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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实施后的十大推进/孙斌

时间:2024-05-19 15:09: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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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泉员工关系室(33)
《社会保险法》实施后的十大推进
《社会保险法》将于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对社会保险事业而言笔者认为将在十个方面有重大推进,但推进的同时又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的制定相关细则促进十大推进的实施。
一、企业职工平等地缴纳社会保险
虽然早在1985年开始缴纳养老保险,但社会保险整个进程并没有做到让企业职工平等地缴纳社会保险。一方面是城乡身份,不能让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另一方面地区差别让一些省市实施的外来人员综合险,让外来人员不能同本地人一样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将打破上述不平等的规定,让企业职工无论城乡、无论地区平等地缴纳社会保险。
由于社会保险法进程上的诸多历史问题,也将让今后的社会保险转移接续上存在三个方面需要突出解决的问题:
1、缴纳外来人员综合险人员的养老保险如何转移统筹基金,医疗、失业保险如何计算缴费年限?
2、各地开始缴纳医疗保险时间不同,转移中如何认定转移人员的缴费年限?
3、各地实施国法[1997]26号文时间上不同,如何避免转移人员在转出地能够获得过渡性养老金,而在转入地不能获得过渡性养老金?

二、补缴社会保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三规定,由于认定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缴费义务主体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因而补缴社会保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全面否认了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了补缴社会保险即可申请仲裁后提起诉讼,也可以向社保行政部门举报,由社保行政部门责成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

三、病残津贴的设立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尚失劳动能力情况经常出现,由于未达到病退年龄如单位效益较好,则由用人单位支付生活费;如单位效益不好或者没有用人单位,只能由亲朋好友进行资助;如没有资助的话,只能申请低保。
现在通过社保机构领取伤残津贴,一方面能够更方便地获得生活保障,另一方面可以减轻用人单位、亲朋好友及民政部门的压力。
到目前为止,伤残津贴的标准一直没有出台。同时还要担心的是伤残津贴的出台,是否代表病退规定也将被取消,而到了法定退休年龄才能领取养老金。
另外领取病残津贴人员是否还要继续缴纳社会保险,通过什么途径获得医疗保障,都需要出台相关规定加以明确。

四、规定缴纳养老保险不足15年人员的处理办法
社会保险对缴纳人员不足15年人员的处理办法,从人保部《实施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看总的思想是按当地规定进行补缴,补缴仍不足15年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不愿补缴也不愿转入人员可申请退保。
该意见也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需要全面予以解决:
1、补缴不足15年人员,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是否也要满足缴纳15年的条件?
2、由于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高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是否存在折算的问题?
3、补缴不足15年人员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后,实际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部份是否由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机构补足差额还是由民政部门补足差额?

五、失业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人员失业期间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是否存在前提条件?即在失业期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后,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还是在失业期间即使不缴纳养老保险,只要失业人员提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要求,失业人员就可在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情况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六、建立医疗、工伤保险费用先行支付制度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四十、四十一条虽然规定了医疗、工伤费用,在责任人不支付(不明确)的情况下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制度。但在医疗保险中如何确定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是没有具体规定的。工伤保险中同样对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或者第三人不支付、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也没有具体规定。
由于上述两种费用都是在紧急情况下支付的,如果不及时支付职工的生命安全将得不到有效保障。
因而对先行支付的情形认定以及先行支付的程序规定,将是先行支付制定如何落实的关键。不然社保部门要么可能被骗保,要么工作不力可能受到未得到及时医治职工及家属或者社会舆论的一致谴责。

七、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待遇,这里的国家规定泛指什么?从人保部学习培训统一资料看,是指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享受这一待遇。
但现实情况为城镇职工一般都在个人流动窗口缴纳社会保险,也不可能同时缴纳两种不同形式的医疗保险。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该费用是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费用待遇由男方单位申报将是比较现实的报销方式。否则将出现职工未就业配偶为获得生育费用待遇要么缴费两种不同性质的医疗保险,要么在个人流动窗口不缴纳医疗保险,改在所在社区申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这将对职工未就业配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年限将造成一定的影响。

