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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年铟、钼出口企业年审标准和审核程序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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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年铟、钼出口企业年审标准和审核程序的公告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80号 关于2011年铟、钼出口企业年审标准和审核程序的公告

公告2010年第80号


  为进一步加强稀有金属出口管理,规范出口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公布《2011年铟、钼、锡出口企业年审标准和审核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




2011年铟、钼、锡出口企业年审标准和审核程序

  一、铟、钼出口企业年审标准

  (一)经商务部公告的符合铟、钼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的企业(以下简称名单内出口企业)为年审对象。

  (二)以商务部2007年第25号、89号公告为2011年度审核标准。

  (三)生产企业的产量数据,以经行业复核的企业内销数量加上出口数量之和为准。

  (四)针对全球金融危机给2009年出口带来的严重影响,考虑到出口企业的实际情况,经征求行业协会意见,对于申报2011年铟、钼出口配额的企业,其产量和出口量考核业绩参照2006-2008年数据。

  二、铟、钼出口企业审核程序

  各地2010年铟、钼出口名单内出口企业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年审申请。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上述标准,对本地区提出申请的企业进行初审,并于2010年11月24日前将符合年审标准的企业名单及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附企业相关申请材料电子版即可),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附企业相关材料纸质版及汇总统计表电子版,见附表)。

  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将申请及有关材料报送商务部(对外贸易司,附企业相关材料电子版即可),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附企业相关材料纸质版及电子版)。

  受商务部委托,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对申请出口配额企业的条件进行复核,并提出行业意见,于2010年12月1日前上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商务部根据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的复核意见,对符合出口配额申报条件的企业进行审定,在商务部网站上公示无异议后,根据计算公式进行配额分配,一并对外发布。

  三、锡出口企业资质标准暂不修订,其年审标准及审核程序仍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附表:2011年铟、钼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复核表
http://wms.mofcom.gov.cn/accessory/201011/1289438107203.xls

详读最高院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服务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学习笔记

陈宁


  为正确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度本解释。
 第一条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解读】《物权法》第六章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权利主体为业主,合理界定业主身份至关重要。
(1)依法登记取得或者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继承或者受遗赠,以及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2)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业主身份主要指如下两种情形:建设单位对尚未销售或者虽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尚未转移占有的专有部分,以及建设单位保留自用的专有部分;在建筑物使用年限届满等情况下,业主依法可以共同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此时全体业主亦因合法建造而成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
(3)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即一手房买卖),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房屋买受人,也属于业主。对开发商一房数卖的情形,如果依法取得所有权的人与现实占有人就业主身份问题产生争议,应当认定前者为业主。
(4)二手房买卖中,若买受人买房后在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时即将房屋转让并移转占有,可以认定合法占有人为业主;若买受人买房并办理所有权登记将房屋转让并移转占有的,如果双方对业主身份存有争议,则应认定登记所有权人为业主;若买受人买房并办理所有权登记后发生一房数卖的,已经完成变更登记的二手房买受人与实际占有二手房买受人对业主身份存有争议,应认定完成变更登记的买受人为业主。
(5)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不属于业主,不能享有物权法规定的业主权利。

