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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

时间:2024-06-22 03:57: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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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

(1993年12月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6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坚决查禁卖淫、嫖娼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气,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查禁卖淫、嫖娼活动,应当贯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坚持打击与预防、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据各自职责,依法查禁卖淫、嫖娼活动。 司法行政、卫生、工商行政管理、旅游、文化、商业、交通、房产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做好查禁工作。

第四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本单位的治安管理,预防和制止卖淫、嫖娼活动的发生。

第五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向本区域居(村)民宣传有关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法律、法规,教育居(村)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配合司法机关查禁卖淫、嫖娼活动。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公民发现卖淫、嫖娼活动,有权向公安机关检举。 对积极检举卖淫、嫖娼活动的单位和公民,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七条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以及卖淫、嫖娼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实行劳动教养或者予以治安处罚。

第八条 对卖淫、嫖娼人员,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依照《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收容教育。

第九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除对有关人员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外,对单位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限期整顿、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吊销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吊销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负责人和职工,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隐瞒情况或者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 汽车、摩托车、三轮车、船舶驾驶人员,利用驾驶车船之便,卖淫、嫖娼或者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除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处罚外,并可由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发证机关吊销其《驾驶证》等有关证件。

第十三条 房屋出租人对发生在出租房屋内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其停止出租房屋。

第十四条 以获取或者给付财物为条件进行淫亵活动的,由公安机关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等单位,以色情服务招徕顾客,引诱、容留、介绍他人进行淫亵活动的,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限期整顿、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吊销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有关人员由公安机关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淫亵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吊销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卖淫、嫖娼、淫亵活动的,依法从重处理。

第十八条 在查禁卖淫、嫖娼和淫亵活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敲诈勒索,包庇窝藏,私放违法犯罪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查禁卖淫、嫖娼和淫亵活动的,或者对检举卖淫、嫖娼和淫亵活动的公民打击报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有本规定所列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向有关国家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主动投案,如实交待自己违法犯罪事实或者检举他人违法犯罪事实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卖淫、嫖娼人员,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性病强制检查、治疗的组织、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性病检查、治疗工作,由卫生部门负责。卖淫、嫖娼人员被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的,其性病检查、治疗,由劳动改造机关、劳动教养机关负责。

第二十二条 卖淫、嫖娼人员被依法处理后性病尚未痊愈的,公安机关、劳动改造机关或者劳动教养机关应当同时移交性病治疗档案,由其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卫生部门继续对其强制治疗,直至痊愈。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法处理外,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其家属、所在单位以及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

第二十四条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进行淫亵活动的非法所得以及卖淫、淫亵活动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国库。

第二十五条 收容教育所的设立,由省公安厅根据收容教育工作的需要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取缔卖淫、嫖宿活动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2009〕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当前,由于国际金融危机的不断发展和蔓延,我国经济发展仍然面临着严峻的考验。阻碍经济良性运行的负面因素和潜在风险明显增多,许多企业因资金链断裂引发的系统风险不断显现,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发展秩序良性运转和社会稳定。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商事审判的职能作用,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防范和化解企业债务风险,挽救危困企业,规范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维护市场运行秩序,对于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现就人民法院做好企业破产案件审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为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良性运行机制提供司法保障

  1.人民法院要正确认识企业破产法保障债权公平有序受偿、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优化社会资源配置、调整社会产业结构、拯救危困企业的作用,依法受理审理企业破产清算、重整、和解案件,综合利用企业破产法的多种程序,充分发挥其对市场经济的调整作用,建立企业法人规范退出市场的良性运行机制,努力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为保障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落实,对于已经出现破产原因的企业,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符合条件的破产清算申请,通过破产清算程序使其从市场中有序退出。对于虽有借破产逃废债务可能但符合破产清算申请受理条件的非诚信企业,也要将其纳入到法定的破产清算程序中,通过撤销和否定其不当处置财产行为,以及追究出资人等相关主体责任的方式,使其借破产逃废债务的目的落空,剥夺其市场主体资格。对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审查的重点是债务人是否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不能以债权人无法提交债务人财产状况说明等为由,不受理债权人的申请。

