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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切实落实政策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副食品价格稳定的紧急通知

时间:2024-06-23 10:00: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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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切实落实政策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副食品价格稳定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切实落实政策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副食品价格稳定的紧急通知

国发明电〔200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期,我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出现明显上涨,社会各方面普遍关注,已经成为当前宏观经济运行的突出问题。带动价格总水平上涨的主要是粮食、猪肉等,这与当前国际市场粮油及初级产品价格上涨、生产成本增加等密切相关,但也存在着少数经营者趁机合谋涨价、哄抬价格等现象,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害了群众的利益。对于当前某些产品出现供求偏紧、价格上涨的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一些问题正在得到缓解。但是,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着认识不到位,行动不迅速,执行不得力,措施不具体等问题,使中央出台的政策没有及时得到落实,延缓了副食品生产的尽快恢复。各地区、各部门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形势的严峻性,增强紧迫感,加大工作力度,切实落实各项政策,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副食品价格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抓好秋粮生产
  秋粮是全年粮食生产的大头,各地要切实抓好秋粮田间管理,搞好技术服务,力争实现秋粮增产增收。
  (一)进一步落实好各项支农政策。中央财政要及时拨付尚未下拨的财政支农资金,各地要及时兑现给种粮农民,充分调动农民抓好粮食生产的积极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农资综合直补、测土配方施肥补贴落实到农民身上,并于8月31日前发放到农民手中。要落实好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继续积极稳妥地推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
  (二)抓好秋粮作物的田间管理。各地要突出抓好重点区域、重点作物和重点品种,继续开展粮食优质高产创建示范区活动,切实加强田间管理,搞好技术指导和服务,努力提高粮食生产科技含量,提高单产水平。同时,要抓好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加强市场管理,保障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确保农资价格基本稳定。
  (三)做好农业防灾减灾工作。当前,主汛期还未结束,台风活动正是高峰期,部分地区旱情仍在持续,防灾抗灾减灾任务仍然繁重,各地区必须保持高度戒备,决不能有丝毫麻痹和松懈。要牢固树立抗灾夺丰收的思想,抓好遭受水灾、旱灾地区的生产恢复工作;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加强动态监测,及时发布灾情信息,指导农民落实各项防灾减灾措施,做到技术、资金、物资、人员提前到位。同时,要继续加强病虫害监测预报和防治工作,及早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力争秋粮取得好收成。
  二、认真落实扶持生猪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
  针对当前生猪等副食品生产下滑、供应偏紧和价格上涨的问题,近期,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猪肉等副食品生产供应保持市场稳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电〔2007〕9号),国务院还召开了全国“菜篮子”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出台了一系列促进生猪生产的政策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快落实进度,尽快把中央制定的各项政策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
  (一)抓紧拨付各项补贴资金。为保护能繁母猪生产能力,促进生猪生产恢复,国家对饲养能繁母猪、开展能繁母猪保险、购买良种猪精液给予补贴,并对生猪调出大县(农场)给予适当奖励。目前,中央财政已下拨全部能繁母猪补贴资金,预拨50%的能繁母猪保费补贴资金,各地要尽快落实地方负担的补贴资金,于8月15日前将能繁母猪补贴资金发放到能繁母猪饲养者手中,各试点保险公司要从8月15日起开始办理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财政部要在9月15日前,将剩余的保费补贴资金全部下拨。同时,财政部、农业部要抓紧制定购买良种猪精液补助实施方案,在8月15日前向各地拨付补助资金;各地要抓紧做好前期工作,在8月31日前,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安排到位,并从9月1日开始实施。财政部、农业部在8月15日前,研究提出对生猪调出大县(农场)实行奖励的实施方案报国务院,经国务院批准后,要在10日内作出部署并下达奖励资金;各县级人民政府要抓紧制订资金使用方案并向社会公布,确保专款专用,并于10月15日前将资金落实到项目或生猪饲养者。
  (二)抓好项目申报和审核工作。国家对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标准化规模养猪场(小区)的粪污处理和沼气池等基础设施建设给予扶持。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在8月15日前将建设项目的申报条件和实施办法通知地方,各地发展改革和农业部门要在8月31日前将需国家重点支持的项目建议安排计划报发展改革委和农业部。发展改革委和农业部要抓紧审核,种猪场建设项目资金9月15日前下达;标准化规模养猪场(小区)项目资金在今年内安排到位。
  (三)加快落实信贷支持政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银监会的具体部署,加大生猪产业链各环节信贷资金投放力度,解决养猪“贷款难”问题。大型商业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要重点加大对规模养殖企业的贷款支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重点满足农村养殖散户的贷款需求,并改进服务方式,扶持受灾养殖场(户)恢复生产能力。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在8月31日前制订对担保机构生猪贷款风险给予必要补助的具体方案。
