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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体育市场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2 09:09: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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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体育市场管理办法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淄博市体育市场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建国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淄博市体育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市场管理,促进和保障体育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山东省体育市场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一)体育竞赛、体育表演;
(二)体育健身、体育康复、体育娱乐;
(三)体育技术培训、体育信息咨询;
(四)体育彩票;
(五)体育中介服务;
(六)体育无形资产的经营开发;
(七)其他体育项目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体育项目,是指国际体育组织认定和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开展的运动项目以及各类民间体育项目。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健康有益的体育经营活动,为全民健身和培育优秀优育人才服务。
第四条 市、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市场管理工作。
公安、物价、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体育市场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五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必要的资金和相应的设施、设备;
(二)有符合安全、消防、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件的体育场地;
(三)体育器材应当符合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规范标准;
(四)有经过专业培训,取得专业资格证书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业务指导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从事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必须按本办法向体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体育经营许可证》或者《临时体育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开办体育场馆和举办大型体育经营活动,还应当经公安机关进行治安或者安全审查。
第七条 申领《体育经营许可证》、《临时体育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组织实施方案;
(三)资金信用材料;
(四)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
(五)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情况的说明;
(六)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体育行政部门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长期性体育经营活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对临时性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在5日内作出答复。符合条件的,发给《体育经营许可证》或者《临时体育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
理由。
第九条 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经批准后经营者不得擅自停办或者改变活动内容、时间和地点,确需停办或者变更的,经营者应当到原审批部门办理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第十条 体育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体育经营者应当持《体育经营许可证》于每个经营年度终了20日内到体育行政部门进行年度审验。逾期未进行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注销其体育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 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实行市、区县分级管理:
(一)全市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和市属及其以上单位、外商独资企业、驻淄部队以及市外单位和个人在本市举办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由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由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从事体育技术培训、体育咨询服务和体育中介服务的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市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颁发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后,方可从业。
第十三条 举办体育竞赛、体育表演经营活动,应当公布体育竞赛、体育表演的时间、地点、项目和参加比赛、演出的团队,并按照体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数额出售门票。
第十四条 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广告,承办单位必须具有广告经营资格或者委托有广告经营资格的广告公司承办,广告内容必须符合广告法的规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发布。
第十五条 体育技术培训应当发布招生简章,招生简章必须注明培训的项目、时间、地点、条件、资质、结果及违约责任。
招生简章应当向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经营和销售体育彩票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申领《临时体育经营许可证》。
第十七条 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必须健康有益,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禁止利用体育项目经营活动从事赌博、封建迷信和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以及其他危害社会治安的活动。
第十八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体育经营的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在执法中必须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九条 体育经营者应当到物价管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明码标价,不得乱收费。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体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0月29日

哈尔滨市个人引荐外资奖励办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个人引荐外资奖励办法

1991年7月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第一条 为鼓励各界人士积极引荐外资,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为本市引荐外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
企业或从事中外合作开发、补偿贸易项目成功的个人,均可按本办法进行
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引荐外资成功,是指引荐人引荐的外资已经全部
注册登记,并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项目已经投产经营。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外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引荐外资的个人,应在引荐前,到市外国投资服务中心领取
《引荐外资登记表》,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条 对引荐外资成功的个人,以引荐外资额为基数,按下列标准
予以奖励:

  (一)引荐外资在二十万和二十万美元以下,或引荐外资在二十万美
元以上投资于国家限制项目的,按千分之一奖励。

  (二)引荐外资投资于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的,二十万美元
以上、二百万美元以下的,按千分之三奖励;二百万和二百万美元以上、
四百万美元以下的,按千分之四奖励;四百万和四百万美元以上的,按千
分之五奖励。

  (三)引荐外资投资于国家鼓励项目的,二十万美元以上、二百万美
元以下的,按千分之二奖励;二百万和二百万美元以上、四百万美元以下
的,按千分之三奖励;四百万和四百万美元以上的,按千分之四奖励。

  (四)本条(二)、(三)项规定的引荐外资数额超过下限、低于上
限的,以下限为基础,每增加二十万美元,奖励金相应增加千分之零点一


  第七条 对引荐外资在五百万和五百万美元以上成功的个人,除按本
办法第六条规定发给奖励金外,市、县(市)人民政府在升级、住房、子
女在重点学校入学、就业等方面予以相应照顾,采取一事一议办法处理。

