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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4 18:30: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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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16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
(2009年4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门弄号管理,适应城市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门弄号的编制、使用、标牌设置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职责)
  上海市公安局是本市门弄号的主管部门,区、县公安部门在市公安局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门弄号编制、门弄号标牌设置情况的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本市规划、建设、房屋、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门弄号管理的相关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辖区内门弄号标牌的安装和日常维护工作。
  市地名管理办公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门弄号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门弄号编制原则)
  门弄号编制应当遵循科学规范、有序可循的原则,不得跳号、重号。
  第五条(门弄号的申请)
  经批准建造的建筑物,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平面图纸或者居房屋屋改为非居住使用凭证等相关批准证明,向建筑物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门弄号。
  第六条(核准和通知)
  公安派出所收到门弄号编制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门弄号编制意见报区、县公安部门核准,区、县公安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公安派出所收到区、县公安部门的决定后,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编制规则)
  门弄号编制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对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按照正式批准的路名,依道路的走向,由东到西、由南到北(浦东新区由西到东、由北到南)、左单右双连续编号。相邻建筑物间距超过4米的,应当留出备用的门弄号。
  (二)对里弄、新村内的建筑物,以进口处为首号连续编制门弄号。
  (三)对行政村内的建筑物,按照行政村的名称以进口处为首号连续编制门弄号。相邻建筑物间距超过10米的,应当留出备用的门弄号。
  第八条(门弄号的变更)
  因道路建设或者其他原因更改路名的,由道路建设单位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向公安部门办理门弄号变更手续。
  门弄号编制有错号、跳号、重号等情形的,建筑物产权所有人可以向公安部门申请变更,公安部门也可以主动更正。
  门弄号发生变更的,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将变更信息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必要时还可以通过报纸、网站等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门弄号标牌的设置)
  门弄号标牌的设置应当统一、规范和醒目。具体样式和安装标准,由市公安局拟订后报市政府同意。
  门弄号标牌由市公安局负责监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安装。
  第十条(门弄号标牌的维护与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门弄号标牌的日常维护管理,对缺失、污损的门弄号标牌,应当及时补缺、修复和更换。
  承担城市网格化管理职责的相关人员在巡查中发现门弄号标牌缺失、污损等违反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上报,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置。
  公安部门应当对门弄号标牌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特殊样式的门弄号标牌)
  经依法确认为文物、优秀历史建筑、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的建筑等特色建筑物,可以安装与其建筑风貌相协调的特殊样式的门弄号标牌。
  特色建筑物需要安装特殊样式门弄号标牌的,由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二条(费用承担)
  统一样式的门弄号标牌的制作、安装和维护费用,由建筑物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承担。
  特殊样式的门弄号标牌的制作、安装和维护费用,由产权所有人或者相关管理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相关部门责任)
  本市工商、房屋、水务、电力、燃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办理注册登记、商品房预售许可、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及水、电、燃气的安装等手续时,申请人的登记地址应当以公安部门核准的门弄号为准。
  因门弄号变更导致单位和个人的登记地址发生变化的,公安、工商、房屋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相关证照的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禁止行为)
  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确定、更改门弄号;
  (二)擅自移动、拆除门弄号标牌;
  (三)涂改、污损、遮挡、覆盖门弄号标牌。
  第十五条(法律责任)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一)擅自确定、更改门弄号的,由市或者区、县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移动、拆除门弄号标牌,或者影响正常使用,或者造成损坏的,由市或者区、县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十六条(临时门弄号的特别规定)
  公安部门可以根据行政管理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未经批准建造、改建的建筑物编制临时门弄号。
  前款所指建筑物被依法拆除后,临时门弄号即予以注销。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近年来,司法职业化和司法人员的分类管理已经成为国内司法改革的主流趋向。在执行制度改革的推进实践中,人们已经充分认识到作为执行机构的执行(局)庭已经无法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各级法院都在对执行体制改革进行积极地探索,以期望能解决这些问题。


国内法学理论界对执行员的定位提出了不少探索性意见,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执行员定位于执行法官。按现有的执行(局)庭的运作机制,执行员定位于执行法官。在执行法官群体内部推行和完善执行查证权、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判权三权分离的制度,推行执行中重大事项合议庭决定的制度。从制度上克服过去执行中的重大事项由执行员一人决定,缺乏监督和制约的弊端。


