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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职业法官思维的构成及特性/王军伟

时间:2024-06-17 23:04: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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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职业法官思维的构成及特性
Try talking about the composition and characteristic of
professional judge's thinking

● 王军伟


内容提要:现代司法理念对职业法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法官要具有较高的社会威望,其工作成果要有极强的信服力,其办的每一件案件都要求做到公平、公正。这种职业特点要求法官要具有科学的思维方式。但何为法官的科学思维方式?本文作者根据自身的体会以及中国法官队伍的现状,通过对法官思维与法律思维及法律人思维三者含义的界定、法官思维的基本构成、法官思维的主要特性三方面进行一定程度的论述,以展现作者理想中职业法官思维的应然形态,并意图达到为培育现代法官职业思维方式提供某些参考的目的。文章分三部分:一、作者通过对当前我国学术界关于法律思维、法律职业者思维与法官思维有关论述的分析,对认为“法律思维是法律人的思维”以及“法律思维包含法官思维”的观点提出质疑和批判,并进一步提出了作者的观点:即认为应将法律思维理解为“一切涉及法律知识领域的思维”(Thinking about the law),而非特指“法律人的思维”(Thinking of the legal job person);法官思维是指作为法官这一特殊法律职业群体所具有的思维,它与法律思维之间是两个相互独立的、外延交叉的概念,不能相互包含。通过这样对法律思维、法律人思维与法官思维三个定义的界定,为全文的论述作了铺垫。二、提出了“法官思维由法律逻辑方面的思维(即法律思维)、案件事实方面的思维以及法官形象方面的思维构成”的观点,并对三构成分别进行了分析。三、将职业法官思维的特性进行了概括,认为职业法官的思维应具有周密性、确定性、敏捷性、独立性、专业性、程序性六个特性,并分别进行了论述。(正文字数:9200)
关键词:法律思维 法律人思维 法官思维

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就是让法官成为一个具有特殊而鲜明的专业特征的职业。该职业的一个特殊性表现,就是要求职业者具有较高的社会威望,其工作成果具有极强的信服力。严格而言,作为一名合格的法官,其所办的每一件案件均不能出差错,都必须给民众以一种“公平的”、“正义的”、“应该这样判决”的感觉。否则,法官的威信就很难建立,法院的公信力也就难以提高。然无法否认,法官亦是活生生的人,其所作的每一次裁判都是其思维活动直接作用的结果,或者说,法官的思维对案件的处理结果起着决定性作用。因而,要提高法官的威信,法官思维的科学性就显得非常之重要,对职业法官思维的研究也就非常之有意义。

一、法律思维、法律人思维与法官思维之区别:质疑“法律思维”的一种传统理解

“思维”一词,在英语中为thinking,它来源于拉丁语tongere,是指运用智能寻求问题答案或寻求达到目的的手段的人脑的活动 。
由于思维活动本身所具有的复杂性和高度抽象性,在不同的学科和研究领域,对“思维”这一概念有着不同角度的理解。甚至在同一领域,也常常存在着认识不统一的现象。例如对“法律思维”的认识,当前学术界的观点就很不统一。王泽鉴先生认为,法律思维是指(法律人)“依循法律逻辑,以价值取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适用法律” 。何勤华教授认为法律思维包括两个涵义,一个是站在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的立场上来思考和评价周边存在的一切人和事;第二个是在说一件事、想一件事或做一件事的时候都没有忘记法律的要素,都会自觉不自觉的和法律相联系 。郑成良教授则认为,法律思维就是在公共决策和私人决策的过程中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或称思考的方式 。还有学者从思维的主体出发,认为法律思维“是指法律理论、实践工作者,运用法学原理、法律原则和规范对法律事物、现象进行认知、思考、评价和阐述的过程中所呈现的一种特有思维方式” ;“法律思维方式是职业法律群体(法官、检察官、律师)根据法律的品性对人的思维走向进行规范、概括所形成的一种思维定势,是受法律意识和法律技术影响的一种认识社会现象的思维方法。” ;“法律思维是法律人的思维” 等等。
从上述一些观点中,我们不难发现,许多学者将“法律思维”与“法律人思维”等同起来,认为法律思维就是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者(或称法律人)的思维。笔者以为这是值得商榷的。因本文论述将涉及“法律思维”与“法官思维”两个术语,故需在此先作一翻界定。
任何被当作概念使用的术语,都是人们为方便思想的阐述而创造出来的语言表达工具,因而在使用一个概念术语时,自然应遵循便于表述、符合人类使用习惯的原则。正如著名法学家凯尔森所言:“我们对自己智力工作中想当作工具的那些术语,可以随意界定,唯一的问题是它们是否将符合我们打算达到的理论目的,一个在范围上大体和习惯用法相符合的法律概念,在其他情况相同时,比一个只能适用于很狭窄现象的概念显然要好些” 。将法律思维仅仅界定为法律职业者(法律人)的思维,至少有两方面缺陷:其一,与普通的社会民众对其字面上的理解不符。对于一个未接受过系统法学教育的人而言,似乎更容易将“法律思维”一词理解为涉及法律知识领域的思维(即有关“法律”的思维)(Thinking about the law),而很少会理解为特指法律人的思维(Thinking of the legal job person)。其二,会造成概念资源的浪费。就方便表达的角度而言,“法律思维”与“法律人思维”两个术语不差上下,而用这两个术语去指称同一思想内容(即法律职业者的思维),不仅无实质性意义,而且会染上论述不统一之嫌。更何况当我们要对“一切涉及法律知识领域的思维”用一个简便的术语进行表达时,我们又将很难找到一个比“法律思维”更切当、更直观的字眼。因此,与其将两个概念术语用于表达同一内容造成概念资源的浪费,还不如解放出一个容易使人误解的概念,去表达一个更符合其直观意思的思想内容。即用“法律人思维”去表达法律职业者、法律理论工作者的思维(Thinking of the legal job person),而将“法律思维”定义为“一切涉及法律知识领域的思维”(Thinking about the law),这样不仅容易让人理解并接受,也更符合概念的效用。
从以上理解层面出发,笔者更倾向于将“法律思维”理解为一种运用法律的逻辑,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和价值取向来反映、认识、指导、评价事实、行为和现象的人脑抽象活动,他仅仅是指一种思考问题的思想活动过程(或方式),这种思想活动并非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群体(或称法律人)所专有,而是每一位普通民众都可以享用。例如某人在与他人签订合同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合同条款进行仔细斟酌,思考哪些条款符合法律规定,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可能会导致法律上的无效,进而作出了筛选,这里他就运用了法律思维,我们不能因其非法律职业者而否认这一点。而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者等法律职业者、法律理论工作者的思维可称之为“法律人思维”(Thinking of the legal job person),法官思维(The judge's thinking)是指“法官”这一特殊法律职业群体(即法律人之一)的思维,是“法律人思维”中的一种,但与“法律思维”之间却无相互包含关系,而是两个相互独立的、外延交叉的概念。本文对于法官思维的论述正是基于这一前提而展开的,这与当前学术界某些认为法律思维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者(法律人)的思维的观点并不一致。

