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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贷消费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对策/饶世权

时间:2024-07-06 05:52: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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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贷消费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对策

饶世权

(西南交通大学 成都 610031)
【摘要】信贷消费作为扩大内需,拉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目前存在着消费者对信贷消费缺乏安全感、信贷消费条件苛刻、机会不均等等诸多问题,因而,信贷消费发展并不令人满意。要消除信贷消费的这些障碍,必须加强信贷消费的法律规范,建立信贷消费之债权让与制度、个人破产制度、格式合同监管制度、信用评价与监控制度、信贷消费机会均等制度。
【关键词】 信贷消费;消费安全; 个人破产; 信用监控; 机会均等


何谓信贷?金融学认为,信贷是体现一定经济关系的不同所有者之间的借贷行为,广义的信贷即银行信用,是债权人贷出货币,债务人按期偿还并支付一定利息的信用活动,它包括商业银行存、放款、结算等各项资产负债业务。狭义的信贷仅指银行贷款[1]。这一定义显然过于狭窄。《简明大不列颠百科全书》则认为,信贷是一方(债权人或放贷人)向另一方提供商品、货币、服务和有价证券,另一方(债务人或借款人)依约定偿还的交易行为。这一定义比较全面地概括了“信贷消费”之“信贷”。因此,信贷消费是经营者一方向消费者提供为生活目的之需的货币、商品、服务或有价证券,消费者依约定时间、方式迟延偿还货币的消费交易行为。因此其既包括金融机构向消费者放发的消费信贷,也包括其他经营者的赊销。从时间上来看,包括不定期付款和分期付款。就信贷消费的法律关系而言,主体一方是经营者,包括商业银行、零售商、服务提供者、其他商业性金融机构等,另一方是消费者;其客体是货币。信贷消费具有信贷性、债性、信用性、国家干预性、宏观调控性等特性。?信贷消费作为启动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至今并未产生预想的效果,究其原因是我国信贷消费存在诸多问题,消费者不敢、不能或没有机会信贷消费,因此,加强信贷消费立法,从法律上消除信贷消费的障碍,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目前我国信贷消费存在的问题?
信贷消费在我国刚刚产生,无论是经营者还是消费者,对信贷消费都知之甚少,几乎毫无经验,因而出现了诸多问题,主要的问题是:?
1、消费者对信贷消费缺乏安全感?
消费者在消费商品或服务时,面临着多种风险,如生理风险、金融风险、功能风险、心理风险。消费者自然想让风险最小化。但是,因为信贷消费作为一种新的消费交易行为,大多数消费者对此毫无经验可言,因而,进行这种购买带有更大的风[2]。其次,提供信贷消费的经营者比较复杂,除对诸如国有商业银行外,消费者对其他经营者(如零售商等)的资信知之甚少,甚至一无所知,因而,对经营者存在不信任感;再次,随着经济转型,改革的深入,人们原有的一些福利在调整,而且医疗改革、教育改革等多种涉及人们切身利益的改革未来发展形势不明朗,预期消费中不可知因素太多。加之职业的不稳定性加剧,一量收入减少,发生支付不能,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如生存权能否得到保护?多大程度的保护?诸如此类的问题没有明确。最后,信贷消费合同一般是由在经济方面具有绝对优势地位的经营者事先拟定的格式合同,其可能将预定的合同条款强加于消费者,从而排除双方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的可能性。经营者完全可能利用格式合同处心积虑地保护自己的权利,而可能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诸多因素使消费者对信贷消费产生不安全感,感到风险太高,毕竟消费安全是消费者关心的首要问题,“如果感到风险很高,消费者自然不会购买。”[3]?。
2、信贷消费条件太苛刻?
