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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及标的物/韩召峰

时间:2024-07-24 01:26: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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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及标的物

韩召峰


  (一)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出卖人和买受人
  对于买受人,依据合同法的规定,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除此以外,并无特别的特别要求。但实际上,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其他法律的规定以及特定买卖合同的性质,某些具有特别身份的人不得成为特定买卖合同的中买受人。如监护人负有保护被监护人、维护被监护人合法利益的责任。如果监护人购买被监护人的财产,就很难确保被监护人的利益。因此,监护人不得成为被监护的财产的买受人。再如受托人一般不得自行购买委托人委托其了售的财产;拍卖公司及其职员不得购买委托拍卖的财产《拍卖法》第22条;公务人员、其配偶及其近亲属不得购买由该公务人员依职权出售、变卖的财产;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不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成为特定买卖合同所买卖人。此外,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司法行政执法机关也不得成为商事经营活动中所订立的买卖合同的买受人。
  对于出卖人,除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之外,根据《合同法》第132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是买卖凳 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或其他有处分权人。该项规定属于倡导性规定,这表明,出卖人的资格发符合法律的特别限定。其中所谓所有权人,依据《民法通则》第71条的规定,是指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人;所谓有好梦难圆人是指经过所有权人授权或基于法律的规定,可以对他人的财产为出卖行为的人。有处分权人在甸现行立法上主要包括:
  1.抵押权人和质押权人。抵押权人和质押权人作为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能依约履行债务时,有权依照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的约定将抵押人的财产变卖或拍卖,并从变卖、拍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2.留置权人。留置权属提保物权的一种,留置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条件满足时,有权留置其依照合同约定所步占有的全力人的动产,并可依法将该财产变卖、拍卖,然后从变卖、拍卖的价中优先受偿。
  3.法定优先权人。依据《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建设工程俣同承包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享有法定优先权。在发饣人未依照约定支付价款,且经催告仍不支付时,得申请人民法院将建设工程依法拍卖,然后从拍卖的介款中优先受偿。
  4.行纪人。行纪人是授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进行贸易活动的人。行纪人在所有权人的授权之下,可以遵从所有权人的指示进行处分行为。
  5.经营权人。国有企业对国家授予的财产所享有的经营权,也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故虽非所有权人,仍有权以出场的方式处分财产。
  6.人民法院。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逾期拒不履行法律广收确定底图人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有权进行查封、扣押,并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以人民法院的名义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实现债权人的债权。
  (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对于买卖合同标的物的范围,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规定不尽一致,英美法系国家的商事买卖法上的一般将其限定为货物的买卖,也即实物买卖。日本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上,买卖合同标的物既包括实物,又包括其他的财产权利《日本民法典》第555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345条。我国合同法上,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依据《合同法》第130条规定,应认定为实物。财产权利的转让,规定在诸如供用电、水、气、势力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等其他的合同类型中。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韩召峰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会计建账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会计建账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政发〔2007〕1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湖北省会计建账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

湖北省会计建账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建账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部门依法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实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会计建账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中央驻鄂、省驻各地单位的会计建账监督管理工作由所在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
第四条纳入会计建账监督管理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
第五条各建账单位在财政部门首次办理会计建账手续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经办人身份证;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条除国家规定的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等需要单独建账外,所有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的统一会计制度设置一套账,不得账外设账、造假账和不建账。
第七条会计账簿由单位自行购买,单位有权拒绝任何强行销售或实行定点销售的账簿。
第八条建账单位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三十日内,完成会计账簿结旧转新工作时,持新旧会计账簿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审核手续。采用电子计算机代替手工记账的单位,在会计年度终了三十日内持打印完整的会计账簿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审核手续。
第九条建账单位发生合并、分立、变更名称、住所时,应当自合并、分立及变更名称、住所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证明到原审核财政部门办理审核手续。
第十条建账单位会计账簿不得擅自更换。因不可抗拒因素发生毁损、丢失的,应当于毁损、丢失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证明向原审核财政部门申请补办手续。
第十一条建账单位应按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会计账簿。销毁超过保管期限的会计账簿,应报请财政或有关主管部门监销。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在内部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在相关机构中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会计建账监督管理工作,可采取分片包户办法,依法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在办理旧账审核时,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以外,不得将单位账簿记录的有关数据进行摘抄或复印,不得将单位的有关资料泄露给其他单位。
第十四条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账簿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
第十六条有关部门依法使用单位会计账簿时,单位应当提供财政部门审核通过的会计账簿。
第十七条财政、监察、审计、税务、工商、民政等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制度,相互通报情况,及时沟通信息,将单位会计建账工作纳入会计信用等级评定和有关考核范围。
第十八条对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或私设会计账簿、伪造或变造会计账簿、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账簿,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账簿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账簿等违法行为,依照《会计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会计账簿审核手续或申请补办手续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或依照《会计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账簿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应当依照《会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可口可乐公司劳务派遣用工违法证据确凿吗?

