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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当场处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5-29 19:48: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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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当场处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当场处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9年3月8日,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四条中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当场处罚作了原则规定。一九八六年十月十五日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通知》(〔86〕公发29号文件)中规定:“对少数可以当场处罚的,在使用简易程序时,要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事实作出笔录,填写裁决书,经公安派出所所长以上负责人批准后执行。”这一规定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必要的。但是这样做办案程序过于繁琐,影响了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及时处理。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现重新通知如下:
一、公安人员在依法执行职务中查处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如果案情比较简单、因果关系明确,被处罚人承认违法事实的,可以当场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处罚;超过五十元罚款、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也可以当场处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当场处罚:
(1)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坏公私财物的;
(2)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的;
(3)侮辱妇女的;
(4)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5)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6)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7)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
(8)涉外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9)涉及赔偿损失、负担医疗费用或者没收的违反治安管理所得财物折款超过二百元的。
三、当场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经商财政部同意,统一使用处罚书与收据合一的《治安管理当场处罚书》(式样附后)。处罚书一式三份,一份交被处罚人,一份作为收据交财政部门,一份存根。
适用当场处罚的,可以不通知被处罚人所在单位和常住地派出所。
当场处罚的罚没财物,按规定上交财政部门。
当场处罚的治安案件,仍按原规定统计上报。
四、当场处罚的方法和程序:
在现场能够给予处罚的,公安人员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在现场处罚有所不便的,可以将被处罚人带到派出所或者附近的治安联防办公室等适当场所予以处罚。对被处罚人不接受当场处罚的,按普通程序处理。对接受当场处罚的,也要主动向被处罚人询问有无异议。无异议的,执行处罚的公安人员要填写《治安管理当场处罚书》,并让被处罚人签名。
对当场处罚后又提出申诉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五、当场处罚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赋予公安人员在维护社会治安中的职权,公安人员要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正确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文明执法,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要以案论法,就事说法,在处罚的同时宣传《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根据违反治安管理人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情节轻微,主动、诚恳地认识错误的,可酌情减免处罚;对应当处以罚款的,也要根据事实、情节在法定的幅度内作出恰当的处罚。要坚决防止在处罚中草率马虎、滥施罚款,或因被处罚人进行申辩而加罚“态度款”,更不要以罚款处罚代替拘留处罚。
各级公安机关贯彻执行本通知时,首先要组织广大干警认真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明确当场处罚的具体规定和工作要求,并可以选择若干派出所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全面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严格报告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当场处罚的财务手续要按照一九八七年七月二十四日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罚没财物收据问题的通知》(〔87〕公(治)字71号文)的规定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治安管理当场处罚书》要统一编号,确定专人负责,建立严格的领取收交制度,定期上交。
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适用当场处罚的,按一九八八年七月九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规定》(〔88〕公发17号文件)执行。


审判委员会制度之革新探析

何艳芳* 余茂玉**
(西北政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3)


【摘 要】审判委员会是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内部的最高审判组织,它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基于制度设计和程序运作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其已经成为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瓶颈”,本文拟从实践的层面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的革新设想。
【关键词】审判委员会 讨论案件 革新设想