二、法官思维的构成:法律思维、事实思维及职业形象思维

思维作为人类的一种特有本能,是人与生俱来的。法官首先是一个人,所以普通人最基本的思维能力法官同样具备。出于篇幅及文章主题考虑,本文不对法官作为一名普通的社会个体所具有的思维进行论述,而将探讨的重心放在作为一名职业法官所应有的一种更高层次的思维能力上。这种更高层次的思维能力是对法官这一职业群体所独特要求,超越了其作为一个普通人所具有的本能思维能力。
在法治社会,法官是民众心目中正义的化身,是大量纠纷争端的终极裁决者。因此,围绕公正解决社会纠纷的一般程式来研究法官思维,是非常可行的思路。从依法裁判社会纠纷(或称断案)的一般规律来看,法官审判一件案件,至少涉及法律逻辑方面的思维和案件事实方面的思维,而从公正断案的角度考虑,又必然涉及裁判者形象方面的思维,这三者实际上就成了法官思维最重要的构成 。
1、法官的法律思维
法官的法律思维(这里仅指本文前述所界定笔者所理解的“法律思维”),即法官之法律逻辑方面的思维,是指法官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通过逻辑推理,正确理解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和法律规定,切实领会有关法律规定的价值取向、精神实质和立法目的,并在此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处理社会纠纷的能力。用文字表述的法律规定往往是抽象的,特别是有关法律原则、立法精神的规定。不同的人,对同一法律规定会有不同的理解,甚至在适用同一法律条文时,由于思维方式的不同,可能会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这是由于语言文字表达本身所固有的无法克服的缺陷,以及人脑的思维本身所具有的抽象性和复杂性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必然结果。法官是法律职业中最重要的活动主体,是法律得以运转的主要操纵者,在法律适用领域,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应该具有最权威性。易言之,法官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应为社会民众(至少是大多数人)所认可和信服,只有这样,法官才能成为最权威的裁判者。而对于法律规定的理解和适用,又必须依靠思维来完成,如何使法律规定从抽象化过渡到具体化,实现个案具体公正的处理,是法官法律思维要完成的任务。
笔者认为,法官在具体办案过程中的法律思维可分两部分:
(1)、对案件涉及之法律规定表层含义进行的思维。首先,法官在接到案件后,要初步明确案件可能涉及哪些法律问题,目前有关这些问题的法律规定(包括诉讼法)现状如何;其次,根据法律规定的内外在要求以及有关权利义务之规定,结合案件具体实际,分析本案已符合哪些法律要件,欠缺哪些法律要件,欠缺的要件对法律适用或依法处理的结果可能造成哪些影响;第三,由于思维本身是一个脑力运动的动态过程,因此,随着诉讼程序的进行、案件事实的不断明确化,法官的个案法律思维也必须要不断有所变化,要与诉讼进程、逐步查清的法律事实形成互动,同时,在诉讼进行过程中,法官还要时刻思考如何确保审判的程序公正,如何更好的贯彻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最后,在适用法律时,法官还要通过法律思维找出解决有关法律条款相互矛盾的办法,解释适用此条、排弃彼条规定之充分理由,以及可用于准确表达案件事实及裁判结论的文字和语言。
(2)、除上述对法律规定表层含义进行思维外,法官还要具备更深层次的法律思维,即能通过思维从更深的层面去把握法律规定背后的法学原理、法律原则、立法目的以及涉及的本国法律文化等,特别是在法律规定不明确,或尚无相关的法律作出规定的情况下,这一思维更显得重要。从某种程度讲,这一思维也更能体现出法官的价值,因为他要求法官要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博登海默在《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一书中例举过“海因斯诉纽约中央铁路公司”一案。 该案中,一个16岁小男孩在河岸一处铁路线上伸出的跳板准备跳水时,被铁路公司所有的电线杆上掉下的高压线电死并被击入河中。在孩子母亲所提出的损害赔偿诉讼中,双方提出了两种相互抵触的比喻。铁路方律师将事故发生时男孩的地位比为非法入侵私有土地者,因而主张该土地所有人对他不承担应有注意的责任。原告律师则争辩说,跳板以上或以下的空间是属于国家的,因而该男孩应被视为类似于公路上的行人。下级法院采纳了被告方提出的那种比喻并驳回了原告方的起诉。然而上级法院则接受了相反的观点,撤消了原判,撰写此判决理由的卡窦佐法官指出,双方各自的比喻类推从逻辑上讲都是可以接受的,但是,正义和理性要求被告承担赔偿的法律责任。这一案件中上级法院的法官就运用了比下级法院法官更深层次的法律思维。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法官根据“正义”与“理性”这些深层次法律理念对案件作出了判决,无疑更令人信服。
2、法官的事实思维
法官事实思维,简单而言,是指法官在审查案件事实方面应具有的基本思维能力。法官断案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否则就不可能正确处理纠纷,其所作出的裁判结果也不可能有公正性与权威性可言。但是,法官所面临的案件事实都已经“成为过去”,不能再现。这一事实只有亲历者和目击者知晓。而亲历者和目击者作为一个有情感的人,由于受各种利害关系以及自身表达能力等方面的影响,往往不能如实地、客观地陈述已经发生了的事实,甚至出于某种利益考虑,会对这些事实进行违心陈述或故意歪曲。因此,法官如果缺乏缜密的事实思维能力,就容易被歪曲的事实所迷惑,进而作出错误的裁判。可见,事实思维对法官而言同样至关重要。
法官事实思维要完成的任务是:运用基本的因果关系、辨证关系、逻辑推理等哲学方法,以及法官自身的社会经验,对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提供的静态的、凌乱的、孤立的和不完整的证据,按照事物发展一般规律以及基本的逻辑推理规律进行综合裁剪,并根据内心确认为有效的证据,进行头脑思维加工,建构一个“合情合理”的、符合一定逻辑发展轨迹的动态的“电影画面”——法律真实,而且尽最大可能使这一构建出来的法律真实为社会公众所认可和接受。
对于过去发生的事实,任何人都能通过一定的思维活动,形成自己的一个判断,只是由于思维方式的不同,不同的人对同一事实的判断趋近客观真实的程度会存在差异。法官由于职业的特殊性,其对案件事实方面的思维当然要比其他人要求更高。表现在:(1)、法官对事实的判断应该是“最佳”的、最具权威的,能吸收或反驳其他一切人的判断。(2)、他人的判断可能是片面的、或只涉及了一些事实片段,而法官对事实的判断必须是全面的、能形成一个事实体系。例如在一起杀人案件中,有如下一些证据:死者a的尸体、一把沾有a血迹的匕首、犯罪嫌疑人b留下的指纹、目击者的证言。据此不同的人会得出不同的判断,如有人会说a被杀了,有人会说a被人用刀杀了,也有人会说b杀人了,或着b杀了a了,等等。这些判断能反映事实的某个侧面或者一个片段,但对于法官而言,这还远远不够。法官首先要对上述证据材料之真伪及相互联系进行分析、确认,并以这些证据材料为根据,加之必要的假设和推理,形成如下完整的事实体系: b在何年何月何日何时,在何种主观意识指引下,怎样杀害a,并导致a死亡的后果,同时,凭现有证据,合情合理地排除了a自杀或被b以外的人所杀或因其他意外事故死亡的一切可能。这些其实就是靠法官事实思维得到的成果。
当然,我们所处的社会是一个复杂多变的活动体,法官所要处理的社会纠纷带有普遍的复杂性,有些还可能涉及一些技术性问题。法官并非是万能的,有些技术性的问题需要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解决(如技术鉴定),这不仅需要,而且是必要的,此不属本文论述范围。
3、法官对自身职业形象方面的思维
法律思维与事实思维对于法官办案固然重要,只有通过这两方面思维,法官才能做到查清事实、依法断案。但法官要树立权威,让自己作出的裁判为社会公众所信服,使公众认可法官在依法公正断案,还应具备对自身形象方面的基本思维。
“公正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还要以让人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让人看得见的方式很多,包括审判公开、程序公正等,而法官形象方面的影响同样不可忽视。恐怕还没有一个职业对于从业者的形象要求象法官职业这样高,因为从一定意义上说,法官就是正义的化身,法官个人的行为不检点或品质恶劣,都会使公众对其实现法律正义的能力产生合理的怀疑。态度冷漠粗暴、轻易表达容易引起他人误解的言语、在审判中对一方当事人表现亲密等,都会影响到公众对法官司法公正的内心感受。
某当事人曾向笔者指称某法官素质很差,当笔者问其何以见得时,其理由很简单,就是因为这名法官曾处理过他起诉的一件案件,还没开庭审理,该法官就对他说这个案子他肯定要输。“还没对事实进行过调查,怎么就这么肯定自己会输呢”,他开始怀疑这名法官是不是与对方当事人有关系,想籍此威慑其撤诉。所以在接到法官的判决书后,他根本未仔细斟酌过判决的理由,就以裁判不公为由向上级法院提出了上诉。虽然二审法院的认定与一审法官原来的认定并无区别,事后他也得知该法官与对方并无任何关系,但在他心目中,已对这名法官留下了“素质很差”的印象。我们且不论这名法官的业务素质如何,其法律思维与对案件事实方面的思维是否合格,但至少从这一事例中可以看出,这名法官对自身形象方面的思维是有欠缺的,而恰恰是这一思维不到位,轻易讲了一句不该讲的话,影响了其在当事人心目中的形象,使自己的裁判不能很好地为当事人所接受。当法官在没作出裁判之前就已给了当事人一种不公正的印象时,如何能够使他们相信裁判的公正呢?所以时刻对自身行为是否有利于保持中立、公正形象进行思维,对法官而言同样至关重要。
法官对自身形象方面进行思维的内容可以非常之广,包括正确理解评价法官形象之标准,理性思考哪些言语、举止、仪表、社交会对法官形象产生影响等。就思维的目的而言,法官要通过对自身形象的思维,正确选择合适的言语、举止、仪表、社交,并通过这些看得见的途径,使自己表现出公正形象。具体而言,在言语举止方面:法官应通过思维,能判断何种言语对自身公正形象会产生影响,如何表达才能使当事人对自己的中立形象不产生合理怀疑,在特定场合对同样的意思应该如何去表达,如何避免自己的某些细微行为给当事人带来不公正的印象等;在仪表方面,法官应当能考虑到怎样的穿戴,保持何种气质、态度,才能使自己表现出平和、冷静、稳重、持中,使当事人对自己更加尊重和信任;在社交方面,法官应善于思考跟何种人交往不会影响法官形象,进出哪些场合不会损害自身法官形象等等。