对于消费者来说,我国目前信贷消费条件太苛刻,一是信贷消费付款期限较短,小汽车一般为一年,住房按揭一般是10~20年,最长的也仅30年。这要求消费者必须有高收入,以北京市为例,目前能够享受信贷消费的知识分子大多是公司或行业内的高薪者,其家庭月收入多在5000元以上,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每月近2000元的还贷费让他们有心无力[4]?。以成都市为例,目前一般家庭的月收入1200~1500元,要支付上千元甚至数千元的信贷款是不可能的。仅此条件就将绝大多数消费者排除在信贷消费之外,无怪乎信贷消费难形成规模,从而拉动经济发展,另外还有诸如职业、年龄,甚至户籍等条件限制。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1) 我国至今并未建立起完善的个人信用评价和监控制度,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信用存在担心;(2) 经营者惧怕提供周期更长的信贷,总希望能尽快地收回债权。以住房按揭为例,我国目前最长的也仅30年,而发达国家在十五年前就推出了长达140年之久的住房按揭。有人认为是因为我国消费者收入太低,实质上,收入高低只是相对于信贷付款而言,如果周期更长,相应的定期支付的还贷款也就越少。?
3、信贷消费机会不均等?
信贷消费机会均等是指消费者在同一信贷消费条件下,享有同等的获得信贷消费的机会。这是法律平等、公平价值在信贷消费问题上的体现。其中的信贷消费条件根据信贷消费的特征,只能以消费者信用、偿债能力为依据。而目前我国信贷消费存在的机会不均等,主要是全国性或地方性的信用监控制度未建立起来,对不同户籍、职业、年龄等的消费者的信用难以长期持续监控,经营者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常常还将职业、年龄、户籍等作为信贷消费条件,从而造成不同职业、年龄、户籍的消费者享有的信贷消费机会不同,如成都市一些银行规定,教师可以不需担保而贷款2万元;1999年末,成都市一些银行暂停对外地人的住房按揭。此外,信用评价不科学,信贷消费条件不公开等因素,也使消费者可能受到歧视,且无申辩机会。
二、我国信贷消费的法律对策
加强信贷消费立法是消除我国目前信贷消费市场存在的问题的基本对策,这是由法的功能所决定的。通过立法,应当建立健全下列一些主要的法律制度。?
1、信贷消费之债权让与制度?
债权让与,即债权人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5]。近代各国民法均承认,债权原则上得为让与。我国《民法通则》191条也规定债权人可转让债权,但该条要求经债务人同意。《合同法》第79条则规定,债权人可以自由地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我们认为,信贷消费之债权转让,应当与一般之债权转让有所不同,其一是受让人资格应作限制。因为信贷消费之债的关系乃建立在双方当事人的信用的基础上,因而应当保护债务人不因债权人将债权转让于他人蒙受交易便利或交易安全之损害,否则,会增加交易成本,必然会降低消费者对信贷消费的安全感。因此,受让人应当是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金融公司等),因为金融机构布局、交易规则、资信等都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和保证交易安全,可以消除消费者对信贷消费的不安全感。但是如果债权人、受让人的债权得不到保护,那么,其就不愿转让债权,因此还必须对转让方式予以限制,一种是金融机构间债权的转让与继受,双方根据持有债权的时间合理公平分享利益和风险;第二种是贴现,即提供信贷消费的零售商等非金融机构,将信贷消费票据(这里指广义的票据)或合同予以转让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低于票据或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将货币兑付给转让方。这个比例即为贴现率。这两种转让方式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从而使债权人乐意转让债权,而不致于对消费者强行索债;同时由于债权人可随时将债权转让而收回资金,因此,也愿意提供更长期的信贷,有利于降低信贷消费条件和成本。
2、个人破产制度?
个人破产指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按照破产程序,在保留他和他所供养人的生活必需费用和必要的生活用品情况下,将其财产拍卖,按一定比例分配给债权人的一项法律制度。破产制度的社会意义在于维护民事流转与商事交易的安全;对债务人而言,可以保护债务人,保障债务人及其所供养人的基本生活,同时,可以使诚实而遭遇不幸的债务人从债务的深渊中解脱出来,去创造一个新的生活。因而日本法把破产法称之为“更生法”,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而言的。正因为如此,个人破产制度可以鼓励消费者信贷消费。但是,如果经营者的利益得不到保护,那么经营者将不愿提供信贷消费或提高信贷消费条件以阻碍信贷消费,因此,个人破产制度还必须保护债权利益。实际上从债权人角度来说,个人破产制度“可以使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人不得不倾其家产、尽其所能,切实承担起偿债责任,克服那种拍拍胸脯‘要钱没有,要命一条,不要拉倒,一笔勾销’的社会现象,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可能地得以实现。”[6]但从我国目前来看,由于个人信用监控制度不完善,市场经济不成熟,个人对自己信用的轻视,对恶意信贷消费、破产欺诈立法和执法的不完善,为了使经营者提供信贷消费的积极性不受到遏制,平衡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应当强化立法和执法,加强对恶意信贷消费、破产欺诈的查处,并且将恶意信贷消费、破产欺诈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追诉时效延长至4~10年。