八、确定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证号码
这一做法将与国际惯例接轨,这一规定的实施也得利于公民身份证正规化的结果。但又不得不认识到的是,到目前为止公民身份证号码重复的人员还在100万左右。如何将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与公民身份证号码一致,并在全国范围内成为单一号码,这是社保、公安部门共同努力的目标。

九、确定社保经办机构定期将社会保险缴纳情况邮寄职工的义务
大学集体户口的设立,导致现在企业招收的非本地员工出现了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不同的现状,再加上这类职工流动性比较大,要想让社保经办机构定期将社会保险缴费情况邮寄给他们将是一个很大的难题。如何确定职工的邮寄地,这不仅仅是维护员工知晓其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的保障,这也是今后建立职工信用制度的基础。
现在已实施的公民居住证,虽然也是确定职工实际居住地办法之一,但社保与公安部门共同分享该系统需要相关部门的努力,而社会保险全国统一查询系统的建立将是社会保险缴费情况定期邮寄制度实施的真正保障。

十、加大了对骗保处罚力度
《社会保险法》对骗保行政处罚的加强对遏制骗保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真正做到遏制骗取社保基金关键在于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相结合。到目前为止《刑法》并没有将“骗取社保基金罪”列为专门的罪名,而是按诈骗罪追究骗保人员的刑事责任。由于诈骗罪定罪的数额较高(至少5000元以上),造成骗保人员实际追究刑事责任的较少。
这也使得现阶段骗取社保基金的情况在各地频频发生,让社保部门防不胜防。只有专门设立“骗取社保基金罪”,确定追究刑事责任不同情形,才能从根本上保证社保基金的正常运行。

中国保监会考试录用2004年度应届高校毕业生启事(保监公告第58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人事教育部


中国保监会考试录用2004年度应届高校毕业生启事(保监公告第58号)


  为适应保险业快速发展和保险监管工作的需要,不断充实监管队伍力量,提高监管人员素质,我会计划考试录用2004年应届高校毕业生120名。(其中保监会机关和北京保监办20名,其他保监办100名,具体指标分配见附表)此次高校毕业生录用考试纳入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组织的2004年中央国家机关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考试工作当中。具体情况如下:
  一、报考条件
  此次考试招考对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04年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基本条件为: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二)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基础理论扎实,学习成绩优良,有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英语水平达到国家六级水平(报考南宁、西宁两地的考生英语水平按不低于国家四级水平掌握)。
  (四)身体健康,年龄30周岁以下。
  (五)具备拟报考单位、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二、报名方式
  按照国家人事部的统一部署,此次报名一律采用网络报名方式进行,不再组织现场报名。此次考试报名时间为2003年10月18日—28日,报名网址为国家人事部网站。考生在网上报名成功后,可在同一网站查询是否通过了我会的资格审查。查询时间为2003年10月20日—30日。
  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者,按照公告和网上提示的信息,到指定地点缴纳报名考试费,提交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2张,领取准考证主证,填写公共科目笔试成绩通知邮寄信封。领取了准考证主证的报考者,可在规定的时间内,登陆指定网站自行下载并打印准考证副证。报考者参加公共科目笔试时,必须携带准考证主证、副证和身份证。笔试合格的人员进入面试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原件、英语等级证书复印件及所在学校开具的报名推荐表,缺少上述证件者,不得参加面试。
  三、考试安排
  此次考试的笔试部分,分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共科目的考试由中央组织部和国家人事部统一组织,专业科目的考试,由会机关和派出机构根据各自工作的实际和岗位安排的需要,自行决定考试科目和考试形式。
  1、公共科目笔试的内容
  A类职位的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申论》两科。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包括言语理解与表达、常识判断、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和资料分析。全部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l20分钟。
  《申论》主要通过报考者对给定材料的分析、概括、提炼、加工,测查报考者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问题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全部为主观性试题,考试时限为150分钟。
  根据会机关和派出机构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凡报考我会的考生均须参加A类职位的公共科目考试。
  按照国家人事部的规定,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复习用书,各科目考试范围以《2004年中央、国家机关录用考试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通过网络公布。
  2、公共科目笔试的时间和地点
  公共科目笔试的时间为2003年11月29日。具体安排为:
  上午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14:00—16:30 申论
  此次统一考试,在全国各省会城市和直辖市设置考场,报考各地保监办的考生,可在报名时自己选定考试地点,并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3、分数线确定
  公共科目笔试结束后,在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确定的A类公共科目笔试合格分数线的基础上,保监会将根据报考我会考生的成绩情况和我会工作的实际需要,最终确定笔试合格人员名单。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按照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参加专业科目笔试和面试的人选。
  四、面试、考核和体检等工作的具体实施由会机关和各派出机构负责。有关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另行制订。
  五、有关此次考试的其他信息,请考生注意查询10月中旬《人民日报》、《中国青年报》《中国教育报》、《中国电视报》、《北京青年报》、《北京晚报》,或登陆如下网站进行查询:
  国家人事部网站(www.mop.gov.cn)
  新华网政府在线频道(http://www.xinhuanet.com)
  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 http://www.china.com.cn)
  新浪网教育首页(http://edu.sina.com.cn)
  中华网教育频道(http://edu.china.com)
  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http://www.edu.cn)
  中国教育在线(http://www.cer.net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人事教育部
                     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附表:中国保监会考试录用2004年度应届高校毕业生计划表
附:中国保监会考试录用2004年度应届高校毕业生计划表



