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邢台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缆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6 17:36: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5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邢台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缆管理办法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邢台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缆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字〔2010〕13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市有关单位、企业:

《邢台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缆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



邢台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市区城市道路架空线缆管理,充分利用城市道路地下空间资源,改善城市市容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架空线缆,是指架设在城市道路上空的线缆,包括低压输配电线路、信息传输线路等。

第三条 本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缆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合理规划、严格控制、逐步入地的原则。

第四条 邢台市城乡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和邢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是本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缆的行政主管部门。

本市建设、房管、交通、工商、公安、电力、信息、通信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中心城区(北外环、东三环、南外环、滨江路围合区域)内的城市道路上空所设置架空线缆,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市中心城区不得新设置架空线缆及其杆架或者在已有的杆架上增设架空线缆。

特殊原因需要在中心城区城市道路新设置架空线缆及其杆架的,建设单位应向市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七条 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因工程建设或者举办其他活动等原因,需要架设临时架空线缆的,应当事先将临时架空线缆架设方案向市城管部门备案。

工程建设或者其他活动结束后三日内,申报人应当拆除架设的临时架空线缆。

第八条 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经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已建架空线缆,应当逐步埋设入地。市规划部门牵头,公安、电力、信息、通信等部门配合,制订本市架空线缆年度入地规划。

架空线缆权属单位应当按照架空线缆入地建设计划,落实经费、组织实施。

主要街道(市管街道)未经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已建架空线缆,应于本办法实施后三个月内全部入地。

第九条 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实施扩建、改建、大修工程的,沿途架空线缆应当同步埋设入地。

城市道路工程建设主管单位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工程建设计划确定后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城通公司、相关架空线缆权属单位。

第十条 城通公司负责收集各架空线缆权属单位的管沟需求,架空线缆权属单位在收到城通公司需求通知十个工作日内送达详细的入地需求。城通公司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确定管线路由,同时对各架空线缆权属单位入地需求进行统筹,制定入地规划方案,报市规划部门进行备案。

城市道路工程建设单位编制道路工程施工图时,应及时通知城通公司,并配合城通公司制定架空线缆同步入地管沟施工图。道路工程施工图没有附带地下线缆管沟施工图的,市规划部门不得开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道路建设单位、城通公司和相关架空线缆权属单位应相互配合,分别做好道路建设、管沟修建和线缆同步入地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架空线缆同步入地发生争议时,由市城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协调。

因地下管位等原因无法埋设入地的架空线缆,经市规划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可暂时予以保留。

第十二条 已有预埋管道或者共同沟的城市道路,沿途新建线缆应当埋入预埋管道或者共同沟。

第十三条 分接箱原则上应设置在绿化带内或单位、小区院内,不得影响道路通行。有特殊原因,需要在人行道设置的,设置方案经市规划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

架空支线应尽量入地,不能入地的要规范设置,不得随意在城市道路上空牵拉支线;各种附墙线缆不能入地的要归拢整齐,隐蔽设置,影响市容市貌的架空支线、附墙线缆,由市城管部门责令产权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 架空线缆、架空线缆杆架权属单位应当成立专业维护队伍,要对架空线缆定期巡视,加强对其所属架空线缆和架空线缆杆架检查,负责架空线缆和架空线缆杆架的维修和养护,确保架空线缆和架空线缆杆架的安全、整洁和完好;损坏、掉落的架空线缆或倾斜、破损的杆架应于三日内完成抢修,恢复正常状态。市城管部门负责日常架空线缆的监督检查。

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架空线缆需要维修更新的,架空线缆权属单位应告知市城管部门,市城管部门应当在架空线缆作业时派人员实地核查,工程结束后报市城管部门备案。

架空线缆、架空线缆杆架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架空线缆及其杆架的设置技术标准,具体标准由市城管部门按照保障城市公共安全和市容整洁的原则另行制定。

架空线缆、架空线缆杆架权属单位对废弃的架空线缆或者架空线缆杆架,应当及时予以清除。

第十五条 本市实行架空线缆、地下线缆备案制度。市建设档案馆负责我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我市架空线缆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

第十六条 架空线缆权属单位负责将架空线缆资料向市规划部门备案,并抄报市城管部门。架空线缆资料包括:架空线缆名称、路由、规格、数量,杆架数量,相关设施的规格、数量以及架空线缆空间布置等。

