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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

时间:2024-07-12 10:16: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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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

政府令第237号


  《四川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已经2009年7月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实施相应的防御措施,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分为干旱、暴雨、暴雪、冰雹、大风、雷电、高温、寒潮、霜冻、大雾、沙尘暴、霾、道路结冰和森林(草原)火险天气预警等14类。

  预警信号按照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分为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图标表示。

  第四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的发布、更新、解除与传播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通信等部门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预警信号传播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警信号播发基础设施建设,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机制和系统,畅通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

  第六条 预警信号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以下简称气象台站)依照职责向社会发布,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发布。

  第七条 气象台站发布预警信号应当及时、准确,指明气象灾害预警的区域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对所发布的预警信号予以更新或者解除。

  发布预警信号或者更新、解除预警信号应及时报告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通报有关部门和媒体。

  红色预警信号的发布必须报经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同意。

  第八条 广播、电视和通信以及信息网络等传播媒体应当与气象台站建立快捷稳定有效的预警信号传输系统,在收到当地气象台站提供的预警信号信息后,应当立即、准确地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应当滚动播报,通信的短信平台应以群发方式传播。

  第九条 媒体传播的预警信号应当使用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预警信号,并标明发布预警信号的气象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更改和删减预警信号的内容,不得拒绝传播预警信号,不得传播虚假、过时的预警信号。

  第十条 媒体应当播发《四川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防御指南》规定的预警信号名称、图标。少数民族聚居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收到气象台站发布的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通知下级部门及其所属单位。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预警信号后,应当采取措施向本辖区公众广泛传播。

  学校、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设置设施或者利用有效设施传播预警信号。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建设、农业、林业、交通运输、铁路、水利、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参照《四川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防御指南》,结合本部门、本行业实际制订气象灾害防御方案并组织实施,避免或者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 预警信号明确预示可能受灾的区域,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分析灾害可能造成的影响,适时启动应急预案。

  情况紧急时,气象灾害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应当发布公告,组织采取相应的防御措施;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企业、学校等应当及时动员并组织可能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疏散。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依法实施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侵占、损毁。

  预警信号播发基础设施因重大灾害遭受破坏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及时修复。

  第十五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宣传、教育部门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科普知识宣传,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对预警信号和防御指南的了解和运用能力。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及《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和传播预警信号的;

  (二)广播、电视、通信、信息网络等媒体不及时传播预警信号的;

  (三)擅自移动、侵占、损毁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的。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未及时传播预警信号或者未组织群众采取相应的防御措施,导致人民生命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气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号的发布出现重大失误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施行后,省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根据本省防御气象灾害的需要,依据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预警信号的标准和规定,增设预警信号种类,制定和完善防御指南,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防御指南》与本规定同时公布施行。



关于中国对圭亚那萨那塔纺织有限公司进行技术指导的换文

中国 圭亚那


关于中国对圭亚那萨那塔纺织有限公司进行技术指导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1年5月14日 生效日期1981年5月14日)
             (一)我方去文

圭亚那合作共和国
经济计划和财政部常务秘书
莱·埃·本·约翰逊先生
常秘先生: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根据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的需要,我们双方就中国派遣专家对萨那塔纺织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指导事,进行了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派遣四十名专家对萨那塔纺织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指导,中国专家的专业、职称、人数、工作期限详见附表。该附表为本换文的组成部分。

 二、中国专家由中国赴圭亚那的旅费从一九七五年三月十四日在北京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中支付。他们从圭亚那返回中国的旅费在上述贷款的当地费用中支付。

 三、中国专家在圭亚那工作期间的生活费(包括伙食费和零用费)、住宿费、医疗费、办公费和交通费均由圭方负担。
  中国专家的生活费用按下列标准:
  一级:组长、总工程师、工程师  每月1,000圭元即392美元;
  二级:技师、技术员、翻译    每月700圭元即275美元;
  三级:技术工人         每月500圭元即196美元;
  如圭亚那生活费用指数变动超过百分之十时,上述费用标准将由双方协商后作相应调整。以上费用自中国专家抵达圭亚那之日起计算,至离开圭亚那之日止。