Analyzing on innovation of the Institution of Adjudication Committee
HE Yan-fang YU Mao-yu
(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xi’an shaanxi,710063)
Abstract: Adjudication Committee is the supreme internal trial Organization in the people’s courts,it shows active role in judicial practice. But just owing to the problem of the institution design and operation procedure,it has been ”the neck of bottle” in the reform of the mode of trial. The article intends to analyze the problem of the institution from the angle of practice,and proposes the perfect conception of innovation.
Keywords: Adjudication Committee;discuss case;the conception of innovation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或疑难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审委会作为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证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质量,发挥审判人员的集体智慧,实行审判民主,加强执法监督,曾起过积极作用。但近年来,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逐步推进,审委会作为“瓶颈”的负面效应渐趋显现,从而受到了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的广泛质疑。我们以为,应当在当前国情的基础上对一项制度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加以分析,而不能简单地否定或者肯定,并且主张在反思其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之上,改进完善审委会制度,从而将其功能充分发挥。在此指导思想之下,我们撰写拙文,以陈管见。
一、审判委员会制度运作中存在的问题
应该说,程序公正是个永恒的话题。目前,审委会的运作程序中存在的问题是我国审委会制度所存在的最为根本的缺陷,这种断言主要是基于审委会讨论案件的程序缺乏公正性,具体表现在它违反了一些基本诉讼制度或诉讼原则,也表现在它的许多工作制度主要源自于习惯,缺乏理性分析。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审委会制度进行分析:
1、违背了审判公开和直接审理原则。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但是,审委会讨论案件是秘密进行的,讨论时除了汇报人和必要的记录人员外,其他人是不准进入会议室的,更不用说旁听、报道,很显然这是与审判公开原则相矛盾的。此外,审委会讨论案件时诉讼当事人并不在场,一般不展示证据,审委会委员亦不直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辩护,仅仅是听取案件承办人的汇报和根据案件承办人所写的案情报告来作出判决。这又和直接言词原则的相悖,对准确判断、分析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显然是不利的。(1) 因为直接审理的意义就在于,它创造了一种对立双方进行平等论证、抗辩和说服的环境,保证对立双方的攻击、防御活动对裁判结果的制约和影响的机会对等,直接审理还有助于审委会委员直接运用自己的五官对证据的证明力作出判断,促使他们减少预断和偏见。审判公开和直接审理原则均是程序公正的重要内容,现有审委会制度对二原则的直接影响了程序公正的实现,因此应当在完善审委会的具体制度时应考虑充分体现二原则。
2、回避制度未能有效贯彻。设立回避制度旨在从审判主体中立性的层面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审判中立性更为注重诉讼程序结构内部来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也即法官应当与案件本身以及当事人双方及诉讼代理人无关联而保持中立的诉讼地位,也就是双方当事人保持同等的诉讼距离。(2) 从这种意义上说,审委会委员在必要的情况下予以回避,排除偏见,从而保证诉讼的公正性。司法实践中,依据三大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一些应当回避的委员不自行回避,当事人又无法申请回避,因为案件在审委会讨论之前,一般并不先期公布审委会委员名单,对当事人是相对保密的,而对当事人公开的合议庭却并不享有真正的裁判权。实践中,审委会委员不回避的现象降低了当事人对司法程序和审委会委员的信赖度,使得回避制度对审委会委员形同虚设,亟待具体落实。
3、割裂了审理权和裁判权,出现“审而不判”和“判而不审”。审委会讨论决定案件,审理者是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有些地方将独任审理的案件也提交审委会讨论,(3) 此举值得怀疑,具体理由我们在下文中将要论及),判决者则是审委会,造成审、判分离,合议庭“审而不判”,审委会则是“判而不审”、“不审而判”。有人将此种状况比喻为“看病的医生无权开处方,开处方的医生却不看病”。这类现象严重影响了法官的积极性和创新精神,而且会从实质上影响到审判的质量。
4、抵御外部压力的作用有限。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确存在着“案件一进门,各方都托人”的情况,法官承受的外部压力的确很大,这种压力事实上在不断地给法官施压,当这种压力达到极限后,就会使其“崩溃”,从而置公平、正义于不顾,徇私枉法。所以从实践意义上来说,为法官设置一个“抗压”的机构能够帮助其抵御外部压力和诱惑,但这种作用还是十分有限的。贺卫方先生认为,审委会的存在不仅不能成为抵御外部压力的屏障,相反,它完全可以成为外部压力进入法院的最便利的入境通道。我们总是想着让普通法官向干预他的人说:“这个案件是要上审判委员会的,我作不了主。”为什么不能换个思路,建立这样一种制度,让院长们“无奈地”对试图干预他们的人说:“我实在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具体案件如何处理我作不了主,我没有权力干涉法官办案。”(4)