由地下管沟产权单位将地下管沟及线缆资料,按照《邢台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向市建设档案馆备案。

本办法实施前所有已建架空线缆(经规划审批的线缆应附相关文件)、地下管沟和入地线缆情况,应于本办法实施后三十天内分别到市规划部门和市建设档案馆重新备案。

第十七条 市城管部门发现有权属不明的架空线缆或者架空线缆杆架的,应当及时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三十日。公告期满后无人认领的,由市城管部门负责清除。

第十八条 对应当埋设入地而拒不埋设入地的架空线缆,市城管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单位代为埋设入地,其费用由架空线缆权属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道路施工企业未按相关规定取得地下管线资料,造成地下管沟破坏、地下线缆被挖断的,由道路施工企业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责任;未备案的入地线缆,被道路施工企业挖断的,由线缆权属单位自行负责修复。

前款内容不包括国防线缆,因施工企业原因造成国防线缆损坏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架空线缆埋设入地施工应当依靠科学新技术,推广应用非开挖技术。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擅自在已有的杆架上增设架空线缆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两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架设临时架空线缆未备案或不及时清除临时架空线缆的,由市城管部门代为履行拆除,所需费用由线缆权属单位承担。

(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架空线缆,逾期仍未全部入地,由市城管部门限期拆除;按照入地计划实施入地的或应当埋设入地而拒不埋设入地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架空线缆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未向规划部门备案的,由市规划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报的,处以建设单位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备案前,建设单位未向市建设档案馆移交档案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市城管部门要合理配置人员,分区负责,实现城市道路架空线缆管理的无缝覆盖。

第二十三条 公务人员在本办法的执行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的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娄底市开展绿地认养活动的暂行规定