三、法官思维的应有特性:培育法官思维的一些具体标准

对于法官思维构成的研究,仅仅是使我们在对法官思维进行分析时,将更具科学性和条理性,而对于培育法官思维的最终目的而言,更重要的是要提供法官思维所要达到的具体标准,实际上这一标准就是通过职业法官思维所应有的特性体现出来的。在重视法治的社会,民众对作为社会纠纷终极裁决者的法官往往寄予了很高的期望,法官被看作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为了能明辩错综复杂的社会是非,匡扶社会正义,法官必须要有超越常人的智慧和过人的本领,而这些智慧和本领又必须通过思维来获得,因此,法官的思维应具有不同于常人的特性。笔者认为,职业法官思维的特性至少应包含以下六个方面:
1、周密性。法官的任务是要解决社会中已经发生过了的纠纷(即 “已过去的事”),社会中的纠纷形态各异,案情有殊,其复杂性往往是书本上、理论中难以找到的。法官要查清案件事实,并在浩瀚的、原则性很强的法律规定中寻找到解决纠纷的法律依据,离不开周密的思维。这一特性要求法官在思维过程中要做到全面、严密,不放过任何一个与案情有关的小细节,要穷尽案情发生的一切可能,梳理清所有证据、所有细节之间的矛盾和相互联系,并最终理清案件事实发展的来龙去脉,形成最接近客观真实的法律事实,使依此作出的裁判更具说服力。国外有一个非常著名的案例:法院在一次审理某信号兵失职指控时,由于信号兵坚持说自己在事故发生期间一直挥舞着信号灯(在履行职责),且有证人证明了这一事实。最终法官认定该信号兵未失职,作出无罪判决。退庭后信号兵却承认,尽管自己当时确实一直挥舞着信号灯,但事实上信号灯并没有亮着!而对于这一重要事实,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却没有注意,也并未去查明,致使这名失职的信号兵逍遥法外。法官在这一案例中的思维就缺乏周密性,在他看来,只要挥舞着灯,灯就一定亮着,这在常人的思维中也许是很正常的,但对于法官而言,却不应忽略一个尽管可能很少发生的情况,即拿着一盏不亮的灯在挥舞,本案也恰恰是因法官忽略了这一细节,才导致裁判错误。
2、确定性。法官思维的确定性,是指法官在断案过程中,其思维要有追求确定性的倾向,这是实现法律的确定性这一司法功能要求的必然结果。法官拥有着平息纷争、生杀予夺的权力,必须小心翼翼地行使,不能草率而为。诉讼的性质是将社会纠纷尽量按照法律的普遍性和形式性的规则和程序使之转化为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来加以调整,而诉讼过程中法官的职责就是在较短的时间内公正地审结案件,使法律调整的动态利益关系及时明确化、公正化、稳定化,决不能在案件事实尚模糊不清、是非混淆的情况下,就草率作出裁判。法官的确定性思维要求法官的判断结论总是非此即彼、黑白分明,无可妥协,只能断然决定,即要么是a,要么非a,而不能是介于这两者之间。即便是调解,也必须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双方的意愿进行,并在形成确定的调解方案后,才能结案。否则,不仅不可能做到公正处理纠纷,还可能制造出大量的冤假错案,这对于法律的权威、法官的威信、法治社会的建设都将是非常危险的。可以说,未达到内心确定,法官的思维就不可能结束,案件就谈不上办结。
3、敏捷性。法官思维的敏捷性要求对任何时候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都要灵活、快速的作出思考和反应,这不仅是当前我国法院系统十分重视的审判效率的要求,更是法官职业特点和诉讼性质的需要。诉讼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从诉讼开始启动到最终终结(甚至延伸到终结之后),随时随刻都有可能出现新情况、新证据、新问题、新疑点,而这些又可能会对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带来影响,甚至起着决定性作用。而且有些情况一旦消失,就不会再次出现,所谓“机不可失、时不再来”。因此,法官必须要具备敏捷的思维能力,要善于捕捉随时可能出现、又随时可能消失的各种对案件审理有影响的新情况、新证据、新问题、新疑点,以及与案情有关的每一个小细节,并及时利用这些细节重新审视、验证案情,使案件裁判出差错的可能性降到最低限度。
4、独立性。法官思维的独立性,是指法官的思维要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独立展开,不受任何他人的影响和干扰,包括独立于本法院的院长、庭长、其他法官、上级法院法官,以及其它机关、组织、媒体和个人的影响和干扰,不能人云亦云,要独立思考,并独立地对案件作出裁判。因为相对于亲自参与案件审理全过程的法官而言,其他任何人对案件经过的了解都是片面的,其依片面的了解对案件作出的论断也不可能做到客观、公正。法官如果不具备独立的思维能力,就容易被他人的言论所左右,无法保持中立,这样也就很难做到公正裁判。
5、专业性。司法活动是一种专业化程度极高的专门性活动,法官代表国家依法承担定纷止争、实现社会正义、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职责,必须掌握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因此,法官不是一种大众化职业,而是一种专业很强的职业,并不是人人都可以担任法官。这正是国外许多法治发达国家强调严格法官遴选程序的原因之所在,也是当前我国推行司法资格考试的一个重要因素。法官在思维活动中,要充分体现出这一特性。不管是复杂的社会问题,还是日常生活中鸡毛小事,法官都能通过专业性思维,用合适的、规范的、专业化的语言文字进行表达,将现实生活抽象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专业的眼光去看待,凭专业的理论去处理。
6、程序性。法官思维的程序性可以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由于诉讼是一个严格依法定程序进行的过程,法官的思维也要严格按照这一进程逐步推进,在不同的诉讼阶段,要表现出不同的思维侧重点。如在查明事实阶段,要侧重于事实方面的思维,不能为了适用法律而去查明事实;在事实查明后,为了依法作出裁判,又必须将思维侧重点放在法律思维上,思考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另一方面,法官思维要围绕追求程序上的真而展开,将追求如何在程序上表现出法官在依事实、依法律进行公正裁判作为思维的一大重任。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目标,正如前述,法官处理的案件事实都已成为过去,没有人能让这些已消失的事实原原本本地再现,法官只能根据事实发生时留下的痕迹(证据),经过科学思维,形成一个法律意义上的真实推断,并依法对此进行裁判。尽管这一严格依程序推断出来的真实仍可能与现实中的真相不相吻合,甚至相差甚远,但只有这种方法才能最大可能地接近现实真相,而公众看得见的,据以对法官是否依法查清了事实进行评价的,也仅仅是这一程序意义上的法律真实。拉德布鲁赫曾讲过:“如果将法律理解为社会生活的形式,那么作为‘形式的法律’的程序法,则是这种形式的形式,它如同桅杆顶尖,对船身最轻微的运动也会作出强烈的摆动。” 可见程序对司法活动的重要性。因此,严格依程序查清法律事实是法官在诉讼中的主要任务,也是唯一能完成的任务,法官思维所追求的事实真相也只能是程序意义上的真相。这就要求法官在办案过程中,要紧紧围绕如何在程序上表现出公正进行思维,即法官思维要体现出程序性。
以上是笔者对作为一名职业法官所应具备的一些思维特性进行的简单概括,笔者仅希望能通过本文的论述粗略展现笔者理想中法官思维应然的形态。当然,对于当前我国法官队伍现状而言,有些观点可能还停留在理想化层面,但对于已明确将“依法治国”作为长远的治国方略的国家来说,根据法治社会高标准来逐步培育法官职业思维,进而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职业法官队伍,这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

铁路林业技术管理规则

铁道部


铁路林业技术管理规则

1989年7月27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加速实现四个现代化提供有利条件,铁路经营林业的目的是:
一、巩固路基,保持水土,减轻、防止自然灾害,保证安全运输;
二、改善环境,调节气候,净化空气,维护生态平衡;
三、绿化线路,美化路容,扩大经济资源,建设文明铁路。
第1.0.2条 铁路经营林业的方针是:以服务于运输为前提,从粗放经营尽快地过渡到集约经营为努力方向,负责路用土地的植树造林,采取防护、绿化与生产相结合,专业队伍与群众造林相结合的办法。林权与收益归铁路局所有。未经铁道部批准严禁变更林权。
第1.0.3条 铁路林业工作统一由各铁路局工务处领导,各铁路局或铁路分局设林业管理所管理路局、分局林业工作和直接领导铁路林场工作,林场下设林务工区和育苗工区。
第1.0.4条 植树造林、爱林护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铁路各单位都要在每年植树节和各适宜植树时期组织广大群众植树造林、种花种草,经常开展护林宣传教育,建立责任制,保护好森林和花木。关于造林绿化和育苗分工规定如下:
一、防护林、线路绿化林、用材林由林场负责;
二、车站站台和广场绿化由运输部门负责;
三、单位庭院绿化美化由各单位负责;
四、住宅区绿化由房产管理单位负责;
五、育苗工作以林场为主,各厂、院、校、站、段等单位也应积极开展就地育苗,自育自用;
六、路基边坡绿化由工务部门负责;
七、铁路林场协助各单位做好造林规划、设计、技术指导和组织苗木供应工作。
第1.0.5条 铁路造林、营林技术总的要求是:
一、统筹兼顾,全面规划,因害设防,合理布局,提高造林、营林工作质量;
二、沿线造林要求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做到良种壮苗、适地适树、里灌外乔、针阔结合、林带不断,逐步实现林带标准化,充分发挥绿化防护效能;
三、车站和单位绿化要因地制宜,实现四季常青、有花有草、茂密成园,保护环境,逐步实现园林化;
四、实行采育结合,加强抚育管理,适时进行修剪整形、病虫害防治和抚育采伐、更新采伐,确保林业建设方针的实现。
第1.0.6条 新建铁路有关林业组织机构和育苗、绿化工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根据自然条件,按每300km左右的线路长度设置林场一处(可与苗圃或林务工区建在一起);
二、每隔50~90km设林务工区一处;并在适当地点和交通便利之处设置苗圃,规模按东北、西北地区每公里线路1亩地,华北、南方地区每公里线路0.7亩地的比例设计;
三、防护造林任务大的灾害地段,应缩短长度,按实际需要设置林场、苗圃和林务工区;
四、新建铁路设计施工须将林场场部和工区的土地、房屋、生产机具、灌溉水源、运输工具等生产设施同时搞好,并尽早开展造林、育苗工作,在竣工交验的同时交付林业设施;
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造林绿化项目,应编列预算,委托所在铁路局林业单位组织设计施工;
六、新线两侧绿化,在用地困难地段,至少要保证每侧栽植3行绿化林带。
第1.0.7条 为确保营林成果,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铁路扩建、改建工程应尽量不占或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时,应对树木进行移植,无法移植的大树必须砍伐时,要在设计前会同林场实地调查设法少砍;
二、电线路大修应避开林带,毁损林木要赔偿损失;
三、工程伐树由林场核收损失费,砍伐下来的树木由施工单位及时集中到指定地点,交由林场统一处理;
四、各单位、车站、住宅区绿化树木的产权属铁路局所有,不准任意砍伐,林副产品的收益归植树单位处理;
五、铁路护路林和位于城镇的铁路林木的更新采伐,以及各项工程伐树,由铁路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砍伐树木百株以下由分局林业管理所批准,千株以下由铁路局批准,千株以上由铁道部批准;
六、苗圃土地要充分利用育苗。占用苗圃土地建房或做其他使用,必须选好适宜地址重建新圃对换,并先报部批准。
第1.0.8条 为搞好铁路林业工作,各铁路局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加强对林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实生产工人和技术人员,落实生产负责制和经营管理责任制,开展竞赛评比;
二、加强业务学习与技术培训,实行工人考核制度,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三、围绕育苗优质丰产化,造林、育林标准化,加强科学实验,大力开展“双革”工作;
四、适时鉴定营林成果,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检查落实科研规划;
五、各铁路局或铁路分局林业管理所负责组织森林资源清查,健全制度,建立档案,掌握资源变化情况;根据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第1.0.9条 各铁路局应按林带标准化规划的需要给予款源保证。各林场应积极开展增产节约运动,以林为主,发展多种经营,增加收入。
第1.0.10条 铁路林业要迅速发展机械化。各铁路局每年应在零小基建、更新改造或自筹资金中安排适当的机具购置费。要建立健全林业机具使用、保养、维修、管理等制度,加强管理,提高机械设备使用率。