中国保监会考试录用2004年度应届高校毕业生计划表
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计划录用人数: 120人
序号 用人司局 职位类别 招考对象及招考人数 专业 学历 政治面貌 其他 咨询电话


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机关 (含北京办公室 ) (事业单位) A类 应届高校毕业生 20 保险、精算、经济、金融、法律、财会、计算机、人力资源、英语、中文、档案、新闻、统计 本科及以上 人力资源专业要求党员,其他不限 国家英语六级 年龄不超过30岁 010-66011881
2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办公室(事业单位) A类 应届高校毕业生 4 计算机、英语、法律审计、保险 本科及以上 党员优先 国家英语六级 年龄不超过30岁 021-68862003




3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州办公室(事业单位) A类 应届高校毕业生 4 计算机、中文、财会法律、档案 硕士研究生 不限 国家英语六级 年龄不超过30岁 020-38795508



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沈阳办公室(事业单位) A类 应届高校毕业生 6 2 金融或保险 本科及以上 不限 国家英语六级 年龄不超过30岁 024-22596568
4 法律、财会、计算机外语 本科




序号 用人司局 职位类别 招考对象及招考人数 专业 学历 政治面貌 其他 咨询电话


5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都办公室(事业单位) A类 应届高校毕业生 3 审计、精算、保险、经济管理 研究生 党员 国家英语六级 年龄不超过30岁 028-86260213



6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济南办公室(事业单位) A类 应届高校毕业生 6 新闻、民商法、行政管理、社会保障、经济学、保险 硕士研究生 不限 国家英语六级 年龄不超过30岁 0531-6109219





7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西安办公室(事业单位) A类 应届高校毕业生 3 1 计算机 本科 不限 国家英语六级 年龄不超过30岁 029-8377020
2 法律、 财会、金融 硕士研究生


8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办公室(事业单位) A类 应届高校毕业生 5 金融、法律、财会、统计、保险 本科 不限 国家英语六级 年龄不超过30岁 022-23412730




序号 用人司局 职位类别 招考对象及招考人数 专业 学历 政治面貌 其他 咨询电话


9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武汉办公室(事业单位) A类 应届高校毕业生 3 金融、保险、会计、数理经济 本科及以上 不限 国家英语六级 年龄不超过30岁 027-86768465