  (四)落实生猪防疫措施。对列入国家一类动物疫病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实行免费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工作经费由省级政府统筹,防疫责任由县级政府负责。对因防疫不到位,造成养殖户损失的,地方政府要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农业部、财政部在8月15日前制定实施办法并拨付疫苗经费,各地要抓紧落实到基层。对因防疫需要组织扑杀的生猪,各地要参照口蹄疫扑杀补助标准和负担办法给养殖户(场)补助,并立即开始执行。中央财政要及时安排和拨付补助经费,各地要落实地方承担的经费。农业部要组织扩大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疫苗的生产,满足防疫需要,并组织好疫苗的调拨,优先保证疫情较重地区的疫苗供应;同时,要确保疫苗质量和使用安全。
  三、切实保障副食品市场供应
  (一)做好主要副食品供应工作。各地要对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的副食品的生产、购进、销售、库存数量做到心中有数,完善稳定副食品供应的应急预案,切实保障猪肉等副食品供应不断档、不脱销。如发生断档、脱销,要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商务部要会同各地对今年中秋、国庆“两节”的猪肉供应作出安排。
  (二)完善猪肉储备体系。建立健全中央与地方相结合的猪肉储备制度,完善储备的调节功能。猪肉主销区省、直辖市及沿海大中城市要将地方储备充实到不低于当地居民7天消费量。各地猪肉储备情况要在8月31日前向商务部报告,商务部在9月上旬对各地储备情况进行检查。
  (三)搞活副食品市场流通。各地要做好副食品的组织调运,交通部会同各地认真落实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降低流通成本。
  四、加强副食品市场、质量和价格监管
  (一)加强市场监管。各级农业、商务、工商、质检部门近期要重点加强对猪肉等副食品的监管,进一步落实监管措施,规范各环节的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都要在8月15日前就此作出专门部署。
  (二)强化质量监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503号令),加快制(修)订副食品质量卫生安全的强制性标准,加强副食品从生产到销售的全程监管,确保产品质量。对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产品,要实行质量追溯和召回制度。尤其要依法加强对生猪屠宰环节的管理,强化检验检疫,防止注水肉、病死猪肉、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进入市场。
  (三)严格价格执法。各级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开展副食品价格专项检查,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经营者串通定价、合谋涨价的行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的行为,短缺数量、偷工减料、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变相提高价格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对各类商品的豪华包装,降低成本,杜绝浪费,减轻消费者负担。对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价格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处理,并进行曝光。同时,要强化价格监测预警,发现异常要及时查明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应对,确保市场稳定。
  五、切实安排好困难群众的生活
  (一)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生活补助。各地要根据猪肉等副食品价格上涨情况,采取适当提高低保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发放临时补贴等措施,确保低收入居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从8月份开始对城市低保对象的实际补助每人每月增加不低于15元,有条件的地方还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补助金额。中央财政要在8月15日前向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省份拨付补助资金,各地要保证补助资金8月31日前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
  (二)保障大中专院校学生的生活。各地要安排好对大中专院校学生助学金、奖学金发放工作和对困难学生的补助,保障大中专院校食堂副食品供应,稳定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在秋季开学时,教育部要会同各地督促学校将政府安排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补助资金发放到学生手中。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副食品的生产、供应和价格影响物价总水平,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全局和政治的高度,进一步认识做好副食品生产、保障市场供应、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迅速行动,狠抓各项促进生产稳定市场供应政策措施的落实。特别是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一把手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亲自抓部署、亲自抓落实,绝不可掉以轻心和麻痹大意。
  (二)切实落实“菜篮子”市长(行政领导)负责制。保障“菜篮子”供应,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履行的一项基本职责。在新形势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和加强“菜篮子”市长(行政领导)负责制,充实和完善负责制的内涵,进一步强化责任,明确任务,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和7月31日国务院召开的全国“菜篮子”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作出的各项部署和要求,尽快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加强对副食品生产的扶持,切实保障市场供应。
  (三)加强监督检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抓紧制定并下发实施有关政策的配套文件。同时,要加强监督,督促、指导各地不折不扣地把政策落实下去,特别是要督促各地把补贴政策按时兑现到农民手中。发展改革委要会同财政、农业、商务、工商、质检、银监、保监等部门和单位,尽快组成联合督查组,采取重点督查和抽查相结合的办法,检查各地政策落实情况,及时纠正出现的偏差,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联合督查工作要在8月31日前完成,并向国务院报告督查情况。
  (四)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作出的决策部署的情况,要作为对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落实、不执行中央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及相关工作要求的,或组织不力、政策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8月31日前,将贯彻落实国发〔2007〕22号文件、全国“菜篮子”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和本通知的情况一并报告国务院。
     