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娄底市开展绿地认养活动的暂行规定


             娄政办发〔2004〕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市属以上有关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绿化委员会制订的《娄底市开展绿地认养活动的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市绿化委员会 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绿地认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民营企业及个人通过一定的程序,自愿负责单株林木或一定面积的林木、绿地的种植、建设、管理和养护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行为。开展绿地认养活动,是依靠社会力量,搞好我市绿化美化建设,巩固发展绿化成果,增强广大群众绿化和生态意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开展绿地认养活动制订本规定:
  一、绿地认养的原则与办法
  (一)绿地认养应坚持自愿的原则,实行申请制,反对形式主义,不允许采取强迫命令、强行摊派。
  (二)绿地认养的办法。绿地认养一般有四种方式:认种、认建、认养和认管。绿地认养实行协议管理的办法,由自愿要求认养绿地的单位和个人,向当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绿委办)提出认养申请,并签订认养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力,共同遵守。双方的责任包括:林木种植,林地、绿地建设,绿地保洁、监护,林地与绿地的浇水、施肥、修剪、防治病虫害,资金投入等。双方权利包括:相互监督权,认养者经授权可享有在认养林地、绿地内竖立标志牌权和林地、绿地命名权。
各地要结合提高学生绿化环保意识和普及绿化知识教育,提倡和鼓励学生参与绿地认养活动。可以学校、班级、团支部或少先队等集体名义认养,也可以学生个人名义认养。学生认养以管护、保洁为主。
  (三)要正确处理好绿地认养与专业绿化管理的关系。绿地认养要采用先进科学的技术,讲究园艺技术和养护管理水平,有利于绿地建设和保护。
  (四)绿地认养不得改变绿地产权关系。认养单位和个人对认养的林木、绿地不享有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和处理权。认养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认养的绿地内增加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绿地性质和功能,也不能在竖立的标志牌上标注具有商业广告性质的内容。
  二、绿地认养的范围、内容、标准与形式
根据认养者认养的绿地所在区域,由当地绿委办会同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认养的具体范围、内容、标准和形式。
  (一)绿地认养的范围与期限。在全市范围内,城市、城镇建成区的公园、公共绿地、居住小区绿地、街道绿地,近郊森林公园、片林及风景旅游区的风景林,道路绿地,临城河道绿地等,都可以由单位和个人认养。各单位庭院附属绿地和“门前三包”树木、绿地不在认养范围。绿地认养的期限至少为一年。
  (二)绿地认养的内容。一是承担林木种植、绿地建设或改造工作;二是维护绿地、保证绿地不受破坏;三是全面负责绿地养护、保洁和管理工作。认养单位或个人可以选择其中一项或几项内容进行认养。
  (三)绿地认养的标准。委托认养经费标准为:认养经费标准原则上按市场价格双方协商确定,一般情况下,认种、认养胸径5-6cm的落叶乔木每株30-80元,常绿乔木50-150元;胸径10cm以上的乔木和古树名木的认养资金标准依树木大小及其价值由双方协商确定。认养、认管绿地、片林的经费标准为每平方米不低于8元,认建片林、绿地按有关工程预算标准协商确定。
  (四)绿地认养的形式。一是直接认养,由认养单位或个人直接负责绿地建设、养护、保洁和管护工作,并监护树木花草及设施不受破坏。二是委托认养,按认养协议,认养单位或个人提供相应的认养资金,由绿委办会商政府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公开招标,委托有关专业绿化单位进行建设或管理。
  三、绿地认养工作的管理
  (一)绿地认养活动是一项新举措,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关心和支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绿化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对绿地认养活动要统一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同级林业、城建园林等职能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并给予技术指导。
  (二)绿地认养协议由各级绿委办统一与认养单位或个人签订。由各级绿委办公开招标,委托林业、园林及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养护和管理。
  (三)各级绿委办应给认养绿地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
在认养期限内,认养、认管绿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竖立标志牌,1000平方米以上可享有冠名权;按政府或绿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方案进行出资建设和管理,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享有绿地经营权和命名权。
  荣誉证书、标志牌由市绿化委员会统一设计制作,各县(市、区)绿化委员会组织颁发。
  (四)绿地认养资金由各级绿委办在同级财政设立专门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综合预算、专款专用。各级绿委办接收、使用、管理认养资金要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一级绿委办的监督和审查;其资金使用年报每年年底要报同级财政和上一级绿委办备案。
  (五)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重视绿地认养工作,认真组织宣传发动,搞好技术指导与服务。同时,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导向作用,大力弘扬绿地认养单位和个人的奉献精神。各级绿委办要及时总结经验,开展好表彰活动,推广先进,示范引路,使本市绿地认养活动逐步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促进该项活动有序健康蓬勃开展。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预防控制工作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预防控制工作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1]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关于改革预防保健体系,切实做好预防保健工作等要求,为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保护人民健康,保障经济与社会发展与稳定,以卫生事业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为指导,在总结“九五”疾病预防控制经验基础上,我们组织制定了《全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第十个五年规划纲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落实,并将实施进展及有关问题及时反馈我部疾病控制司。
二OO一年九月七日


