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经委市金融办关于杭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05:58: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2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经委市金融办关于杭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经委市金融办关于杭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8〕4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经委、金融办拟订的《杭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杭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市财政局 市经委 市金融办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

  为促进我市担保行业发展,完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和完善,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8〕1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用途
  2009年起,市财政每年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对杭州市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
  二、补偿对象
  在我市依法设立,在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各项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和会计核算办法,纳税信用良好;
  (二)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年日均担保责任余额在年日均实收资本2倍以上(含2倍),最高不超过10倍,且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满一年;
  (三)为中小企业进行担保的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50%以上,中小企业担保费率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三、补偿范围
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在法律法规许可的条件下,为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提供非消费性融资担保业务以及为经市政府批准的中小企业债权基金、创业投资企业等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均纳入补偿范围(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机构为高污染、高耗能企业或项目提供的担保不纳入补偿范围。
  四、补偿标准
  对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分为基本补偿和放大倍数补偿。
  (一)基本补偿。对于年日均担保责任余额在年日均实收资本2倍以上的担保机构,按其年日均担保责任余额,给予年日均担保责任余额0.5%的风险补偿。
  (二)放大倍数补偿。对于年日均担保责任余额在年日均实收资本3倍以上的担保机构,在基本补偿的基础上再给予放大倍数补偿。其中,年日均担保责任余额在年日均实收资本3倍以上至5倍以下(含5倍)的部分,年补偿率为0.5%;年日均担保责任余额在年日均实收资本5倍以上的部分,年补偿率为1.0%。
  担保机构为其股东提供的担保按70%计算。
  对单户企业的担保责任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且单笔担保业务绝对额不得超过500万元;
  对单家担保机构的最高年补助金额,不超过该担保机构实收资本的10%,且不超过300万元。
  五、补偿申请受理程序
  次年初为上年度担保风险补偿的申请受理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所属向同级经贸局(经发局、发改局)和财政局报送补偿申请资料。区、县(市)所属担保机构,经同级经贸局(经发局、发改局)和财政局提出审查意见后,上报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各一份。市经委、市财政局完成审核批复后下达补偿资金额度。
  六、补偿金额的确定
  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对上报的补偿申请资料进行复查核实,对符合补偿条件的担保机构,根据当年补偿资金安排规模,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补偿标准,确定并下达当年享受补偿的担保机构名单及补偿金额。
  区、县(市)级的担保机构, 由市财政局按上述标准的50%安排补偿资金。同时, 各区、县(市)和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按市级补偿金额以1:1的比例安排配套补偿资金。
  七、申请补偿资金的具体申报资料及要求,每年随申报通知另行下文明确。
  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收到财政风险补偿资金,记入“担保扶持基金”科目,用于弥补代偿损失。
  九、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用途,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一经发现,将追缴已拨补助资金,并暂停享受补助资格三年。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担保机构及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十、各级财政局和经贸局(经发局、发改局)要加强对担保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一、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委、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原《杭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杭财企二〔2008〕904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川府发(2001)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省政府派出,对省政府负责,代表国有资产所有者,对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第三条 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省政府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由四川省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建议,报省政府决定。
第四条 监事会管理机构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监事会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地方的关系,承办省政府交办的事项。

第二章 监事会的工作职责与内容
第五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第六条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七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监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的真实性、合法性。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营运等情况;
(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第八条 监事会一般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1至2次,并可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第九条 监事会每次对企业进行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检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监事会开展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
(三)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
(四)企业存在问题及处理建议;
(五)省政府要求报告的或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监事会不得向企业透露前款所列《检查报告》内容。
第十一条 《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主席签署,经监事会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省政府。《检查报告》经省政府批复后,抄送省经贸委、计委、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监事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第十二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情况,应当及时向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专项报告。特殊情况,也可以直接向省政府报告。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十三条 监事会由主席一人、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少于三人。监事会工作的责任人是监事会主席。
第十四条 监事分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从有关部门、单位选拔任命的监事,为专职监事;从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聘请(聘任)的和由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为兼职监事。
第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由副厅级及以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担任。监事会主席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二)坚持原则,廉洁自持,公道正派,忠实履行监督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三)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了解企业特点,熟悉经济工作,具有本职岗位所必需的业务知识。
(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检查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专职监事由国家机关处、科级工作人员担任。专职监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三)坚持原则,廉洁自持,忠于职守;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十八条 兼职监事的产生:
(一)从党政机关选派的工作人员、从企事业单位聘请(聘任)的学者或专业技术人员为兼职监事,由监事会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企业职工代表担任兼职监事,原则上参照专职监事的任职条件和要求,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监事会管理机构批准。企业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
第十九条 因工作需要,经监事会管理机构同意,监事会可以聘请(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四章 监事会的工作方式
第二十条 监事会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经监事会管理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企业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检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
(四)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企业有关的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根据对企业监督检查的情况,可以建议省政府责成审计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重大违纪违法线索的,应建议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只向监事会管理机构汇报检查结论,不能直接向所监督企业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二十七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章 监事会成员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人选,由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名,按规定程序确定,省政府任命。专职监事由监事会管理机构任命。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其中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第三十条 因工作需要,经监事会管理机构同意,监事会成员可以担任一至三家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管辖的行业、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的监事会中任职。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企业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内容严格保密,并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成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直至撤销监事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企业发现监事会成员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所列条款行为时,有权向监事会管理机构报告,也可以直接向省政府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的工作,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管理机构要加强与省经贸委、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
第四十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费用,由省财政拨付,由监事会管理机构统一列支。
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派入监事会的国有企业,不再委派财务总监以及其他的财务监督机构、人员。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4月19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徐政发[2008] 1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