10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办公室(事业单位) A类 应届高校毕业生 3 1 计算机 本科及以上 党员 国家英语六级 年龄不超过30岁 023-63745719-233
2 金融、保险 研究生
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办公室(事业单位) A类 应届高校毕业生 2 统计、计算机 本科及以上 不限 国家英语六级 年龄不超过30岁 0755-82111692

12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长春特派员办事处 (事业单位) A类 应届高校毕业生 2 金融、保险、法律、会计 本科及以上 不限 国家英语六级 年龄不超过30岁 0431-8400258


序号 用人司局 职位类别 招考对象及招考人数 专业 学历 政治面貌 其他 咨询电话


13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哈尔滨特派员办事处 (事业单位) A类 应届高校毕业生 3 保险、会计、中文、人力资源 本科及以上 人力资源专业考生要求党员其他专业不限 国家英语六级年龄不超过30岁 0451-84675563



1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口特派员办事处 (事业单位) A类 应届高校毕业生 2 精算、保险、法律 本科及以上 不限 国家英语六级 年龄不超过30岁 0898-68554322


15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郑州特派员办事处 (事业单位) A类 应届高校毕业生 3 中文、审计、计算机法律 本科及以上 不限 国家英语六级 年龄不超过30岁 0371-5795993



16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州特派员办事处 (事业单位) A类 应届高校毕业生 6 3 保险、法律、中文 金融(1) 硕士研究生 党员 国家英语六级 年龄不超过30岁 0591-3276633



3 精算、金融(2)、统计、财会、计算机 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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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太原特派员办事处 (事业单位) A类 应届高校毕业生 3 会计、审计、保险、金融 本科及以上 不限 国家英语六级 有研究生学历者优先考虑 年龄不超过30岁 0351-4193003


18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川特派员办事处 (事业单位) A类 应届高校毕业生 2 保险、财会、金融 本科及以上 不限 国家英语六级 年龄不超过30岁 金融专业要求党员 0951-6030817
党员
19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西宁特派员办事处 (事业单位) A类 应届高校毕业生 2 金融、保险、财会、中文 本科 不限 国家英语四级以上年龄不超过30岁 0971-6106106


20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合肥特派员办事处 (事业单位) A类 应届高校毕业生 3 中文、新闻、外语、计算机、经济、金融保险、财会 本科及以上 不限 国家英语六级 年龄不超过30岁 0551-2849434

序号 用人司局 职位类别 招考对象及招考人数 专业 学历 政治面貌 其他 咨询电话


2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南京特派员办事处 (事业单位) A类 应届高校毕业生 4 1 中文 研究生 不限 国家英语六级 年龄不超过30岁 025-6795600-819
3 计算机、统计、保险金融、财会、审计 本科及以上




22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阳特派员办事处 (事业单位) A类 应届高校毕业生 2 1 保险、经济 研究生 不限 国家英语六级 年龄不超过30岁 0851-5878262


1 法律 本科 党员
23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石家庄特派员办事处 (事业单位) A类 应届高校毕业生 3 经济、中文 本科 不限 国家英语六级 年龄不超过30岁 0311-7893383

2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呼和浩特特派员办事处 (事业单位) A类 应届高校毕业生 2 保险 本科及以上 不限 国家英语六级 年龄不超过30岁 0471-4688493
序号 用人司局 职位类别 招考对象及招考人数 专业 学历 政治面貌 其他 咨询电话


25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南昌特派员办事处 (事业单位) A类 应届高校毕业生 3 保险、法律、金融、财会、计算机、数学经济、统计、审计、中文、新闻 本科及以上 不限 国家英语六级 年龄不超过30岁 0791-6692112
26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南宁特派员办事处 (事业单位) A类 应届高校毕业生 3 保险、精算、金融、会计、计算机、法律新闻、中文 本科及以上 不限 国家英语四级以上年龄不超过30岁 0771-5536626
27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杭州特派员办事处 (事业单位) A类 应届高校毕业生 6 3 保险、会计、 金融或经济(1) 硕士研究生及以上 不限 国家英语六级 年龄不超过30岁 0571-85777751