5、不利于错案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审委会制度由于存在较多问题,很难确保案件的质量,一旦出现此类案件被认定为错案的情形,则很难追究审委会委员个人的责任。基于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合议庭并未实际裁判,若由合议庭成员承担责任,似显不太公平。从理论上说来说应由审委会集体承担责任,因为审委会讨论案件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负责。 但在司法实践中,所谓集体负责实际上是往往无人负责。如果出现错案,无法追究个人责任,至多在自我批评会上,说一声“我也是有责任的”就可完事。这就使得个别执法者有徇私枉法的可乘之机。
6、审委会职能未能得到有效发挥,法律规定的任务有待进一步落实。目前, 我国各地审委会大多把主要精力放在了个案研究、案件讨论上,而在总结经验、指导实践、开展宏观调查研究等方面显得极为不足。尤其是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地方法院都是将审委会作为“工具”对待的,较为现实地重视个案讨论,而不宏观、长远地发挥审委会的职能。
二、革新设想
在考察了我国审委会制度运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之后,我们拟从组织构成、工作规则以及审委会委员良知等角度入手提出如下改进设想:
(一)优化审委会的组织构成
优化审委会的组织构成,是实现审委会公正、高效的前提条件。在审委会人员的组成上,要改变那种论资排辈,且要摒弃那种与行政级别挂钩的状况。在目前,我们可以考虑将审委会组成人员分为若干个层次,例如可分为:(1)常设委员。由院长、副院长、研究室主任担任,参与对所有提交案件的讨论。(2)专职委员。从本院选任若干名精通一门或多门法律的审判人员担任,参与其所精通的一个或几个方面的案件的讨论。(3)专家咨询委员会。从有关院校、科研机构、专业部门聘请通晓法律或其它与法院审判业务相关的专家、学者若干名。专家咨询委员会及其成员提出咨询意见或参考审判方案,供法院审理时考量。这其实在北京、上海等地早已自觉为之,并总结了许多成功的经验。(5) (4)常务办事机构。可设立秘书一名或由研究室指定一成员负责处理审委会的日常事务。这在司法实践中已有较多法院在自行制定的内部制度上体现出来。如:北京一中院审委会工作规则(6) 第四章第14条就规定:“审判委员会设秘书一人,负责处理审判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并担任会议记录工作”;福建莆田市秀屿区法院审委会工作规则(7) 第四章第24条规定:“审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本院研究室。审判委员会的日常活动由研究室负责作出安排”。
(二)完善审委会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
姑且不论制度本身设立的合理与否,制度的运作是制度能否实现其设立鉴于审委会运作方式的不规范,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审委会的运作程序和工作制度。
1、自行制定审委会工作规范。各级法院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自行制定出审委会工作规范,健全具体的办事机构,处理日常事务,使审委会的工作得以具体落实,明确其权利和义务,做到有章可循和良性运作。
2、确立回避告知制度并完善回避决定程序。针对前面提及的回避制度对审委会委员形同虚设的状况,应当建立完善的回避告知和决定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凡是应当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先期公布审委会委员名单,保证当事人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无论审委会以何种形式涉入案件的审判,合议庭都应当事前向当事人宣布本院审委会的组成人员,告知其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这样做避免了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无法行使的缺陷,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各级法院应当制定具体的告知规则并形成完善的决定程序。
3、完善审委会讨论案件的“准入”制度。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重大疑难案件应由审委会讨论决定。但是对何为重大疑难案件又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某个案件应否由审委会讨论决定,随意性很大,从而造成审委会讨论案件过多过滥、负担过重。解决这一问题,我们认为应用法律明确界定审委会的受案范围。如何界定,我们倾向于先概括后列举式。即首先通过司法解释对何为疑难复杂案件,作定义性的阐述,而后用列举方式,列出若干目前属于审委会受案范围的重大疑难案件,最后用一弹性条款兜底。
4、审委会讨论案件仅限于合议庭审理案件,并实行部分案件的审委会听审制度。就合议庭审理的案件而言,如果合议庭合议认为疑难、复杂,则可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我们以为,如果合议庭在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后,认为是可能提交审委会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在开庭审理时可要求审委会委员到庭旁听,从而直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以消除审判分离的缺陷,此举有助于抑制审委会流弊,以促进司法公开和公正。这种制度已有部分地方法院开始了有益的尝试。(8) 听审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前面所述审委会制度违反审判公开和直接审理原则的问题。但如果案件是在合议庭开庭审理后,评议之时才认为需提交审委会的,这时就要求全体合议庭成员共同认真做好向审委会的案件汇报工作,写出高质量的审理报告,详细叙述清楚案件的事实、证据、双方争议的焦点,合议庭的意见分歧等。审委会通过对审理报告的认真审阅来了解案情和审查合议庭的审判活动,并在此基础上做出决定。
