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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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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2011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5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于2011年11月27日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1月27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辖有自治县的市的国家机关(以下简称上级国家机关)应当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支持和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增进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第三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加强民族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依法制定具体措施,保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传统节日。

  每年九月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月。

  第四条 上级国家机关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组织开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各项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报请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给予答复。

  第六条 省、辖有自治县的市的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上级人民政府)在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时,应当听取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工作部门的意见,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和需要,支持和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速发展经济、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项事业,实现科学发展。

  第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上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性建设资金、其他专项建设资金和政策性银行贷款,应当增加用于民族自治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

  国家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民族自治地方承担配套资金的,适当降低配套资金的比例。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扶贫重点县和财政困难县确实无力负担的,免除配套资金。其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属于地方事务的,由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确定建设资金负担比例后,按比例全额安排。

  第八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农业,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推广先进农业机械,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支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畜牧水产业,加强畜禽水产优良品种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和种畜、饲料、防疫服务体系建设,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山、水面,发展畜禽产品、水产品加工业。

  第九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林业,实施林业生态建设工程,逐步提高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在民族自治地方征收的育林基金和森林植被恢复费应当专项用于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林业。

  第十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水利事业,优先安排水利建设项目,在民族自治地方征收的水资源费,除上缴中央部分外,其余部分应当专项用于民族自治地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沼气等建设,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改善村容村貌。

  第十二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实施新能源建设项目和电网建设,提高电网输送能力,帮助农村实施电网改造。

  第十三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交通运输业,支持干线公路、乡村公路、航道设施的建设、维护,提高补助标准。

  第十四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建立完善生态补偿机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项目支持等措施,对在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做出贡献的民族自治地方给予合理补偿。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民族自治地方矿产资源开发、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和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支持矿产资源普查、勘探工作。

  在民族自治地方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除上缴中央部分外,其余部分应当专项用于民族自治地方耕地占补平衡和农村土地整理。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培育矿业权市场,促进探矿权、采矿权依法出让和转让;在民族自治地方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留成比例,应当高于一般地区。

  第十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特色产业,改造提升传统工业,支持建设资源型深加工项目,重点支持建设特色产业园区,引导产业项目向园区集聚。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循环经济和节能环保产业。

  第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旅游业,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人文等旅游资源,建设旅游景区、景点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产品,发展生态旅游和民俗文化旅游。

  第十八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对外经济贸易,支持优势产品出口和对外经济技术、劳务合作。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传统手工业品生产,落实有关优惠政策。

  上级人民政府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特点和需要,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完善市场流通体系,扶持建设农产品、林产品、中药材、矿产品、民族工业用品物流中心,促进贸易发展。

  第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享受财政优惠政策。

  省财政应当充分考虑民族自治地方的公共服务支出成本差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和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省财政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转移支付和定额补贴在保持一定总量的基础上逐步增加。

  省财政应当加大支持民族自治地方财源建设力度,保证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机关正常运转、财政供养人员工资(含津、补贴)按时足额发放、基础教育正常经费支出。

  因税收减免政策造成民族自治地方财政减收部分,上级人民政府在测算转移支付时应当给予照顾。

  省、辖有自治县的市的财政设立并安排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民族工作经费,资金规模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第二十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执行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民族自治地方提出的税收减免,根据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审批。

  第二十一条 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拓宽间接和直接融资渠道,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完善金融组织体系和服务体系,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投入,扶持民族自治地方重点项目建设和产业发展,支持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加快保险业的发展。

  第二十二条 上级人民政府鼓励和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民族自治地方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引进国外贷款和无偿援助,重点用于扶贫、生态环境保护等公益事业。

  第二十三条 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支持民族自治地方高寒山区、库区以通水、通电、通路、通信、通广播电视和危房改造、生态移民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开发和农田基本建设。鼓励、引导和扶持交通不便、生活贫困的散居农户相对集中居住。

