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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18 03:44: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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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水利部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1〕4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财政部、水利部研究制定了《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财 政 部
                       水 利 部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补助资金),从中央水利建设基金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  中央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县级水利部门(或其所属水管单位)管理的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以下简称县级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包括承担防洪、排涝、抗旱、灌溉等公益性任务的水库工程、水闸工程、堤防工程、控导工程、泵站工程、淤地坝工程。
  对东部地区中享受中西部地区政策的县,按本暂行办法规定给予补助。
  第四条  中央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应当遵循“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安排资金,支持县级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
  中央补助资金分配实行与地方财政上一年度安排的维修养护资金一定比例挂钩奖补激励机制。中央财政视财力可能,加大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及云南省、甘肃省、四川省、青海省等4省藏区的支持力度。
  第六条 中央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实施维修养护项目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重点支出。
  (一)人工费:是指实施工程维修养护项目中维修养护人员的劳务性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实施工程维修养护项目中所需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的费用。
  (三)机械使用费:是指实施工程维修养护项目中发生的机械设备运行、维护和租赁等费用。
  (四)财政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开支项目。
  第七条 中央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各级管理单位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及公用经费等。
  (二)修建楼堂馆所、交通工具购置、办公设备购置、基础设施建设及更新改造等。
  (三)弥补经营性亏损和偿还债务。
  (四)超出正常维修养护项目范围和标准、未经财政部门认定的开支项目和费用。
  第八条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于每年12月30日前,填报当年《 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县级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安排情况表》(附件1),报财政部、水利部。
  第九条 每年4月30日前,财政部根据当年中央水利建设基金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预算规模,按照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上报的上年度地方财政安排维修养护资金的一定比例挂钩测算,商水利部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当年中央补助资金预算控制指标,并抄送省级水利部门。
  第十条 每年6月30日前,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根据下达的中央补助资金预算控制指标,等额编报当年中央补助资金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申请文件,并填报当年《 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县级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中央补助资金项目表》(附件2),报财政部、水利部。
  省级财政部门及同级水利部门,对上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水利部负责对省级财政部门及同级水利部门联合上报的中央补助资金项目实施计划进行合规性审核。合规性审核通过的,财政部根据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上报的资金申请文件,将中央补助资金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抄送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中央补助资金预算下达后,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应当及时下达项目资金预算,批复项目实施计划。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应当加快资金拨付和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依据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批复的项目实施计划,组织项目实施,不得随意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报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审批。
  中央补助资金支付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每年3月31日前,省级水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省上年度中央补助资金维修养护项目的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水利部、财政部。逾期未报的,暂停安排当年中央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中央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滞留、转移、挪用资金和平衡预算。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及经费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上级财政部门及水利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中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及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1. 省(自治区、直辖市) 年度县级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安
     排情况表〔略,详情请登录财政部网站〕
    2. 省(自治区、直辖市) 年度县级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中央补
     助资金项目表〔略,详情请登录财政部网站〕