关于独任审理的案件是否可以提交审委会讨论的问题。我们以为,独任审理的案件一律不得提交审委会讨论。从民事案件的角度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2款规定的独任审理针对的是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而依据第142条适用简易程序的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既然属于简单的民事案件自然不属于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范围,但较为普遍的现象是,很多地方法院对部分独任审理的案件也进行讨论,这是与立法宗旨相违背的。事实上,如果独任审理的民事案件如果在审理之时发现其并不“简单”,则可以依据司法解释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这时如果认为确实属于疑难、复杂案件则可以提交审委会讨论。从刑事案件的角度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9条,刑事案件只有由合议庭审理的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方可提交审委会讨论,这就排除了按照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的刑事案件可以提交审委会讨论的可能性。对行政诉讼案件,由于《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审理行政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所以不会发生独任审理的情况,自然就不属此问题探讨范围,况且行政案件多涉及到法院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因此“绝大多数行政案件都会进入审判委员会”。(9) 事实上,独任审理的案件无论是民事还是刑事案件,如果在审前程序中发现案件疑难、复杂或者重大均可直接确定由合议庭审理,从而取得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条件。如果在开庭审理阶段发现案件不属简单案件,需提交审委会讨论,则应依法转为合议庭审理并经合议后可提交审委会讨论。所以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不应违背两大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将独任审理的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
5、案件呈报制度应做到有章可循。针对司法实践中汇报敷衍和倾向性汇报的现象,应当确立一套汇报制度,承办人员应当书写详细的汇报材料,而非仅限于合议庭倾向认定的部分,不得按照自己的意见任意增删案件事实,误导审委会委员。即使是倾向性意见部分应阐述清楚依据和理由。为确保汇报时委员能够“吃透”案件,要求委员应在讨论前阅卷,从而提高讨论效果,当然这前提是审委会讨论的案件数量尽量减少。
应当对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审理报告进行规范化,如对其主要内容就必须要做到条理清晰、详略得当、有理有据并且要做到一目了然,具体应当包括: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对案件事实的叙述; 案件的性质,诉讼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法律关系;合议庭认定的事实及证据; 合议庭意见分歧的焦点,各不同意见的理由和依据;拟适用的法律条文(若适用司法解释或行政法规作为裁判依据的,则应当将条文内容详细抄录);拟作出的裁判内容。另外,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书面报告还应当做到主题明确、问题突出、材料翔实并且要有理论和实践的依据,亦即要阐述清楚:要求审委会研究解决的问题和必要性;是否解决该问题对审判工作将产生的影响;解决该问题的倾向性意见及其依据和理由。(10)
6、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凡是经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审委会委员应在裁判文书上署名,一旦发现错案就应该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三章第25条的规定追究相关委员的违法审判责任。对经过讨论而发生的错案,应根据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如果是承办人汇报不全、错误造成的,追究承办人的责任;如果是表决错误造成的,应追究表决人的责任。即便是院长、副院长所应承担的责任,也决不应回避。防止客观上存在的一人发言,特别是领导人先发言定调,他人附和的情况。对经常表决错误的委员,说明其不能胜任职责,应考虑提请人大常委会免去其审判委员会职务。(11)
7、审委会应转移目前的工作重心,加强审委会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实践的功能。前面的分析主要针对的是审委会的任务之一——讨论决定案件提出的,事实上审判委员会还负有总结审判经验、研究审判工作中相关问题的任务。各级法院审委会应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将审委会工作重心放在宏观指导审判工作及总结经验上,因为总结审判经验是法律规定的审委会的一项任务和常规工作。司法实践中,审委会应当通过各种渠道收集信息,总结推广经验;分析共性案件;借鉴其他法院经验,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审判技巧、策略和规则等等。
此外,审委会委员的自身素质的提高须待体制之完善。我们认为,提高委员素质需要建立激励机制,促使其积极提高自身素质,同时确立委员的选拔制度,完善教育培训方式,并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加强审委会委员的良知和职业道德建设。首先,在现行的审委会制度之下,审委会委员的形成过于行政化,致使其功能难以充分发挥,这时我们可以考虑建立一种新的委员选拔制度,比如我们可以在本院法官中根据综合素质选拔少量委员,从而得以促进本院法官努力工作和提高素质的积极性。其次,应对审委会委员进行教育培训,这里应当包括入选培训和定期轮训。入选培训亦即对新当选的审委会委员进行培训,培训的内容不仅是业务方面的内容,还应当包括从宏观上总结审判经验和把握疑难案件的能力,而定期轮训则指的是分期对委员进行日常业务培训。最后,应当促进委员自觉加强良知和职业道德建设。审委会委员在参与个案讨论的之时,应当运用自己的日常工作经验、业务知识和逻辑思维能力,在良心的支配下,通过认真、反复的权衡和比较,从而作出确定性的选择。
结束语
审委会制度是基于我国当时国情产生的,尽管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但我们认为尚没有到需要废止之境况,最为现实的思路就是考虑如何去改进完善它,以期它的功能能够得到充分发挥。因为我们没有必要去考虑“立刻废止”这一在可以看得见的未来无法实现的想法,与其提出一些虚无缥缈的制度构想,还不如着手思考完善现有制度,或者说分阶段、分步骤地完善现有制度。前述对审委会制度的构思就是这一思路的初步体现。
*本文原载《社科纵横》2004年第6期,此处有增删。