3、格式合同的监管制度?
为防止经营者利用格式合同损害消费者利益,各国法律建立了对格式合同的监管制度。主要有三种体制,一是对格式合同条款的审查制度,此方式旨在事前预防;二是对格式合同的监督制度,这种方式强化对整个交易过程的监督;三是由专门机关统一制定一些普遍适用的格式合同条款,这种方式也旨在事先预防。这些监管方式“有利于克服狭隘的个人利益和部门利益的局限,保证一般契约条款的公正性。”[7]我国合同法对格式合同作出一般规定,但未规定监管制度;而一些特别法,如《保险法》则规定采第三种监管体制。实际上,单纯的事前预防是不够的,应将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救济结合起来。因此,将第三种体制与第二种体制结合起来,作到对重要的格式合同条款由专门机关统一制定,对所有格式合同由相应的机构进行日常监督。同时,在相应的机构中,必须要有相当数量的消费者代表,才能保证所有格式合同的公正性,及时纠正对消费者不公正、不合理的条款,确保信贷消费安全。
4、建立科学的信用评价制度和信用监控制度
消费者的信用评价可采用等级制或得分法。但无论采用哪种方法,要公平地评价和长期持续监控消费者的信用,首先应当建立科学的信用评价系统。评价系统应包括下列因素:消费者的职业状况、收入状况、银行帐户的大致数额和地点、赊帐或其他债务、付帐习惯、婚姻状况、诉讼、交易记录及品质、习惯、道德等因素。还应当确定这些因素彼此间关系,在评价系统中的权重等。其次,建立专门机构评价监控和经营者自己评价监控体制。专门机构是独立于特定经营者的信贷消费服务机构,它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是经营者与客户或用户)的关系,它根据客户的要求提供信用报告而获得酬金。经营者自己评价与监控则由经营者根据自己的评价系统和方式来评价和监控。再次,建立合理的信息收集程序制度,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专门机构信息收集一是自行调查,如采访邻居、朋友、同事以及调查过去交易记录等;二是与客户形成互动关系,客户将消费者的有关交易信息提供给专门机构,专门机构将对消费者的评估结论和监控情况提供给客户,客户再把有关信息提供给专门机构,如此循环。经营者的自行评价与监控一般都根据过去经验的统计,或作主观评估。在合理程序中必须建立对消费者的不利信息通知制度,也就是在消费者的信用报告中,如果某些信息(包括过时信息)对消费者不利,可能会对信用评价结论产生不利影响,则应将这些信息通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权对其作出解释或予以纠正。专门机构的评价与监控是通过大量客户与机构长期持续互动,从而占有大量的动态信息,对任何消费者的评价系统标准相同,因而评价结论更公正,保证不出现歧视。经营者的自行评价与监控的信息来自自己与消费者的交易记录,信息占有量较少,且可能不持续,因而评价的科学性很值得怀疑。因此,应当建立全国性或地区性的专门机构作为消费者信用评价与监控的重要制度。通过科学的评价与监控制度,可以对消费者的信用作出公正评价,从而消除经营者对消费者信贷经营的担心和确保消费者信贷消费机会均等。?
5、.信贷消费机会均等制度?
为保证信贷消费机会均等,应当建立公平的信贷消费条件,提供信贷消费的经营者关心的是消费者信贷能否顺利得到偿还,而保障消费者清偿债务的是信用和清偿能力。因此,信贷消费条件主要以消费者的信用和清偿能力为条件,而不得以性别、学历、种族、宗教、民族、肤色、年龄、婚姻状况、户籍等作出歧视性规定。美国的《信贷机会均等法》、《B条例》对此作的明文规定,可资我国借鉴。其次,信贷消费条件应公开。“阳光是最好的杀毒剂”,公开信贷消费条件,可以监督信贷消费条件是否有歧视性条款,同时建立消费者的申诉制度,如果消费者认为自己受到歧视,有权向有关组织或机构提出申诉,直至诉讼。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通过立法,建立信贷消费之债权让与制度、个人破产制度、格式合同监管制度,消除消费者对信贷消费的不安全感。建立对破产欺诈和恶意信贷消费民事诉讼时效延长制度,信贷消费之债权让与制度,科学的信用评价和监控制度,使经营者愿意提供更长期限的消费信贷,降低信贷消费条件和交易成本。建立科学的信用评价制度和监控制度,信贷机会均等制度,消除信贷消费机会不均的障碍。从而使大多数的普通的消费者敢于并且有机会、有可能获得信贷消费,信贷消费才可以逐渐成为规模,真正拉动经济增长。