全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
一、前言
“九五”期间,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各级卫生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结合国家和卫生体制改革的实际,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增强大卫生观念,广泛动员和争取全社会参与;严格大卫生管理格局,充分发挥部门间的协同作用;加强法制建设,依法预防控制疾病,加大疾病防治工作力度;依靠科技进步,加强疾病监测,使突发卫生事件、不明原因的疾病得到了有效控制;实现了无脊髓灰质炎目标,基本实现了消除碘缺乏病阶段性目标;注重卫生防疫防病专业人员培训与培养,促进卫生防疫防病队伍建设;加强卫生防疫防病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实现了大灾之后无大疫目标,基本完成了“九五”提出的重大疾病预防控制任务,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高人民生命生活质量做出了重要贡献。
跨入21世纪的第一个五年,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面临不可多得的机遇:建国五十年来,卫生防疫防病取得了丰富的经验;建立了一支技术精通作风过硬的专业队伍;政府对疾病预防控制重视程度和支持力度加大;疾病控制体制改革相关政策相继出台,建立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政策环境已经具备。
但是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第一,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任务仍十分繁重。首先,虽然部分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传染病已得到有效控制,但由于地区间发展不平衡,一些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的流行仍未得到有效遏止,新的传染病还在不断出现;同时,社会经济发展,西部大开发、三峡库区建设等带来了交通发达、人口流动、生态环境的改变,势必造成区域性的疾病流行范围扩大,增大了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难度;另外,经济贸易的全球化,国际旅游业的飞速发展也加速了一些传染病全球化的进程,加快了新发传染病传播速度,也使一些过去得到控制的传染病重新蔓延,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地方病和寄生虫病仍是我国今后相当长时间内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第二,由于人口动力学变化、人口老龄化发展,我国居民慢性退行性疾病、功能障碍性疾病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日趋增多;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加快,带来了空气、水源、噪声、化学性污染等环境、生态效应,也带来城市人口激增、人口密度过高、住房和交通拥挤、生活空间变小、工作竞争压力加剧等社会问题,以及随之而来的由生物、环境、行为等引发的一系列影响健康的生存环境质量问题,迫切要求疾病预防控制从过去单一的生物医学模式转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从对个体防治疾病方式转向综合防治和群体干预方式,并注重对环境和人们行为危险因素的控制和干预工作。第三,市场经济使卫生服务体系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农村三级预防保健网由于投入不足,加之农村卫生人员业务水平偏低,不能适应农村卫生服务的需求。同时,部分农村居民全民卫生与健康意识较薄弱,难以适应高速发展的社会需求。第四,卫生资源配置和结构不合理。卫生资源配置重城市、轻农村,重医疗、轻预防,使一些城市的医疗资源拥有量接近发达国家的水平,而符合全体公众利益的、具有更大社会效益的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农村卫生等方面的工作,却低水平重复建设,发展缓慢。卫生补助政策不尽合理,一些应由个人承担的医疗服务由政府和集体包揽,而一些社会公益性的服务则向利用者集资或收费。不同专业、部门之间机构设置交叉重叠,条块分割,协调配合不够,使疾病预防控制与疾病监测的时效和质量难以得到保障,原本不足的卫生资源得不到合理的应用。第五,疾病预防控制手段落后,应急反应和综合服务能力差,由于经费不足,一些先进的疾病诊断方法、预防控制措施得不到及时推广普及。器材设备陈旧简陋,信息滞后,监测处置手段落后,严重影响工作,和及时准确发现、控制疫情;同时缺乏一支训练有素的公共卫生应急反应队伍和相应保障机制,也严重影响及时处置突发卫生事件应变能力和疾病预防控制综合服务能力的提高。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十五”大精神为指导,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落实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财社字[2000]17号)和《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实施的若干意见>和<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办发[2001]112号)精神,以《卫生事业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为指导,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坚持“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中西医结合,依靠科技进步和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加强部门协调,强化大卫生观念,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切实做好重大疾病的预防与控制,保护人民健康,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与稳定。
三、规划目标
(一) 总目标
加大改革力度,按照卫生改革总目标要求,建立和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积极预防和控制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影响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与稳定的重大与重点传染病、地方病和寄生虫病;加强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网络建设,开展社区综合防治;引进适宜技术,建立健全满足疾病预防控制需要的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探索预防中毒与减少伤害的有效措施,提高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新发疾病和不明原因疾病的快速应急反应和处理能力;落实疾病控制经费补助政策,促进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到2005年)
1、体制改革
(1)按照卫生部关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组建职能分工明确、规模适度、精干高效,集疾病预防与控制、监测检验与评价、健康教育与促进、应用研究与指导、技术管理与服务为一体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2)建立健全以直接面向人群,开展初级卫生保健和疾病综合防治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和农村地区基层预防保健服务网络。