  扶贫开发项目和资金应当对民族自治地方给予倾斜。

  上级国家机关组织和支持经济发达地区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对口支援,鼓励和引导企业、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单位以及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支持力度。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学前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普通高中教育、各类职业技术教育和特殊教育;加大定向培养少数民族教师队伍力度,组织和鼓励优秀教师、高等学校毕业生到民族自治地方任教,对长期在民族自治地方任教的教师,应当提高其待遇。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办好中小学寄宿制学校,鼓励经济发达地区学校对口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的薄弱学校。在经济发达地区普通中学开设民族班或者开办民族中学,其办学条件、教学和管理水平应当达到当地学校的办学标准和水平,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在民族自治地方办学。

  上级人民政府在安排义务教育经费时应当对民族自治地方给予倾斜;安排的少数民族义务教育助学金,应当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用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补助;逐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免除中等职业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学费。

  第二十五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高等教育,办好省内高等学校民族预科班,对民族自治地方的高等学校的基础设施、教师队伍和学科建设,给予政策扶持。

  高等学校在招收新生时,可以实行定向招生,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考生应当根据情况采取降分或者加分的办法,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各级人民政府和省内高等学校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帮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科学技术发展战略和规划,推广普及科学技术知识。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族自治地方科学研究开发、实用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和科学研究队伍建设工作的指导,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指导和支持申报科学技术计划,帮助获得项目经费支持。

  第二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文化事业,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发展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培育和发展民族文化产业;设立少数民族文化发展资金,并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省人民政府定期举办少数民族文艺会演。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特色民居、名胜古迹、文物等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抢救,支持少数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翻译、出版;建立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制度,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第二十八条 上级人民政府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加强体育设施建设,开展民族传统体育活动,进行体育交流和协作。

  省人民政府定期举办全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第二十九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加强少数民族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的培养,完善县(市、区)、乡(镇)、村医疗预防保健网络,健全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优先安排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项目,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才培养、医疗技术、公共卫生、疾病防治等工作;安排的少数民族医疗减免经费应当用于经济特别困难群众医疗费的减免,并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第三十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民族医药事业的投入,保护、扶持和发展民族医药学,建设民族医药开发基地,促进民族医药产业发展,推荐符合条件的民族传统药物进入地方基本药物目录,建立健全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络。

  第三十一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网络,指导做好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给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加强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使用。

  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少数民族人员。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机关应当依法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配备领导干部时,可以划出相应名额和岗位,定向选拔少数民族干部。

  民族自治地方录用、聘用国家工作人员时,对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适当放宽报考条件和录取标准,确保一定录取比例。具体办法由录用、聘用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上级国家机关指导民族自治地方制订人才开发规划,采取措施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干部人才的培训力度,培养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民族的各级各类人才。

  建立和完善民族自治地方与上级国家机关和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干部交流制度。上级国家机关有计划地选派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干部到上级机关、经济相对发达地区交流或者挂职锻炼,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需要,组织和选派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专业人才到民族自治地方工作。

  上级国家机关鼓励和支持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民族自治地方的建设,当地国家机关应当为其工作和生活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事业,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形成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

  上级人民政府在安排农村危房改造、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社会保障补贴、就业专项资金时,对民族自治地方给予倾斜。

  第三十五条 对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安排的项目、资金,民族自治地方应当按照规定管理、使用,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

  对违反财政法律法规,挪用、侵占、截留上级财政用于民族自治地方经费的,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侵占、截留的经费,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各级国家机关违反本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张家界市的桑植县、永定区、武陵源区参照本规定享受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优惠。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辖有自治县的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本规定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1990年10月27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民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无锡市市民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0〕34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市民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无锡市市民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民卡管理,规范市民卡使用,方便市民办理个人社会事务,提升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效能,提高社会信息化应用水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民卡为无锡市社会保障·市民卡,是指由无锡市人民政府发放的,用于办理市民个人相关社会事务和享受公共服务的多用途智能卡。

市民卡分为标准卡和衍生卡。标准卡为记名卡,具备市民卡全部功能;衍生卡分为记名卡和不记名卡,具备标准卡的部分功能。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民卡基础信息的采集、存储、交换、共享和市民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标准卡的发放对象为本市户籍人员以及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或者依照相关规定的其他人员;衍生卡发放对象不受限制。

第五条 市信息化和无线电管理局是市民卡工程的牵头协调部门,负责市民卡建设方向的把关和技术方案的审查审定、市民卡工程的综合协调以及对市民卡工程的监督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民卡工程建设具体操作部门,负责技术方案确定后的具体实施和市民卡的发放管理。

