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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外商投资企业工资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6-24 04:07: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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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外商投资企业工资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鞍山市外商投资企业工资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4月30日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八十号)


  《鞍山市外商投资企业工资收入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十二届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指导外商投资企业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收入水平,正确处理内部分配关系,规范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办法,促进工资收入合理、适度的增长,根据《劳动法》和劳动部《外商投资企业工资收入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副董事长、正副总裁或正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参与日常管理的主要管理人员。
  本办法所称实得工资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全部工资性收入。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成立时的平均工资水平,由董事会按照不低于当地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凡属于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范围规定》的支出,必须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支付,企业应如实记录工资总额使用情况,开户银行有权进行监督。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要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根据本办法和企业实际情况,由董事会或通过企业集体协商确定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应在企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
  外商投资企业平均工资水平的增长,应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的变化情况,参考当地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工资指导线等,通过企业集体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确定。


  第七条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没有外方高级管理人员参与管理或外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收入不由企业支付的,其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实得工资收入管理办法。


  第八条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方高级管理人员的收入由企业支付的,其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名义工资与实得工资收入管理办法。


  第九条 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名义工资由企业董事会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比照外方高级管理人员工资收入水平确定。


  第十条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实得工资收入由中方投资单位商中方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企业内部工资制度、工资标准和本企业劳动生产率、资本收益率、实现利润等经济效益指标以及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在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没有达到设计经济效益之前,其实得工资不超过原工资一倍;达到设计经济效益后,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中方职工平均实得工资的三倍;对有突出贡献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提高。


  第十一条 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名义工资与实得工资收入的差额部分,经主管财政部门同意,百分之四十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百分之六十留给中方原企业,用于中方原企业补充职工的社会保险、职工福利和住房基金,并由中方原企业工会监督使用。


  第十二条 未在企业担任实职的正副董事长、董事不得从该企业领取任何工资性收入。
  中方正副董事长、董事由中方投资单位按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国有财产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考核、监督和奖惩。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总额、平均工资、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的工资收入报中方投资单位、中方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其中,外方人员的工资收入部分单列。


  第十四条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名义工资和实得工资收入管理办法的,按实得工资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劳动工资统计,并向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统计部门报送劳动工资统计报表。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资收入管理与本办法不符的,要按本办法进行调整,并补办有关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对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中外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甘政发〔2003〕38号 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