参考文献
[1]娄祖勤.《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广州:广东经济出版社,1999年出版,P1~2;
[2][3](美)J.布莱思.《消费者行为学》,北京:中信出版社,1999年出版,P39、39;
[4]张玉玲,李晓露.“知识分子眼中的‘信贷消费’”,载《光明日报》,1999年8月23日第6版.?
[5]王家福.《民法债权》,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出版,P69.
[6]曹思源.“论现行破产法的修改”,载《经济法学、劳动法学》,1999(4);
[7]李昌麒,许明月.《消费者保护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出版,P272.

电子文件的特点及管理

于泽昕


  随着我国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计算机越来越广泛地被应用于人类社会活动的方方面面,产生的电子文件也越来越多。电子文件是指能被计算机系统识别处理,按一定格式存储在磁带、磁盘或光盘等介质上,并可在网络上传输数字代码序列。由于电子文件的传输快捷性、可复制性等优点,使得无纸化办公成为现实,这就给档案管理工作提出了一个新的课题。档案管理如何适应信息化时代的步伐,做到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发展,已成为当前档案工作者需要不断加以关注和研究解决的新问题。

一、电子文件的特点

  1、操作方便,简单易行,自动分类组合,便于管理。传统的档案管理模式是,档案由文书处理部门立卷,档案业务部门接收,文件一年一归档。传统的档案管理十分注重档案的整理分类。因为是手工检索,需要整理清楚,分类精细,将每份文件归人相应的类别和合适的案卷,便于日后检索。分类和组卷花费了档案人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在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中,文件与档案的界限已不复存在。文书处理人员、业务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共享一个办公信息管理系统,电子文件一旦形成,可以马上储存,随时归档。有关部门既可以将应归档的电子文件的最终版本经过整理,按档案部门归档,也可将在日常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直接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随时传输到档案部门,档案部门再根据归档的要求,及时将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信息下载或刻录到光盘等载体上记录下来,转化为电子档案。

  2、容量大,何种小,节省库房存储空间。传统的纸质档案需庞大的库房和装具来进行存放和保管,而电子文件载体所容纳的信息量是纸质档案所无法比拟的。在保管上,它可以大大节省档案装具和库房空间,降低保管成本。

  3、检索快捷,提高档案利用率。利用者要借阅纸质档案,必须到档案室或档案馆办理借阅手续,借阅后如需复制档案,还需办理审批手续。在办公造化系统中,储存电子文件的信息数据库是档案部门与办公业务部门共享的,用户可通过办公室的电脑在档案部门的网络上直接查找并选择档案信息,并可方便地复制存储方便快捷。

二、电子文件对档案管理的影响

  电子文件能在通信网络上迅速地进行传递;它的利用不受时间和距离的影响,可共享,但它不再具有纸质文件的直观性,需要借助计算机等数字设备才能阅读、处理,并且它的保管上对环境的温湿度、防磁性等要求也很高,使其在诸多方面对档案管理产生了影响。

  1、改变了原有的管理对象、流程和方法。电子文件材料由拟稿者直接输入磁盘,并可在磁盘上进行修改加工,一旦贮入办公信息数据之中,即由档案、技术人员所共享,这就使文件材料与档案之间不再有明显的界限。可随时产生,随时更改,归档时,必须以磁盘或光盘的形式移交,归档范围也不能只是“办理完毕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还应包括该文件的读取软件甚至操作系统。

