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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擅自编写、出版、销售学生复习资料的规定

时间:2024-07-03 16:23: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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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擅自编写、出版、销售学生复习资料的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出版局 等


关于严禁擅自编写、出版、销售学生复习资料的规定

1986年1月17日,国家教委 国家出版局 国家工商局


近几年来,一些单位、个人和出版单位、非出版单位迎合社会上盲目追求升学率的错误思想和为了追求经济收益、利润,无视政府的三令五申,竞相擅自编写、出版、销售中小学生用的各种名目、内容重复的复习资料、辅导材料、练习册、习题集、升学考试模拟试题等,泛滥成灾,其中相当一部分粗制滥造、质量低劣。1983年,原教育部曾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统一规划,组织编写少量确因教学需要的教学复习参考书。但是,有的教育部门没有严格执行教育部的规定,为了搞“创收”,也大量编写复习参考资料,甚至与教科书一起强令学校征订,或搭配出售。
这类复习资料、辅导材料泛滥,严重干扰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助长了“题海战术”,加重了学生的学习和经济负担,不利于中小学生的身心健康,同时挤占了大量中小学课本印刷用纸,造成课本纸张供应紧张,影响极坏。
1982年,国家出版事业管理局、原教育部(82)出会字第7号《关于出版学生复习资料等图书的规定》明确指出,今后出版有关考试复习资料和各种习题解答,未经教育部审定不得随意出版销售。1983年,原教育部(83)教中字016号《颁发〈关于全日制普通中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倾向的十项规定(试行草案)〉的通知》又重申,不准编印对付升学考试的习题集、练习册、复习资料。上述有关规定都未得到贯彻执行,而且问题发展越来越严重。
为了彻底纠正、制止乱出复习资料的现象,保证《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对中小学教育提出的要求能够顺利实施,特重新规定如下:
一、今后,一切出版单位、非出版单位(包括教育部门、学校)和个人,一律不准擅自编写、出版(再版)、印刷、销售中小学生用的各种名目(包括内部或公开发行)的复习资料、辅导材料、习题解答、练习册、习题集、升学考试模拟题等材料。正在印刷的这类图书资料立即停印。过去确因教学需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正式批准,由出版社出版的教学复习参考书,要重新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批,未经同意,不得发行。同时把现存的这类图书资料的品种、数量分别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出版局备查。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审批,由出版社擅自编印、出版的,立即停售,存书一律退出版社或就地销毁,经济损失由出版社负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包括教育部门、学校、其它单位及个人编印的)这类图书资料,一律按非法出版物处理,存书全部没收。同时要求报纸、杂志及各种出版物不要登载这方面的内容和广告。
二、今后对无视国家政策、法令、规定,继续擅自编写、出版(再版)、印刷、销售这类复习材料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文化部、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出字(85)第1781号文件的规定,给予必要的经济制裁,全部没收非法出版物和非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三、为提高教师教学水平和中小学教育质量,根据中小学教学大纲的要求,国家教育委员会在统筹规划下,委托有关教育部门和出版社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组织编写供教师用的教学参考书、教学参考资料和教学挂图,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后,由有关出版社出版。
本规定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教育厅(局)、出版局(社)、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检查执行,并将检查执行情况于1986年3月底前分别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出版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辽宁省省直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辽宁省省直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省直国有企业的监督,健全省直国有企业监督机制,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83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直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省政府派出,对省政府负责,代表省政府对省直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第三条 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是监事会的管理机构。监事会的日常工作由监事会工作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五条 派出监事会的企业由省国资委提出,报省政府决定。省政府只对企业的集团公司或总公司派出监事会。
第六条 监事会依照本办法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企业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责
第七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五)省政府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监事会监督检查方式
第八条 监事会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1至2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第九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
(四)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企业的有关会议。
第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监事会主席或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的企业有关会议是指企业有关下列事项的会议:
(一)重大的筹资、融资、投资和每年财务预算、决算;
(二)重大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变动;
(三)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分立、合并、解散、清算;
(四)企业及其所属重要部门、重要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的人事变动。
第十一条 企业必须定期、如实地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十二条 省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支持监事会的工作,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企业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监事会的工作,为监事会成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根据工作需要,监事会可以要求企业的有关部门和人员配合工作。
第十三条 监事会每次对企业进行检查结束后,要及时作出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企业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省政府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监事会不得向企业透露前款所列检查报告内容。
第十四条 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主席签署,经省国资委报省政府。检查报告经省政府批复后,抄送省委组织部、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省经贸委、财政厅等部门。有关部门要按省政府的批复精神做好检查结果的落实工作。
监事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第十五条 对已经省政府批复后的检查报告,省国资委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检查报告的分送、催办、处理等工作。
第十六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省国资委提出专项报告,也可以直接向省政府报告。
第十七条 监事会根据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需要,必要时,经省国资委同意,可以聘请或要求企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综合性或专题性审计或鉴证;也可调阅参与公司评估、审计等事项的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底稿和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监事会根据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经省国资委同意,可以建议省政府责成省审计厅依法对企业进行审计,对涉嫌违法违纪等重大案件也可建议司法机关、纪检监察等部门介入,进行联合检查。
第十九条 监事会建立请示汇报制度,每年向省国资委作出两次书面工作汇报。对在监督检查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应及时向省国资委请示和汇报。
第二十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费用由省财政专项拨付,省国资委统一列支。