3 金融或经济(2) 中文、法律 本科及以上

28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兰州特派员办事处 (事业单位) A类 应届高校毕业生 2 中文、经济 本科及以上 不限 国家英语六级 年龄不超过30岁 0931-4600583

序号 用人司局 职位类别 招考对象及招考人数 专业 学历 政治面貌 其他 咨询电话


29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长沙特派员办事处 (事业单位) A类 应届高校毕业生 3 保险、财会、审计 本科及以上 不限 国家英语六级 年龄不超过30岁 0731--4152579


30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昆明特派员办事处 (事业单位) A类 应届高校毕业生 4 新闻、保险、档案、统计、法律、会计 本科及以上 不限 国家英语六级 年龄不超过30岁 0871-3145599





3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乌鲁木齐特派员办事处 (事业单位) A类 应届高校毕业生 3 保险、精算 本科及以上 不限 国家英语六级 年龄不超过30岁 0991-2313479-8208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财办字〔2003〕32号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提高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我们制订了《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反映。

  附件: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

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节约采购成本,改进管理方式,提高采购效率,切实方便采购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采用协议供货制的政府采购项目(以下简称协议供货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以及本省所属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采购协议供货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协议供货制,是指对部分政府采购项目,事先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统一确定中标供应商及其所供产品的品牌、价格、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内容,用协议的形式加以明确,各采购单位在协议范围内进行采购的一项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第四条 协议供货项目一般采取"以省或市为单位,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具体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形式。
对一些不宜由省或市为单位统一组织的协议供货项目,各县(市、区,下同)可按本办法的规定自行组织并实施。
  第五条 对纳入全省统一组织的协议供货项目,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采购办)应在公布年度政府采购目录的同时予以明确。
  第六条
实行协议供货的项目,一般为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产品品牌较多且市场货源充足的大宗通用类产品。有条件的也可将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建筑原材料等纳入协议供货制的范围。
  第七条
采购单位在财政年度内采购的协议供货类产品,如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或规定总额的,或技术性能不能满足单位特殊需求的,不纳入协议供货的范围,按规定另行组织采购。
  第八条
采购单位采购协议供货产品,应在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供货商和品牌、型号的产品中进行采购,不得向协议供货范围外的供货商采购,或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品牌、型号的产品。
  第九条
集中采购机构应根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在对用户基本需求和产品市场调查的基础上编制招标文件,产品的采购或配置标准应满足采购单位对高、中、低等不同档次产品的需求实际。
  对省或市统一组织的协议供货项目,其招标文件应当征求有关市、县和政府采购专业技术人员意见,或直接在政府采购网等媒体上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条 协议供货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在发出前7日报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一条
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必须是国内企业,并由各产品的生产制造厂商参加投标。制造厂商因各种原因不能直接参加投标的,可由其委托一家代理商作为其全权代理参加投标,但投标人应仍为制造厂商。
  第十二条 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应当有完善的供货渠道和售后服务机构。
省或市统一组织的协议供货项目,投标供应商原则上应在本省有关市、县分别指定一家或一家以上的授权代理商或特约经销商作为其在当地的供货渠道商(以下简称供货商),并经当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审查确认。因客观原因在个别县没有供货商的,投标供应商应当就近指定或授权市级供货商为该县的供货商。
  各级供货商的协议供货资格条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经审查确认后的"供货商资格确认表"(表式附后)是投标文件的必备要件。
  第十三条
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在投标时,必须同时提交协议供货承诺书,对在协议有效期内提供的产品的规格型号、基本配置标准、供货价格、优惠率、售后服务及备品备件等事项作出具体承诺。优惠率=〔1-投标报价/基准价〕*100%。基准价一般为该投标产品的市场统一零售价,或媒体广告价、出厂价等最近的对外公开报价。
