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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检查证》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04:40: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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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检查证》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检查证》的通知
1993年2月3日,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
根据部交政法发〔1992〕357号《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的通知》和交政法发〔1992〕825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管理使用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检查证》(以下简称《检查证》)。现将《检查证
》的式样和使用说明发给你们,该证从一九九三年六月一日起启用,请遵照执行。
为了保证统一、规范,《检查证》由部印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核发。请将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运管人员的编制数于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前报部运输管理司。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检查证》的使用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检查证》(以下简称《检查证》)是道路运输检查人员实施检查任务时所必须持有、出示的合法证件。现将使用的有关问题具体说明如下:
一、《检查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统一编号,统一发放。编号首字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数字为五位数。证卡内芯的项目要认真填注,并贴一寸彩色免冠照片,加盖钢印,然后将证卡的塑料封皮热封。
二、《检查证》为两用式。执行检查任务时,可以有两种出示证件的方式,一是将证卡放入《检查证》封皮内亮出证卡正面出示;二是将证卡加铁夹挂在左胸前。
三、《检查证》仅限于交通部门从事公路运输管理的人员使用。该人员调离工作单位时必须将此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四、其它事项详见《检查证》上的“注意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36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36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5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5年2月28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台港澳人员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就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台港澳人员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就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办发[1996]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分别于1994年2月21日和1996年5月1日在全国实施。各地劳动部门都十分重视,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由于这方面的工作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情况比较复杂,为妥善做好工
作,现就两《规定》在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规定,在实施中应分别按两《规定》严格执行。
二、《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和《外国人就业证》是两种不同人员使用的证件,《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应当使用相应印章,不得加盖外国人就业管理印章。
三、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在中国内地投资,按照有关规定,不视为就业,不需办理就业审批手续。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投资企业中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职务的外国人入境前应办理就业许可,入境后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投资企业中担任总
经理、副经理职务的台、港、澳人员入境前免办就业审批手续,入境后到劳动部门直接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1996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