第二章 造林和绿化
第一节 造林分类
第2.1.1条 根据《森林法》第四条规定,铁路沿线为巩固路基,防止自然灾害,保护铁路所营造的各种林木均属防护林;为保护绿化车站及铁路各单位环境所栽的树木属特种用途林;以生产路用木材为主要目的较大面积的基地造林属用材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调料、药材等为目的的属经济林。
第2.1.2条 铁路造林按其目的分为:
一、防护林,又可分为:
1.防雪林;
2.防水林;
3.防沙林;
4.水土保持林;
5.护坡林;
6.线路线化林。
二、特种用途林,又可分为:
1.车站绿化;
2.单位绿化。
三、基地用材林。
四、经济林。
第二节 造林位置
第2.2.1条 为保证运输生产安全,防止倒树影响行车,在执行《技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植树位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距外轨4~7m处栽植灌木;
二、距外轨8~10m处栽植树高低于10m的树木;
三、距外轨12m以外栽植乔木,对倒树影响行车的树木要控制高生长;
四、路堑坡面不栽乔木,如有乔木应进行平茬更新按灌木管理;
五、路堑顶上栽乔木时,从堑顶边4m向外栽植。天沟两边1.5m内及易坍方的堑顶禁栽乔木;
六、路堑坡面栽灌木,从线路侧沟外边1.5m向上栽植;
七、高路堤坡面上栽植乔木,从路肩沿坡面7.5m向下栽植;
八、路堤坡面栽植灌木,从路肩沿坡面2.5m向下栽植。无路肩地段栽植灌木距外轨不得近于4m;
九、路堑、路堤坡面有草皮起护坡作用者可暂不植树;
十、曲线内侧有碍行车了望地点及信号机显示线上不栽乔木。但遇下列情况可栽乔木:
1.曲线半径大于1000m,而且路界较宽可采取加大与外轨距离和株距的方法在曲线内侧栽乔木。
2.缓和曲线不影响行车了望时可按照规定栽乔木;
3.曲线内侧路堤高8m以上时,可在坡脚向外栽乔木;
4.曲线内侧已被山坡或其它建筑物挡住司机视线地段,可栽乔木;
十一、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附近栽树时,在公路上距铁路外股钢轨7m处了望道口两端铁路各400m;
十二、电线路下2m宽(包括通信线路)禁栽树木。沿电线路两侧栽植乔木树冠外缘与电线要经常保持一定距离:在市内不少于1m,在市外不少于2m,高压线为3~5m,电气化区段树冠外缘距输电网不少于5m。地下电缆线路与树木平行距离,按《技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三、电柱拉线桩周围应留出3×3m空地不植树;
十四、乔木栽植点距建筑物不少于3~5m;灌木不少于1.5m;
十五、地下管道附近栽植乔灌木时应距管道外缘1~3m;
十六、车站绿化应不影响旅客乘降、各类输电线路、地下电缆、货物装卸和信号了望。
第三节 调查设计
第2.3.1条 调查设计应按长远规划和年度生产财务计划的任务量,分析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选择适合树种,确定造林方法作为施工依据。
第2.3.2条 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线路防护造林须事先收集气象、水文、交通等有关资料,搞清土地使用权属,立地条件,选定造林位置;
二、重点车站和单位绿化,搜集现场的气象、土壤、交通、地形、建筑、道路、工程管线、用地范围、原有绿化等基本资料和图纸,了解当地园林绿化的风格特点、规划布局、特有乡土树种等有关资料,调查踏勘现场的地形地物和绿化现状;
三、水土保持林及用材林,应在造林地上进行全面勘测,根据山脉、河流、溪谷、地势、坡向及土壤类型,划分林班小班,设置林道及防火线,详细调查土壤、植被情况及其它必要的资料。
第2.3.3条 设计的主要内容:
一、防护造林:绘制平面图,计算造林面积,分析主客观因素,编制说明书。其中除前项要求外,并阐述灾害程度及设计依据,按工程规定编制预算书;
二、线路绿化林及护坡林:编制施工计划表,说明植树位置、延长、选定的树种、苗龄、密度、配置方式、面积、株数、苗木规格及来源、施工日期、需要劳力等;
三、重点车站和单位绿化:绘制1/500~1/1000总平面规划设计图、竖向设计图和园林建筑小品设计施工图。编制施工计划预算和详细说明;
四、水土保持林及用材林:绘平面图,根据外业调查资料进行总体规划设计,制定从种苗、造林到主伐的各阶段的经营管理措施,并按上项要求于每年造林前提出当年造林设计文件。
第2.3.4条 造林树种的选择,须以适合当地生长、深根易活、防护效能较大、对病虫害抵抗力较强、材质较好等为原则。南方以杉木、桉树、水杉、池杉、落羽杉、樟树、擦树、木麻黄、棕榈、苦楝、泡桐、臭椿、杞柳、紫穗槐、夹竹桃、木芙蓉、白蜡、油茶等,北方、东北、西北以杨树、柳树、落叶松、樟子松、红松、云杉、冷杉、水曲柳、泡桐、刺槐、臭椿、锦鸡儿、沙枣、紫穗槐、胡枝子、黄柳、白蜡、丁香、沙棘等为好。但应因地制宜选用优良品种。在采用引进新树种前应深入考查,通过试验取得一定成果后再逐步推广。
车站与单位绿化宜采取乔木、灌木、草木、草坪相互配合。乔灌木树种,宜采用常绿与落叶树种相结合,速生与慢生(长寿)树种相结合,抗毒耐烟尘与观赏树种相结合。
第2.3.5条 造林密度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土壤瘠薄、慢生树种、小苗造林、抚育条件较差的情况下,应适当密植,但乔木不小于0.75×0.75m,灌木不小于0.5×0.3m;
二、土壤肥沃、速生树种、大苗造林、机械抚育或抚育条件好的情况下,适当稀植,但乔木不大于2×4m,灌木不大于2×1m;
三、车站与单位绿化树木的密度可分设计密度与施工密度。设计密度应为成年树冠的宽度,施工密度以成年树冠宽度的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一为宜。
第2.3.6条 树种组成及配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力瘠薄、干旱、土层浅的地点或防护造林(护坡林除外),可采用乔灌混交、针阔混交或深浅根树种混交;
二、防水林采用耐水湿、耐盐碱、深根性和枝条柔韧的树种,外灌内乔或乔灌混交配置。防雪林采用主体乔木伴生乔木及灌木的行内混交或行间混交,形成三层树冠结构栽植。防沙林采用耐沙压、耐沙打沙割、耐干旱、深根性以及适于沙地生长的乔灌木和草类,在流动沙丘地段配合设置沙障进行固沙造林;同时要考虑先锋树种与主体树种的配合;
三、大面积造林可采用带状、块状或针阔、乔灌混交配置,以利生长、防火和防治病虫害;
四、平原或缓丘陵地段造林,采用正方形、长方形栽植,坡度较大的地方采用三角形栽植;
五、车站和单位绿化的配置,要从不同功能要求出发,符合自然界植物群落的组合规律,应用孤植、对植、列植(包括行道树)、丛植、群植、林带、片林、绿篱、棚架、垂直绿化、树坛、花坛、草坪、盆栽等各种形式。
第四节 整地和定点
第2.4.1条 除熟地、腐植土、沙地及路堤、路堑坡面外,造林前要进行整地,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分不足的地区要全面整地;
二、陡坡或容易引起水土流失的地方,沿等高线进行局部整地或修筑土梗、梯田;
三、排水不良的低湿地、盐碱地,实行开沟整地、修筑台田,以利排水洗碱,也可进行高丘整地;
四、整地前应将杂草、灌木清除。进行炼山时,须在荒地四周开辟宽10m以上的防火线,在无风天从四周往当中烧;
五、整地深度一般为20~35cm。干旱、瘠薄土壤要适当浅整。大苗植树要深整;
六、带状、块状、穴状整地宽度一般为30~80cm,多草干燥地带须加宽;
七、车站与单位绿化应根据设计进行整地、换土、挖方、填方等工作;
八、各种防护林和线路绿化林在整地的同时应将防护沟挖好。
第2.4.2条 造林定点须根据设计要求做好标志,尺度准确,行列整齐,定点方向应与铁路、道路、山脊、防火线等垂直或平行设好基线。
车站与单位绿化应根据设计施工图进行放样,定点放线。
第五节 植苗造林
第2.5.1条 造林苗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用已木质化、根系发达、茎干茁壮的苗木造林。凡染有病虫害、遭受冻害、霉烂、机械损伤、劈根和针叶树无顶芽或双顶芽的苗木不得用于造林;
二、造线路绿化林应选用胸径(地上1.3m处)1.5cm以上的大苗。干旱、风沙地区或机械造林,可因地制宜使用小苗或截干造林;
三、使用小苗造林时,限用一级苗或健全的二级苗。
第2.5.2条 造林苗的现地假植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苗木运到工地应立即检查,如情况正常抓紧栽植,当天内不能栽完的苗木应当天假植完毕;
二、苗木呈现枯萎、发热、发霉等现象时,须进行水浸或用药剂消毒后再行假植。对霉烂、干枯等影响成活的苗木,应另行假植,经技术人员鉴定后再作处理;
三、假植苗木须选土壤湿润、排水良好、避风地点按每段造林株数分开进行。如遇杂草丛生或土壤粘重,要先行整地打碎土块再行假植;
四、假植裸根苗木须除净捆包草类、杂物,将苗木疏排沟内覆土踏实。如天气干旱须浇水至湿透为止。对针叶树幼苗另加草帘覆盖。
第2.5.3条 人工植苗造林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栽针叶树小苗用盛有水或泥浆的苗桶盛苗,使根不离水;栽阔叶树苗应随时用草帘遮盖,尽量避免苗根长时间暴露在风日之下。有条件时苗根沾泥浆;
二、要一坑一株,行列整齐;
三、苗根在坑中要舒展、不屈不窝、深浅合适、分层培土踏实,有条件时栽后浇水、封土保墒;
四、北方、东北、西北栽常绿阔叶树或大苗时,栽后要灌足水,以后根据旱情再适时补水。南方地区遇干旱时也须同样处理;
五、车站和单位绿化可采用大树移栽方法以达加速绿化或补植缺株的目的。移栽大树以前要做好树种选择、切根、回根、修剪树冠等工作。起挖大树时,容易成活的树种,可用裸树或自然带土起掘,一般应带土球,土球半径一般为树木根径的4~6倍。栽植大树时,树冠整齐的一面应朝向主要视线方向。栽植深度一般是根颈与地面相平。尽可能解除包装材料,分层加土夯实、灌水、封土、设立支柱。
第2.5.4条 机械植苗造林必须提前做好整地,要耙压整平,并经过雨季蓄水保墒。所用苗木适应剪根,认真投苗,栽后及时进行人工覆土踏实。
第六节 埋干造林
第2.6.1条 杨柳类埋干造林一般分三种方式:
一、短干立埋:用2~3年生干材断成45~50cm长,下端修成马耳形,稍斜埋入土中踏实,在干旱地区可全埋不露头以防干燥;
二、长干立埋:营造防水林可选用3~4年生干材长2m左右,下端修成马耳形,立埋土中50cm左右,培土踏实;
三、长干卧埋:适用于干旱风沙地区造林。用三年生带侧枝干材卧埋于30cm深的沟内,粗端与细端可互相重叠衔接。埋土时把背上侧枝捋出地面,填土踏实后,将侧枝齐地面剪平。
第七节 播种造林
第2.7.1条 播种造林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山地播种造林应在上一年进行穴状整地,做成鱼鳞坑以蓄水保墒;
二、限于松类、栎类等大粒种子或发芽力强的较小粒种子。种子须经检验和精选;
三、为预防鸟兽害,播种前须将种子用药剂浸拌,针叶树种子要消毒防病和拌涂铅丹;
四、针叶树较小粒种子要集中稍深播或播成品字形,以增强耐旱和提高拱土力。
第八节 造林时期
第2.8.1条 造林时期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当地气候情况,抓住有利时机造林。南方在早春和冬季,北方、东北、西北在春季土壤解冻后或秋季封冻前进行造林。秋季应避免在土壤粘重或易发生冻拔的地方造林;
二、有经验或气候条件适合时,可在雨季造林。但在土层浅的阳坡或冲刷严重的陡坡不宜雨季造林;
三、植树造林应抓紧进行,每批苗木从包装、运送到栽完的时间须力求缩短,一般应不超过五天。
第九节 检查和验收
第2.9.1条 各林场于造林完工后,应即组织检查,做出记录,对不合要求的及时加以改正。林业管理所重点检查各林场造林情况,进行验收。
委托林场负责施工的车站或单位绿化工程,由林场提出竣工报告,会同使用单位共同检查验收和交接。
第2.9.2条 林业管理所在每年九月份组织各林场对当年春季、雨季和上年秋季的造林及补植树木进行成活率检查,于月末报铁道部。
第2.9.3条 造林成活率检查评定方法:
一、检查沿线造林时,应由造林单位全面自检列表上报,路局、分局依具体情况组织检查组按报表抽查评定。对大面积用材林地,选出不少于总面积3%的标准地,每一标准地应不大于1000平方米,按株进行检查;
二、车站及单位绿化树木,由管护单位按株检查后报铁路局;
三、绿化大苗在株高1.5m以上处发芽的算成活。但经剪枯后新萌株干达到原植苗标准者亦算成活。
第2.9.4条 成活率标准规定如下表:
------------------------------------------------------------
| | 等级标准(%) |
| 地 区 |--------------------------------------|
| |优 良|良 好|合 格|不合格 |
|----------------|--------|--------|--------|--------|
| 南 方 |90以上|85以上|75以上|75以下|
|北方、东北、西北|90以上|80以上|70以上|70以下|
------------------------------------------------------------