  第八条 奖励金的金额,按外商实际出资额和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
币计算。

  第九条 对以引荐的外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从
事中外合作开发、补偿贸易项目的奖励金,由中方企业按核定标准发给;
以引荐的外资举办外资企业的奖励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核定标准发给。

  第十条 引荐的外资已经全部注册登记,并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的,
引荐人应向市外国投资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引荐外资成功者奖励金
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引荐外资登记表》。

  (二)被引荐外商签字的证明。

  (三)中方企业签署的证明。

  (四)中方企业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

  (五)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证明。

  第十一条 对引荐人的奖励,经市外资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由中方
企业或同级财政部门兑现应得奖励金的二分之一;其余部分,待企业正式
投产经营后兑现。

  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金或引荐外商资信不好而导致中方
蒙受损失的,追回所领奖励金,并追究本人及有关部门的责任。

  第十三条 与利用外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除引荐亲属投资的以外
,引荐外资在一千万和一千万美元以上成功的个人,市、县(市)人民政
府予以一万元一次性奖励,并在升级、提职、住房和子女在重点学校入学
、就业等方面予以相应照顾,采取一事一议办法处理。

  第十四条 对引荐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资金和引荐境外赠款项目成
功的个人,可参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建设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建设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1996年2月16日,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香港分行:
根据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有关原则规定,总行决定自1996年起,全面试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为基础的贷款规模管理,并制订了《建设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操作规程》。《规程》已经总行行长办公会议和全国建设银行计划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从业务发展需要及调整贷款投向的要求出发,经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对1996年有关贷款安排提出以下原则要求,请各分行在存贷比控制和调度中据此综合平衡,统筹安排:
一、关于国际结算配套人民币贷款。国际结算业务是今年全行业务发展的一个重点,各分行应优先安排其所需的人民币配套贷款。要在总行核定的存贷比中,根据自身国际结算量的增长情况,发放一定比例的人民币贷款,并在季度中间合理利用存贷比的浮动政策灵活调剂,支持国际结算所需的临时流动资金贷款需要,不单独切块安排。
二、关于房地产信贷部自营性信贷。纳入核定下达各分行的存贷比例,由各一级分行平衡安排。从支持房地产信贷业务发展、保持业务优势出发,承认基数,同时各分行核定房地产自营性新增存贷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总行核定分行的新增存贷比例(按核定余额存贷比换算)。因各种原因总行安排支持的房地产贷款,各分行在比例内确无法解决的,总行资金计划部与房地产信贷部协调后,提出专项追加比例建议,经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下达。此外,房地产自营性信贷资金体制,按全行统一的资金管理体制执行。原二级准备金全部并入总行经营调节基金。
三、关于信用卡透支。1996年应争取将信用卡透支余额占信用卡存款余额的比例在1995年的基础上有较明显的压缩,重点是在允许按规定办理正常善意透支的同时,压缩非正常透支余额。
四、关于储蓄小额抵押贷款。各分行可根据开办此项贷款业务的网点数量及其新增储额适当安排。储蓄小额抵押贷款按总行已下发的有关规定管理,发放应力求期限短、周转快,要规范管理,防范风险。
五、各分行按比例新增的流动资金贷款中贴现性质的贷款应达到5%左右,沿海行应争取超过5%。
六、关于储备贷款。总行暂不再下达中央和建贷储备贷款回收计划,收回的贷款由各一级分行安排,用于国家重点和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需要,不得挪作他用或层层下切。
七、关于科技开发、地矿、劳改劳教等专项贷款。已包含于核定下达各分行的存贷比例内,各分行必须在核定下达的比例内按总行下达项目计划保证安排。对不按总行计划安排者,将视情况调减其季度执行存贷比。