(二)执行员定位于司法行政人员。有的提出执行机构可由三部分人组成,即执行法官、执行员和司法警察。执行法官行使执行中的裁判权,执行员行使执行中的实施权,而司法警察则是他们的协助人员。


(三)执行权交由司法行政机关行使。有些学者主张将执行实施权从执行权中分离出来,交由法院以外的部门(行政机关、公安机关)负责。因为执行和审判是两种区别较大的行为,可以交由司法行政机关行使执行权,这可以摆脱法院执行难的困境,确保法院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中立性,树立法院司法权威。


上述观点基于各自独特视角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基于如下理由,从推动司法执行工作规范化和权威化的角度,笔者认为,执行员应定位于司法警察。


一、执行员定位于司法警察符合执行强制理论


执行权既具有司法权的属性,又具有司法行政权的属性,其基本属性是司法行政权。因此,应将执行权分解为执行裁判权和执行实施权。现行执行权运行机制不完善,执行员既行使执行裁判权,又行使执行实施权,造成了执行权高度集中,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容易造成权力滥用的弊端。执行裁判权的行使属于司法行为,具有被动性、中立性和终局性,应由审判员行使。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书记员、行政人员没有法官资格,不具有审判权,在执行工作中不得行使执行裁判权。


执行实施权则与执行裁判权不同,它具有主动性、单向性和非终局性。行使执行实施权的行为是以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执行依据已确定的义务,以实现已确定的债权人的权利的行为。如送达有关执行法律文书;调查、核实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搜查、划拨、委托评估等措施以及办理有关财产权证转移手续;依法决定对妨碍执行行为人实施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办理执行款物的交付;其他执行实施行为。执行实施权属司法行政权,其本质是快速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应由司法警察行使。因此,执行员定位于司法警察符合执行强制理论。


二、执行员定位于司法警察符合现有立法精神


1997年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98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在界定司法警察的职责时规定,“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1998年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2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条规定:“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按规定着装。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在组织集中执行、专项执行或其他重大执行活动中,可以统一调度、使用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力量,包括执行人员、司法警察、执行装备等”。以上这些规定,就是我国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参与案件执行的基本法律依据。将执行员定位于司法警察,符合上述规定精神。


三、执行员定位于司法警察有充分实践基础


笔者2001年9月任职于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期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广东省法院司法警察参与案件执行暂行规定》,并直接将14宗执行案件交由法警队直接执行。这是司法警察直接从事执行工作的有效尝试,取得了良好的执行效果,较快执结了案件,受到当事人的肯定。2008年,笔者曾先后走访了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青田县人民法院,就基层法院执行工作经验进行调研考察。其中青田县法院从2001年起,经过7年的研究探索,在总结以往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的基础上,将执行局与法警大队合署办公,统一履行执行、警务职能。此举不仅促进了警务工作的良好展开,还有效缓解了执行难,实现了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江西省赣州市两级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共有147名干警(含聘用制法警),占全市两级法院干警总人数的10.3%,其中长期参与执行工作的司法警察人数为69人,约占全市司法警察人数的46.9%。近五年来,该市两级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派警协助执行22367人次,主办或协助执行民事、刑事附带民事、财产刑和行政非诉等案件20750件,占执行案件总数的31%,执结15936件,执结率达76.8%,标的额近5亿元。此后,笔者在盐田法院推行“调查令”制度,并出台《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调查令实施管理办法》,规定主审法官根据当事人的调查取证申请或在案件出现需要依职权调查取证的事由时,可以签发调查令,授权法警队外出调取部分证据材料。该制度进一步优化了资源配置,推进法官及司法辅助人员的职业化建设。


以上实践证明,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队伍是一支党和人民可以依赖的队伍,完全有信心、有能力单独完成执行任务。广大司法警察直接执行的实践,为执行员定位于司法警察提供了可靠的事实依据,执行员定位于司法警察具有充分的实践基础。