   为了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历史性机遇,吸引国内外的资本、技术、人才参与甘肃开发,加快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除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公室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等国家政策外,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甘肃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税收和财政优惠政策
  (一)对设立在甘肃境内临夏回族自治州、甘南藏族自治州以及张家川、天祝、肃南、肃北、阿克塞等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关闭和限制的产业、企业外,以2001年到2010年,由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内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
  (二)甘肃境内的内资企业被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且当年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经财政部门批准,由受益级财政在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中给予一定的补助。
  (三)对省级重点建设项目,除证照费、工本费外,减免在规划、消防、施工审批过程中的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指导性定价的收费按下限收取。
  (四)对投资兴办的供排水、垃圾处理等环保和公益性项目,收费标准暂时不到位的,允许同级人民政府采取适当的方式给予补贴,直到收费标准到位时取消。
  (五)鼓励国内外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来甘肃投资兴办民营科技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决定》(甘政发〔2000〕30号)文执行。
  (六)经省级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共同认定,以科技风险投资为主的省内科技风险投资公司,从获利年度起,报财政部门批准,5年内由受益级财政在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中给予一定补助。
  (七)鼓励国内、国外企业与甘肃境内的科研机构合作。科研机构与企业合作成功并转制为独立核算的科技型企业后,经财政部门批准,在2004年底前由受益级财政在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中给予一定补助。
  (八)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经财政部门认定后,可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
  (九)鼓励跨国公司、外商、外资企业及省外投资企业兼并或收购甘肃境内企业。企业被兼并后,不论被兼并企业是否仍然具备纳税人条件,被兼并前尚未弥补的亏损,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允许用其以后年度与被兼并企业资产相关的经营所得,在合法弥补期限内税前继续弥补。
  (十)托管、租赁、承包甘肃境内严重亏损的企业,期限不少于5年的,从获利年度起,经财政部门批准,受益财政第一年至第三年全部、第四年至第五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资产与负债基本持平的国有企业,经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单位评估并批准评估结果后,在界定清楚收购方法律责任,明确原国有企业债权、债务由收购方承担的基础上,可以实行零资产转让。通过合资、合作、兼并、收购、参股等形式转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原甘肃境内企业,享受外资企业的待遇。
  (十一)大力支持文化事业的发展。对甘肃境内的纪念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站、中心)、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及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信贷和融资政策
  (十二)加大对甘肃境内重点建设项目信贷的支持力度。加强政府部门与金融机构的联系与协作,做好项目前期工作。鼓励金融机构介入交通、通信、能源、水利、市政等基础设施,以及特色农业、生态建设、有色冶金、石油化工、机械电子、高新技术产业、食品工业、生物药品、特色旅游等领域的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及时进行项目评估,积极向总行推荐贷款。
  (十三)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帮助中小企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结构,提高技术等级,增加产品科技含量。对产权明晰、管理规范、资产负债低、有一定自有资本金的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中小企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尽量满足其合理的流动资金需求。
  (十四)规范建立股份制投资基金,鼓励其投资基础设施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鼓励组建资产优良和实力雄厚的公司法人,作为基础设施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统贷统还的主体。
  (十五)积极创新金融产品,提高信贷服务水平。大力推行仓单质押贷款、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保付代理业务、联保协议贷款、流动资金循环贷款、出口创汇企业国外转贷款、对外担保、信用证等新的金融服务品种,加大信贷投入。
  (十六)鼓励符合法律规定和设立条件的主体,按有关规定申请设立保险机构,积极支持中资和外资保险公司在甘肃境内设立分支机构。
  (十七)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按有关法规申请上市融资。支持上市公司发行A股、B股、H股及境外债券。
  (十八)进一步扩大甘肃地方企业债券的发行规模。优先安排符合发债条件的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工业结构调整等项目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融资。
  三、土地利用优惠政策
  (十九)依法出让给单位和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国有荒山、荒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出让金每亩40元以下,可以进行减免,具体减免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二十)基础设施建设占用耕地,建设单位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其应缴纳的耕地开垦费按《甘肃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所规定的等级和标准的下限收取。