注:(1)按树种分别计算;(2)南方包括:广、柳、成、上、
郑(武、襄分局)局。
第十节 铺种草皮
第2.10.1条 铺种草皮是保护路堤、路堑坡面,防止冲刷溜坍的成本低、收效快的一种护坡措施。在多雨、冲刷严重地段应积极开展这项工作。
第2.10.2条 铺种草皮须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做好调查,确定方法,编制施工计划;
二、就近选用根部发达、茎叶低矮、耐干旱和具有匍匐茎的多年生草种;
三、修整坡面,夯补沟缝、坑洼,并做好排水措施;
四、在不宜长草的沙土地段,应在坡面加铺一层熟土或加厚草皮;
五、备齐材料工具。
第2.10.3条 铺种草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全面铺种收效最快、最好,但土质良好、坡面不太陡、草皮来源较少时,可用方格法或带状法铺种,其间隔不得大于1m;
二、切取草皮规格要大小一致,厚薄均匀,切边角度统一,不松不散,便于搬运,易于成活;
三、草皮要随掘、随运、随铺,防止干萎;
四、铺时从坡脚往上,铺到堑顶天沟边,并镶入地面内,草皮与坡面贴实,接缝严密,并用竹钉或活柳枝固定在坡面上;
五、车站与单位绿化铺种草皮,可采用满铺或播种草籽等方法;
六、铺种草皮以气温不高、多雨时期为宜,尽量避免在烈日下施工;播种草籽宜在早春或初夏(当年新籽)进行。
第2.10.4条 养护草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路基边坡铺种草皮竣工后,交由养路工区接管养护,严禁放牧烧荒,割草沤肥;
二、经常检查有无坍塌裂缝和其它问题,及时加以修补;
三、成活前天旱时,须即浇水;
四、土壤瘠薄,草皮生长不良时,可施以稀释的肥料;
五、车站与单位绿化铺种草皮后,应设防护设施,加强管理,以利成长。