无锡市民卡服务中心(无锡市民信息资源管理中心)负责市民信息的采集和核准、市民信息资源库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市民信息的交换、开发、共享、安全管理以及市民卡的发放工作。

无锡市民卡有限公司受市政府的授权和委托,负责市民卡的制作、运营服务和业务拓展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及有关公共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市民卡系统建设的需要,积极推动市民卡在本部门管理和服务中的应用。

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社区服务机构,应当配合做好市民卡信息的采集和市民卡申请的受理、发放、宣传等相关工作。

本办法施行后,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公共服务机构原则上不再发行与市民卡功能类似的其他卡种。已发行的,应当逐步纳入市民卡体系,并及时进行调整。

第七条 市民卡各应用部门及有关公共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无偿向市民信息资源管理中心提供相关信息。

市民卡各应用部门及有关公共服务机构经市民信息资源管理中心同意,可以使用相关信息。

第八条 市信息化和无线电管理局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市民信息资源库的规划、标准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市民信息资源管理中心在市民信息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应用等各个环节应当保护持卡人的隐私。

第九条 市民卡的技术应用必须符合《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V2.0)》、《社会保障卡(个人)规范》、《建设事业集成电路(IC)卡应用技术》标准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银联卡标准。

第十条 市民卡卡载信息包括视读信息和机读信息。市民卡的视读信息包括持卡人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卡号、发卡日期、有效期、市民卡序号、银行卡号、条形识别码、个人相片等基本信息。市民卡的机读信息包括持卡人基本信息和持卡人在市民卡各应用部门中的相关管理和应用信息。

第十一条 标准卡具有以下功能:

(一)记录功能:记录持卡人的基础信息和相关业务信息;

(二)凭证功能:持卡人持卡可通过联机或者脱机办理个人相关事务;

(三)查询功能:持卡人通过市民卡服务网络的读卡设备,查询持卡人本人的个人身份、劳动保障、公用事业消费等方面信息;

(四)公共服务:作为持卡人享受政府服务(劳动、保障、居住、卫生、民政等)和公共服务的电子凭证;

(五)消费支付:持卡人在对市民卡电子钱包充值后,可凭卡在市民卡应用网点用于公共交通、公用事业、日常生活方面的消费;

(六)银行卡功能:持卡人通过市民卡合作银行营业网点和具备银联功能终端上办理金融业务;

(七)居住证功能:符合无锡市居住证申领条件的,可以享受《无锡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相应待遇。

市民卡衍生卡具备前款规定的部分功能。市民卡有限公司在前款规定功能基础上可在授权和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发增值服务。

第十二条 市民卡应用范围主要包括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交通、医疗卫生、居住管理、银行卡结算、小额电子交易支付等领域,并根据业务发展逐步拓展至其他领域。

第十三条 标准卡和记名衍生卡只限本人使用。不记名衍生卡可在法律和市民卡相关规定允许范围内由原持卡人授权他人使用。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市民卡及相关使用密码,因遗失、出让或者转借市民卡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市民卡有效期为十年,自发放之日起计算;有效使用期届满前三个月内,持卡人应当及时办理换领手续。

第十五条 市民卡服务中心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市民卡新增服务功能,持卡人可以根据需要申请开通。

第十六条 申领标准卡由所在单位或者个人向市民卡服务网点提出申请,并提供个人基础信息和图像信息通过校核后,办理有关申领手续。

标准卡开通居住证功能的,应当按照《无锡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公安机关审核后办理。

第十七条 市民卡有效期届满,持卡人可到市民卡服务网点申请换领新卡。

市民卡使用后出现卡面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在读卡设备上读写的,持卡人应当到市民卡服务网点申请换领新卡。

持卡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其他基本信息依法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市民卡服务网点申请换领新卡。

第十八条 持卡人遗失记名卡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市民卡服务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手续。

持卡人因故不能办理书面挂失的,可以通过电话方式申请预挂失。通过申请预挂失后,持卡人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书面挂失手续。

市民卡各应用功能的挂失,根据各相关应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个人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因持卡人未按规定办理挂失手续而造成的个人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涉及银行卡资金账户的相关事宜,遵照金融机构的有关规定处理。