  (二十一)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及时提供并保障经济建设用地。对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土管理部门要提前介入,加快用地审批速度。对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铁路、国道主干线公路、重要水利工程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影响工期的单体控制性工程,建设单位可以申请先行用地,由省级有关部门报国务院主管部门核准先行动工建设,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用地报批手续。对属各级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报批材料要尽可能简化,并减少审批工作环节,在上报合格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审批手续。征地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统一进行。
  (二十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对商业、旅游、娱乐、商品房等项目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国有土地,对其他项目建设用地实行协议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使用制度。购买、兼并、参股国有企业时,可经批准将国有企业原划拨土地评估转为国家资本金、国有股。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引资的国有企业集团,其土地使用权不发生转移、土地使用性质不改变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保留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需要转为有偿使用土地的,按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计算租金或增加国家资本金、国家股本金。
  投资于城市基础设施、非经营性科技、教育及其它公益事业、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取得。
  (二十三)国内外各类经济组织在甘肃境内投资举办的生产性出口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鼓励类产业的用地,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减收40%。省级以上开发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优惠。
  四、矿产资源开发优惠政策
  (二十四)国土资源调查中,优先安排祁连山、西秦岭、河西等重要矿产资源集中区、国家紧缺矿产和黑河流域、石羊河流域、中部和陇东等区域地下水资源的调查评价工作,并在工作经费上予以支持。同时,加强地质工作程度较低地区、地质灾害严重地区的基础地质工作。
  五、扩大对内对外开放的政策
  (二十五)鼓励投资创业。申办生产经营性和商业批发为主的公司,注册商标、品牌、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经评估作价后可作为注册资本,但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能超过20%。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后,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到35%,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十六)对外商投资在甘肃境内兴办的医院,经审核,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可确定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二十七)社会力量在甘肃境内投资办学和中外合作办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在办学审批、职称评定、推荐就业、行政管理等方面享受公办学校同等待遇。
  (二十八)对来甘肃发展的外资和省外企业,在企业和产品的认定、资质评审、经营权限审批及项目招标、业务承接等方面,享有与甘肃企业同等的权利和机会。
  六、引进和留住人才的优惠政策
  (二十九)围绕重点领域、重大项目聘请高层次人才。在高新技术高地设立30个甘肃省特设首席专家岗位。在省内高等院校选择30个与甘肃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重点学科或重点实验室,设立甘肃省特聘首席教授岗位。特聘首席专家和特聘首席教授,以个人申报、单位遴选、省级人事部门批准、签订聘用合同方式,面向省内外、海内外公开招聘,聘期一般为3年。聘任期间,除用人单位按合同规定向特聘首席专家、特聘首席教授发给相应工资、津贴并提供住房外,省人民政府每人每月再发给岗位补贴4000元。
  (三十)建立甘肃省留学生创业园和大学科技园。在科技园区建立若干从事科研成果开发转化的工程研究开发中心,动员和吸引省内外高校的科研力量、优秀海外留学人才来园区,从事科研成果的开发转化工作,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回国留学人员在甘肃创办企业,可凭中国护照直接注册登记,注册资本金可按有关最低标准执行。经省级科技部门确认,对进入园区搞科技项目推广、成果转化的甘肃急需高新技术和支柱产业、重大工程、关键性技术攻关项目,优先给予贷款贴息、担保等风险投资优惠。回国留学人员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有关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甘肃省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三十一)允许甘肃境内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影响原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兼职兼薪,进行科技开发与科技推广工作。兼职报酬由本人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兼职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伤害,由临时聘用的受益单位负责,其它事宜由双方按合同约定办理。
  (三十二)加大对科技成果完成人的奖励。在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取得的职务成果进行转化,成果完成人可根据不同的转化方式,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或奖励。其中,以股权投入方式进行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该项成果所占股份20%的股权;以技术转让方式将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该项成果转让所得税后净收入20%的收益;以自行实施转化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在项目盈利后3—5年内,每年可从实施该项成果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企业自主开发的非本企业主导经营领域的成果,在项目盈利后3—5年内,每年可从实施该项成果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
  (三十三)设立甘肃省科技功臣奖和甘肃省科技进步奖,奖励对我省科技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科技功臣奖的获得者,授予“甘肃省科技功臣”荣誉称号,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人民币60万元。
  (三十四)逐步改善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留学回国具有硕士及其以上学位的专家、学者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在甘“两院”院士的医疗保健、交通工具、住房等工作生活待遇,可按副省级干部标准执行。建设专家公寓,为引进国内外专家和学者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