国务院
2007年8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对军人婚姻问题处理办法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对军人婚姻问题处理办法的复函

1954年9月30日,最高法院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法院:
你省粤东区龙川县人民法院为了受理的军人婚姻问题拖延难办,于1954年8月27日以总字第341号报告请示司法部并抄送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以下简称军委总政)。司法部于9月16日将该报告转送我院解答。经与军委总政组织部联系,提出参考意见,连同龙川县院报告的抄本转送你院处理。
我院1953年6月30日法行字第4238号通报关于革命军人提出离婚,必须附有团以上政治机关证明的规定,已经军委总政组织部在部队系院转发下去。目前部份县院反映在解决军人婚姻问题时,向军队索取证明信的困难,本院根据这种情况已将综合材料函送军委总政组织部并已建议请他们再发一指示,要求团以上政治机关认真执行这项规定,遇有法院去信查询的,应及时答复,确保革命军人婚姻关系并减少法院工作上的困难。同时我们也必须理解一种情况:部队人员调动频繁,一个信件往往要辗转传递,才能到达该革命军人现属部队的政治机关,经历时间有时不免较长。龙川县院报告中的第一第二两案,过去写信给部队查询都没得到答复。我们认为还须继续与有关部队联系,切实了解情况后再行审判。柳茶娣请求与其夫赖古即赖锡根离婚,既经部队团政治处查复赖锡根1951年朝鲜五次战役中失踪。如果我们对这种情况没有疑问,就可按照1954年9月14日军委总政与我院及中央司法部关于被俘失踪军人婚姻处理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一项规定判准其配偶离婚。

附:广东省粤东区龙川县人民法院报告 总字第341号
司法部:
我院受理一些军人婚姻,因特殊问题拖延日久,无法解决,为慎重正确处理,请指示办理。
一、邹已招(本县八区皮潭乡农民)请求与其夫邓任湘离婚一案,查邓任湘于1947年参加伪军,在1949年5月13日于昆山为我军解放,参加解放军。1949年6月在苏州张家花园来信为陆军182师546团3营机3连7682部队。1950年上海来信为第三野战军第九兵团26军76师228团一营三连任战士。1950年9月在渡江部队66、28大队一中队三分队。1950年9月以后至现在便没有音信。邹已招请求离婚经反复教育均无效。据乡政府反映邹已招消极悲观,不安心生产。本院曾于本年5月17日总字220号去函第三野战军九兵团26军76师228团政治部查询及7月5日总字282号去函九兵团26军76师查询,至今均无答复。
二、叶的娣请求与其夫朱耀奎离婚一案,查朱耀奎系伪军,后转为解放军,去年7月14日来信系在西藏军区53师159团2营6连,其妻于去年5月间请求离婚,经乡区政府及本院领导调解无效,曾经本院本年3月17日去函其连部征求意见及5月29日总字第144号去函西藏军区53师159团政治部均无答复。
三、柳茶娣请求与其夫赖古(参军名赖锡根)离婚一案,查赖锡根于1949年5月参加第三野战军27军81师241团二营6连任战士。据该241团政治处查复赖锡根同志系在1951年朝鲜五次战役失踪,现在下落不明,其妻坚决请求离婚,经多次反复教育无效。
以上三案请钧部批示办理。
1954年8月27日