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解读】(1)专有部分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基础性概念,其应具备的特征为:a.“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判断标准主要是此专有部分与彼专有部分是否能够明确区分,就房屋而言,此套房屋须以墙、天花板、地板等与彼套房屋分开,就车位、摊位而言,此特定空间须以四条线为基础组成的立体空间与彼特定空间分开;b.“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判断标准主要是有独立的出入口,即通常所说的门与公共空间相通;c.“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判断标准主要是看是否在登记机关的登记簿上有记载。
(2)关于“能够登记”的把握,由于我国的房屋登记体制正在重构,登记制度不完善,有的地方登记机构对房屋之外的部分还不能进行登记,如有的地方队车位不进行登记、对专属于某房屋的露台在登记簿上不进行登记。因此,不能片面理解“能够登记”,对于没有进行登记的露台、车位确实属于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或者本身就是专有部分,仍应认定为专有部分或者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不能因为没有登记就否认其专有部分的性质。
(3)“特定空间”一词源于《房屋登记办法》第10条第1款,相当于房屋,特定空间是指虽无固定墙壁间隔,但是根据明确界址确定,能够排他使用的空间范围。车位和摊位是典型的特定空间,车位是指在地上、地下或者楼层上划的四条线所形成的一个空间,一般形成一个长方形,以四条线为基准,垂直到上面一定高度所形成的立方体空间范围即为车位所有权人的权利行使范围;摊位也是四条线所形成的一个空间,摊位之间一般会有可移动的间隔物,非砖墙、水泥间隔。
(4)露台等构成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的条件包括:a.符合经过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如规划图、施工图等规划文件;b.露台在物理上只属于特定房屋,是该特定房屋的附属物,只有该特定房屋才能通到该露台;c.开发商与购房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出售的部分包括露台。
(5)关于绿地的归属问题,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一般如此把握:
a.若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施工首层图明确标明了小区的首层房屋有专门附属于该房屋的绿地,绿地面积为多大,此时,相应面积的绿地即刻认定为首层房屋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b.开发商在卖房时已经根据规划将该绿地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
c.该绿地在业主购买时就已经“明示”,如该绿地被围了起来,只能从该特定房屋才能进入该绿地。
第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解读】(1)根据《物权法》第73条、74条第3款、79条之规定,法定共有部分主要包括:a.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b.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c.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共用设施,属于业主共有;d.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e.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f.电梯、水箱属于业主共有。
(2)天然共有部分,即法律没有规定,合同也没有约定,而且一般也不具备登记条件,但从其属性上天然属于共有部分,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明确规定了天然共有部分,具体包括:a.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b.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c.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d.避难层(指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内发生火灾时供人员临时避难使用的楼层)、设备层(指专用于布置机电设备等的楼层)或者设备间(指在每一幢大楼的适当地点设置电信设备和计算机网络设备,以及建筑物配线设备,进行网络管理的场所)等结构部分。
(3)除了法定共有部分、天然共有部分,其余均属于约定共有部分,包括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系一兜底性条款。
(4)建筑物的外墙面、屋顶、电梯、规划之外修建的车位等属于共有部分,利用前述共有部分获得的收益,应归业主共有,比如利用外墙面、电梯做广告、出租规划之外修建的车位获得的收益。
(5)《物权法》第73条规定的“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不包括小区的会所,会所应属于开发商所有的专有部分。
(6)关于楼顶平台的权属问题,最高院的倾向性意见认为,一般情况下,应将楼顶平台推定为法定共有部分,但在特殊情况下,允许特定主体通过反证来推翻法律的推定,将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只有顶楼业主才能到达楼顶平台,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楼顶平台,认定为该特定房屋(即顶楼)的组成部分。
(7)建筑区划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由业主共有,但以下情形例外:a.在小区内的某一整栋建筑物属于特定业主所有的情况下,该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该特定业主;b.小区内的城镇公共道路占地;c.小区内的城镇公共绿地占地。
第四条 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解读】(1)尽管建筑物的屋顶及外墙面等属于业主共有,但居民住宅小区的业主对与其专有部分紧密相连的外墙面拥有合理使用的权利。这一权利是业主专有权行使的合理延伸。合理使用的标准有二: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二是为了更好地利用专有部分,增加专有部分的舒适度,增加专有部分的安全,同时又不损害其他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对与其紧密相连的外墙面进行合理利用也要符合市政管理的规定,同时要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得侵害相邻业主的权益。
(2)单个业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共有部分,如顶楼业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楼顶,通过做广告或者经营楼顶的方式营利。
(3)单个业主对共有部分进行合理利用,前提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就属于侵权。前述管理规约是指业主大会依据法定程序通过的对业主具有拘束力的关于共同事务和共有财产的管理问题的具体规则,管理规约在性质上属于一种共同行为,是各业主对共同事项一致的意思表示,是业主自治的产物。这里的管理规约不包括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第五条 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
【解读】《物权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何谓“业主的需要”,应从以下三个层面理解:(1)业主的需要,在时间上应当是合理的,并非业主任何时候需要车位、车库,开发商都应满足;(2)业主的需要在数量上也应当合理,是基本的停车需要,如一个业主有三辆车,此时开发商无需全部满足其需求;(3)业主的需要,还应当理解为全体业主的需要,或者说最广大业主的需要,而不能是个别业主的需要。
“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属于强制性规定,而且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如果开发商违反了该规定出卖或者出租车位、车库,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有权请求法院宣告该买卖行为无效或者请求终止租赁关系。
所谓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目前新建住宅的配置比例一般都超过1:1,基本能够满足一套房屋一个车位、车库的需求。对开发商而言,在有剩余车位、车库的情况下,最好以短期租赁的方式出租给小区业主之外的第三人,最好不要出卖给业主以外的第三人,否则,该处分行为极有可能被确认为无效,善意第三人有权要求开发商赔偿其信赖利益的损失。
第六条 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攀办发〔2005〕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4〕35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市、县(区)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05〕21号)以及《中共攀枝花市委、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攀枝花市市、县(区)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意见》(攀委发〔2005〕7号)、《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攀枝花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攀府发〔2005〕118号)精神,组建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是主管全市土地、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原攀枝花市国土局的行政管理职能;

