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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在查处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价格违法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的通知

时间:2024-05-21 05:13: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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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在查处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价格违法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的通知

国家计委 监察部


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在查处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价格违法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的通知

国家计委、监察部,2001/0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监察厅(局):

  为及时有效地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保证国家价格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现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在查处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价格违法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查处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价格违法案件,应当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在工作中要互通情况、互相支持,加强协调配合。

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共同立案查处的案件,在案件查清后,应当依照各自职权范围,行政处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由监察机关负责。

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案件,需要监察机关配合的,监察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和支持;认为应当依法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并连同有关证据材料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监察机关查处行政违纪案件,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配合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和支持;认为应当依法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监察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提出监察建议。

五、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查处价格违法案件时,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的行为,可以提请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提出监察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上述要求,对执行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家计委和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拿马共和国政府关于巴拿马共和国驻香港领事机构地位问题的临时安排达成协议

中国政府 巴拿马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拿马共和国政府关于巴拿马共和国驻香港领事机构地位问题的临时安排达成协议


(签订日期1997年7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拿马共和国政府就巴拿马共和国驻香港领事机构地位问题的临时安排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巴拿马共和国驻香港总领事馆改为巴拿马驻香港经济贸易临时办事处(以下简称“临时办事处”)。

 二、“临时办事处”主要职责是临时处理双方在贸易、文化、旅游等领域的交流事务。

 三、“临时办事处”可以巴拿马共和国驻菲律宾马尼拉总领事馆名义行使下列领事职能:
  (一)为驻在国和第三国公民颁发签证;
  (二)办理公证、认证事宜;
  (三)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处理海事事务。
  办理上述事宜时,签发地一律填写马尼拉。

 四、“临时办事处”办公地点、首长寓所和执行公务时使用的交通工具均不悬挂国旗和国徽,其正式函件中均不带有这类标记;“临时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的公用或自用车辆,使用普通牌照;其工作人员不使用领事官衔,不登入外国驻港官方机构名册。

 五、“临时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法律和规定),不得从事与其设立目的和职能不相符的活动。

 六、本安排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六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拿马共和国政府将于此安排期满之前,就“巴拿马驻香港经济贸易临时办事处”的未来地位问题重新进行谈判。
  本安排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日在纽约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巴拿马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秦 华 孙            莱昂纳多·甘
   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        巴拿马常驻日内瓦代表

          关于我与巴拿马就巴驻香港领事机构
         地位问题的临时安排达成协议的备案函

国务院:
  我与巴拿马政府已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日就“九七”后巴驻香港领事机构改为巴拿马驻香港经济贸易临时办事处问题达成协定。现送上协定中、西文文本(均为影印件),请予备案。协定正本已存外交部。

关于保健食品申报受理审批工作的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保健食品申报受理审批工作的公告

国食药监注[2003]266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31号),卫生部原承担的保健食品审批职责划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目前,两部门职责移交工作已经基本完成,经研究决定,我局定于2003年10月10日起开展保健食品申报受理审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卫生部已经正式受理但尚未完成审批工作的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我局将按照原《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等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审批,符合要求的将核发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批件。

  二、由于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改革工作尚未完成,凡新提出的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以及变更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关事项等的申请,均暂时由我局直接受理。在有关保健食品审批管理法规规章以及技术要求尚未修订之前,我局将暂按原规定和技术要求受理和审批。

  申报资料受理单位: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办公室
  地  址:北京市崇文区法华南里11号楼5层
  邮政编码:100061
  电  话:(010)67156056
  传  真:(010)67104873
  联系人:徐 琨
  受理时间:每周一、二、四(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30
  下午1:30-4:30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