关于推荐境外上市预选企业的条件、程序及所需文件的通知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关于推荐境外上市预选企业的条件、程序及所需文件的通知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精神,继续搞好以香港市场为重点的境外上市工作。我委根据《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与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国家体改委等部委对推荐第四批境外上市预选企业的条件、程序等进行了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
知你们。你们在收到本通知后,按要求于7月15日之前向我委推荐1-2家企业。

附件:关于推荐境外上市预选企业的条件、程序及所需文件
一、推荐境外上市预选企业的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大中型企业,向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及国家支持的重点技改项目倾斜,适当考虑其它行业。企业应属于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行业。
2.企业有发展潜力,急需资金。
企业发行股票所募资金应有明确用途,主要用于企业生产发展,应符合向集约化经营转变的要求,部分资金也可用于调整资产负债结构、补充流动资金等。原则上企业应具备基本落实的资金使用计划。属于基建、技改项目建设的,应符合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立项的规定。


有经国务院批准急需外汇的重大技术引进项目的企业,可优先考虑。
3.企业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申请企业应有连续三年的盈利业绩,同时考虑到企业筹资成本、上市后的表现和运作的合理性,预选企业需要达到一定规模:企业改组后投入上市公司部分的净资产规模一般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经评估或估算后的净资产税后利润率达到10%以上,税后净利润规模需达到6000万
元以上。募股后国有股一般应占控股地位,对于国家政策要求绝对控股的行业或企业、企业发行股票后国有股的比例应超过51%。
对国家支持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境外证券交易所对业绩有豁免的,可以不需要连续三年盈利业绩。
4.对国务院确定的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试点取得明显进展的,同等条件下适当优先考虑。
5.企业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筹资额预计可达4亿元人民币(折合约5000万美元)以上。
6.企业有一定的创汇能力。
创汇水平一般需达到税后净利润额的10%,确保上市后分红派息有可靠的外汇来源,属于基础设施等行业的可适当放宽,但应征得有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
7.企业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经营管理水平。
企业产品市场占有率在国内同行业中名列前茅,连续三年比较稳定;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应有较好的专业水平和管理经验,在上市前后能保持基本稳定。
二、推荐预选企业的程序
根据《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点规定》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以及考虑前三批企业选择过程的实际情况,确定推荐境外上市预选企业的程序为:
1.申请在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向所属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直属机构)提出申请;
2.地方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中央部门直属企业由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直属机构)以正式文件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推荐。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可联合推荐企业。推荐文件同时抄送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和中国证监会;
3.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在征求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会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后初步确定预选企业,报国务院批准。
4.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文通知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企业主管部门(直属机构),企业开始进行发行、上市准备工作。
三、省级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及国务院直属机构在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推荐企业时,应附送下列文件:
1.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直属机构)的推荐文件。
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或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对外资比例如果有限制性要求的,应在推荐文件中注明其比例限制或发行额度。
2.公司申请文件。
3.企业符合境外发行股票与上市条件的说明材料和有关文件。说明材料中除应对企业符合条件的情况做出说明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企业现状及发展前景简介,企业资金需求、筹资计划及所募资金主要投向的说明,公司改组方案(包括原企业与改组后公司的结构关系、改组后公司
的股权结构),外汇来源、上市地点初步选择方案等。
如所募资金用于投资项目需要经国家批准的,应附有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4.公司前三年经营业绩及前一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如公司改组方案已明确的则可主要说明改组后的经营业绩及其财务报表。
5.公司当年及今年两年经营预测、利润预测及税后利润预测,如公司改组方案已明确的则可主要说明改组后的预测。
6.尚未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对拟投入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的价值的估算意见。
7.有承销意愿的证券经营机构对企业改组、发行前景所作的分析报告。
8.公司联系部门、联系人、电话、传真及通讯地址。
有些企业过去已经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直属机构)出具推荐文件的,今年以来上报的文件继续有效,不需出具新的推荐文件。但省市或企业主管部门只能推荐1-2家企业。







1996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