市民卡电子钱包不记名,不挂失。不记名卡不挂失。

第十九条 持卡人办理挂失手续后且在申请补领新卡前,因各种原因需办理解除挂失手续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市民卡服务网点办理。

第二十条 持卡人遗失市民卡的,应当到市民卡服务网点申请补领新卡。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因死亡、户籍变动等原因,依法不再继续享受本市社会保障及其他社会公共服务的,持卡人或者其近亲属在办结市民卡相关社会事务后,应当持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及时到市民卡服务网点申请注销市民卡。

第二十二条 原持有社会保障卡人员,免费更换市民卡。

市民申领、换领、补领市民卡按照物价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换领或者补领市民卡期间,市民卡相关部门及有关公共服务机构应当保障其办理相关事务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市民卡行政主管部门及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机关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署关于期刊核验及重新登记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新闻出版署关于期刊核验及重新登记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及各人民团体期刊主管部门,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近三年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管理的通知》(厅字〔1996〕37号)及我署《关于期刊业治理工作的通知》(新出期〔1997〕118号)精神,对全国期刊出版业的散滥状况进行了治理,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全国期刊的品
种、结构、数量以及登记项目都有相应的变动。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新闻出版署决定在1999年4月至5月期间,进行期刊核验及重新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期刊核验
(一)核验范围。已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正式期刊(含解放军系列、高校学报系列、信息参考系列、报刊复印资料系列、公报政报系列、年鉴系列的期刊)。
(二)核验原则。由于这次核验是在治理期间进行的,所以,应以中央“两办”37号文件为指针,按照我署118号文件及《期刊年度核验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体现从严治理、调整结构、停一办一的原则。凡属在这次核验中停办的期刊,指标归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统一安
排使用。由于1997年、1998年两个年度我署没有统一安排期刊年检工作,各地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核验办法。
(三)核验要求。有下列情况的期刊,应予以缓验或停办。
1、属于《期刊年度核验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情况的以及违反其他有关期刊管理的法规、规章的应予以缓验。即:
(1)一般违反期刊管理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版本记录不完整,不按时缴送样刊的;
(2)虽不完全符合规定的办刊条件,但可改进加强后继续办刊的;
(3)期刊不能正常出版,但未超过规定期限的;
(4)期刊社主要负责人达不到《报刊社社长、总编辑(主编)任职条件的暂行规定》要求的;
(5)企业名义上协办期刊,而实际上已介入期刊的编辑、出版工作的;
(6)除少数民族文字版以外的其他类别期刊一号多版的,或副标识、要目大于刊名的。
2、属于《期刊年度核验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三款情况的,应予以停办。即:
(1)主办单位、主管单位不能履行职责,不符合办刊条件的;
(2)超过规定期限不能出刊或不能正常出刊的;
(3)无正当理由,超过本地核验规定期限一个月不办理核验的;
(4)违反办刊宗旨出刊造成严重后果,或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连续违反办刊宗旨出刊三期以上的;
(5)不按登记的期刊名称出刊的;
(6)前一次年度核验属缓验,至今仍无大的改进的。
3、属于署发118号文件第二条第六款有关情况的,虽经采取行政管理措施但仍无明显改进的,也应予以停办。即:
(1)刊载有严重政治错误文章的;