(3)完成《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编制标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规范》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考核标准》。
(4)完善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基本满足疾病预防控制需要的信息管理系统。
2、传染病防治
(1)加强鼠疫疫情监测和自然疫源地调查,强化区域性联防,预防和控制人间鼠疫的发生和流行。
(2)建立以防治霍乱为重点的腹泻病监测控制系统,加速霍乱、O157:H7大肠杆菌等相关疾病快速诊断和检测技术开发与应用。
(3)在全国范围内建成一个高效的艾滋病性病监测系统。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全民预防艾滋病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在城市达到80%以上,在农村达到45%以上,在高危人群达到80%以上;加强有效预防措施和治疗手段的研究和推广应用,控制艾滋病、性病流行与传播。
(4)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人口覆盖率达90%,涂阳结核病人的治愈率达85%。
(5)98%以上的县麻风病患病率控制在1/10万以下,发病率降至0.5/10万以下。
(6)在全国建立敏感高效的流感监测网络,提高预测预报流感流行趋势的能力。
(7)完善病毒性肝炎防治体系,降低主要高发流行的病毒性肝炎的病毒携带率和发病率。
(8)全国出血热的平均发病率控制在3/10万以下,降低病死率。
(9)提高对暴发疫情、新发传染病及不明原因疾病发生的应急反应能力。
3、疫苗可预防传染病的控制
(1)巩固和提高儿童免疫接种率,推广安全、有效、经济效益显著的疫苗,预防和控制麻疹暴发,进一步降低白喉、百日咳等疫苗可预防疾病的发病。
(2)巩固无脊髓灰质炎成果,提高对输入脊髓灰质炎野病毒的发现与反应能力。
(3)乙肝疫苗纳入儿童计划免疫,以省为单位12月龄儿童乙肝疫苗全程免疫接种率达到:城市90%以上,农村地区80%以上。
(4)建立预防接种效果和安全评价系统,实施安全注射。
4、地方病与寄生虫病防治
(1)建立健全碘缺乏病可持续性消除机制,90%以上的县达到国家控制标准。
(2)巩固血吸虫病防治成果,全国未控制地区平均居民粪检阳性率控制在5%以下,控制成批急性血吸虫病发生。继续压缩流行区范围和有螺面积,降低江湖洲滩地区、高原山区易感地带钉螺感染率和感染性钉螺密度,有条件地区积极采取环境改造方法消灭钉螺。
(3)饮水型地方性氟(砷)中毒改水率达到45%,燃煤型地方性氟中毒改灶率达到40%,燃煤型地方性砷中毒改灶率达到95%。
(4)配合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加强包虫病、绦囊虫病、大骨节病防治力度,降低患病率。
(5)稳定疟疾疫情,继续降低发病率,防止暴发流行。
(6)继续加强重点地区丝虫病监测,全国达到消灭丝虫病标准。
(7)加强肠道寄生虫病监测与防治工作。
5、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
(1)明确各级防病机构和医疗机构的防治工作任务,建立健全防治队伍和组织管理体系。
(2)建立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信息监测系统和评价指标体系,开展主要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监测和死亡登记工作。
(3)加强综合防治示范点建设,地市级城市建立起综合防治基地,重点开展高血压、糖尿病、肿瘤和慢性阻塞性肺部疾患的人群防治工作。
(4)开展全人群干预,加强重点人群管理,降低主要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老年性疾病、精神障碍、营养性疾病、学生常见病和口腔疾病的危险因素水平。
6、配合农村文明村镇建设,加大改水、改厕和粪便无害化处理力度
到2005年,农村改水受益人口达到95%,农村自来水覆盖率达到60%。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达到65%,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55%,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达到40%;到2015年,农村自来水覆盖率达到80%,农村厕所普及率达到75%。
四、策略与措施
(一)坚持预防为主方针,强化政府职责,加强部门协调
各级政府和卫生部门要继续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增强大卫生观念,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全面负责公共卫生和预防保健工作,切实加强政府对公共卫生工作的领导,将重大疾病预防控制纳入政府社会经济发展“十五”规划;加强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宏观调控,逐步探索新形势下疾病预防控制策略,加强卫生系统内部与社会各有关部门间的协调合作,认真执行《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等文件,实行优惠倾斜政策,增加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投入,加强预防保健机构的建设,优先保证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必需的资金;通过法律、行政、经济、教育等多种手段,促进疾病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以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人民的关怀,切实保护人民身体健康。
(二)进一步深化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改革
认真落实《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提出的建立综合性预防保健体系的要求,重点抓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建设,努力建设适应国情、满足预防保健需求、分工明确、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精干高效的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使其成为具有疾病预防控制、卫生检验、监测与评价、健康教育,能承担辖区预防保健业务技术指导、培训咨询、调查研究、信息处理以及传染病流行、不明原因疾病、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理等功能的综合性预防保健机构。城市构建以直接面向人群,开展初级卫生保健和疾病综合防治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完成疾病预防控制基础性工作任务。
健全农村地区基层预防保健服务网络,加强以突出农村地区为重点的疾病预防控制战略研究,探索和实施在新形势下适应广大农民需要的卫生预防保健服务措施;加强对西部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支持力度,促进各项疾病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继续开展三峡库区疾病监测工作,加强与贫困地区致贫相关的疾病防治工作,帮助尽早改变西部落后的卫生状况,保障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