第三章 育林和护林
第一节 目的和标准
第3.1.1条 为了改善林分的光照、卫生和改良土壤理化性质,减少病虫等危害,促进林木生长,造林后须本着“三分造、七分管”的营林方针,加强抚育管理,努力提高造林成活率和林木保存率,以达到速生、优质、丰产的目的。
第3.1.2条 育林的标准是:
一、郁闭前的幼林保存率,防护林、用材林应达到造林数的80%,绿化林应达到造林数的85%;
二、抚育及时,林地整洁,疏密适度,株行整齐,生长旺盛,加速成林;
三、及时处理歪倒、病腐、枯死、有碍通讯信号和行车安全的树木。
第二节 幼林抚育
第3.2.1条 幼林的中耕除草工作,应于造林后开始进行,到幼林郁闭度达0.6以上时为止。
一、中耕(松土)的范围、时间、次数,应根据林种、造林地段和方法决定,要掌握深浅适度不伤苗根;
二、除草应贯彻“除早、除小、除了”的原则,要根据林种、气候确定时间和次数,一般当年幼林宜不少于三次,三年以内的幼林不少于二次,郁闭以前的幼林不少于一次,对干旱、雨多、流沙地区和在坡面上的林木,应根据具体情况增减次数或割草和不除草。
第3.2.2条 造林后天气干旱时,要及时浇水,特别是对栽植的大苗、常绿树,更要做到浇深浇透,浇后松土覆盖。
第3.2.3条 雨季和多雨地区,要注意排水。低洼和靠近稻田的林地,要预先做好排水沟和拦水堤,以防内涝。
第3.2.4条 要经常检查林木,发现倾斜及时扶正培土。
第三节 修剪整枝
第3.3.1条 凡埋干、截干及茎干萌芽多的树木,以及次生林成活后,应适时进行摘芽、除蘖工作。
第3.3.2条 修剪林木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营林目的、树种、生长情况决定修剪强度。一般幼林树冠应保持树高的三分之二;绿化林要保持树形美观;防护林须不影响防护作用;用材林保持树干通直,树冠圆满;
二、修剪工作主要在树木休眠期进行;绿化林需要整形的树木,也可在生长期进行;
三、工具应锋利适用,贴近枝干修剪,切口平滑,不得劈裂伤皮;
四、修剪较大枝干应注意在切口涂抹防腐剂。
第3.3.3条 凡适合更新的灌木和病虫危害严重、生长不良、萌芽力强的乔木,应在秋末或冬季进行平茬,但防护林需要平茬更新时,应考虑在发挥防护效能后进行。
第四节 补植和改造
第3.4.1条 凡造林成活率达不到指标或虽达到指标但分布不匀的区段,均须及时补植。补植时使用生长良好同等规格的苗木,按原造林密度进行。
第3.4.2条 造林成活率低于40%的区段,须重新造林。
第3.4.3条 凡林木残缺不全、分布不匀、病虫危害严重、生长不良的“小老树”区段,要周密计划,统筹兼顾进行改造,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改造区段的枯枝落叶、根蘖,必须清除或集中烧毁,重新整地造林;
二、保存率不足25%,而残留的树木较大无法进行补植的区段,应移植归并或伐除,以便重新造林。
第五节 防治病虫鸟兽害
第3.5.1条 防治林木病虫鸟兽危害,应贯彻以防为主,防治并举的原则,要采取积极措施,防止蔓延成灾。
第3.5.2条 防治病虫鸟兽害,主要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从采种、育苗、造林开始,采取积极措施控制病菌侵染、害虫繁育,使之危害中断以至消灭;
二、研究分析病虫生活习性和发生发展规律,掌握预测预报,及时防治;
三、及时消除病腐木、枯立木、风倒木及攀藤寄生植物;
四、封锁感染区域,控制蔓延;
五、培殖、保护、利用天敌、采用生物防治;
六、药物防治和人工捕杀。
第六节 采 伐
第3.6.1条 采伐须按林木生长情况,通过调查设计,拟定采伐计划,并按有关规定报请审批后施工。
第3.6.2条 抚育采伐的原则如下:
一、有利于调整和改善林分的组成,增强光照和生长条件,提高木材质量和蓄积量,改善卫生环境,加强对病虫害的抗御能力;
二、抚育采伐的对象限于枯立木、病腐木、风折木、被压木以及倒伏、弯曲、多枝杈、受机械损伤和过密的劣势木;
三、抚育采伐的时间和强度,须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实行限额采伐,严禁过伐和误伐;
四、线路两侧林带的抚育采伐,应按具体生长情况进行,伐后的郁闭度不得低于0.7,防护林伐后的郁闭度不得低于0.8。
第3.6.3条 沿线绿化林和防护林只允许更新采伐,山场用材林要适时主伐。
第七节 防止森林火灾
第3.7.1条 铁路林场要充分依靠沿线乡、村、养路、公安、学校、厂矿建立联合护林防火组织,利用一切时机广泛宣传森林法令,加强思想教育、订立护林防火公约,做好护林防火工作。
第3.7.2条 在大面积林地周围,须结合山脊、河流、道路、林班和境界开设防火线。并须设有了望台、防火警报器、消防设备、护林防火标牌。
第3.7.3条 在防火期间,机车通过有林区段时,必须设有防火装置,并在规定地点清炉,严禁喷火漏火。
第3.7.4条 育林护林人员在野外用火,须设专人看管。烧荒、炼山须取得当地政府批准,按防火规定办理。
第3.7.5条 防火工作须遵守下列要求:
一、发生火情除应迅速组织群众进行扑救外,要及时上报,以策紧急救援,不许儿童、老人、孕妇参加救火;
二、易燃物品应远离建筑物30m以外,严禁在接近火源处所使用或修理喷灯、油锯及在室外吸烟弄火;
三、贮木场如距离水源50m以外时应设防火水井;
四、不准露天存放油桶,油库应距离其他建筑物40m以外;
五、每年三月及十月应对厨房、宿舍、办公室、机动车辆库房等进行一次设备防火检查,对漏火冒烟的处所应立即修好。
第八节 林木保护管理
第3.8.1条 各林场每三年进行一次林木调查,按林种、树种、林龄、径级等分别登记入册,建立档案。
第3.8.2条 护林工作须选配工作认真的人员担任。其职责如下:
一、护林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在责任区段内经常巡视,依靠地方政府,密切乡、村关系,建立护林网点,宣传教育广大群众护林爱树,制止一切毁林和违反林政法令行为,并加以初步处理;
二、了解并及时汇报有碍行车树木,遇有紧急情况应立即处理;
三、掌握管内林木种类、数量、生态,发现有病虫鸟兽危害,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上报;
四、防火期制止一切违章用火;
五、携带工具做好林木扶正、修枝、摘芽、除蘖、排水等小量工作,并记好护林日记。
第3.8.3条 铁路林地严禁毁林开荒,并应杜绝下列情况:
一、滥砍盗伐、火烧树干、剥皮、挖根、折枝、撸叶、采花、摘果、拴牲畜、车轧、犁毁;
二、堆积材料、装卸货物、积肥、埋坟;
三、在树干上钉刺线、拴铁线;
四、在林地内或附近挖坑、取土、倾倒垃圾、熬沥青、搭棚、盖房、放牧牲畜、猎取鸟兽、排泄污水;
五、其它修机耕路、开挖渠道等毁损林木的行为。
第3.8.4条 林场每半年会同机务、电务、电力部门对沿线树木进行全面检查一次,做出记录,对妨碍行车了望、通讯、信号、输电和危及行车安全的树木要及时处理;平时根据行车有关人员对妨碍树木的反映,随即派人调查处理。妨碍树木只能由林场负责尽量采取修枝或移植方法解决,其他单位不得自行处理。
第3.8.5条 车站与单位绿化,由各该单位指派专人管护。
第3.8.6条 要积极贯彻执行森林法和各项林业政策法令。对护林有功者,应予表扬或奖励;对毁林者,除追回林木外,并按规定核收林木损失费,情节严重者,交政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四章 育 苗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4.1.1条 铁路造林、绿化用苗除设立固定苗圃集中培育外,应结合线路造林需要,在沿线开辟小块育苗地就地育苗;提倡容器育苗;厂、段、院、校和特、一、二等站,凡有条件的也应根据自采、自育、自造的原则,按照育苗技术要求,积极开展群众育苗工作。
第4.1.2条 苗圃区划须根据长远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结合地形、土质将圃地适当地划分为播种、扦插、移植、大苗、母树林、防风林及试验研究区等,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适合科学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
二、便于机械作业,有利于排灌和运输;
三、外观整齐,辅助用地(建筑物、积肥场、道路、排灌设施、防风林、母树林、试验区等)面积不超过总面积的20%;
四、新建苗圃地要选择位置适中,交通、电源、水源方便,尽可能靠近车站,排水良好的平地或不超过5‰的坡地,土壤结构疏松,透水通气性良好的沙壤土、壤土或轻粘土,PH值在6.5~7.5之间,含盐量低于0.2%;附近无有毒气体或水源污染。新建苗圃须绘出1/500~1/1000的苗圃设施平面图,并登记为建圃资料。
第4.1.3条 根据育苗需要,苗圃须有下列设备:
一、房屋设备:包括办公室、作业室、温室、防寒窖、工具室、材料室、农药室、车库、厩舍、学习室和生活用房;
二、机具设备:包括机耕、排灌、打药喷雾、除草、掘苗、运输等设备;
三、电力设备:包括动力和照明设备;
四、其他设备:包括气象、测量及科学试验等有关设备;
五、役畜:包括马、骡、牛、驴等;
六、围篱:生篱、刺铁丝网或围墙。
第二节 苗木产量和质量标准
第4.2.1条 育苗须达到下列生产指标:
一、主要苗木产量和质量标准(附表略);
二、产苗等级的比率规定为:
苗木等级分为三级:一级苗占30%,二级苗占50%,三级苗占20%;
三、废苗率不超过5%。
第三节 整地和作床
第4.3.1条 苗圃整地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掌握适耕期,充分利用畜力、机具及时施工;
二、清除草根石块,精耕细作,深浅适度,耙平打碎,全面耕到;
三、整地深度须根据气候条件、土壤性质、土层厚薄和树种而定,一般为18~25cm,干旱地区或有特殊需要时可适当加深;
四、有严重病虫害的土地,须结合进行杀虫、灭菌和消毒;
五、整地与施基肥同时进行;
六、盐碱或低湿地须进行秋耕晒垡。
第4.3.2条 作床(作畦)、作垄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当地气候、土壤、地下水位和树种确定采用高床、低床或平床;
二、长度、宽度、高度适中,苗床布局有利于机械作业和田间管理;
三、地势和方向合适(垄向尽量南北向),有利于调节土壤温度,改善土壤水分,促进苗木发育成长;
四、床面平整,土壤细碎疏松。
第四节 积肥和施肥
第4.4.1条 积肥须贯彻成本低、肥效高、调制简单、施用方便和就地取材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广开肥源积极进行。
第4.4.2条 施肥须合乎经济原则和下列技术要求:
一、通过施肥达到改良土壤,保持地力,促进苗木生产的目的;
二、坚持以施用基肥为主、追肥为辅,有机肥料为主、无机肥料为辅的原则;
三、采用看天施肥,看地施肥,看苗施肥的合理施肥方法;
四、防止不能混施的肥料一起施用,以免降低肥效;
五、掌握化学肥料施用的时间、用量和浓度,以免灼伤苗木;
六、施用堆肥、厩肥、人粪尿,须经过充分腐熟;
七、适时施肥,最后一次追肥时间,从北方到南方不迟于6~8月。
第五节 播 种
第4.5.1条 播种前种子处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切来源的种子,必须经过种子鉴定和发芽试验;
二、精选种子,进行种子消毒;
三、凡种皮厚、休眠期长、不易发芽或发芽迟缓的种子,须根据种子特性进行沙藏、雪藏、浸种等催芽处理;播种已摧芽的种子,须同时做好灌溉准备;
四、为防止鸟兽为害,在播种前用铅丹涂染种子。
第4.5.2条 播种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抓紧在土壤水分充足的春季播种。杨、柳、榆种子,可随采随播;大粒种子和休眠期长的种子可进行秋播;两广、福建播种杉木、马尾松可进行冬播;
二、根据种子发芽率、纯度,结合单位面积产苗量确定播种量;
三、根据树种特性确定播种方法,并保持疏密均匀。细粒种子可混沙播种;
四、播种后要随即覆土,厚薄均匀,种子与土壤密贴。一般覆土厚度为种子直径的2~3倍;
五、采用机械播种要防止播种不匀、深浅不一和漏播;
六、有条件时覆土后可在床(垄)面喷洒一层土面增温剂。
第六节 播种地的管理
第4.6.1条 为保持播种地土壤湿润,调节地表温度,防止土壤板结、杂草滋生,有利种子发芽出土,应进行覆盖。覆盖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覆土较薄的细粒种子,在覆土后须加以覆盖;
二、覆盖厚度应适宜,一般覆盖后以不露床面为度;
三、种子开始发芽出土时,须及时分批撤除覆盖物,以利幼苗正常生长发育。撤除时间以早晚或阴天为宜。撤除覆盖物时要注意勿伤幼苗;
四、为节约人力和费用,可用塑料薄膜代替覆盖物。播种后床面已喷洒土面增温剂的可不覆盖;
五、覆盖前宜在床面喷洒化学除草剂,防止杂草滋生。
第4.6.2条 播种地的灌溉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播种地在播种前须灌足底水,墒情适宜一般不浇水;
二、天气干旱土壤水分不足时,应进行灌水。灌水次数根据有无覆盖物和其厚度、树种来决定;
三、杨、柳、桉、泡桐等细粒种子,用细眼喷壶、喷雾器或喷灌设施多次少量浇水,以经常保持土壤湿润为宜。