  (三十五)各级政府选拔录用国家公务员,要面向社会公布空缺职位,通过公开、公平、竞争的办法择优录取。省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空缺的副厅局级领导干部职位,按计划面向省内外公开选拔优秀人才担任。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事业单位,可在本行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总量内,按照“精简高效、结构合理、群体优化”的原则,自主设置岗位,实行竞聘上岗。
  (三十六)建立人才社会保障制度。来甘肃工作的教授级、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具有博士或留学回国具有硕士及其以上学位的人才,已参加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的,由接受单位负责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保险转移手续;原先在企业工作但未参加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的,自到我省工作之日起,可依法参加企业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按国家规定享受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待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应优先为来甘肃工作的各类高级人才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
  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离岗兴办民营科技企业和咨询服务中介机构,或进入科技企业和咨询服务中心机构工作,在自己承担社保和医保缴费的前提下,根据本人意愿,可保留其在本单位的档案、社保和医保关系,在企业、事业单位社保体制并轨后,按新规定执行。
  (三十七)调整兰州等城市的户口迁移政策,放宽各类人才的户口迁移限制。凡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具有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的人员、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和留学回国人员,以及其他拥有专利、发明、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的特殊人才,到甘肃境内国有或非国有单位工作,或合作开发技术(项目),转化科技成果,投资创办科技、经济实体的,实行“户口不迁、关系不转、时间不限、来去自由”的办法。若本人提出办理调动、户口等关系,可经用人单位考核并经上级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部门和公安部门,随时办理调动以及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落户等手续,不收取除工本费外的其它任何费用。在兰州市以外工作的,也可在兰州落户。对大学本科及其以上的毕业生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先落户、后就业。对投资兴办实业、购买了商品房的人员,准予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落户。外地来兰州并在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个体经营者,凡连续三年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额超过8万元(含8万元)的,业主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办理入户手续。
  七、大力改善投资软环境
  (三十八)改革项目审批制度。除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和非商业银行贷款以及国家有明文规定的项目外,按业主自主决策原则,取消对其它全额自筹资金项目的审批,实行项目登记备案制。项目业主单位按基建、房地产、技改等不同性质,将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分别送达省、市(州、地)或县(市、区)有关部门登记备案。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同级计委或经贸委在三个工作日内签发备案核准证。备案核准证与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具有同等法定效力。
  外商投资项目,属于国家鼓励类,不需国家综合平衡的限额以上项目,由省级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外商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项目,在不需省级有关部门平衡资金、资源及协调环保事宜的情况下,由当地有关部门分别批准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合同及章程。
  凡是必须审批的项目,属省级审批权限的,省级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合并一道审批;资料齐全的,各项审批最长不超过五个工作日。属于国家审批权限的,省级有关部门在项目单位报送符合国家要求的全部合格资料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审批部门报出。省内各项审批事项,实行政策、程序、资金、人员、结果公开和时限承诺的“五公开一承诺”制度。
  (三十九)积极推进行政大厅和行政首问制度。凡是一个事项由多个部门审批的,要实行联合办理或集中统一办理。对在甘肃境内投资的项目实行全程服务,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调解纠纷和矛盾,监督合同的执行。省外商投诉中心设立公开投诉电话,受理内、外商企业的各种投诉。鼓励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进行监督,发现违反行政规定的行为可以各种方式向各级监察部门举报。
  (四十)禁止向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取消所有不合理收费项目,实行收费公示制和“单位开票、银行收款、财政管理、收缴分离”的征管体制,严格执行“两证一书一票一卡”制度(即:《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进企业收费审批通知书》、统一收据、收费登记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四十一)对来甘肃工作的高层管理和科技人才、投资数额较大(指在兰州市投资500万元以上或在其它市、州、地投资250万元以上)的外籍投资者提供入境、居留便利。对从事商务考察、贸易活动需多次临时入出境的境外人员,可根据需要发给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每次停留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的多次入境签证。对需在甘肃长住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发给一年以上最长不超过五年的外国人居留证;若需多次入出境的,同时发给与外国人居留证相同期限的多次往返签证。对来甘肃考察、投资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居留和签注手续,手续齐全的即日办理。
  八、附则
  (四十二)自本政策生效日起,《甘肃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优惠政策》自行废止;甘肃省现行政策中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条款,一律停止执行。
  (四十三)上述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并设置投诉电话和网上投诉信箱。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在不违反本政策条款原则的情况下,对相应条款制定有关政策细则或具体实施意见。