  2、原攀枝花市地质矿产局的行政管理职能。

  (二)转变的职能

  1、将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和矿产勘查任务交给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2、将土地、矿产资源基础信息和资源利用情况、变化趋势的动态数据收集、技术处理、预测分析、档案管理及土地开发整理、地籍调查等具体事务性、技术性工作以及咨询服务等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3、将土地、矿产的交易、收购、储备、盘活及评估等项工作交给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4、将全市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含变更调查和更新调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技术性工作;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的地价评估工作;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制定和地价动态监测的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土地整治、土地开发复垦的技术性工作和具体实施工作;土地统一征收(征用)中的事务性工作;土地科技、土地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及土地信息的开发工作;地质环境监测等项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5、将土地勘测、地籍测绘、地矿测绘等项工作交给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三)取消的职能

  1、探矿权的审查报批;

  2、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

  (四)增加和强化的职能

  1、负责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的配备、调整工作;负责县国土资源局领导干部(含同级非领导职务)的考察、考核、任免、培训、流动调配、档案管理等工作;

  2、运用土地、矿产资源政策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调控;

  3、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强节约集约用地、节约集约开发矿产资源工作;

  4、组织开展全市矿业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加强地质灾害防治;

  5、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和县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行业作风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

  6、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系统财务的内部审计,加强国土资源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7、负责全市土地储备、土地资产运营工作;负责全市土地市场、矿业市场的监管;

  8、依法直接查处县(区)人民政府及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研究拟定调查、评价、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与土地资产的政策;负责有关行政处罚的听政和行政复议;组织贯彻实施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运用土地、矿产资源政策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调控。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他土地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参与报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和城镇规划的审核;参与建设项目选址、定点的可行性论证;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预审;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环境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指导、审核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区)、乡(镇)矿产资源规划。

  (三)监督检查全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资源、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组织实施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土地、矿产权属纠纷,直接查处县(区)人民政府及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查处其他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四)拟定全市耕地保护与鼓励耕地开发整理的政策、措施,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按规定拟定、审查、报批农用地转用方案、土地征收(征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指导、管理并监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工作,稳定耕地面积,确保全市耕地面积占补平衡。

  (五)依法管理全市城乡地政和地籍工作;制定和贯彻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与评价、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依法负责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发证等工作;制定全市土地调查计划,建立健全全市土地统计制度及土地动态监测体系;负责市辖三区范围内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发证等工作。