  第十四条 协议供货项目的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对产品的质量、价格、优惠率、服务以及供应商业绩、信誉和供货渠道等因素进行全面审查、评估,加权计分后,按分值由高到低、分档排序推荐中标供应商及其产品。
  第十五条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对评标委员会所推荐中标供应商的报价、业绩等进行必要的核实,并经公示后无异议的,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确认。
中标供应商数原则上不超过投标供应商总数的60%,但同时不少于3家。
  第十六条
招标结束后,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招标、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承诺,统一与各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供货协议书》,明确中标供应商及其供货商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等内容。
  第十七条 协议供货有效期一般为6个月。个别项目可根据市场价格波动等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协议供货有效期。
  第十八条
协议签订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协议的主要内容及采购要求等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布,通知各采购单位执行。同时在指定的政府采购网站或其他媒体上公告。
  第十九条
协议价格和优惠率是有效期内供应商承诺的最高限价和最低优惠幅度。采购单位实际采购时,可在此基础上结合采购规模,与当地供货商平等协商以争取获得更低、更优惠的供货价格。
  第二十条 同一品牌、型号的产品,在同一地方,中标供应商应保证其协议价格和实际供货价格低于其他任何非政府采购或市场平均的价格。
  第二十一条
有效期内,如遇协议供货产品的市场基准价调整的,中标供应商应在不降低质量和配置的前提下,同时对中标产品的协议价格进行相同幅度调整,并在第一时间将具体调整情况按统一的格式书面上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备案。
  有关供货商在特定时间举办的促销活动和优惠政策,如涉及协议供货产品的,各采购单位有权参加其促销活动和享受其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采购单位应优先享有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技术咨询、培训服务和国家规定的"三包"服务等售后服务内容。
  协议供货产品保修期限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保修期满后,若采购单位需要,中标供应商应继续给予维修、保养服务。有关服务及所需材料、配件收费,在投标中有约定的,按约定价结算,没有约定的,按不低于投标优惠率予以优惠,所需资金由采购单位直接支付。
  第二十三条 协议供货产品应由供货商免费送货上门、安装调试。
省或市统一组织的协议供货项目,免费送货范围一般为市、县级城区范围内,若送货地点超出城区范围的,由采购单位与供货商事先约定,协商解决。
  第二十四条
采购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按计划采购协议供货产品,按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和组织验收。出现纠纷,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中标供应商应当配合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协议供货项目的管理,落实授权供货商所提供协议供货产品的质量、售后服务等事项,及时公布中标产品的具体配置和市场价格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供货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按规定承担相关的经济、法律责任,并通报全省;情节严重的,应取消其协议供货资格。
  (一)产品质量、配置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招投标文件承诺的标准;
  (二)没有按协议承诺的时间供货、维修,或提供其他服务;
  (三)没有按协议承诺的价格或优惠率签订采购合同并供货;
  (四)无故不提供协议供货范围内的部分型号的产品;
  (五)违反本办法和招投标文件中规定或承诺的其他情形。
  中标供应商下属有3家以上的供货商被取消协议供货资格的,应同时取消该中标供应商在全省范围的协议供货资格。
  第二十七条 中标供应商及其供货商,不得利用不正当竞争等手段,影响采购单位的正常采购活动。
  采购单位及其人员,不得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不得向供货商提出超越协议供货承诺范围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八条
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规范采购单位和有关供应商的协议供货行为。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发现采购单位、中标供应商及其供货商有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政府采购行为的,均可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监察部门举报。
  第三十条 由省或市统一组织的协议供货项目,各地原已实行协议供货的,在有效期内可继续执行。有效期止,应当按省或市统一签订的"供货协议"执行。
  第三十一条
非在杭省级单位采购协议供货产品的,可凭省财政厅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直接向当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执行并实施采购。所需财政性资金由省财政厅按规定拨付给采购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采购办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省采购办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浙江省协议供货商资格确认表(略)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