拉大旗作虎皮的“联合办学”可休矣

杨涛


在工程学院上学,领师范大学毕业证;毕业时因师范大学没有相关专业不能颁发学位证书,被转而推荐到就近大学申请学位。结果因为所推荐的学校需达到英语四级才能获得学位,这名学生无缘学位证书。为此,这名学生将联合办学的两所学校告上了法庭,但在近日却被驳回诉讼请求。(《检察日报》9月28日)。
如今,许多学校规定英语通过四级考试才能获得学位,如果某位学生因为未英语通过四级考试没有获得学位本无可厚非。但事实上,我们看到这位未英语通过四级考试的学生却并非在无理取闹。因为,在1999年9月,他收到江苏省徐州彭城职业大学(即徐州工程学院的前身)食品系食品工程专业录取通知书时,其中就附有徐州师范大学的一张入学须知,后经打听得知是以上两校以设置新专业的形式联合办学,在徐州工程学院学习,毕业时由徐州师范大学发证。而且据其称:1999年10月,原告入学后,被告徐州师大教务处曾经明确答复学生的毕业证和学位证书由徐州师大颁发;英语老师在上课时也曾多次说过只要英语成绩达到50分就能拿到学位证书。而在临近毕业时两被告却宣布学位证书改由扬州大学颁发,而扬州大学规定必须英语通过四级考试才能获得学位。
因而,虽然徐州师范大学根据《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对达到学士学位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应当由系向学校提出名单,经学校同意后,由学校就近向本系统、本地区的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可以委托扬州大学代为授予“食品工程”专业(学生)学士学位,但徐州工程学院和徐州师范大学却不能因此免除对该学生的欺诈责任。因为既然徐州工程学院不能开设本科班,徐州师大又没有与“食品工程”相同和相近的专业,无法授予食品工程专业学士学位证书,那么就证明徐州师大没有相应的师资来参与联合办学,也就根本无法保证联合办学的质量能达到本科水平,那么这种联合办学还存在有什么实质意义呢?
  对于这场官司的输赢,笔者存而不论,但这种拉大旗作虎皮、挂羊头卖狗肉的“联合办学”却值得我们警惕。甲校想开办一个级别高的专业,却苦于没有相应的资质,由于拉有资质的乙校来联合办学,而有资质乙校并没有相应的专业和师资,但在利益的驱动下,两校走在一起。甲校打着乙校的牌子招生,而乙校出卖自己的招牌分钱,进行着所谓的“联合办学”,至于教学质量如何,师资能否得到保证,学生的利益能否得到维护,都被他们放在了一边。当然,也有些拥有资质的学校也有相应的专业和师资,但是,他们中有相当的学校并没有将其师资投入到“联合办学”中去,因而,这种联合办学的质量也是可想而知。
因而,笔者呼吁,对那些既有损于名校声誉又损害学生利益,唯利是图、拢乱正常教育秩序的拉大旗作虎皮的“联合办学”,有关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紧急叫停。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关于推行安全评价报告等信息网上公开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推行安全评价报告等信息网上公开的通知

安监总厅规划〔2011〕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促进安全评价机构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创新安全监管手段,提高安全评价技术水平,切实发挥安全评价在事故预防中的技术支撑作用,现就推行安全评价报告等信息网上公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推行安全评价报告等信息网上公开的重要性

近年来,在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大力支持和推动下,安全评价机构在事故预防、安全检查督查、事故调查分析和事故抢险救援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技术支撑作用,但也暴露出个别地区安全评价服务机构行为不规范,从业人员责任观念淡薄、依法守法意识不强,评价报告质量不高、作用发挥不明显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安全评价工作的健康发展。

推行安全评价报告等信息网上公开,是加快安全评价机构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其建立自我约束机制,提高从业人员依法守法意识和评价报告质量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和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监管,提高专业技术服务整体水平,保障安全评价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安全监管工作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推进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反腐倡廉建设的有力抓手。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指导,采取多种手段,组织指导、督促安全评价机构做好评价报告和相关信息网上公开工作。

二、安全评价报告等信息网上公开的形式和重点内容

安全评价机构是网上公开安全评价报告等信息的责任主体。各安全评价机构要在2011年12月底前建立工作网站,完善公开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及时、准确地上网公开有关信息,并主动公布投诉和举报联系方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外,安全评价机构的其他信息应及时在网上公开。

安全评价机构要重点在网上公开有关综合信息和业务信息特别是评价报告。网上公开的综合信息主要包括:安全评价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固定资产、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安全评价机构的简要介绍、业务范围、主要专业技术设备、设施,安全评价机构的技术负责人、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为政府、公众提供技术服务的情况,以及安全评价机构认为需要网上公开的其他综合信息。网上公开的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安全评价项目名称、简介,安全评价项目组长、技术负责人、过程控制负责人,评价报告编制人、报告审核人,参与评价工作的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专家,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人员名单、时间和主要任务,评价报告提交时间,以及安全评价机构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内容。

各甲级安全评价机构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之前,将上季度完成的评价报告有关内容依据评价项目的行业类别分门别类在网上公开。乙级安全评价机构的评价报告网上公开工作,由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参照本通知作出规定。

三、强化监督,切实将安全评价报告等信息网上公开工作落实到位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安全评价机构信息网上公开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和检查,督促各安全评价机构按时、保质保量地开展好网上公开工作。要将信息网上公开特别是评价报告网上公开情况,作为对安全评价机构工作质量评估、日常监管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凡发现安全评价机构未按要求公开相关内容或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视情况分别依法给予警告、限期整顿、暂停或降低资质等处罚,确保网上公开工作的严肃性和有序进行。

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或有意见建议,请及时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联系(电话:010-64463341)。

海洋石油安全评价机构信息网上公开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