(2)擅自发表未按规定送审的稿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3)内容格调低下,宣扬色情暴力、愚昧迷信的;
(4)“挂靠”办刊的;
(5)期刊由个人承包的;
(6)卖刊号或出卖版面的;
(7)刊登虚假信息给社会和公众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8)未经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设立记者站、社外编辑部,在出版和经营方面造成严重后果的;
(9)连续两次被定为三级期刊的;
(10)除科技期刊、社科学术理论类期刊、特殊系列期刊外,其他类别期刊期发行量不足三千册的;
(11)利用非正常手段强行征订、摊派发行的。
(四)因国务院机构调整,期刊的主办及主管单位变动较大。为减化工作程序,在此次期刊核验中一并解决。凡是国务院各部委因机构调整而变更期刊主管及主办单位名称的,由期刊的主管单位统一认定,并出具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件的复印件,报期刊所在地新闻出版局核准后办
理。凡在同一主管单位内变更主办单位的期刊,由期刊的主管单位统一认定后,报期刊所在地新闻出版局核准后办理。凡是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改变或增加主办单位的期刊,由期刊的主管单位统一报新闻出版署报刊司核准后办理。
各地新闻出版局应严格控制期刊改变刊期,不得利用改变刊期擅自增加版本或改变办刊宗旨。
(五)国家经贸委是全国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治理领导小组确定的报刊治理试点单位。凡属国家经贸委及所属国家局在地方办的期刊,实行属地化管理。其年检及重新登记工作,一律由所在地新闻出版局组织进行,按“谁主办谁主管”的原则进行年检、重新登记。
(六)除国家经贸委以外的中央单位在北京以外地区所办的期刊(含委托地方单位办的期刊)的核验,由中央各主管单位统一认定,列出期刊刊号、名称、办刊单位所在地,发文至各办刊登记地的新闻出版局,认定文件视同主管单位签章。
(七)中央单位在北京地区所办期刊的年检和重新登记工作,由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统一办理,具体事宜由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安排。
(八)解放军系列期刊的年检及重新登记工作,由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统一办理。
(九)期刊核验章应加盖在新发的《期刊出版许可证》的副本上。
(十)期刊核验与重新登记工作应同时进行,于1999年5月底结束。各地新闻出版局务必于6月底前向新闻出版署报刊司上报期刊核验情况报告及有关附件。期刊核验报告应包括现有期刊数量、通过核验的期刊数量、缓验数量、停办数量、经核验后现有“小机关刊”的数量及其所
占期刊总量的比例等重要数据。附件包括《期刊年度核验表》、《缓验、停办期刊情况表》。
二.期刊重新登记
(一)凡经核验合格的、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正式期刊(含特殊系列期刊),可持原《期刊登记证》和《期刊登记表》到原期刊登记地新闻出版局更换《中华人民共和国期刊出版许可证》和《期刊登记表》。缓验的期刊暂不换发许可证和《期刊登记表》。
(二)许可证及其副本一律由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严格按照许可证副本后列说明统一填写,并加盖发证机关印章。期刊出版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期刊出版许可证证号、国内统一刊号的编法及期刊类别的填写方法详见本通知附件1、2。
(三)《期刊登记表》由期刊出版单位按照填表说明认真填写,并加盖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的印章。期刊要在备注栏内如实填写管理类别(详见附件3)。
(四)中央单位在北京以外地区所办期刊(含委托地方单位办的期刊)的重新登记工作,由中央各主管部门统一认定,列出期刊刊号、名称、办刊单位所在地,发文至各办刊登记地的新闻出版局,认定文件视同主管单位签章。
(五)更换期刊许可证和期刊登记表的工作结束后,原《期刊登记证》作废,由各地新闻出版局统一收回并销毁。新的《期刊登记表》由各地统一上报新闻出版署报刊司一份备案。
(六)期刊出版许可证及《期刊登记表》每套收取制作工本费50元人民币。考虑到年检和重新登记工作中的具体情况,各地可酌情收取部分手续费。
三.期刊数据汇总的有关事项
(一)各地新闻出版局将重新登记前期刊的情况按流水号顺序列出期刊刊号、刊名、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变更原因,于4月底前统一报新闻出版署报刊司。
(二)期刊核验及更换许可证工作结束后,各地新闻出版局务必在8月底前,将新的期刊数据通过“中国新闻出版信息网络(内部网)”传至“全国新闻出版管理信息数据库”,具体数据结构要求见“期刊管理系统”的数据库结构。
(三)中央单位在京期刊的数据库暂由我署代为入库。
附件:1、期刊国内统一刊号的编法
2、期刊学科分类表
3、期刊管理分类表
4、缓验、停办期刊情况表
5、期刊年度核验表