  3.对于虽然已经出现破产原因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但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仍具发展前景的企业,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程序的作用,对其进行积极有效的挽救。破产重整和和解制度,为尚有挽救希望的危困企业提供了避免破产清算死亡、获得再生的机会,有利于债务人及其债权人、出资人、职工、关联企业等各方主体实现共赢,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充分利用。努力推动企业重整和和解成功,促进就业、优化资源配置、减少企业破产给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是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重要目标之一,也是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工作服务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大局的必然要求。

  二、坚持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努力配合政府做好企业破产案件中的维稳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

  4.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因涉及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企业职工等众多当事人的利益,各方矛盾极为集中和突出,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一定要坚持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建立的风险预警机制、联动机制、资金保障机制等协调机制的作用,努力配合政府做好企业破产案件中的维稳工作。

  5.对于职工欠薪和就业问题突出、债权人矛盾激化、债务人弃企逃债等敏感类破产案件,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汇报,争取政府的支持。在政府协调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配合,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疏导并化解各种矛盾纠纷,避免哄抢企业财产、职工集体上访的情况发生,将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政府设立的维稳基金或鼓励第三方垫款等方式,优先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政府或第三方就劳动债权的垫款,可以在破产程序中按照职工债权的受偿顺序优先获得清偿。

  三、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和和解程序挽救危困企业、实现企业持续经营的作用,保障社会资源有效利用

  6.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注重做好当事人的释明和协调工作,合理适用破产重整和和解程序。对于当事人同时申请债务人清算、重整、和解的,人民法院要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和各方当事人的意愿,在组织各方当事人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对于有重整或者和解可能的,应当依法受理重整或者和解申请。当事人申请重整,但因企业经营规模较小、虽有挽救必要但重整成本明显高于重整收益的困难企业,有关权利人不同意重整的,人民法院可引导当事人通过和解方式挽救企业。人民法院要加强破产程序中的调解工作,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下,积极支持债务人、管理人和新出资人等为挽救企业所做的各项工作,为挽救困难企业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7.人民法院适用强制批准裁量权挽救危困企业时,要保证反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或者出资人在重整中至少可以获得在破产清算中本可获得的清偿。对于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的确定,应充分考虑其计算方法是否科学、客观、准确,是否充分保护了利害关系人的应有利益。人民法院要严格审查重整计划草案,综合考虑社会公共利益,积极审慎适用裁量权。对不符合强制批准条件的,不能借挽救企业之名违法审批。上级人民法院要肩负起监督职责,对利害关系人就重整程序中反映的问题要进行认真审查,问题属实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四、在破产程序中要注重保障民生,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8.依法优先保护劳动者权益,是破产法律制度的重要价值取向。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要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严格依法保护职工利益。召开债权人会议要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代表参加,保障职工对破产程序的参与权。职工对管理人确认的工资等债权有异议的,管理人要认真审查核对,发现错误要及时纠正;因管理人未予纠正,职工据此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要严格依法审理,及时作出判决。

  9.表决重整计划草案时,要充分尊重职工的意愿,并就债务人所欠职工工资等债权设定专门表决组进行表决;职工债权人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强制批准必须以应当优先清偿的职工债权全额清偿为前提。企业继续保持原经营范围的,人民法院要引导债务人或管理人在制作企业重整计划草案时,尽可能保证企业原有职工的工作岗位。

  10.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人民法院要加强与国家社会保障部门、劳动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人事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积极提出司法建议,推动适合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五、妥善指定适格管理人,充分发挥管理人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积极作用

  11.人民法院要根据企业破产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采用适当方式指定管理人,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通过竞争的方式择优确定管理人。要注意处理好审理破产案件的审判庭和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的关系,在指定管理人时,应由审理破产案件的审判庭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采用哪类管理人以及采用哪种产生方式,在决定通过随机方式或者竞争方式产生管理人或其成员时,再由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根据规定产生管理人或其成员。

  12.企业重整中,因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经营模式选择、引入新出资人等商业运作内容,重整中管理人的职责不仅是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更要管理债务人的经营业务,特别是制定和执行重整计划。因此,在我国目前管理人队伍尚未成熟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时,应当注意吸收相关部门和人才,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指定的形式和方式,以便产生适格管理人。