第4.6.3条 播种后幼苗出土前的松土除草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松土除草工作宜在雨后或晴天灌水后进行;
二、松土除草时不要碰伤幼芽;
三、覆土浅的树种宜用松土器在行间松土,覆土较厚的可进行全面浅层松土。
第七节 扦 插
第4.7.1条 硬枝(硬材)扦插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插穗应取自生长健壮、无病虫危害、幼龄母树萌芽条。穗长15~18cm,粗0.8~1.2cm。上下剪口平滑,下端可剪成马耳形,上端剪口下应有1~2个饱满芽(柳除外);
二、插穗剪好后根据粗细进行分级,如不立即扦插应用湿沙埋藏;
三、扦插时期以春季为主。埋入土壤深度,视地区、气候、土壤条件而定:南方多雨地区为穗长的8/10~9/10;北方干旱地区可适当浅埋。插穗应与土壤密接,株行整齐,防止倒插;
四、插后立即灌溉,达到土壤湿润;
五、对发根缓慢或困难的树种(毛白杨、河北杨等),在插前可用生长刺激素或化学药剂进行处理,以促进发根;
六、平均成活率应达到90%。
第4.7.2条 软枝(软材)扦插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插穗取自健壮幼龄母树,应选当年半木质化粗壮枝条,穗材一般为8~15cm,每穗具有2~3个芽;
二、插穗宜在扦插前用生长刺激素或化学药剂进行处理。埋入土壤密度为穗长的3/5~4/5,并与土壤密接;
三、扦插时期视当地气候条件而定,可进行春插、梅雨季插或秋插;
四、掌握好灌水、遮荫,使土壤经常保持湿润;
五、平均成活率达到90%以上;
六、积极试用蛭石粉或其他能促进发根的基质进行无土扦插,以提高成活率。
第4.7.3条 根插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泡桐、毛白杨、河北杨、香椿等用枝插生根比较困难而根蘖力强的树种,宜用根插繁殖;
二、插穗从母树周围挖取,或从苗木出圃时修下及起苗时切断残留在土内部分剪取。穗长为10~15cm,粗0.5~1.5cm;剪口要求平滑,随取随插;
三、一般直插或斜插。插穗露出地面1cm左右,防止倒插。插后稍加压实并及时灌溉。
第八节 移植和培育大苗
第4.8.1条 苗木移植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移植苗木多在秋季落叶后至春季树液尚未活动前进行,常绿树可以在生长期进行;
二、宜选择阴天或无风晴天进行;
三、掘苗应避免损伤根系。移植前进行适当修枝修根;
四、移植时要深度合适,苗木直立,苗根舒展,打碎土块、压实,防止透风。移植后进行灌溉。
五、保持疏密适度、株行整齐。使用机械松土除草时,株行距应适合机耕需要;
六、移植常绿阔叶树苗须先剪叶。
第4.8.2条 培苗大苗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隔一定年限按照规定密度裸根或带土移植,移植后充分灌水,并加强抚育管理工作;
二、移植时截干的苗木待萌条发出后,选一个健壮直立萌条为主干,摘除多余的萌条,以促进主干向上生长;
三、主干生长至一定高度,采取剪梢、摘除顶芽办法抑制高生长,以加速茎生长和侧枝扩展,使树冠开阔丰满;
四、对树冠进行修剪整形工作:行道树可修成自然形树冠或伞形、杯形人工树冠;观赏树整修成扇形、杯形、灯台形、圆锥形、单干形、圆球形树冠(防护林多为自然形树冠)。
第九节 抚育管理
第4.9.1条 苗木遮荫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红松、落叶松、云杉、杉木、水杉等针叶树,以及幼苗较嫩弱的杨、柳、泡桐、桉树等阔叶树,在幼苗出土撤去覆盖物后根据情况进行遮荫;
二、荫棚距床面高度约40~50cm,搭棚材料宜就地取材;
三、掌握每日遮荫时间,连续遮荫时间不宜过长,阴天不必遮荫;
四、透光度:播种苗为30~50%;软材扦插苗为20~25%;
五、采取相应有效技术措施,力争全光育苗,培育优质壮苗。
第4.9.2条 间苗工作要早间早定,适时适量,阔叶树一般间苗1~2次;针叶树间苗2~3次。间苗宜在雨后或浇灌后进行,不得带动邻株,间后立即浇水。定苗数宜略高于计划数,定苗后要求幼苗分布均匀。
第4.9.3条 苗木灌溉时间和灌溉量,应根据树种特性、当地气候、苗圃土壤条件确定。一般幼苗凡喜较湿润土壤的灌溉次数可适当多些;比较耐旱或深根性树种灌溉次数可适当减少。有条件的苗圃可采用固定式或移动式人工降雨设备。
第4.9.4条 苗圃排灌渠道宜全面规划,做到旱能灌、涝能排。排水沟和防洪设备须经常保持良好状态,大雨时派专人巡视并及时修整被冲毁的水沟。
第4.9.5条 松土除草要符合下列要求:
一、掌握“除早、除小、除了”的原则;
二、松土除草的次数、深度要根据气候、土壤、苗木根系生长发育状况和杂草滋生状况而定。幼苗期每隔10~15天一次,速生期每隔15~30天一次。松土深度:幼苗期以2~4cm左右为宜,速生期可逐渐加深到6~12cm。一般情况下针叶树松土可稍浅,阔叶树可稍深,苗根附近和株间可浅些,行间可深些;
三、提倡采用化学除草剂灭草。
第4.9.6条 防治病虫害必须贯彻“以防为主,防治并举”的方针。掌握病虫发生规律,抓住病虫生活史中薄弱环节,在关键时刻,采取综合防治措施。
第4.9.7条 苗木清查工作须上半年、下半年各进行一次,并建立育苗台帐。
第4.9.8条 为防止苗木发生冻害、冻拔和生理干枯,在东北、华北、西北地区对一些针叶树种和抗寒力弱的阔叶树幼苗,根据不同地区、树种和当地气象预报,采取熏烟、灌溉、排水、覆土、覆草、设防寒障、冬灌、窖藏、喷白等措施防寒防冻。
第十节 苗木出圃
第4.10.1条 起苗时间应根据树种特性确定,要与造林时期紧密配合。利用适当的锋利工具起苗,保持根系完好,不伤枝干。要创造条件采用机械起苗。不得用手硬拔苗或埋没遗弃及任其风吹日晒。
第4.10.2条 苗木分级(选苗)工作,应在活动工棚或背风处所进行。按照苗木质量标准进行分级,剔除不合格苗。合格苗应数量准确,等级分明。
第4.10.3条 苗木起掘后不能及时包装运输时要进行假植。假植苗木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选择土质疏松、排水良好、避风处所进行假植;
二、假植方向应使苗木倾斜(45°左右)与正午太阳射线平行,以减少蒸发;
三、疏排、深埋、踩实、根土密接、深浅适度;
四、按树种、等级分别假植,树立标牌,记清数量;
五、较大面积假植区,每隔一定距离留出一条步道;
六、假植松苗须进行覆盖,窖藏苗须注意通气、排水;
七、风沙寒冷地区须在迎风面设立风障;
八、假植越冬的苗木要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
第4.10.4条 苗木出圃必须进行包装。包装苗木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包装要与运苗工作密切配合;
二、每种苗木每包数量一致,误差不得超过2%,每包重量以30~35kg为宜;
三、包装前苗根要沾泥浆(忌用过粘土壤),并在包内填放充分吸水的碎草或湿藓苔等;
四、包装方法一致,松紧适度,并在苗包上拴上标签,注明树种、株数和发送地点;
五、苗包堆放整齐,不要过高,堆上不得放置其他笨重物品,装卸时注意轻放;
六、长途待运苗应适当浇水;
七、有条件的可用塑料材料包装。
第十一节 土壤改良
第4.11.1条 为保持苗圃地力,改善土壤结构,避免病虫危害,育苗土地可进行适当轮作。如:不同树种轮作,树苗与豆类或绿肥作物轮作等。一些松类苗木具有菌根,可以连作。
第4.11.2条 为改良苗圃地的化学物理性质进行土壤改良时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用化学中和方法改良酸碱性土壤时,应注意用法,掌握用量;
二、用洗盐、洗碱方法时,要适时放水,灌水后充分翻耙;
三、掺用河沙、炉灰时应先过筛;
四、圃地水位过高时,应加强排水,降低水位;
五、不得用未经本地区试验证明有效的化学方法改良土壤。
第十二节 良种繁育
第4.12.1条 繁育良种是加速林业现代化的重要课题之一,必须有计划地进行引种驯化,建立和加强母树林、种子园、采穗圃。
第4.12.2条 进行树木引种驯化时,必须经过试种。引种驯化成功的标准是:
一、能适应新环境的日照、温度和土壤性质等条件,并能旺盛生长;
二、不仅初期生长好,后期或第二代也不衰退,能保持其优良特性;
三、能抗御病虫害。
第4.12.3条 建立优良母树林应做好下列各项工作:
一、应设在该树种造林的中心地区,交通方便,地势平缓,周围没有品质低劣的同一树种存在;
二、地形开阔,背风向阳,立地条件较好;
三、是该树种的优良林分,其中符合采种条件的优良母树在林分中不得小于20%,而且分布均匀;
四、伐除发育不良和感染病虫害的林木和非目的树种;
五、引进灌木控制杂草,采取改进地力措施,保证种、穗产量与质量;
六、树立标牌,专人看管,不得毁损或主伐;
七、建立技术档案,实行科学管理。
第4.12.4条 选择优良母树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长迅速,材质优良,树干通直,冠形良好;
二、树龄适中,生长旺盛,结实良好;
三、枝叶旺盛,枝下高较低;
四、经济树种,必须品质优良、产量丰富;
五、抗病虫危害,无机械损伤;
六、具备该树种的优良特性而又品质超群。
第4.12.5条 选择种子园园址时应考虑下列各点:
一、根据本局气候和土壤状况进行合理布局;
二、交通方便,不易遭人畜危害;
三、林地肥沃,地势开阔,地形平缓,阳光充足,不受风害;
四、园址周围500m范围内没有同一树种的林分;
五、具有营造速生的隔离林带和区划为采种区、试验区和优树收集区的立地条件。
第4.12.6条 结合林木普查,发现适应性强、抗病虫、干形通直、林质优良、速生丰产及品种特异林木时,应将树名、林龄、造林规格、树高、胸径、中央径、材积、形率及良种树木15m半径以内的树冠投影等调查清楚,进行登记,合于优树标准的,即初选为优树。经林业管理所复选合格后,定为优树,并建立标牌和栅栏妥为保护。
第4.12.7条 对优树、母树林、种子园等应责成专人进行科学的抚育管理。
第4.12.8条 在优树上采取种穗须经林场场长批准,并应注意保持优树的旺盛生长。供应路外单位,须经林业管理所所长批准。
第十三节 采 种
第4.13.1条 采集种子、穗材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事先进行物候观察,充分掌握母树开花、结实期的生长动态;
二、采集前由技术人员进行产量调查,并根据种子、穗材发育程度确定采集日期;
三、根据母树情况、果实种类,采用适宜的采集方法;
四、选择树冠中部向阳面的种子,并随时检查质量;
五、丰歉年不定的种子,在丰收年要大量采集,以供歉年使用;
六、采取种子、穗材不得损伤母树;
七、对品种优异的母树种子要单独存放;
八、所采的每批种子、穗材均须将产地、母树编号、纯度、等级、采集人等填入采种登记卡。
第4.13.2条 调制处理种穗,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根据果实种类特点,选用适宜的调制方法;
二、充分精选,剔除虫蛀、空粒及夹杂物;
三、选后及时干燥、分级;
四、选用无病虫、粗细一致、芽苞茁壮、富有生机的穗材;
五、调制后的种穗,凡不立即使用的应进行合理贮藏。
第4.13.3条 贮藏种穗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凡含水量低,秋收冬藏春播的种子,可用低温密封干藏法,贮藏室应保持5℃左右的低温条件;
二、栗、栎、胡桃、红松等含水量较高或休眠期长的种子,可用沙藏、低温层积贮藏等湿藏法,并做到防鼠、防病虫危害;
三、露天埋藏须层积均匀,深浅适度,覆土踏实,有通气孔,并做好防鼠工作。穗材应排列整齐,覆沙湿润适度;
四、应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发现不正常现象,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第4.13.4条 种穗运输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检验质量合格,并进行消毒后方得运出;
二、包装严密、牢固、整齐,并附有品名标签;
三、要采取妥善处理方法,防止种子受湿、发热、发霉,穗材要防止干枯和受热、受冻。
第4.13.5条 调拨种子穗材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两地的土质、气候相似,或已有栽培经验的;
二、贵重穗材应由专人随身携带;
三、调拨时附有种子检验证。
第4.13.6条 种子检验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大量采集或收购的每批种子,应随机取样,将样品送种子检验站,取得检验证;
二、自采自用;随采随播的种子,可就地进行纯度和发芽率的简易检验。检验内容包括:真伪、纯度、重量、含水量及发芽率;
三、来源不明,未经检验的种子不得播种。
第4.13.7条 植物检疫是防治病虫害的法律措施,为了杜绝病虫害在地区间传播流行,必须对种子和苗木进行检疫。各铁路局参照所在省、市、自治区林业管理部门的规定,确定林木病虫害的检疫对象,划定区域和保护区。