第四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兼职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若干人。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监事会中专门从事监事工作的人员为专职监事;监事会中由有关部门委派的监事和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为兼职监事。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为国家公务员。
监事会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参与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 监事会成员的产生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人选按照规定程序确定,由省政府任命。监事会主席由副厅级以上国家公务员担任,为专职,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
专职监事由省国资委任命,科级以上国家公务员担任,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根据需要可以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中按有关程序选任。
兼职监事中的企业职工代表监事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省国资委批准。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企业职工代表监事。
兼职监事中有关部门选派的监事由部门推荐,省国资委批准。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有关部门选派的监事可以担任2至4家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每届任期3年,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熟悉经济工作。
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组织人事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三)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办事公道;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五)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

第六章 监事会成员工作纪律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管辖的行业、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的监事会中任职。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不得在任何企业兼职。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他人谋取私利。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
第二十八条 监事必须对检查报告的内容保密,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成员在监督检查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 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直到撤销监事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企业发现监事会成员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省国资委报告,也可以直接向省政府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省政府已派出监事会的企业,财政、审计等部门要避免重复检查。
第三十四条 对原按《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59号令)设立的企业监事会,在省政府决定向本企业派出监事会之前按有关程序予以撤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29日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工作规则》的通知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聊政办发〔2005〕17号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聊城市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三月八日