  13.管理人的工作能力和敬业精神直接决定着企业破产案件能否依法有效进行,以及破产法律制度能否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人民法院要特别注意加强对管理人业务知识和各种能力的培养,建立管理人考核机制,通过业绩考核,形成激励和淘汰机制,逐步实现管理人队伍的专业化。

  六、正确适用企业破产法的各项制度,充分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14.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要充分调动管理人的积极性,促使其利用法律手段,努力查找和追收债务人财产,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利益。对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要依法追回;对于不当处置公司财产的行为,要依法撤销或者认定无效,并追回有关财产;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对于发现妨碍清算行为的犯罪线索,要及时向侦查机关通报情况。

  15.要充分发挥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切实保障债权人对破产程序的参与权,坚决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即使在以挽救债务人为主要目的的破产重整和和解程序中,仍然要以充分保障债权人利益为前提,重整计划和和解协议的通过与否,要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确定表决权并依法表决。

  16.人民法院在审理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或财产状况不清的破产案件时,要从充分保障债权人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在对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出资人等进行释明,或者采取相应罚款、训诫、拘留等强制措施后,债务人仍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材料或者不提交全部材料,影响清算顺利进行的,人民法院就现有财产对已知债权进行公平清偿并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后,应当告知债权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要求有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七、正确认识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功能定位,做好两个程序的有效衔接

  17.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破产程序和执行程序的不同功能定位,充分发挥企业破产法公平保护全体债权人的作用。破产程序是对债务人全部财产进行的概括执行,注重对所有债权的公平受偿,具有对一般债务清偿程序的排他性。因此,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债务人财产所采取的所有保全措施和执行程序都应解除和中止,相关债务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一并公平清偿。

  18.人民法院要注重做好破产程序和执行程序的衔接工作,确保破产财产妥善处置。涉及到人民法院内部破产程序和执行程序的操作的,应注意不同法院、不同审判部门、不同程序的协调与配合。涉及到债务人财产被其他国家行政机关采取保全措施或执行程序的,人民法院应积极与上述机关进行协调和沟通,取得有关机关的配合,依法解除有关保全措施,中止有关执行程序。

  19.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在宣告债务人破产前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破产申请,并终结破产程序的,应当在作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前,告知管理人通知原对债务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执行程序的法院恢复原有的保全措施或执行程序,有轮候保全的,以原采取保全措施的时间确定轮候顺位。对恢复受理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应当适用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有关规定。

  八、加强审理破产案件法官专业化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商事审判职能作用

  20.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国际化程度越来越高,企业破产案件将呈逐步增长趋势,这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周期长、难度大、事务性工作繁重,人民法院长期以来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另一方面,由于破产案件审理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客观上需要一支不仅具备较为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而且还要有解决社会矛盾、处理应急事务、协调各方利益等多方面工作能力的专业化法官队伍。因此,人民法院要加强法官专业化队伍建设,在人财物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有条件的法院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案件的数量,成立专门的破产案件审判庭,或指定专门的合议庭负责审理破产案件。

  21.人民法院要积极调动法官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积极性,在考核法官工作业绩时,要充分考虑企业破产案件审理的特殊性,以及法官办理企业破产案件所付出的辛勤劳动和承担的各种压力,积极探索能够客观反映审理破产案件工作量的科学考评标准,不断提高破产案件的审理质量。

  22.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法官,要大力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学习,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更要正确处理好保护金融债权与挽救危困企业之间的关系,实现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共赢,共渡难关。正确处理好保护投资者利益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正确处理好企业破产清算与企业再生之间的关系,实现社会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广大法官要大力加强廉政建设,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等审判纪律和规章制度,无论是在指定管理人还是在委托拍卖财产等敏感环节,都要坚持以制度管人,坚决杜绝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确保以公正高效的审判业绩,为我国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创造条件。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外经贸工业企业现场管理试行规范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外经贸工业企业现场管理试行规范
1991年5月4日,对外经济贸易部