附:建设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操作规程
根据商业银行改革和发展要求,我行自1996年起全面试行以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为基础的贷款规模管理。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总原则是:第一,执行国家金融宏观调控政策,控制总量,保证重点;第二,实事求是,承认现状,区别对待,逐步调整;第三,鼓励各行壮大资金实力,按“三性”要求合理配置资金,增强竞争能力。
一、基本方法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基本方法是:统一管理,划分类型,综合定比,按季考核。
统一管理是指由建设银行总行统一执行人民银行核定的比例指标,对人民银行负责;并在保证执行国家重点项目贷款和总行统一经营需要的前提下,对系统内一级分行实行存贷款余额比例管理。
划分类型是指根据辖内各分行的资产负债状况,按照各项贷款占存款的余额比例进行分类,区别对待。
综合定比是指在分类的基础上,根据贷款增量控制目标、若干考核指标的监控考核结果和保证重点、调整结构的需要,综合核定、调整各行存贷执行比例。
按季考核是指按照核定的各行存贷执行比例,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执行结果进行按旬观测,按月监控,按季考核。
二、指标设置与考核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包括考核指标和监控指标两类。随着比例管理的不断深入和完善,将逐步调整、补充指标。
考核类指标包括:
(一)存贷款余额比例:各项贷款余额与一般性存款余额的比例。
(二)借入资金比例:计划借差、系统内借款(人行再贷款)、临时借款、超占汇差资金、拆入资金之和与信贷资产总量的比例。
(三)利息实收比例。
(四)资产盈利比例。
(五)不良贷款比例。
(六)存款市场占比。
监控类指标包括:资产流动性比例、固定资产贷款计划完成率、重点建设贷款到位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拆借资金比例、备付金比例、单个贷款比例及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指标。
考核类指标按季考核,实行动态考核和静态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存贷款余额比例按旬平均余额和季末时点数余额实行双重考核,以上季度考核结果作为下季度调整比例的依据;其他指标按季考核的结果直接纳入调节系数计算,以调节下季度各分行存贷执行比例。监控类指标不直接与存贷比例挂钩,但总行有权根据监控指标执行情况和有关管理要求,在5个百分点范围内调整各分行的存贷执行比例。
三、比例核定与调整
各分行存贷执行比例依下面公式计算核定:
执行比例=现行比例×存款变动系数+新增存贷比参数×调节系数
(一)现行比例是执行季(年)度的上一个季度实际存贷余额比例。计算方法:上季度贷款月平均余额÷上季度存款月平均余额
(二)存款变动系数是存款增长对比例变动的影响程度。它实际是假设在贷款不增加的情况下存款增长使存贷比自然下降的程度。计算方法:上季(年)存款余额÷执行季(年)度预计存款余额。存款变动系数按季测定,一般情况下各分行执行统一的系数。
(三)新增存贷比参数是新增存贷比的变动对存贷执行比例影响的控制参数,它实际上规定了贷款增量。计算方法:执行季度预计新增贷款÷执行季度预计存款余额。新增存贷比参数按季(年)分类测定,不同类型的行执行不同参数。
分类情况见附表1。
(四)调节系数是有关“三性”指标完成情况对执行比例的影响系数,根据借入资金比例、利息实收比例、资产盈利比例、不良贷款比例和存款市场占比5个指标考核结果确定。计算方法:各指标考核结果的相应分档系数的平均值。
1996年调节系数的测定标准见附表2。
总行每年初根据上年度执行结果,测定当年各分行存贷余额比例;每个季度在对上一季度考核的基础上核定下达季度存贷执行比例。
比例调控范围既包括流动资金贷款,也包括固定资产贷款;既包括增量也包括存量。为了体现保证重点的要求,各分行在核定的比例内要首先保证对国家重点项目、中央级大中型项目基建贷款、限上技改、总行安排重点项目新增储备贷款和安居工程贷款的安排。上述贷款安排超过各分行新增贷款30%的部分,总行根据信贷项目计划适时调增各分行存贷执行比。小型建贷项目全额纳入各分行比例范围之内,原则上不再调整,总行特别安排的小型项目在分行比例中确实无法解决的,经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调增比例。目前建贷回收额是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指令性指标,各分行要保证完成总行下达的计划。总行将以年度建贷回收计划为基数,每季依回收计划的四分之一调减各行存贷比。
四、组织机构和部门职责分工
各分行的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为资产负债管理的决策机构。其工作方式以季度例会形式为主。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听取有关业务部门对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执行情况的考核、监测、检查、分析报告,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审批和部署实施下季度存贷执行比例。各分行的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还要负责向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