  (六)主管全市的土地征收(征用)、划拨、出让工作;统一审查、征收(征用)、划拨建设用地;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建设用地审核报批;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收购(收回)的组织、协调、审查、报批和具体方案的实施;指导和组织实施乡(镇)村用地管理和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市土地储备、土地资产运营工作和土地市场、矿业市场的监管;负责节约集约用地政策的研究和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主管全市行政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工作;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等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协助土地税费的征收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核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资质;负责土地使用权价格备案;对土地评估、拍卖、交易等中介机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

  (八)依法管理权限内采矿权的出让、转让审批登记;配合省国土资源厅开展探矿权设置的调查;负责权限外采矿权出让、转让的初审和备案工作;依法开展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推进和完善矿业权市场建设;推行节约集约开发矿产资源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全市矿业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负责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的年度检查和“三率”指标核定、考核工作。

  (九)依法实施地质勘察行业管理,负责开展地方地勘项目,组织评审地方地质勘查成果报告;承担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统计,评审验收地方地勘成果报告,管理地质资料及汇交,压覆矿产审查;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监督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勘查、开采活动。

  (十)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防治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旅游地质勘察和评价工作;审核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依法保护地质环境;审查上报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遗迹保护区;依法协助地热、矿泉水的鉴定和年度审查工作。

  (十一)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家、省、市财政拨给的有关经费的使用情况;按规定负责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出让金、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的征管,组织有关预算的执行;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系统财务的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有关科学技术研究和对外合作交流。

  (十二)负责县国土资源部门领导班子的配备、调整工作;负责县国土资源局领导干部(含同级非领导职务)的考察、考核、任免、培训、流动调配、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国土资源系统领导班子和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行业作风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设1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挂人事教育处牌子)

  组织协调局机关行政事务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和全局性会议的组织;负责文秘事务、国土资源信息系统、综合信息、档案、信访、保密工作;负责目标管理、新闻宣传、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局机关的后勤服务、保卫、接待工作;负责年鉴、史志编撰工作;承办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劳资、离退休职工的管理、技术职称的评定;编制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工作;协助局党组做好干部推荐、选拔、考察、考核、任免工作;负责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承办局党组和局机关党委有关党务工作。

  (二)法规监察处

  研究提出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和制度;组织起草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规范性文件;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办理有关行政复议、听证、诉讼工作;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对执行国家、省和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农用地转用、土地征(占)用、土地登记发证、土地资产处置、土地划拨、土地出让、土地使用权交易、采矿权审批发证和矿权转让、地质灾害防治等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

  (三)规划科技处

  编制全市土地利用、基本农田保护、矿产资源开发及主要矿种保护与合理利用、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编制并实施管理土地复垦、整理和未利用土地开发专项规划,负责具体开垦项目规划设计的管理工作;编制和管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负责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的用地预审;参与报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和城镇规划的审核;参与建设项目选址定点的可行性论证;负责承办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工作;负责全市土地、矿产科技管理,评定、推荐科技成果,推广运用科学技术。

  (四)财务处

  制定局财务管理的各项制度并实施监督和检查;承担国家和省、市财政拨款的有关经费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对各项土地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和管理;按有关规定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及采矿权使用费的征收和使用进行财务管理和监督;负责对本级矿业权价款的征收和使用进行财务管理和监督;征收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土地收益;负责全局各项经费预算、决算及日常领拨、核算管理工作;负责全局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建立年报审核制度;负责组织全局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资产统计等资产管理工作;承办局资产的划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的申报及审批手续;负责对直属事业单位和局属分局的财务工作进行监管、业务指导,组织开展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内部财务审计。

  (五)耕地保护处

  拟定农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办法和规定;拟定耕地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拟上报审批的建设用地的综合审查和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供地方案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市辖三区范围内村民宅基地、乡镇企业用地等农村集体非农建设占地的审核报批;组织开展耕地开发、整理、复垦和国土整治项目的立项、审查、报批、验收工作。