第一条 全国对外经贸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外贸出口商品的生产基地,为了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实现企业管理的整体优化,企业必须把加强现场管理作为抓管理、上等级,全面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突破口来抓。为使现场管理逐步达到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现代化要求,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特制定本试行规范。
第二条 企业生产现场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两大部分:一是现场必须具备的工作和生产秩序、工作和生产环境;二是企业管理部门对现场的管理。它是从投入到产出的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
第三条 企业生产现场管理的基本要求是:
一、环境整洁
1.布局合理。厂、库区、作业区、生活区按网络化要求合理布局,确保物流沿着最佳路线运动,厂区内排除“三废”等设施符合环保规定。
2.通道畅通。厂区内各种道路及车间、仓库内通道安全畅通,符合规定。厂区、作业区通道严禁堆货、堆物、停车、搭建,并按实际情况对运输车辆加强交通管理,确保通道畅通无阻。
3.标志明显。厂区应设下列6种标志:
(1)厂区标志:厂房、货场、货棚、月台、码头、集装箱堆物等按编号设置醒目标志;
(2)库区标志:仓间按库区、楼层、朝阳编号,并有明显标志;
(3)物料标志:物料按生产要求定置摆放,作出明显标志;
(4)服务标志:厂区大门内设厂区平面布局示意图,通往业务部门、车间、仓库和生活设施地点,设路牌或告示牌,办公楼设分布图等;
(5)交通标志:厂区、作业区设置车辆单行道标志,铁路道口栏杆标志等;
(6)安全标志:厂区、作业区、工作区根据不同作业要求设置各类安全标志,如:严禁火种标志、交通限速标志、安全操作标志、消防检查标志等;
4.厂容整洁
(1)整个厂区整洁卫生,窗明地净,排水沟渠畅通,无烟蒂、痰迹、积尘、积水、蛛网、垃圾、杂物、杂草;
(2)卫生、绿化责任包干区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定期清扫;
(3)厂区生产、工作现场保持文明整洁,门窗完好、壁洁地净、无乱贴、乱涂、乱挂、乱钉,各种资料、皿具设备无积灰;
(4)厕所卫生保持干净,无污物、污水、恶臭;
(5)班组更衣室有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室内和非规定地点不晾晒衣物;
(6)废弃物品固定堆放,及时清理,区域周围保持干净。
5.环境优美
(1)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环境达到绿化、美化,做到花草、树木、盆景搭配有序,厂房、办公楼色调优雅美观。
(2)宣传广告设置合理,各种横幅、标语、图表、黑板、告示、报纸等固定在适当位置,保持长期性、完好性、适时性。
6.精神振奋。企业职工着装文明、仪表端正、礼貌服务、谦虚谨慎,体现企业新的风貌。
二、生产均衡
1.生产指挥统一。有健全的生产业务指挥系统,有方便生产、有利生产均衡的计划组织机构,使人、机、物等生产必备要素得到高度协调、统一。
2.劳动组织优化。劳动组织的形式能适应生产需要,劳动成员的配备符合“优化组织”的原则,对劳动者的管理有一套激励和制约的机制。
3.岗位职责明确。每个岗位都应健全岗位责任制,做到分工清楚、职责明确、事有专职、落实到人,并在现场公布。有健全的岗位工作标准和工作质量标准,按规定实行了考核。
4.现场定额合理。凡能进行定量考核的工种都应编制《定额手册》,对生产各道工序全面实行定额管理,各项定额齐全、配套、科学、合理,确保指标层层分解到部门、车间、班组、个人,形成现场定额管理体系。
5.生产、工作流程科学。制定出科学的生产、工作流程程序图,认真做好产前一切准备,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工艺标准组织生产,一切生产、工作活动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物流有序
1.定置管理
(1)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定置管理的原则、对象、范围、内容及各类定置物的分类分色、标志实施的方法和步骤作出明确的规定或判定出标准,达到人、物、环境三者优化组合。
(2)根据定置管理标准,对各类定置物统筹规划,分别制作车间、仓库、部门等各类定置图。定置管理平面图应清晰、明潦、准确、整洁。对各类定置区域必须按规定划出定置线,设置定置牌,做到:有物必有区,有区必有牌,按区存放,按图定置,图物相吻。
(3)严格定置考核制度。企业必须有专门的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监督考核,并有一套完整的考核办法,现场定置率达到标准要求。
2.文明生产
有健全的生产规程或标准,加强对各道生产环节的管理,生产准备充分,工艺流程恰当,机具使用合理,操作符合规范,做到文明生产、提高效率、确保质量。
3.严格把关