附件1:期刊国内统一刊号的编法
1.期刊的国内统一刊号由新闻出版署统一编制、统一下发至各地新闻出版局。由于各种原因,各地现有期刊的统一编号与实际数量不符。为便于统计与管理,这次重新登记不再空号,现有编号的空白从后向前递补,使本省期刊的总数与期刊编号相符。
2.重庆市期刊的国内统一刊号的编法为:
CN50-XXXX/YY
3.解放军系列期刊的国内统一刊号的编法为:
CN81-XXXX/YY
4.特殊系列期刊国内统一刊号的编法:
高校学报系列期刊:CNXX-5XXX/YY
信息参考系列期刊:CNXX-6XXX/YY
复印资料系列期刊:CNXX-7XXX/YY
政报公报系列期刊:CNXX-8XXX/YY
年鉴系列期刊:CNXX-9XXX/YY
4.中文、少数民族文版期刊合并使用国内统一刊号的编法:
CN XX-XXXX /YY-X
CN XX-XXXX /YY 为期刊的国内统一刊号,X为少数民族文字版代号,民族名称汉语拼音首字母。
例:《新疆支部生活》 CN65-1001/D
《新疆支部生活》(维文版) CN65-1001/D-W
《新疆支部生活》(哈文版) CN65-1001/D-H
《新疆支部生活》(蒙文版) CN65-1001/D-M
4、许可证编号方法:
(1)此次发放期刊出版许可证(正、副本)均须登录许可证登记号,许可证序号形式为“_期出证字第号”。填法为:
“_”上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如北京市为“京”,山东省为“鲁”,重庆市为“渝”,解放军为“军”等。流水号为4位数,顺序排列,与本刊的国内统一刊号的刊号一致,但不加学科分类号。
例如:《中国青年》的国内统一刊号为CN11-1001/C,该刊的期刊出版许可证号相应为“京期出证字第1001号”。
《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的国内统一刊号为CN11-5XXX/C,该刊的期刊出版许可证证号相应为“京期出证字第5XXX号”。
(2)经批准使用同一刊号出版、刊名相同而版别不同的期刊,其许可证号应为“*期出证字第****(X)号”括号内为具体某一版别的识别号码。
例如:《新疆支部生活》(维文版)国内统一刊号为CN65-1001/D-W,该刊的期刊出版许可证号相应为“新期出证字第1001(W)号”

附件2:期刊学科分类表

A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B 哲学
C 社会科学总论
D 政治、法律
E 军事
F 经济
G 文化、科学、教育、体育
G0 综合性文化刊物
G1 世界各国文化事业
G2 各项文化事业
G3 科学、科学研究工作
G4 教育
G8 体育
H 语言、文字
I 文学
J 艺术
K 历史、地理
N 自然科学总论
O 数理科学和化学
O1 数学
O3 力学
O4 物理学
O6 化学
P 天文学、地球科学
Q 生物科学
R 医药、卫生
S 农业、林业
T 工业技术总论
TB 一般工业技术
TD 矿业工程
TE 石油、天然气工业
TF 冶金工程
TG 金属学、金属工艺
TH 机械、仪表工业
TJ 武器工业
TK 动力工程
TL 原子能技术
TM 电工技术
TN 无线电电子学、电讯技术
TP 自动化技术、计算技术
TQ 化学工业
TS 轻工业、手工业
TU 建筑科学
TV 水利工程
U 交通运输
V 航空、宇宙飞行
X 环境科学
Z 综合性期刊

附件3:期刊管理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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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代码| 管理类别 |数字代码| 管理类别 |
|----|----------|----|----------|
| 1 |党风建设 | 31 |新闻出版 |
|----|----------|----|----------|
| 2 |党史 | 32 |图书、档案 |
|----|----------|----|----------|
| 3 |社会科学理论研究 | 33 |教育理论 |
|----|----------|----|----------|
| 4 |法学、法律 | 34 |教材、教学 |
|----|----------|----|----------|
| 5 |政治理论 | 35 |高等教育工作 |
|----|----------|----|----------|
| 6 |时事政治 | 36 |中等教育工作 |
|----|----------|----|----------|
| 7 |民族 | 37 |成人教育工作 |
|----|----------|----|----------|