参考文献

(1) 参见程新生:《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个案制度的缺陷》,载《法学杂志》1999年第2期。
(2) 参见常怡:《比较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2月版,第327页。
(3) 参见前引苏力:《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考察及思考》。该文作者苏力先生述及其调查显示的状况,如果是独任审判的案件,法官个人对案件拿不准的,先向庭长汇报;如果庭长与主审法官的意见一致,则可以定案;如果不一致,庭长将向主管副院长汇报,副院长也拿不准的,经副院长向院长报告,进入审判委员会讨论。
(4) 参见贺卫方:《关于审判委员会的几点评论》,载http://chinalawinfo.com/fxsk/FXKW/articleshow.asp?fid=298
(5) 参见王利明、姚辉:《人民法院机构设置及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研究(上)》,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2期。

关于开展2010年度省级环保厅(局)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


关于开展2010年度省级环保厅(局)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工作的通知

环办函[2010]1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为不断推进全国环保系统政务公开,加强和指导全国环保系统政府网站的建设工作,环境保护部将组织开展2010年度省级环保厅(局)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目的

  围绕建设“透明、服务、民主”型政府的要求,深化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在线服务、政民互动”功能定位,以评促建,以评促用,引导和推动全国环保系统政府网站科学发展。

  二、评估对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厅(局)政府网站。

  三、评估时间

  2010年11月10日—12月10日。

  四、评估方式

  采取人工访问、人工核查和专家评审委员会考评相结合的方式。

  1.人工访问:指对于部分“信息公开”和“网站设计”指标,由不少于15名信息技术专家与环保专家登录各地网站,对照评估指标体系进行打分。

  2.人工核查:指对于部分“信息公开”、“在线服务”、“政民互动”和“网站制度”指标,由不少于两名的信息技术专家根据各地上报的信息和数据,登录各地网站逐项进行核查打分,必要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模拟用户或实地核查。

  3.专家评审委员会考评:指对于“特色服务”指标,聘请不少于5名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各地上报的内容,在专家考评会上进行综合评议。

  五、其他事项

  请各地高度重视并积极配合做好2010年度省级环保厅(局)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工作,认真编写《2010年度省级环保厅(局)政府网站建设情况报告》(报告提纲见附件二),于2010年11月10日前将内容一致的纸质文件(以邮戳时间为准)和电子版文件报送到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联系人:符春艳、李 蔚

  电话:(010)84665828、84665825

  传真:(010)84665833

  E-mail:survey@mep.gov.cn

  附件:1.2010年度省级环保厅(局)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

  2.2010年度省级环保厅(局)政府网站建设情况报告提纲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主题词:环保 网站 绩效评估 通知

抄送:环境保护部信息中心。

  附件1.

