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交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有期限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有期限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交发[2003]2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交通局:
现将《吉林省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有期限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吉林省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有期限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二OO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
吉林省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有期限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运输市场发展的需求,建立道路客运市场竞争机制,实施能进能退的运输市场规则,促进道路客运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厅关于道路旅客运输资源优化配置若干意见的通知》(吉政发[1999]3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所有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的分配及相应的管理。
第三条 县级及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有期限使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 道路客运线路属国家资源。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实行有期限使用。有期限使用应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公开公正、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原则。
第五条 新增客运线路的经营期限可根据线路里程、运行班次核定为5或8年。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线路、高速公路客运线路经营期限核定为5年,其他客运线路经营期限核定为8年,经营期限分别截止于相应年度的7月31日。
第六条 客运线路经营权使用期满时,经营者的经营权自动丧失,由客运线路始发地运管部门负责缴回有关营运牌证,并通知客运站不再安排进站发车。
第七条 到期的客运线路,由各级运管机构根据市场需求重新进行配置。运输管理机构应在客运线路到期三个月前,完成下一轮招标工作。
第八条 在经营期限内,由于企业兼并、重组联合、改组改制等原因变更,其客运线路经营权有期限使用时间经营期限不变。
第九条 在经营期限内,车辆技术状况达不到技术要求,应当立即更新,车辆更新后,其经营期限不变。
第十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原经营者,在下一轮经营权招标或审批中可以适当优先:
1、经营行为规范、服务质量优秀的经营者;
2、资质等级高的经营者;
3、实行公车公营的经营者;
4、在同等条件下的原经营者;
5、运输经营行为年度考核记分为零分的运输经营者。
第十一条 已经招标的客运线路按照招标时确定的期限和截止日期执行。原通过行政审批或其他方式取得的客运线路经营权,使用期限统一截止于2006年7月31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吉林省交通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