(作者单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关于进一步开展销售“放心房”、提供“放心中介”联合宣言活动的通知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关于进一步开展销售“放心房”、提供“放心中介”联合宣言活动的通知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建住房开函(2001)0107号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
2000年6月29日在北京召开了销售“放心房”、提供“放心中介”联合宣言大会之后,陕西、江苏、广东、江西、山西、贵州、上海、天津、武汉、哈尔滨、长春、长沙、青岛等省、市也先后在当地开展了“放心房”、“放心中介”承诺活动。经济日报、城市开发杂志、中国房地信息等媒体对承诺活动的进展情况进行了跟踪报道,通过开展承诺活动,提高了企业的质量意识和自律能力,解除了购房者的后顾之忧,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了配合国家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要求,进一步将销售“放心房”、提供“放心中介”联合宣言活动推向深入,现将下一步“联合宣言活动”的安排通知如下。
一、开展“联合宣言活动”的调查采访活动。5月下旬,“联合宣言活动”组委会将组织有关媒体分2片进行调查采访(调查采访方案附后)。为了配合做好调查采访活动,请各调研城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调查采访方案的要求准备详细汇报材料,并分别组织由承诺和未承诺企业,购买承诺企业销售的商品房的代表、接受过承诺中介机构服务的代表参加的座谈会。调查采访期间,各城市要组织当地有关媒体参加调查采访,设立专门的投诉热线电话,并向社会公布。调查采访活动差旅费用由部里统一安排,接待应尽可能从简,不得给承诺企业增加不必要的负担。
二、召开座谈会。调研结束后,将在适当时间召开由新闻媒体、承诺企业、非承诺企业及部分业主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分析“联合宣言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听取各方对“联合宣言活动”的意见和建议。
三、开展书面调查。“联合宣言活动”组委会将委托中国房协城市开发专业委员会下发书面调查表,了解政府主管部门、承诺企业开展承诺活动的情况;同时委托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www.realestate.gov.cn)、搜房网站(www.soufun.com)通过网络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联合宣言活动”的意见和建议。
四、召开承诺企业授牌大会。根据承诺活动方案(建住房电〔2000〕7号),今年6月底将召开表彰大会,对承诺活动中表现好的单位,授予销售“放心房”企业和提供“放心中介”机构称号。表彰名单由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从参加承诺活动的单位中评选上报,名额不限,上报截止时间6月15日。上报前,各地应将拟上报的承诺单位名单及承诺企业在承诺后销售的楼盘在当地媒体上公示2周,接受群众监督,并根据群众投诉情况进行综合评比后上报。未按“联合宣言活动”方案要求设立投诉电话、悬挂“‘销售放心房、提供放心中介’联合宣言”以及在承诺期间未销售商品房、提供中介服务的,不得上报。

附:销售“放心房”、提供“放心中介”联合宣言活动调查采访方案
销售“放心房”、提供“放心中介”联台宣言活动自去年6月29日开展以来,已收到良好的社会反响。为了深入了解各地开展活动的情况,充分宣传在“联合宣言活动”中取得突出成效的地区和单位的典型经验,总结分析目前在房屋销售和中介服务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推动“联合宣言活动”走向深入,“联合宣言活动”组委会将会同中国消费者协会、经济日报社组织部分新闻单位进行调查采访。
一、调查采访的对象和范围:
1.有关城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
2.参加“放心房”、“放心中介”承诺活动的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
3.购买承诺企业销售商品房的代表、接受承诺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代表。
二、调查采访的内容:
1.联合宣言大会后,承诺活动在当地的开展情况;
2.成效突出的承诺企业的做法和典型经验;
3.“联合宣言活动”存在的主要问题;
4.消费者反映及投诉的主要问题的处理情况;
5.对承诺活动的建议。
三、调查采访的方式:
1.由建设部、中央新闻单位和行业新闻媒体分组分片进行,每个城市召开2次座谈会,并调查1-2个承诺企业。
2.普遍调查和重点采访相结合。调查采访当地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接待,提供重点采访线索,并设立热线电话,随时听取群众反映。
3.在媒体上对各地活动开展情况和效果给予综合报道,对正、反两方的典型进行宣传和曝光。
4.汇总分析调查情况:
(1)承诺企业和地方主管部门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2)各地反映出的主要问题;
(3)各地对下一步活动的建议。
四、参加调查采访的新闻单位:
新华社、人民日报、经济日报、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建设报、《城市开发》、《中国房地信息》,以及当地有关媒体。
五、调查采访的时间和地区:
时间:5月上旬,具体时间及行程安排另行通知。
南线:武汉、广州、深圳、成都、重庆
北线:长春、青岛、上海、南京、杭州


2001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