第五章 安全作业
第一节 安全纪律
第5.1.1条 铁路林业各项作业除认真执行本规则外,各铁路局可根据需要补充制定安全技术操作细则。
第5.1.2条 从事有关行车、人身安全的林务、机械动力、电力等工种,不经考试合格,不准单独工作。新工人(临时工)作业前,应由工长或领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并讲授好操作要领。
第5.1.3条 工作中严禁说笑打闹、抛掷工具及一切违反安全行动。
第5.1.4条 凡耳聋、色盲、精神不正常和有心脏病的不准单独从事有危险的工作。
第5.1.5条 林务工长须由技术熟练的人员担任。工长每天点名时,须布置安全注意事项,并检查工具及防护用品是否完好。
第5.1.6条 发生事故立即逐级上报,并由林场或林业管理所领导深入调查研究,座谈讨论,分析原因,追究责任,制定堵塞漏洞措施,克服不安全现象。
第二节 沿线作业
第5.2.1条 在沿线作业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线路两侧同时施工,应妥善组织施工队伍,并设专人防护,尽力避免跨越线路工作;
二、不得在道心行走、在轨道上坐卧休息、在邻线上和两线之间避车;
三、不得在道床上堆放苗木、草皮及工具材料;
四、通过桥梁、隧道必须首先确认无车。人员众多时,设专人防护了望;
五、在二十五度以上坡面作业时,应使用安全工具。上下方工作人员不得在同一垂直线上工作,坡顶及坡脚,不许行人通过或逗留;
六、使用平车运苗,必须按行车安全有关规定办理,设好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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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公布《通用规范汉字表》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公布《通用规范汉字表》的通知

国发〔2013〕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组织制定的《通用规范汉字表》,现予公布。
《通用规范汉字表》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适应新形势下社会各领域汉字应用需要的重要汉字规范。制定和实施《通用规范汉字表》,对提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和文化教育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用规范汉字表》公布后,社会一般应用领域的汉字使用应以《通用规范汉字表》为准,原有相关字表停止使用。



国务院
2013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用规范汉字表

目 录

说明 ·····························(7)

一级字表···························(10)

二级字表···························(26)

三级字表···························(40)

附件:1.规范字与繁体字、异体字对照表···········(48)

2.《通用规范汉字表》笔画检字表···········(103)



(表略,见:http://www.gov.cn/zwgk/2013-08/19/content_246979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