2010年度省级环保厅(局)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  级  指  标

指标名称
分值
指标

名称
分值
指标名称
分值
评 分 细 则

信 息 公 开
44
信息公开规范化
6
信息公开制度
1
本单位信息公开制度的制定情况,分值1

信息公开目录
4
是否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实施指引》(试行)中的有关要求建设,分值3

是否通过目录访问到相关内容,分值1

信息公开年度

报告
1
是否发布本年度信息公开报告,分值1

主动公开信息
36
机构职能
2
本单位职责信息公开情况,分值0.5

领导信息公开情况,分值1

内设机构与职能分工信息公开情况,分值0.5

政府文件
2
本单位发布的各类公文的公开情况,分值2

环境保护标准
2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公开情况,分值1

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公开情况,分值1

人事任免
3
干部任免信息公开情况,分值1

公务员考录信息公开情况,分值1

工作人员招考信息公开情况,分值1

财政公开
3
采购与招标信息公开情况,分值1

部门预算信息公开情况,分值2

动态信息
2
本省级环境新闻、行政区域内各级环保机构工作动态信息的发布情况,分值1

动态信息的更新情况,分值1

主动公开信息
36
环境质量信息
3
本省级历年环境状况公报公开情况,分值1

本省级空气质量信息公开情况,分值1

本省级水质信息公开情况,分值1

环境规划
2
本省级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信息公开情况,分值1

本省级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制定情况,分值1

环境统计
2
本省级环境统计信息公开情况,分值2

污染物排放

总量控制
2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信息公开情况,分值1

排污许可证信息公开情况,分值1

环评审批
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公开情况,分值1

受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的公开情况,分值1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的公开情况,分值1

污染防治
2
污染防治信息公开情况,分值1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信息公开情况,分值1

自然生态
2
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公开情况,分值1

自然保护区信息公开情况,分值1

核与辐射安全
1
核与辐射安全信息公开情况,分值1

环境监察执法
2
本年度排污费收缴信息公开情况,分值1

对本省级企业行政处罚文件公开情况,分值1

专题专栏建设
3
反映本地当前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专题专栏建设情况,分值3

依申请公开信息
2
依申请公开渠道建设
1
是否开设在线受理渠道,分值1

依申请公开信息
2
依申请公开指南类信息
1
是否发布依申请公开的程序、办理时限和收费标准等信息,分值1

在 线 服 务
23
下载服务
6
资料下载
6
提供各种资料下载(包括表格、文本、图片、软件等)的数量和质量,分值6

网上办事
17
办事指南
3
提供办事指南的行政许可事项占本部门所承担全部行政许可事项的百分比,分值3

表格下载
3
提供表格下载的行政许可事项占需提供表格下载的本部门所承担全部行政许可事项的百分比,分值3

在线申报
3
实现在线申报功能的行政许可事项占本部门所承担全部行政许可事项的百分比,分值3

状态查询
3
实现办事状态查询的行政许可事项占本部门所承担全部行政许可事项的百分比,分值3

结果反馈
3
实现办事结果查询和反馈的行政许可事项占本部门所承担全部行政许可事项的百分比,分值3

服务一体化
2
是否将网上办事全流程应覆盖的五项服务,即办事指南、表格下载、在线申报、状态查询、结果反馈等进行全面整合,分值2

政 民 互 动
17
互动交流
12
领导信箱
4
信件处理与反馈的质量,分值2

信件处理与反馈的更新情况,分值2

投诉举报
4
投诉内容、投诉处理结果公开反馈的质量,分值2

投诉内容、投诉处理结果公开反馈的更新情况,分值2

在线咨询
4
在线咨询的处理与反馈质量,分值2

在线咨询的处理与反馈更新情况,分值2

征集意见
2
网上调查
2
是否设有网上调查栏目,分值1

调查内容是否与当前环保工作相关,分值1

访谈直播
3
在线访谈
3
在线访谈的质量,分值2

在线访谈的更新情况,分值1








7
页面设计
4
首页布局
2
网站首页布局的合理性,是否能够少于三次点击即可定位查询内容,分值2

个性设计
1
页面简洁、美观、大方,特色突出,分值1

栏目设置
1
是否以用户为中心,栏目设置是否方便用户查询和浏览,分值1

功能服务
3
搜索功能
1
是否提供全文和关键字检索,分值0.5

是否提供高级检索,分值0.5

导航链接
1
站点地图、栏目导航的质量,环保各部门或上下级单位网站的链接数量和质量,分值1

联系方式
1
是否提供网站维护单位及联系方式,分值1

网站制度
4
制度建设
4
网站管理制度
2
网站管理制度的制定情况,分值2

网站内容保障制度
2
网站内容保障制度的制定情况,分值2

特色

服务
5




“信息公开”、“在线服务”、“政民互动”、“网站设计”指标以外的,本网站有特色的功能建设、技术应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