聊城市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工作规则


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是代表市政府受理群众来话工作的专门机构,受市长委托,负责市长公开电话(包括网上市长信箱)的日常工作。市长公开电话受理系统,由“一级中心,二级平台,三级网络单位”所构成,实行统一指挥调度,上下左右互通,协调配合联动,24小时全天候服务。为使市长公开电话受理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工作宗旨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依据,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绳,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扬党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倾听民声,洞察社情,把人民群众的要求作为政府工作的第一信号,坚持来话必接,每接必办,每办必果,确保人民群众的要求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结果。
二、工作原则
(一)群众第一原则。市长公开电话受理系统的各项工作,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坚持群众第一的原则,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思想,始终把为人民群众办实事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工作的根本标准。
(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市长公开电话受理系统,按职责分工办理群众来电,不得推诿扯皮。涉及两个以上县(市、区)、部门(单位)的问题,由市政府领导指定一个单位负责办理或由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牵头办理,有关县(市、区)、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
(三)求真务实原则。处理问题要严肃认真,公正透明,尊重事实,讲求实效。凡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及时处理;对不合理的要求,要说服疏导,讲明道理,以取得群众理解。
三、工作职责
(一)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的主要职责:
1.负责受理对来电或网上市长信箱应由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解决事项的登记、分类、答复、转办、协调、督查、反馈、统计、归档等工作。
2.负责受理人民群众对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工作的意见、建议,以及对政府公务员工作作风、质量、效率等方面的批评、建议和意见的综合分析,适时编发《市长公开电话简报》、《市长公开电话督查专报》,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和有关信息。
3.负责对群众来电反映的重大问题或涉及多个单位(部门)问题的查办和协调处理。
4.负责对市政府领导同志批办事项的跟踪督办和协调处理。
5.负责市长公开电话二级平台及其网络单位工作的检查、指导、协调、督促、考核及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二)市长公开电话二级平台及其网络单位的主要职责:
1.受理人民群众咨询、求助和对本地区、本部门(单位)的批评、意见及建议,负责群众反映的本地区、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问题的查办。
2.负责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交办事项的办理、反馈工作。
3.配合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做好影响面大,具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的查办工作。
4.配合主要承办单位做好涉及跨地区、跨部门重要事项的办理工作。
5.定期向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总结报告工作情况。
四、工作程序
(一)受理
受理工作是市长公开电话直接与群众、与基层沟通的关键环节,工作质量的高低,事关政府形象。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既对政府负责又对人民群众负责的思想观念,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的完成工作任务。
1.人工服务。当来话人选择人工服务时,工作人员要严格按以下程序办理:
(1)详细、准确记录来话人的姓名、电话、工作单位或住址、来话时间等。
(2)分门别类登记来话内容,确定重要程度、保密等级和处理方式。
(3)能当场答复的,工作人员要准确、简明的回复;座席之间能回复的,座席之间可相互转换回复;暂不能回复的,要根据不同情况认真分析,区别对待,分类处理。属于市长公开电话二级平台及其网络单位和相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即刻网上转办;重要、疑难和复杂的事项,交后台处理。
(4)后台座席工作人员要根据来话内容的重要、疑难和复杂程度,制作《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事项批办单》,交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领导阅办。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领导根据重要、疑难和复杂程度做出处理决定或呈报市政府领导批办。
(5)受理来话要文明礼貌,严禁粗话、脏话,如遇纠缠不休的来话者,可用语音提示功能委婉地结束通话。
(6)涉及举报类内容的,在要求报实名的同时,还要承诺给予保密。在向承办单位批转时,要隐去来话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7)凡重要、紧急的事项,要立即制作《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事项批办单》,快速呈报。
2.自动语音服务。当来话人选择语音服务时,CTI通过检测和线路切换,发出语音提示,并根据来话人要求从数据库中提取所需数据,转换成语音播放给来话人。
3.留言服务。当来话人选择留言服务时,系统提示来话人将联系方法、留言内容全部留下,工作人员可点击“听取留言”,将留言内容作相应记录,按人工服务的方式处理来话人反映的事项。
4.传真服务。当来话人选择传真服务时,系统将提示来话人选择传真内容,系统会把来话人需要的传真内容传真到来话人的传真机上。
5.网上服务。对国内外人士发往市长信箱的相关邮件,工作人员要及时筛选并分门别类,按人工服务的方式处理;对重要的信息和建议要及时呈报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处理。
(二)办理
1.根据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领导阅办及市政府领导的批示,认真登记,及时在网上或传真转办。
需2个或2个以上单位办理的,应明确牵头或主办单位,将《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事项批办单》分别发往所涉及的单位。
需领导协调的事项,由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领导协调落实,不宜转办的,由受理中心备存或自办。
2.市长公开电话二级平台及其网络单位和相关部门要认真办理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转办和领导批办的事项,3-7个工作日内报告办理结果,报告要以网上为主。紧急情况要随时报告。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及时申请延期,经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限。
(三)催办、督办
受理人员对转办的事项要及时催办,督促承办单位按规定时限报告办理结果。2次催办未果或超出办理期限的,交督查人员进行督办。
领导批办事项和受理人员2次催办未果事项,采取电话督办、现场督办、请上来汇报等多种形式督办。督办的情况要专门记录。
同意延期的事项,在延长期内随时督办。
(四)审核报结
承办单位受理事项办结后,按一事一报的要求,报告至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
收到承办单位的报告后,根据来话人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审查办理结果,符合要求的及时报结。不符合要求的,通知承办单位补办或重新办理。
领导批办事项的办理情况,要及时呈报领导审查,根据领导审查意见报结或重新办理。
(五)反馈
1.凡有结果和同意报结的事项,及时向来话人反馈。
2.领导批办的事项,经领导审查同意报结的,迅速向来话人反馈。
3.对群众普遍关心和影响较大的问题,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六)回访
对报结并反馈的事项要适时回访,检查承办单位的办理质量、效率及群众满意率。回访的事项要按规定做好记录。
(七)统计总结
1.呼叫统计。对呼叫总数、总时长、成功次数、失败次数、转接次数等进行统计分析。
2.业务统计。对座席工作人员通话次数、通话时间、工作时间、闲置时间、处理数量等各类业务进行统计分析。
3.工作总结。对某一时间内各类事项的受理数量、查办情况、相关信息和有关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归类、总结,找出带有普遍性、倾向性、地域性的问题,形成书面材料,报送有关领导。
(八)归档
对所有文字、音响、视频材料,分门别类,系统整理,立卷归档。
五、工作制度
(一)值班制度。实行24小时全天候值班。值班人员要严格执行作息规定,不得擅自脱岗。受话时向来话人通报工作编号;用语热情、诚恳、耐心,确保线路畅通。
(二)责任制度。实行“首问责任制”,即谁接到的群众来电,由谁负责处理到底,以便将群众来电落到实处。
(三)通报制度。通过《市长公开电话简报》,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工作情况。
(四)例会制度。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每季度召开一次二级平台单位的工作例会,每年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市长公开电话工作会议。
(五)培训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
(六)考核制度。对市长公开电话的各项工作实行目标管理,采取平时考核与年终总评相结合的办法,对工作达标、成绩突出的单位和工作人员,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给予表彰;对工作不达标的,予以通报批评。
年度考核情况,计入市政府年度工作考核总成绩,一并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