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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税收协定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有关问题的公告

时间:2024-07-04 06:10: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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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税收协定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执行税收协定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2号


  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一些双边税收协定或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列有专门的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按照税收协定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规定,来自缔约对方的教师和研究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在中国享受规定期限的免税待遇。现将执行税收协定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除税收协定另有明确规定外,税收协定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仅适用于与中国境内的学校或研究机构(简称境内机构)有聘用关系的教师和研究人员。聘用关系是指相关教师或研究人员与境内机构间签有聘用合同,或虽未有明确的聘用合同,但其在境内机构担任职务并且实际从事的教学、讲学或研究活动的内容、方式、时间等均由境内机构安排或控制的情况。
  凡与境内机构没有上述聘用关系,而以独立身份或者以非境内机构的雇员身份在中国境内从事教学、讲学或研究活动的人员,以及受境外教育机构的指派为该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机构的合作项目开展相关教学活动的人员,不适用税收协定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的规定。上述合作项目指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机构以各自名义合作开展的相关教学活动项目,不包括中外教育机构联合在中国境内成立的独立教育机构。
  二、税收协定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规定的教学、讲学或研究包括按照聘用单位要求在境内外进行的各种教学、讲学或研究活动,以及在承担教学、讲学或研究活动的同时,承担的相关规划、咨询和行政管理等活动。但不包括仅从事规划、咨询和行政管理的活动。在承担此类规划、咨询和行政管理活动中偶尔从事的讲座活动不应视为承担了教学、讲学或研究活动。
  三、上述境内机构应限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中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适用范围的通知》(国税函[1999]37号)规定的范围。
  四、除双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达成的共同意见另有规定外,税收协定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规定的停留期或免税期仍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来自同我国签订税收协定国家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86]财税协字第030号)的规定计算。
  五、来自缔约对方的税收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规定待遇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及其相关规定办理备案报告手续。不能适用税收协定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规定的所得,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适用税收协定其他条款(如独立个人劳务条款、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等)。
  六、本公告自所涉及税收协定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生效执行之日起施行,对公告生效前已做处理的事项不予追溯。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决定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台市人民政府令



政府令〔2012〕第2号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决定》已经2012年4月11日市政府第五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刘大群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决定



  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强化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进一步优化我市发展环境,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以2010年市政府公布的《邢台市市本级行政职权目录》(市政府令〔2010〕第8号)中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为基准数,对市本级行政审批事项再次进行了全面清理与规范。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对法律规定由县级以上政府或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的事项,按照属地管理、简政放权、执法重心下移、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原则,凡能由下级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的,市本级一律停止。

  二、对多年来未发生过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确定为暂停项目,一旦需要行政审批,可报市政府同意重新启动。

  三、对属于行政机关之间、上下级单位之间的行政监管、部门只接收、转送申请的,以及属于行政确认、事后监管的事项,一律确定为转变管理方式项目。

  四、凡是国家和省明令取消或没有法律依据的,一律取消。

  五、确定260项行政审批事项继续有效,形成《邢台市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以下称《目录》)。

  凡未列入本《目录》的部门和单位,均不具有行政审批主体资格,一律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审批管理活动;凡未列入本《目录》的行政审批,一律不得再行使,更不得擅自创设和增加;凡属市政府的行政审批职权,除市政府专门授权外,具体承办部门在实施过程中,必须报市政府批准;严格落实行政职权长效动态管理规定,凡新颁布、修改或废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因机构、职能调整等因素,涉及增减或变更的行政审批事项,相关部门应及时对审批项目及办理流程图作出调整,报市政府审查同意后公布实施。

  2010年11月15日,市政府公布的《邢台市市本级行政职权目录》(市政府令〔2010〕第8号)中有关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内容同时失效。



附件下载:

邢台市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jpg

http://www.xingtai.gov.cn/zwgk/zfwj/zfl/201205/t20120504_60268.html


关于继续开放铁路建设市场的通知

建设部 铁道部


关于继续开放铁路建设市场的通知



建市[2006]8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各铁路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中铁建设投资公司、中铁集装箱公司,各铁路公司:

  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任务。铁路建设市场的开放,有利于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有利于完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体系,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为加快实现符合建筑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资质改革目标,适应铁路建设需求,建设部和铁道部决定,继续开放铁路建设市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铁路建设市场开放的范围

   在2004年12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开放铁路建设市场的通知》(建市[2004]234号)基础上,对铁路建设市场的设计、施工、监理业务范围继续开放。

   1.设计。同时具有甲级公路(公路、特大桥梁、特大隧道)和城市轨道交通设计资质的设计院,可以从事时速200km以下普通铁路设计工作;具有城市轨道交通设计资质的设计院,可以从事时速160km以下普通铁路设计工作;具有甲级水运(港口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院,可以从事铁路集装箱结点站设计工作;具有甲级电子通信广电(通信工程类)设计资质的设计院,可以从事铁路通信设计工作。

   2.施工。具有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矿山、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比照铁路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承担铁路工程施工,可以参加铁路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投标;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仍然可以参加铁路大型站房工程投标。

   3.监理。具有甲级电力(输变电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可以从事铁路电力专业监理工作;具有甲级通信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可以从事铁路通信专业监理工作;具有甲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仍然可以从事铁路大型旅客站房和房建专业监理工作。

  二、有关事项

  1、本次准许进入铁路建设市场的设计、施工、监理企业,按照上述可以从事的业务范围,比照铁路同等级别资质参与投标。

  2、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要研究熟悉铁路建设市场规则和管理制度,加强对铁道行业标准及规范的学习。

  3、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