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缴纳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外交部
国家税务总局 外交部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缴纳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各驻外使领馆、团、处: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2月1日起,我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入境携带的进口自用车辆(以下简称馆员进口自用车辆),免征关税。现对馆员进口自用车辆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如何确定问题通知如下:
一、馆员进口自用车辆在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海关《专用缴款书》核定的车辆完税价格,确定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
二、 馆员是指我驻外使领馆享受常驻人员待遇的工作人员,不包括驻港澳地区内派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其他我驻境外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馆员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时,除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驻外使领馆人员身份证明》第三联(见附件)原件;
(二)本人有效护照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资料审核无误后,将《驻外使领馆人员身份证明》第三联原件、护照复印件以及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并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五、馆员进口自用车辆如发生过户或转籍行为,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就关税差价补征车辆购置税。
六、国家税务总局每年初定期将上年度馆员名单在总局服务器FTP://CENTRE /流转税司/消费税处/车购税/驻外使领馆回国人员名单上公布,请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及时将本地区人员名单下载,作为事后检查的核对资料。
七、本通知自2005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件:驻外使领馆人员身份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 外交部
二○○五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1
驻____馆身份证明[20 ]字第 号
驻外使领馆人员身份证明
兹证明______先生/女士系我国在____________洲____________国
家 使/领馆任职并享受常驻人员待遇的工作人员,其护照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其任职期间购买自用车辆1辆,购车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购车发票号码为:____________,在国外使用时间约____年。
(驻在国是/否为使用右舵车的国家)
馆员本人签字:
使领馆负责人签字:
使领馆印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该身份证明共4联,第一联为海关留存联,第二联为本人留存联,第三联为主管税务机关留存联,第四联为使领馆留存联)
家政人员犯罪的防范对策
谢 斌
近来有很多报道涉及家政人员犯罪的问题,犯罪类型主要有盗窃雇主财物、伤害雇主人身安全、破坏家庭稳定等侵犯雇主财产和人身的犯罪。
对于家政人员犯罪主要有以下一些特点:
1、从犯罪主体来看,以女性为主。因为家政工作的从事人员主要为女性。工作类型包括保姆、钟点工等。
2、从犯罪类型看,主要涉及的犯罪罪行为盗窃,偶尔有抢劫等暴力性犯罪。犯罪类型较为单一,犯罪手段相对简单。
3、从犯罪手段上看,作案手段比较隐蔽,不易被察觉。特别是盗窃案中,因为保姆等家政人员一般长期生活在雇主家中,对雇主家庭环境较为熟悉,而且在盗窃过程中,往往采取盗窃小额钱物等方式,雇主一般很难及时发现,而且同时案发后数额认定困难。
4、从案件侦破结果看,家政人员中一些人常使用假名登记并在作案后不辞而别,导致案发后,很难及时查处侦破案件。
导致家政人员犯罪增多的原因有:
1、从家政人员工作环境看,特殊的工作环境给犯罪创造了的便利条件。家政人员中特别是保姆等长期居住在雇主家,对雇主的家庭经济情况、财产安置处所等情况较为了解,与雇主具有一定程度的信任关系。因此,一旦雇主对财物过于暴露或疏于管理,就容易成为诱发犯罪的因素。
2、从家政公司的管理方面看,家政公司缺乏必要的约束与监管。现在家政行业管理混乱,行业没有准入的必要规范,没有资质审查机制。且家政人员流动性大,人员混杂,使家政公司很难有有效的措施来管理。
3、从社会贫富方面看,雇主与家政人员的贫富差距大是产生家政人员犯罪的一个诱因。一般家政人员均是来自农村,基本上经济条件差,而且没有一技之长的,不得已才到城市做家政服务,而雇佣家政人员的家庭,生活普遍较好。这种贫富差距易导致家政人员产生心理失衡,从而可能引导保姆走上犯罪的道路。
4、从家政人员自身素质方面看,家政人员一般文化层次较低,法律意识很淡薄。家政人员普遍来自农村,受教育程度低、不知法、不懂法、法制观念淡漠。
5、从雇主方面看,雇主对财物的过度暴露和疏于管理也是导致家政人员犯罪增多的原因。雇主对财物的管理和防范过于松懈,给犯罪嫌疑人带来极大诱惑。
6、还有雇主对家政人员的侵犯或不公正对待行为,导致家政人员产生报复心理而故意犯罪。现实生活中,有些雇主可能滥用管理权力,经常性的辱骂、殴打、甚至性骚扰女性家政人员,严重的直接侵犯家政人员的人身。这些行为易导致雇佣双方矛盾激化,使家政人员产生报复心理,而对雇主采取犯罪形式的报复行为,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针对家政人员犯罪案件的特点,笔者提出以下几方面的防范对策:
1、雇主应加强防范意识,不应当过于暴露财物,应当妥善管理贵重财物和现金,定期清点财物。
2、作为家政服务中介机构应当有必要的管理规范;应当要做好家政从业人员的个人信息档案;应当严格的做好家政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法制教育培训。对于管理家政服务机构的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家政机构的管理和设置严格的准入机制,对不符合管理规范的家政服务机构应当责令其停业整改。
3、雇主应当友善公平的对待家政人员。雇主用平等的眼光、平和的心态对待保姆,避免产生严重的不可调和的矛盾冲突。真诚待人,人真诚待你。
4、雇主在选择家政公司或家政人员时,应当选择有资质的、值得信赖的家政服务公司。并于家政服务公司签订有效的雇佣合同,尽量通过“家政公司”这个第三方与家政人员签订合同。
荔浦县人民法院 谢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