有严格的原、辅材料进出库验收、复核制度,加强管理,明确责任,环环扣紧,层层把关,交接严密,互不脱节。
4.帐货卡相符
(1)库存物资统一桩脚卡和桩脚袋,每垛有卡,悬挂的高度和平面符合规范,填制完整、及时、正确、做到总、分桩卡互相呼应,货垛标量和货位实际相符,按ABC分类法,对超期储存物资有信号标记,并定期反馈。
(2)帐卡齐全,簿记清洁,批注及时,数字正确。
(3)坚持“日抽查、月核对、季盘点、年清仓”的制度,保持“三相符”。
5.降低物耗
加强物料能源等管理,有合理的物料、能源损耗定额,实行专人管理、记录齐全、加强核算、降低消耗。
四、设备完好
1.安全操作。实行定人定机、持证操作制度,严格遵守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操作者熟悉“三好”(管好、用好、修好)、“四会”(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一般故障),坚持文明生产,执行“三检”和交接班制度,集中精力,听从指挥,按照要求,完成任务。不违章操作,不发生事故,确保安全生产。
2.维修保养。操作者应做好每天的例行保养,使设备随时处于“整齐、清洁、润滑、安全”状态。机修工掌握“三知四会”(知技术要求、知质量标准、知验收规范;会拆核、会组装、会调试、会鉴定),严格遵守设备的维修、检修规程,开展设备检查,定期保养,强制保养,根据需要适时维修,确保设备完好率≥35%。
3.计量管理。各种计量器具应定期检验,保证合格,正确使用,放置合理,保持清洁,完好无损。
五、纪律严明
1.劳动纪律严明。遵守厂纪厂规,端正劳动态度,服从工作分配、调动和指挥。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坚守工作岗位,不串岗、不脱岗,不妨碍他人工作,执行请假制度。
2.操作纪律严明。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制订出企业的工作标准、管理标准、技术标准,逐步建立起企业标准化管理体系。
3.安全纪律严明。坚持安全第一、安全防范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齐全,各项安全工作做到思想、组织、制度、措施落实,特殊工种持证挂牌上岗。各个岗位遵章守纪,安全操作,生产现场坚持做到不准吸烟,可吸烟处做到“三不落地”;库区内不准无防火罩车辆行驶;班前、班上不准喝酒;未穿戴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准进入生产岗位;安全装备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擅自动用;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检修;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启动;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准登高作业;不准指挥他人违章作业。
4.服务纪律严明。加强优质服务,加强廉政建设,自觉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六、信息准确
1.信息中心。制定“信息管理标准,建立以信息中心为枢纽的信息管理网络,负责企业的信息资料汇总、分析、处理归档及各种信息分流上报,并加快计算机在信息管理系统上的运用,使信息管理方法先进,效果优化。
2.信息反馈。建立现场管理综合考察体系,加强对现场各种信息反馈、处理和控制,掌握生产效应,发现存在问题,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质量。
3.基础工作。主要业务信息流程科学、合理,有明确的示意图和相应的执行检查制度,各种业务工作的原始记录、单证、报表、台帐、卡片等资料齐全,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填制规范、字迹工整、表面整洁、传递及时、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第四条 健全现场管理的激励、监督、考核机制
坚持目标管理和现场管理紧密结合,通过发挥目标管理的激励作用,使每个职工都意识到,自己在现场上的工作是企业总目标的组成部分,工作是否有成绩,要从对实现总目标的作用来衡量,这不仅使企业总目标的实现有了可靠的群众基础,而且促使职工在现场形成自我控制、自我管理、注重成果的激励机制。
开展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岗位纪律检查活动”,充分发挥职能部门对现场管理的监督作用,使岗检工作贯穿于现场管理的始终,监督和保证现场管理的顺利进行。
建立综合性的考核指标和考核体系,加强对现场管理工作的全面考核,并运用奖惩的杠杆作用,奖优罚劣,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现场管理逐步优化,促进企业管理整体优化目标逐步实现。
第五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六条 各地可根据本规范的规定,制定适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