吉林省农业发展基金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农业发展基金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在国家的支持下,省政府决定,利用国家拨给我省的和地方各级的农业发展基金,对我省成片的、增产潜力较大的农用土地资源,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综合开发,提高单位面积产量,扩大和稳定耕地面积,增加农产品总量,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农业发
展基金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一、项目确立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确立阶段,是从制定规划到项目前期工作结束的过程。
(一)立项原则。我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确立,要遵循以下原则:
1、要在服从全省农业开发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当地财力、物力和开发重点等实际情况确立;
2、以增加粮油等主要农产品产量,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为主要目标;
3、以开垦宜农荒地,改造中低产田,农田水利建设,推广农、林、水科技成果为主要内容;
4、对资源条件好、潜力大、投资少、见效快和效益高的项目优先开发;
5、集中资金,集中力量,按着先易后难、先小后大、先短后长的顺序进行立项开发,开发一片,见效一片,立项时不留缺口,不搞半截子工程;
6、既要讲求经济效益,又要讲求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二)立项程序
1、项目层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分为总项目、分项目、子项目三个层次。省统一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承包开发的项目为总项目;市(地、州)、县(市)或省级有关单位向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承包开发的项目为分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向市县(市)承包开发的项目为子项目

2、项目报批程序。列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总项目,由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计划、财政、科技、农行、农业、水利、林业、农机、畜牧、土地等有关部门,经过调查研究、认真筛选、评估论证,并经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审查批准,统一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
组申请立项;各市县向省申请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分项目,由市县政府或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组织计划、财政、科技、银行和农业、水利、林业、农机、畜牧、土地等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审查确立,以政府或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的名义向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报送,同时抄送省农口行
业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向农业开发办提出初审意见;最后,由省农业综合开发办领导小组审批。省直有关部门申请立项的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报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在批准的设计任务书规模内的扩初设计和实施方案,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备案。市县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或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申请确立的子项目,按项目资金来源渠道分别向当地财政、计划、银行等部门报送,最后由政府或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属于基本建设投资安排的项目,按基建程序办。
3、项目建议书。申请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要编制项目建议书上报。其主要内容:项目提出的背景,包括自然,社会、经济、农林水科技等现状;开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设地点、范围、规模、主要措施;综合开发和治理的工程量和工作量;所需资金及其来源;新增生产能力
和综合效益分析;项目的组织领导,包括参与项目组织实施的政府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参与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市县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议书,报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一式五份,同时抄报计划、财政、银行和本系统主管部门一份,作为立项开发的备选项目。

