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关于服务期、辞职问题的法律意见书/杨德君

时间:2024-07-22 11:13: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5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服务期、辞职问题的法律意见书

杨德君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权利,界定了双方的义务范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但是双方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的明文规定,不得与立法与本意相违背。

一、关于约定服务期(违约金)的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但是双方的约定是有严格的限制条件。

(1)用人单位必需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训费用,用于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这部分培训费用不能视为专项培训费用,不能作为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条件。

(2)对劳动者进行的是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比如从国外引进生产线,必须有能够操作的人,为此,把劳动者送到国外去培训,这个培训就是本条所指的专项培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不可以约定服务期。《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根据用人单位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对用人单位来说是一项法定的义务。

  用人单位规定服务期的一个重要的前提是,用人单位通过特定的出资培训,提供给特定劳动者特殊的待遇。且,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培训费用应当是以现金凭证的形式支付给第三方,费用数额的多少应当由用人单位证明。

二、关于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的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是双方合意的过程,对于劳动者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定,仅见于服务期、竟业限制保密协议。相对于普通劳动者,离职的唯一法定义务仅仅是提前通知单位。此义务履行,劳动者即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在劳动合同关系解除之后,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负有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义务。

  企业的发展离不开稳定、有序、和谐的劳动关系,而理想的劳资双方携力发展,有赖于评价、激励机制、职业前景、企业文化的建立。以法律的天平约束劳动者,是底线、是不得已为之;从企业的管理来看,甚至可说是下策。而暗藏其中的诉讼风险,稍有不慎,对于企业可能是伤筋动骨之痛。

  就上述服务期、离职劳动争议纠纷,望贵企谨慎对待。





作者:杨德君
电话:13581735999
邮箱:yangdejun@yeah.net
单位:北京厚德铭劳动法律事务所
网址:http://blog.sina.com.cn/houdemingyangdejun


卫生部关于停止用进口原料药生产麦迪霉素肠溶片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停止用进口原料药生产麦迪霉素肠溶片的通知
卫生部


(1993年1月16日)


根据我部药政局卫药政发(91)第264号文件的要求,我们组织有关单位对使用进口原料生产麦迪霉素制剂的生产厂进行了抽样,采用统一的标准品和统一的检测方法,定点测试制剂的溶出度和人体生物利用度。根据考核结果,肠溶片不论日本提供的对照品还是国内进口原料药生
产的片剂大部分受试者测不到血药浓度,即使个别受试者测到的血药浓度也很低,一般只有胃溶胶囊的十分之一。
根据上述测试结果,我局又组织了一次有临床药理工作者和检定人员参加的研讨会,专家认为,麦迪霉素肠溶片溶出度较差,服药后吸收不规律,个体差异大,血药浓度低于细菌的MIC,故麦迪霉素不宜做成肠溶剂型。为此,特做如下通知。
一、自一九九三年一月底起,所有以进口原料药生产麦迪霉素肠溶片的药厂一律停止生产该品种。我局原核发的试字号批准文号一律吊销。现已生产出的麦迪霉素肠溶片销完为止,由药品生产厂所在地药品监督机构监督执行。
二、原生产麦迪霉素肠溶片的药厂,对于剩余的麦迪霉素原料药,可通过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或自行联系转给现仍生产麦迪霉素胃溶胶囊的药厂。已获我部试生产批准文号的药厂,也可改换申请生产麦迪霉素胃溶胶囊,申请程序和要求仍按我部卫药政发(91)第264号文件办理
,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组织进行溶出度和人体生物利用度的考核。
三、各地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没有我部批准文号的药厂擅自用进口原料药生产麦迪霉素制剂的,要坚决予以停止,保证本次再评价工作的顺利进行。



1993年1月16日

关于开展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晋升甲级资质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开展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晋升甲级资质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办标函[2005]14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根据《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4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以下简称“135号部令”)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以下简称“278号公告”)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展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晋升甲级资质申报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必须是2002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

  (二)申报企业应达到135号部令规定的甲级资质条件。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应按照278号公告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同时必须通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进行网上申报。

  (二)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受理并进行初审后,请于2005年5月15日前,将初审意见和企业的书面及网上申请材料报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三、初审要求

  (一)严格按照278号公告的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二)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时间,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乙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文件之日计算。

  (三)专职专业人员的职业年龄是指造价工程师为70岁及以下,其他人员为60岁及以下。提前退休或内退的人员在作为专职专业人员申报时,只需提供退休证(内退协议)和聘用合同。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五)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应以企业缴纳营业税的发票或完税证明和完成业务情况一览表(申请书中)进行核对。

  (六)享受免税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出具证明企业营业收入的凭证和免税证明。

  (七)出资额中造价工程师出资不低于60%,其余出资应为企业或自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