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资金计划部门。资金计划部门负责综合各部门意见和各分行情况,定期检查和考核比例管理执行情况,核定下达各分行的存贷执行比例;对存贷比例、借入资金比例等相关统计指标进行定期分析、考核;提出组织比例管理运行的有关计划、意见和方案,并向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报告;组织贯彻执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的决策。
信贷、财会、信息、筹资、审计等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的各成员部门根据各自业务分工对相关比例进行考核、监测,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信贷部门负责考核、提供不良贷款指标(或风险度指标),监测固定资产贷款计划完成率、重点建设贷款到位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情况,并提供总行安排的重点项目贷款计划。财会部门负责考核、提供利息实收比例、资产盈利比例指标。筹资部门负责考核提供存款市场占比指标。信息部门负责比例管理各项基础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其他部门根据业务分工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工作。
五、操作程序
(一)年度存贷执行比例核定。每年1月20日前,各部门按分工考核并提供有关指标上年度执行结果以及相关数据,资金计划部门在1月末前根据比例管理的要求制订核定比例的原则和具体方法,测定各行存贷执行比例,经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下达。
(二)季度存贷执行比例的调整核定。各成员部门于每季第一个月份的20日内向资金计划部门提供上一季度的考核、监测结果。资金计划部门据以测算调整各行当季存贷执行比例,报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于当季第一个月内下达执行。重点项目贷款需要调整比例的,由信贷部门及时向计划部门提送重点项目贷款计划,资金计划部门根据对各分行存贷比的考核和信贷部门提供的项目计划,在全行存贷款比例内综合平衡后调整分行的存贷执行比例,报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下达执行。
六、罚则
(一)各分行要严格按比例控制贷款。在季度中间可按核定的存贷执行比适当浮动,上浮幅度一般为1个百分点,没有借差和1996年消化借差的分行可以上浮1.5个百分点,但季末都必须控制在比例内。凡季度末存贷比例超过核定数者,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减次季存贷执行比例2个百分点。
(二)各分行要严格按照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计划在核定的比例内发放。对固定资产贷款计划完成率、重点贷款到位率达不到总行规定要求的,相应扣减下季度存贷款执行比例。对利用流动资金贷款搞固定资产投资的,按有关规定严厉惩处。
(三)各分行要严格防止将拆借资金、同业存放款、财政性存款等列入一般存款科目核算反映。一经发现违规操作或继续搞假表、假数的,除追究行政责任外,视情节轻重相应降低其存贷执行比例、缩小贷款审批权限或恢复限额管理。
(四)对故意违规操作,导致比例严重失控的行,除恢复实行严格的限额管理外,对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责任者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本规程自1996年起执行,解释权在总行资金计划部。
附件:一
分类标准设定表
------------------------------------------------------------
| 类别 | 1类 | 2类 | 3类 |
|----------------------|--------|----------|----------|
| 分类标准% | | | |
| |60以下|60--69|70--79|
|(按存贷余额比例划分)| | | |
------------------------------------------------------------
--------------------------------------
4类 | 5类 | 6类 |
----------|----------|------------|
| | |
80--89|90--99|100以上 |
| | |
--------------------------------------
附件:二
1996年调节系数标准测定表
----------------------------------------------------------
| | 1档 | 2档 | 3档 |
|----------------|----------|------------|----------|
| 指 标 | 1.20| 1.10 | 1.00|