(三)严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科学化与规范化管理,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全员整体素质
进一步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科学化管理,完成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基本装备标准的研究制定,并加强督导落实;完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推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考核评估制度,制定疾病预防控制工作[cz1] 考核检查和质量评估标准,强化机构自律性管理。
结合《医师法》的贯彻实施,强化全员培训,建立规划有序的在职人员培训机制,提高公共卫生执业医师执业能力;大力培养各级在职的疾病预防控制管理干部,形成一支掌握现代管理知识和技术、懂经济、通法律的管理队伍;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调整人才结构,吸引优秀卫生人才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继续开展应用型公共卫生研究生的培养工作,建立现场流行病学人员培训项目,为现场流行病学高级人才的培训培养摸索经验,改善疾病预防控制人才储备缺乏的现状,切实提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防病和应变服务能力。
(四)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法规,强化法制管理
以贯彻《传染病防治法》为重点,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法制建设,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断提高我国传染病防治工作法制化管理的水平。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修订工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立法,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公共卫生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规划的卫生学评价,为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法律法规体系提供科学依据,从法律上规范疾病预防控制,增强依法防制疾病的可操作性,使相关法律法规更有利于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开展,更有利于保护人民的健康。
(五)加强疾病监测,提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
加强对影响人群生活、学习、工作等生存环境质量及生命质量危险因素的卫生学监测,对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职业病、公害病、意外伤害、学生常见病、营养性疾病、精神障碍等重点疾病发生、发展和分布的规律进行流行病学监测及防制管理;积极引进适宜技术,提高疾病预防控制、公共卫生技术综合服务和相关事件应急反应能力;进一步完善疾病监测与报告制度,完成全国疫情报告系统信息网络建设,提高信息收集、分析、反馈、利用能力,逐步建立起适应现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要求的信息系统,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提高对暴发疫情和突发紧急卫生事件的发现、报告的灵敏性,迅速、高效、科学、有序地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灾害、疾病、卫生污染事故的危害,保护人民健康,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六)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促进卫生防病和社会大卫生工作
要充分发挥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组织协调作用,调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重大疾病、地方病、重大中毒防治和救灾防病工作方面的积极性,推动卫生防病工作。要继续通过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镇活动促进城镇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卫生管理水平的提高。继续以改水改厕为重点,带动农村环境卫生的整治,预防和减少疾病的发生。城乡都要紧密结合卫生防病工作,广泛发动群众开展除四害活动。
加大卫生宣传教育力度,提高群众自我保健意识,引导鼓励
群众改变个人卫生行为,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卫生素质,增进健康。
(七)依靠科技进步,推广适宜技术,实施有效干预措施,提高疾病防治能力
依靠科技进步,鼓励科技和管理创新,继续加强对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和适宜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和应用,有重点地引进新技术,积极利用科学有效的疾病预防控制的策略、措施和手段,改善疾病与健康危险因素监测检验条件,促进卫生防疫防病人员的整体素质和公共卫生、疾病预防控制综合服务能力的提高。
逐步推广安全、有效、经济的疫苗的使用,不断扩大免疫规划服务内容;加强对新疫苗免疫策略研究,建立起适合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健康需求的免疫预防服务体系;积极改进免疫服务措施和途径,增加特殊人群接受免疫服务的机会;进一步降低疫苗可预防疾病发病率和死亡率,最大限度地保护儿童健康。
(八)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争取多方支持
进一步加强与国际组织、政府和非政府多边与双边的项目合作与技术交流,通过争取国际社会资金与技术援助,支持重点地区、重点项目、重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开展;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生产企业、非政府组织等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参与疾病预防控制活动。
五、监督评价
《全国疾病预防控制“十五”规划纲要》,是我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进入21世纪后的第一个疾病预防控制五年规划,其执行的质量及效果将直接影响到下一个五年规划以至更为长期的工作。为此,在“十五”期间,要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目标评价系统,通过多种方式对规划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评价,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使《全国疾病预防控制“十五”规划纲要》能够更好地落在实处。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的监督指导,掌握进度和评估质量,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调整和完善预防控制措施,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和延长健康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