 四、圭方同意中方派遣两名炊事人员为中国专家服务,其往返圭亚那和中国的旅费及在圭期间的生活费由中方自理,其他方面的待遇与中国专家相同。

 五、中国专家在圭亚那工作期间,应缴纳的直接税,由圭方负担。

 六、中国专家在圭亚那工作期间,每工作满十一个月,应有一个月的休假,并享有中、圭两国政府规定的一切假日。休假期间生活费照发。

 七、中国专家在圭亚那工作期间,应遵守圭亚那的有关现行法令。

 八、中国政府在征得圭亚那政府同意后,可以召回或更换中国专家。
  圭亚那政府在征得中国政府同意后,可以缩短或延长中国专家的工作期限。
  上述内容如蒙复函确认,本函和您的复函即构成中、圭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圭亚那合作共和国
                    特  命  全  权  大  使
                         王 言 昌
                          (签字)
                     一九八一年五月十四日于乔治敦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圭亚那合作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王言昌先生阁下:
  我谨代表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确认,根据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的需要,我们双方就中国派遣专家对萨那塔纺织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指导事,进行了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内容同我方去文,略。)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经济计划和财政部常秘
                          莱·埃·本·约翰逊
                             (签字)
                          一九八一年五月十四日

关于实施《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锅函〔2002〕288号

关于实施《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1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现就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茶水炉是否纳入安全监察的问题
  茶水炉是指采用燃煤、燃气、燃油或电加热方式,专门用于提供开水的设备。茶水炉应在炉体顶部设置直接通向大气的开孔或接管,且保证开孔或接管畅通,不得设置水封。茶水炉生产者应在炉体上明显位置喷涂"不得承压"的警示标识。符合上述条件的茶水炉不属于《规定》的适用范围,不需要取得锅炉制造许可,不必办理使用登记注册手续,也不要求操作人员按《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考核取证。
  二、关于民用水暖煤炉是否纳入安全监察的问题
  民用水暖煤炉是近十余年在我国发展起来的,目前年产量已达到250万台。产品采用夹套式结构,按国家标准GB/T16154-1996制造。现有关部门已完成该标准的修订报批稿,其中明确了涉及安全的要求为强制性条款,主要有:额定供热量<50KW;工作压力来自自来水压力;出口水温不超过85℃;炉体上安装防爆片;炉体上明显位置喷涂警示语等。符合上述要求的民用水暖煤炉不属于《规定》的适用范围,不需要取得锅炉制造许可,不必办理使用登记注册手续,也不要求操作人员按《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考核取证。
  三、关于燃气热水器(含快速和容积式两类)、电热水器与燃气锅炉、电加热锅炉的界定划分问题
  我国燃气热水器分为快速和容积式两类,分别依据《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GB6932-2001)和《燃气容积式热水器》
(GB18111一2000)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设计、制造。电热水器依据GB4706.12一199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储水式电热水器的特殊要求》标准设计、制造。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燃气或电热水器的范围应符合: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工作压力仅来自自来水压力;最大水容积不超过500L;出口水温不超过90℃;有可靠温控装置、超温超压自动保护装置、低水位自动保护装置,出现异常,自动切断热源;燃气热水器还应有断气自动保护装置。符合上述要求和GB6932-2001、GB18111-2000以及GB4706.12-1995标准的热水器不属于锅炉,因而不属于《规定》的适用范围,不需取得锅炉制造许可,不必办理使用登记注册手续,不要求独立建造锅炉房,也不要求操作人员按《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考核取证。
  四、关于小型蒸汽锅炉是否独立建造锅炉房问题
  小型蒸汽锅炉是指水容积不超过50L且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0.7MPa的蒸汽锅炉。如采用燃油、燃气或电加热,有可靠温控装置、超温超压自动保护装置、低水位保护装置,出现异常,能自动切断热源,可以不要求独立建造锅炉房,但应与蒸汽使用场所隔开,安装时应保证安全阀的泄放方向避开人员所处位置。
  五、关于防止常压热水锅炉承压使用的问题
  当前常压热水锅炉发生爆炸的事故屡见不鲜,原因是承压使用。为防止常压热水锅炉承压使用,我局要求所有的常压锅炉制造企业在其常压锅炉炉体顶部设置直接通向大气的开孔或接管,且保证开孔或接管畅通,不得设置水封,还应在常压锅炉炉体的明显位置上喷涂"常压锅炉不得承压使用和出口热水温度不超过90℃的警示标识。在用的常压热水锅炉,也应补喷警示标识。今后,新制造的常压热水锅炉,凡没有在锅炉炉体顶部设置直接通向大气的开孔或接管,及没有在炉体上喷涂上述警示标识的,一旦发生事故,制造企业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包括承担未向用户和安装者告知安全事项的法律责任。不符合规定的常压锅炉,各地应依法进行查处。
  六、真空相变锅炉的管理
  真空相变锅炉因其介质流通系统的压力低于大气压力,因而不会发生爆炸事故。制造企业应按标准制造真空相变锅炉,并且承担告知用户(含锅炉安装者)安全使用,保证使用时锅炉系统始终处于真空状态的法律责任。真空相变锅炉的安装单位对安装质量符合制造企业规定的安装要求负责。符合上述要求的真空相变锅炉安装后不必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进行确认,也不必办理使用登记注册手续。

  特此通知。

二○○二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