|----------------|----------|------------|----------|
|1.借入资金比例|<=0% |<=10% |<=25%|
|----------------|----------|------------|----------|
|2.利息实收比例|>=95%|>=85% |>=75%|
|----------------|----------|------------|----------|
|3.资产盈利比例|>=1% |>=0.5%|>=0% |
|----------------|----------|------------|----------|
|4.不良资产比例|<=4% |<=7% |<=10%|
|----------------|----------|------------|----------|
|5.存款市场占比| | | |
| |>=27%|>=23% |>=20%|
| (余额) | | | |
----------------------------------------------------------
--------------------------------
4档 | 5档 |
--------------|--------------|
0.90 | 0.80 |
--------------|--------------|
<=35% |>35% |
--------------|--------------|
>=65% |<65% |
--------------|--------------|
>=--0.3%|<--0.3% |
--------------|--------------|
<=15% |>15% |
--------------|--------------|
| |
>=16% |<16% |
| |
--------------------------------
|(举例说明)|
深圳分行11月末借入资金比例为0,对应第一档系数是1.2;实收利息比例为65%,对应第四档系数是0.9;资产盈利比例为1.87%,对应第一档系数是1.2;不良贷款比例为14.30%,对应第四档系数是0.9;存款市场占比26%,对应第二档系数为1.1。
依此计算调节系数为:
(1.2+0.9+1.2+0.9+1.1)÷5=1.06
附件:三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考核指标计算口径及存贷比计算公式说明
一、主要考核指标的计算口径
(一)存贷余额比例。即各项贷款与一般性存款余额之比。
季度内旬平均余额=9个旬末时点余额之和÷9
季末时点存贷比=季末各项贷款余额÷季末一般存款余额
数据来源:传输的会计总帐或信贷旬报。
其中各项贷款、一般存款以信贷统计口径计算。
(二)借入资金比例。即借入资金之和与信贷资产总量之比。它反映了各分行信贷资金平衡能力及消化借差的情况。
借入资金=累计借差额度(结转借款)+系统内借款(人民银行再贷款)+临
时借款+超占汇差+拆入资金
信贷资产=各项借款+长、短期投资+外币占款+国债买卖+外汇买卖
+准备金+备付金+现金+固定资产净值+在建工程
数据来源:资金部门台帐及信贷月报。
(三)利息实收比例。即当期实收贷款利息与应收贷款利息之比。它反映了贷款利息回收和贷款质量状况。
简易计算方法:(贷款利息收入--应收利息当年增加额)÷贷款利息收入。
数据来源:财务报表和信贷月报。
(四)资产盈利比例。即总利润与总资产之比。它反映了各分行总资产的获利能力。
总资产=各分行季末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额--存人民银行财政存款
数据来源:财务报表和资产负债表。
(五)不良贷款比例。即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帐贷款之和与贷款总额之比。主要反映了各分行的贷款质量状况。
数据来源:信贷部门提供。(或综4表)
(六)存款市场占比。即各分行一般性存款余额占当地五家商业银行各项存款余额的比重。它反映各分行存款所占市场份额。
数据来源:筹资部门提供。(或综16表)
二、存贷比计算公式说明
存贷执行比例=现行比例×存款变动系数+新增存贷比参数×调节系数
(一)现行比例即按规定口径计算的上个季度实际存贷余额比例。
(二)存款变动系数是随存款增长而压缩现行存贷比的系数。即假设在贷款不增加的情况下存款增长使存贷比自然下降的程度。计算方法:上季存款余额÷执行季度预计存款余额。
简化公式:1÷(1+存款增长率)
(三)新增存贷比参数是分类设定的新增存贷比对存贷余额执行比例的控制参数。即按照贷款增量控制目标换算的余额存贷比。计算方法:执行季度预计新增贷款÷执行季度预计存款余额
简化公式:新增存贷比×存款增长率÷(1+存款增长率)
(四)调节系数是“三性”指标执行结果对存贷比例的影响系数。即根据五项考核指标的考核结果控制新增存贷比进而影响余额存贷比的系数。计算方法:各指标考核结果的相应分档系数的加权平均值。
简化公式:五个指标相应分档系数之和÷5
〖举例说明〗
假定某行存款按30%增长,新增存贷比设定为29%,调节系数测定为1.02,则该行
存款变动系数=1÷(1+30%)=0.7692
新增存贷比参数=30%×29%÷(1+30%)=6.692%
该行存贷执行比例=现行比例×0.7692+6.692%×1.02
新增存贷比的参考值由下面公式得出:
当实际存款增长25%时:
新增存贷比参考值=(执行余额比×(1+25%)--现行余额比)
÷25%
当实际存款增长30%,32%,35%时依此类推。
每个季度核定存贷比时,根据总量控制目标和上季执行结果,相应改变存款增长率,新增存贷比及调节系数的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