  2、改变了分类方式。鉴于电子文件信息与载体的可分离性,档案的实体分类整理将被概念分类整理所取代。这是因为实体分类的结果仅能体现一种属性联系,这种单线排列的方式是手工操作管理档案的需要。但在电子文件的环境中,文件的形式循征和内容循征都已经发生了变化,电子文件材料可以通过计算机系统进行迅速、有效、多角度的整合,不再需要像纸质文件那样进行繁重的实体分类整理。不同的用户可以根据不同的需要,利用办公造化系统对电子文件进行自由组合分类整理。

  3、改变了鉴定的内容、标准和方法。由于电子文件的保存价值同时取决于其自身价值的可读性,其鉴定的方法、内容、标准均将发生变化,原有的档案价值理论分析范围也将随之扩大,电子文件的读取软件甚至操作系统均被列入分析范围。传统的档案价值鉴定要求根据文件的凭证价值和参考价值确定保管期限,而电子文件一方面由于制作方便,将产生比以往更多的文件,另一方面由于用户的需要,信息和将会不断地修改和补充,故而很难对其划定固定的保管期限。再加上目前电子文件的凭证价值尚无法律保证,其鉴定、管理方法亦无定论。

三、加强电子文件管理的主要措施

  1、解决好电子文件的保存问题。电子文件的载体材料是磁性物质和光盘。磁性物质极易受外磁场影响而导致退磁、消磁,光盘是利用激光进行信息存取的,它由盘基、记录介质和保护层等部分组成,而目前光盘常用的记录介质不稳定、易氧化、易与碱溶液发生反应。所以要长久保存电子文件,需要定期进行复制,以防止信息损失。

  2、建立电子档案。目前,正处于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并存的过渡期,认真做好归档的电子文件的技术处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新型电子文件材料的归档势在必行,要求档案工作者必须深入到现行文件工作领域,从保护电子文件的原始信息入手,通过技术处理,将已归档的电子文件改为“只读性”文件,即只能读不能写的不可更改的文件,从而识别和保护电子文件的原始结构,保证电子文件的可靠性。

  3、提高电子文件管理人才的业务素质。面对调整发展的信息时代,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拓宽知识面、优化知识结构,既要具备档案管理基础知识,熟练地掌握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又要熟练掌握微电子技术、电子计算机软硬件技术、数字通信技术等,努力尤为适合信息时代发展的复合型人才。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秦政 [2005] 1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秦皇岛市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八月十五日


秦皇岛市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食品安全事件发生,严肃追究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相关责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秦皇岛市境内从事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在责任制的基础上,对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主要领导为本地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本地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法人代表为本企业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指对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造成严重或者具有潜在严重危害的重大食物中毒事故;食用感染疫病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引发或可能引发重大食源性疾患;食用被污染的食品引发或可能引发严重的传染病爆发与流行,以及食物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生产、流通、消费等过程中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引发或可能引发严重食源性疾患的事件。
(一)一次事故造成3人(含3人)以上死亡或者中毒人数100人(含100人)以上并出现人员死亡的;
(二)在自然灾害情况下,出现食物中毒死亡、或者中毒人数50人(含50人)以上的;
(三)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加工的产品其卫生指标长期严重超标,产品数量较大且大批流入市场,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构成威胁,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形成大规模制售假冒伪劣食品集散地或已被取缔的市场又死灰复燃,有关部门视而不见,严重失察的;
(五)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等伙食团体单位或全市、全省、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被《河北日报》、《河北电视台》等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的群体性食品安全隐患,地方政府失察,相关责任部门玩忽职守的;
(七)食品安全事故影响范围跨行政区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有上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对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相关监管部门实施失察问责,并追究食品企业责任人的责任。对于食品企业责任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对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相关监管部门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相关单位写出书面检查,并取消当年评先资格。
(一)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措施不当,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二)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不主动,工作落实不到位,对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没有及时查处的;
(三)食品安全事件未按规定及时报告,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
(四)消费者申诉举报案件和上级交办的案件查处不及时或查处不力的;
(五)对查处的食品安全案件,应当向有关部门移送而未移送,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或者拒绝、拖延提供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扰对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追究,违反本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各级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十条 涉及到对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谁主管,谁处理”的原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秦皇岛市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