| 8 |宗教 | 38 |高校学报 |
|----|----------|----|----------|
| 9 |统战 | 39 |中小学学习辅导 |
|----|----------|----|----------|
| 10 |侨务 | 40 |软科学、科学决策 |
|----|----------|----|----------|
| 11 |国家安全 | 41 |文学研究、文学评论 |
|----|----------|----|----------|
| 12 |国际问题 | 42 |外国文学 |
|----|----------|----|----------|
| 13 |公安 | 43 |小说 |
|----|----------|----|----------|
| 14 |法制 | 44 |散文 |
|----|----------|----|----------|
| 15 |人事、人才 | 45 |诗歌 |
|----|----------|----|----------|
| 16 |经济研究 | 46 |文学剧本 |
|----|----------|----|----------|
| 17 |经济管理 | 47 |民间文学 |
|----|----------|----|----------|
| 18 |工业经济 | 48 |美术 |
|----|----------|----|----------|
| 19 |农业经济 | 49 |音乐、歌曲 |
|----|----------|----|----------|
| 20 |综合经济 | 50 |舞蹈 |
|----|----------|----|----------|
| 21 |经济信息 | 51 |电影、电视 |
|----|----------|----|----------|
| 22 |外国经济 | 52 |戏剧 |
|----|----------|----|----------|
| 23 |国际贸易 | 53 |书法 |
|----|----------|----|----------|
| 24 |证券 | 54 |摄影 |
|----|----------|----|----------|
| 25 |金融 | 55 |综合艺术 |
|----|----------|----|----------|
| 26 |财会 | 56 |体育 |
|----|----------|----|----------|
| 27 |统计 | 57 |棋牌 |
|----|----------|----|----------|
| 28 |市场 | 58 |文物、考古 |
|----|----------|----|----------|
| 29 |价格 | 59 |旅游 |
|----|----------|----|----------|
| 30 |文化研究 | 60 |科普 |
---------------------------------

---------------------------------
| 61 |机关刊 | 69 |农村 |
|----|----------|----|----------|
| 62 |行业刊 | 70 |家庭 |
|----|----------|----|----------|
| 63 |外文版 | 71 |青年 |
|----|----------|----|----------|
| 64 |少数民族文字版 | 72 |妇女 |
|----|----------|----|----------|
| 65 |文摘 | 73 |老年 |
|----|----------|----|----------|
| 66 |画报 | 74 |少儿 |
|----|----------|----|----------|
| 67 |工人 | 75 |生活、娱乐 |
|----|----------|----|----------|
| 68 |农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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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缓验、停办期刊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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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刊名称 | 主办单位 | 主管单位 | 简要说明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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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期刊年度核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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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刊名称 | |刊| ISSN - |
|------|-----------------| |------------------|
| 刊社地址 | |号| CN - / |
|------|-------------------|------------------|
| 邮政编码 | | 电 话 | | 刊 期 | |
|------|--------------|----|------------------|
| 平均期发 | 千册 |发行方式|1、邮发 2、非邮发 |
|------|--------------|----|------------------|
| 社长姓名 | |1、专职 2、兼职|主编姓名| |1、专职 2、兼职 |
|------|--------------------------------------|
| |1、编制内专职编辑 人 2、兼职和聘用等 人 3、总计 人 |
| 办刊人员 |--------------------------------------|
| |大专以上学历 人 中专以下学历 人 |
|------|--------------------------------------|
| 是否按办刊| |
| |1、按宗旨出刊 2、未按宗旨出刊,共 期。原因: |
| 宗旨出刊 | |
|------|--------------------------------------|
| 出刊情况 |1、正常 2、脱期共 期 |版本记录|1、完整 2、不完整 |
|------|--------------------------------------|
| 经费来源 |1、年全额拨款 万元 2、年差额补贴 万元 3、年其它来源 万元 |
|------|--------------------------------------|
| 经营情况 |1、年盈利 万元 2、年亏损 万元 |多种经营|1、开展 2、未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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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单位 | 定期听 | | 审批重 | |
| | |1、能够 2、不能 | |1、能够 2、不能 |
| 职 责 | 取汇报 | | 要稿件 | |
|------|--------------------------------------|
| | | | |
| 主 审 | | 主 审 | |
| 办 核 | | 管 核 | |
| 单 意 | (签 章) | 单 意 | (签 章) |
| 位 见 | | 位 见 | |
| | 年 月 日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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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备 | |
| | |
| 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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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1999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