各有关部门向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办公室召集有关部门共同审查,由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审批立项。
4、设计任务书。市县上报的项目建议书,经原则同意后,要依据批准的开发范围、建设规模、资金数额、工程项目(制图定位)、新增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农业开发项目设计任务书,上报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专
家到项目所在市县和单位进行审核考察,进一步明确解决项目审查中所发现的问题,落实达到项目目标所需的具体措施,如组织领导力量和技术保证情况,配套资金物资筹集准备情况,帮助制定子项目的扩初设计和实施方案,以及其他方面是否符合规定的投资立项条件等等。提出考察报告
,批准项目设计任务书。
5、项目评估。所有申请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都要认真进行可行性研究,组织有关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估、论证。在取得大量数字资料的基础上,对开发项目的投入产出情况、科学技术保证、投资计划、财务预测、社会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情况进行分析和总评价,提出较
为详细的评估报告,作为审批项目的决策依据。
二、项目实施与管理
(一)开发项目承包协议书。所有经批准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在实施之前都要层层签订项目承包协议书。明确规定签字各方的经济责任和权力,明确开发项目的效益目标,实行投资、目标效益、组织领导者工作责任相互挂钩责任制。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分项目,由开发项目市县主
管领导与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签订开发承包协议,业务部门负责做好行业指导和技术服务工作;子项目实施,由市县与建设单位实行承包。
(二)加强计划管理,坚持定期调度情况。在承包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发市县要于前一年的第四季度,根据项目设计任务书、扩初设计等资料,编制下年的开发计划,报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下达,开发市县按批准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组织有关部门,对开发项目建设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并按季调度开发建设进度情况。开发市县要于每季末,将开发建设进展情况上报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分项目年度开发计划的调整,报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审批。
(三)资金管理
1、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投资中的国家和地方各级预算内农业发展基金,资金下达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按项目进行组织拨款,并按财政部门的规定编报年度预算和决算,定期上报省财政厅和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无偿投放的农业发展基金年终如有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2、农发基金有偿投放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部分,由市县财政统一管理,搞好承借承还。还款期限,一般应在借款二年以后开始回收,对到期不还的,市县财政负责归还。有偿扶持资金一律不收占用费。有偿投放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借款总额的60%。收回的有偿扶持资金,属于国家
和省级的农发基金借款存入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专户;属于市县级的,存入市县财政支农周转金专户,继续用于农业综合开发。
3、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使用实行按效益定项目,按项目定投资,不搞按行业、按市县分条切块。资金投放要体现政府行为,体现国家支援农业的政策,树立三个效益观念(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4、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拨付,与耕地占用税、预算调节基金收入进度挂钩,与农业发展基金预算安排落实情况挂钩,与配套资金落实情况挂钩,与项目完成和借款加收情况挂钩。当年配套资金没有落实或到期借款不上交的,相应扣减省级拨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配套资金先存后用
的办法,即先把配套资金存入银行,由银行开具存款数额证明,交验后再拨(借)款。下拨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存入当地农业银行或信用社。
市、县以下农业综合开发子项目拨款,要根据工程项目性质,留10-20%的工程承包费,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结算补齐。
5、农业银行的专项贷款,由农业银行根据批准的项目计划,按农行贷款管理办法办理。有的开发项目,农业发展基金可以与贷款结合安排,但不要每个具体项目都搞“拼盘”。农业银行专项贷款回收后,继续用于综合开发。
6、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投资,要按项目实行独立核算,项目建设单位要对项目资金和物资做到专款专用,专物专用,建立健全资金物资的领报、核算管理手续制度,按规定编报财务会计报表。开发市县的审计、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监督检查。
(四)物资管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贷款所需统配物资,列入各级物资供应计划;用于农业开发的物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截留挪用。
(五)组织领导。农业综合开发的组织领导,实行市县政府承包实施与业务主管部门行业规划指导、科技咨询服务相结合,即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有关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要注重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作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以市县政府行政领导为主。凡立
项开发的市县,都要由市县政府领导牵头,从计划、财政、银行、农业、水利、林业、农机、土地、畜牧等有关部门抽调得力人员,负责开发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六)开发项目档案。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开发市县,要对所有开发项目建立项目档案,详细登记项目基本情况和实施建设情况。
三、项目峻工验收与总结
(一)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和开发市县要组织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和项目事后评价。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对项目的成败因素进行认真分析,提出全面具体的审核意见,肯定正确的做法和经验,找出失误的原因,及时进行追踪反馈
,为以后的开发项目设计和项目实施提供经验教训,为提高开发项目质量和开发工作管理水平积累资料。
(二)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和内容。按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扩初设计或项目实施方案,由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按照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
1、基本生产条件改善指标。包括改造中低产田面积,扩大耕地面积,增加排灌面积,改善排灌面积,扩大优良品种种植面积,推广科学技术项目,新增防护林和农田林网面积,技术培训人次等。
2、新增粮油等主要农产品生产能力和产量。
3、具体工程项目的形象进度。
4、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情况。
5、对项目的总评价与总结。
(三)国家在我省的农业开发总项目的验收,由国家派人组织进行;省级综合开发分项目的竣工验收,由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子项目验收由市县组织进行,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派人参加。
(四)所有项目的竣工验收,都要有正式竣工验收报告,报经组织验收单位批准。
(五)对验收不合格或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有重大失误的项目,要追究项目承包单位组织领导人的责任。
本办法适用于用国家和地方农业发展基金安排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由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在执行中不断完善。



1990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