三地大学生组成的关注可口可乐小组,通过自己的调查发布了《可口可乐调查报告》,确认可口可乐公司在诸多方面严重损害派遣员工的利益。对此报告可口可乐公司发表声明:称调查结果并不属实,该学生团体从未正式接触过可口可乐公司装瓶厂。
笔者自该报道出台以来一直关注这一事件,诚然这些学生的确对诸多劳动法的问题存在疑惑,甚至出现了一系列适用条款错误。但是它所反映的一系列损害职工利益的行为,又不得不佩服这些学生“枪打出头鸟”的行为。他们的行为绝对不是像某些人认为的仅仅为了出名、出风头。它所反映的很多情况是我们眼前活生生的生活场景,这一点可口可乐公司也不可能用自己的声明来全面否认。反观可口可乐以及下属的装瓶厂两次答复,却让人感觉不到可口可乐公司作为国际化大公司应有的大度,甚至于有些言论完全是在赤裸裸地挑战中国法律的尊严和中国民众的心理承受力。
事实上从这些学生的报道以及可口可乐公司的相关回应,我们对照国家的相关法律可以明看出,该报道反映的诸多问题不仅仅是可口可乐公司一家存在,而是包括中国国有上市公司在内都是在恶意地规避国家法律的规定来损害派遣员工的利益。
从可口可乐调查报告和可口可乐公司的回应可以看出,双方最大的争议在于劳务派遣应当在哪些岗位适用?一方面调查报告指责可口可乐公司在诸多长期性岗位上使用派遣员工,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而可口可乐的相关回应又称劳务派遣用工的方式是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调查报告中列举的可口可乐违反劳务派遣的规定是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误解。
的确我们不得不关注的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并没有对劳务派遣用工的方式进行具体解释,但没有解释是否就认为可口可乐的行为是合法的。事实上无论实施条例是不是有解释,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可以非常明确的是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可口可乐公司在常年岗位上安排派遣员工的作法是违法的。或许笔者的这种论断可能遭到某些人的质疑,甚至称可口可乐公司为了避免双方打口水战,已经非常明确地表示要求第三方审查用工。可口可乐这一举动不得不让人联想到不久前发生的东莞玖龙纸业回应“血汗工厂”指责,多部门为其进行调查,得出玖龙纸业绝对算不上“血汗工厂”的结论。那么本事件是否也会像玖龙纸业一样得到圆满的答案呢?
可口可乐公司想得到这种圆满的答案,现在似乎又遇到两大障碍:第一、广东省总工会、广东省造纸行业协会等部门在得出上述结论后就遭到民众的大力谴责,某一领导人被网民称之为“工贼”。本事件涉及到全国普遍性的非法适用劳务派遣员工的问题,仅仅通过可口可乐调查报告所涉及的相关省市的主管部门组成调查组,这种愿望似乎又难以实现。第二、对“血汗工厂”的认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得出的相关结论没有得到公众的认可是必然的。而劳务派遣用工应当适用于哪些工作岗位,却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无论哪个部门组织成立调查组,首先要遇到的问题就是对劳务派遣用工适用于哪些岗位请示全国人大作出立法解释,而不可能再由哪些部门作出得到可口可乐公司认可的结论。
现在大家都有一种迷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没有对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作出明确解释,从而导致现在包括可口可乐公司、国有的上市公司均在法律的“明文”规定下适用劳务派遣员工,好像这种过错都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造成的。事实上公众的这种理解是错误的,早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我国的立法机构就对此作出了明确答复。这一点我们可以从2007年12月26日人民日报刊登的《人大法工委:劳务派遣期禁超半年》(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7-12/26/content_7312799.htm)、2007年12月28日《工人日报》刊登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劳务派遣用工有了明确标准》(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7-12/28/content_7326787.htm)得到答案,即:全国人大法工委已向劳动部给出答复,答复确定了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三原则: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所谓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凡企业用工超过6个月的岗位须用本企业正式员工。
从上述报道可以明确的认定可口可乐公司安排劳务派遣员工在常年岗位上工作是违法的,应当对于超过六个月工作的劳务派遣员工转为可口可乐公司的正式员工。


附:
人大法工委:劳务派遣期禁超半年

2007年12月26日 08:04:10  来源:人民日报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7-12/26/content_7312799.htm

昨天(25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副主任张世诚透露,全国人大法工委已就劳务派遣疑问答复劳动部:明确劳务派遣期不得超半年、岗位为非主营业务、岗位须为可替代性岗位。

劳动关系80%不稳定
张世诚透露,目前劳动力市场存在最主要的两个问题,一是不订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短期化。张世诚称,调查显示,我国企业总体合同签订率只有50%左右,其中非公有制企业只有约20%;且60%-70%的劳动合同时间较短,最终导致80%的劳动关系处在不稳定状态。

政府高度关注派遣用工
张世诚介绍,《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实施后,对合法经营企业影响不大,而企业违法成本将大幅度上升。
近来,一些企业为规避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更是设法解聘正式员工,然后再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员工,从而达到既节约成本又规避责任的目的。针对这些新问题,劳动部近期向全国人大法工委反映了情况,并就应对措施作了咨询,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答复则意味着这一问题已引起立法机构与政府部门高度关注。

工期超半年须用正式工
张世诚介绍,全国人大法工委已向劳动部给出答复,答复确定了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三原则: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所谓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凡企业用工超过6个月的岗位须用本企业正式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