徐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为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保障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全国老龄办、中宣部等21个部门《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和服务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免费办理《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

凡本市户口、年满60岁及以上的公民,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均可申请免费办理《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在我市常住的外地户籍老年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及有关证件也可申办《优待证》。

《优待证》由市老龄办审核并统一印制,各县(市)区老龄办负责登记并发放,制作工本费和发放管理费,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市财政与鼓楼、云龙、泉山、九里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各县(市)、贾汪区和徐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各自承担。

第二条经济助养优待

(一)进一步完善城市“三无”和农村五保老人供养制度,逐年提高供养标准和集中供养率,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保障。

(二)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70岁及以上老年人,其保障待遇在当地低保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符合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老年人按规定优先纳人救助范围。

(三)设立政府“尊老金”。本市户口百岁以上(含百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100元长寿补贴金;90岁及以上老年人,每年重阳节期间发给每人不低于200元“尊老金”。以上资金由各县(市)、区和徐州经济开发区财政负担,当地老龄或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四)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条件的老年人,按各地具体奖励标准做到应奖尽奖。

(五)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任务。

(六)社区要动员和组织志愿者,为高龄、独居、生活难以自理的困难老年人提供“一对一”帮扶或定期上门服务。

第三条医疗服务优待

(一)努力提高老年人参加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覆盖面。城镇70岁及以上老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比例在相应比例基础上提高5%。农村70岁及以上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应缴纳经费由市和各县(市)、贾汪区、徐州经济开发区财政按3,7比例分担。符合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条件的老年人按规定优先纳人医疗救助范围。

(二)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病门诊,在挂号、就诊、收费、取药、住院等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要为患有慢性病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服务。

(三)对70岁及以上老年人就医免缴挂号费,减半收取注射费(不含材料费)。各县(市)区老龄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每年组织医务人员到户为百岁以上老人提供一次免费体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辖区60岁以上老年人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并提倡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第四条生活服务优待

(一)商业、水电、燃气、电信、邮政和居民生活服务等行业以及社区服务和物业管理机构,应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服务和照顾,提倡为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满足老年人的特殊生活需求,并在服务场所设置明显标志。

(二)城市公共交通、长途客运、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机场、车站、码头等应尽可能设置老年人候机(车、船)的休息专座和“老年人优先”的标志。市区和铜山新区户口、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持《身份证》和户口本到市公交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老龄IC卡”,刷卡优惠乘坐市郊公交客车,车内应设敬老专座。

(三)老年人凭《优待证》或《身份证》在收费场所停放自行车和进人收费公厕一律免费,并设置明显标志。

(四)对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条件的老年人优先纳人廉租住房范围。老年人在其产权房或承租房拆迁安置中,享受优先选择楼层的待遇。各地在村(居)规划改造建设中,对纯老年人户的房屋迁建给予优先照顾。

第五条文体休闲优待

(一)本市及省内老年人凭《优待证》进人我市的公园、旅游景区等景点和博物馆、纪念馆、文物点、纪念地等,免购门票。进人图书馆、美术馆、展览馆、文化宫(馆)、科技馆、游泳场(馆)等公益性文化场所,凡收取门票的实行免费或减半收取,并设置明显标志。

外省老年人来我市观光旅游、探亲访友,凭所属省、市颁发的《优待证》或《敬老证》,进人我市公园等景点和博物馆、纪念馆、文物点、纪念地等,免购门票。进人旅游景区和公益性文化场所实行半价优惠。

(二)全市公共文化体育场(馆)设施要为老年人健身和老年文艺团体活动提供方便,收取门票的,实行半价。影剧院对老年人实行票价减半,要为老年文艺团体演出和老龄组织举办大型活动优先、优惠提供场地。

(三)各地各部门应认真执行《徐州市老年教育条例》,为老年人参加老年大学(学校)学习提供方便和支持,保障老年人受教育权利。老年教育机构对困难老年人人学,可适当减免学费。

(四)村(居)要积极创造条件,设立老年人活动室,对老年人免费开放。

第六条法律服务优待

(一)对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和城乡贫困老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要优先受理、优先审核和优先指派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对老年人的法律咨询,要优先接待、耐心解答,提供优质服务。

(二)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费用的,法律援助中心应给予法律援助。老年人因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等纠纷提起的诉讼案件,要予以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对追索赡养费的申请,可依法裁定先予执行。受理70岁及以上老年人的有关赡养费、养老金、退休金、医疗费等问题纠纷案件时,凭
《优待证》减半收取诉讼费,并给予优先立案、优先审理。

(三)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社会法律服务机构,要积极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和相关服务,并根据老年人经济状况酌情减免服务费用。

第七条养老服务行业优待

(一)按《省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对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实行政策扶持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2] 96号)规定,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社会福利院等为老年人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所使用的水、电、煤气费按照当地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安装、使用电话等有关电信业务,执行住宅电话资费标准;安装有线电视减半收取初装费,月收视维护费按居民收费标准执行;污水排污费暂不征收;地下水资源费、治安联防费以及按职工人数收取的城市人防建设资金予以免收。立足社区和面向社区的老年福利服务设施可免收物业管理费。

(二)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规定,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暂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第八条老年人优待和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各级人民政府,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优待服务老年人的职责和义务。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强老年人优待和服务工作列人议事日程,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制定具体落实办法,协同实施本办法,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取消老年人应该享受的优待项目和内容。

(二)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对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进行具体组织、指导和协调。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与各地各部门的联系,并做好贯彻落实本办法的督促和检查工作。对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拒不执行老年人优待服务政策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切实把老年人优待和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1999年制定的《徐州市政府关于认真做好老年人社会优待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