全检查工作,确保安全生产。

  对这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各地要登记建档,凡能够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并确保整改内容、整改标准、整改措施、时间进度和责任人“五落实”。年底前,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将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情况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做出书面汇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于2005年1月份对各地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抽查。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必须建立健全以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为首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一是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强化日常管理;二是加强培训教育,提高全员素质;三是全面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提升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四是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在严格标准、严格审查的前提下,确保按期完成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未取得许可证的企业该停产、停业的,必须停产、停业;五是要认真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和监控管理工作,摸清和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与分布状况,对存在缺陷和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监控、整改,提高预防和控制事故的能力。

  四、严肃事故查处,严格责任追究

  对今年以来发生的重、特大事故,要加紧结案,并严格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令第302号),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还要进一步加大对虚报、瞒报和漏报事故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惩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

  五、加强领导,形成工作合力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 “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明确责任,强化管理,制定完善各项工作方案;要对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分析,并加强监督考核,确保指标在基层和生产经营单位得到较好落实。各部门要尽职尽责,团结协作,依法加大联合执法工作力度,形成监管合力。要充分发挥全社会的力量,不断强化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等舆论工具,加强对全社会安全防范工作的教育和引导,提高各级领导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提高全民的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和识灾防灾能力。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