  (六)地籍管理处

  负责全市城乡地籍地政管理工作;拟定和实施地籍管理制度和技术规定;组织全市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含变更调查和更新调查)、城乡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地籍信息系统建设、土地动态监测等工作;依法负责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权属纠纷调处;承办市辖三区范围内土地调查、确权、城乡地籍、土地登记和地籍信息系统建设;协助土地税收的征管工作。

  (七)土地利用管理处

  拟定和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出资、入股、转让、租赁、收购(收回)、储备、交易管理办法和方案;负责节约集约用地政策的研究和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拟定并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土地供应管理办法,承办建设项目供地方案、土地收购(收回)、转让交易的审查工作;拟定乡(镇)村用地管理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和土地等级评测与监测;审查上报土地评估、土地拍卖等中介机构执业资格和资质并对执业工作实施监督;负责土地估价结果备案管理,办理土地资产处置的审核报批工作。

  (八)矿产开发管理处

  组织编制并管理全市矿业权设置方案;依法管理采矿权的出让、转让审批登记;配合省国土资源厅开展探矿权设置的调查;负责权限外采矿权出让、转让的初审和备案;依法管理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推进和完善矿权市场建设;依法调处重大采矿权属和重大地质勘查争议、纠纷;推行节约集约开发矿产资源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全市矿业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的年度检查和“三率”指标核定、考核工作。

  (九)地质勘查及资源储量处

  推行地质勘查工作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标准、规程、规范;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负责开展地方地勘项目,组织评审地方地质勘查成果报告;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协调指导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汇交;负责压覆矿产审查;监督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勘查、开采活动。

  (十)地质环境处

  组织拟定并实施地质遗迹等地质资源和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参与审查我市重要建设项目、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经济开发规划,并提供有关地质环境审查意见;审核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负责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监督管理;指导地质灾害和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负责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的申报;负责矿泉水、地热资源开发登记的初审,并协助其鉴定和年度审查;依法调处重大地质灾害争议与纠纷。

  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

  负责对全市国土资源系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省厅、市委、市政府以及市纪委、市监察局有关决议的监督检查;受理对全市国土资源系统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信访举报,以及本部门和本系统党员、领导干部的申诉;检查全市国土资源系统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本部门和本系统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进行查处;参与推荐选拔干部工作;负责干部廉政谈话、廉政考核;协助党组抓好全市国土资源系统纪检、监察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行业作风建设;承办上级纪委、局纪检组和地方纪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国土资源分局
  (一)机构设置

  撤销原东区国土地矿局、西区国土地矿局、仁和区国土地矿局,设立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东区分局、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西区分局、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仁和区分局。分局为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行政级别为正科级。

  (二)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法制宣传教育;

  2、负责辖区内矿产资源管理、地质灾害防治与监管工作;

  3、受市局委托,在区政府领导下,承担辖区内征地的具体事务;

  4、负责辖区内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租赁等“隐形市场”的管理和划拨土地使用权年租金的收缴工作;

  5、负责辖区内村民宅基地和临时用地的审核报件和村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

  6、协助市局做好辖区内土地、矿产资源的勘测、规划、调查、登记、发证等工作,依法调解土地、矿产权属纠纷;

  7、协助市局管理辖区内的土地、矿产市场;

  8、协助市局做好辖区内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信访和违法案件查处;

  9、负责辖区内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10、承办市国土资源局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人员编制:市国土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54名(含分局),机关后勤事业编制9名(含分局),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2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22名(含监察室领导职数和分局领导职数)。

  六、其他问题

  1、县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实行市国土资源局党组和县委双重管理,以市国土资源局党组管理为主。县国土资源局领导干部(含同级非领导职务)由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面征求县委意见后任免。

  2、高耗能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国土局挂市国土资源局高耗能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分局牌子。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人员共同管理的体制。

  3、原市国土局、原市地质矿产局和东区、西区、仁和区国土地矿局所属事业单位划归市国土资源局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整合方案,另行报批。

  4、东区、西区、仁和区乡(镇)、街道国土资源管理机构(人员)、编制、经费上收到市人民政府管理,其机构、编制、人员的改革,待省上有关规定出台后,另行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