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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悟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姬晓红

时间:2024-06-24 19:34: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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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悟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 姬晓红


孟德斯鸠是法国十八世纪杰出的政治哲学家,启蒙思想家,也是资产阶级理论的创始人和奠基者,其著作《论法的精神》不仅是西方自亚里士多德以来的一部最重要的政治哲学著作,而且也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古典名著,对近代资产阶级政治学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一、在这部著作中,它所阐释的理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治理论
1.关于政体分类的学说
《论法的精神》把政体分为共和、君主、专制三种。他认为共和政体是良好的整体,他对这一良好的政体极力褒扬,对专制政体和教会则作了无情的抨击。法国的暴政和教会的联盟是他攻击的对象。他认为当时所存在的腐烂不堪的封建主义和苛政暴政必须消灭,而民主和自由则是他的理论所追求的现实目标。
孟德斯鸠又提出各种政体的原则或动力,他说共和政体的原则是品德,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惧。尽管他的说法有显著的缺点,但是我们不能否认,他的论说中确实具有许多精辟的、富有启发性的论断,同时他还对专制政体和封建性罪恶进行了猛烈的攻击,这对埋葬当时的封建主义和专制暴政,都是极有价值的。
2.分权说和君主立宪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里,颂扬英国的君主立宪,认为行政、立法和司法的分权,互相制衡,是公民自由的保障。英国政制是否如此,是另外的一个问题,重要的是这一理论对资产阶级革命成功政制进行了赞扬,而这实际上就是对法国封建专制政体的批评,所以君主立宪的主张在当时是具有进步的意义的。
同时,孟德斯鸠的分权说也不是空洞的政治理论,而是对时代提出的活生生的政治纲领。它在实质上是“阶级分权”,是新兴资产阶级要参与政权的具体要求,要求法国象英国那样在贵族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取得妥协,即由法国的资产阶级取得立法权和财政控制权,而把行政权留给贵族阶级。这个政治纲领显然是“妥协”的,但是即使如此,如果不经过激剧的政治斗争也是不可能实现的,所以这种主张在当时是具有革命性和进步性的。
3.“地理”说
这也是《论法的精神》里著名的理论之一。它认为地理环境,尤其是气候、土壤等,和人民的性格、感情有关系,法律应考虑这些因素。众所周知,地理环境并不是社会和政制的决定因素。孟德斯鸠也谙知这一点,《罗马盛衰原因论》和《论法的精神》的基本精神和所举事例就是明证;他认为法的“精神”除地理因素而外,还有教育、风俗习惯……等许多因素。他所谓的地理因素并不是绝对化的。
(二)、法律理论
《论法的精神》提出了许多关于法律的理论,例如反对酷刑,主张量刑必须比例正确,刑罚必须有教育意义,舆论可作为反对犯罪的工具,应刑罚行为,不刑罚思想、语言,攻击教会的所谓亵渎神圣罪和无理的刑罚,还有一系列关于审判、立证、拷问等等的论说。所有这许多理论是对当时封建残暴的刑法的批评,是对当时即将灭亡的封建统治阶级加紧对资产阶级及平民进行法律上的压迫和残酷的镇压提出的抗议,是为新兴资产阶级关于人身、财产的安全和言论出版自由等要求提出的法律论据——这些要求是资产阶级取得胜利的必要条件。
(三)、经济理论
《论法的精神》里有不少经济理论。1、其中最重要的一个是主张私有财产是人类的自然权利。这种主张是针对教会和封建统治阶级对私人财产的侵夺而发的。同时它十足表明孟德斯鸠是资产阶级的代言人。2、他主张兴办工业和商业,反对横征暴敛;因为这可以致富、发展文化、促进国际谅解和世界和平。对当时封建领主和教会手中集中了大批地产,他主张小土地耕作。3、他认为劳动是财富的源泉。这是代表新兴资产阶级的进取精神,反对封建寄生主义的进步理论。4、他竭力反对奴隶制。他用公民权利、自然权利、经济理由等等作为反对它的根据。这是因为当时封建殖民主义的扩张大大地发展了奴隶制。

总上所述,孟德斯鸠的学说广泛地牵涉到人类社会的各种基本问题,关系到人类社会的根本利益。他的学说有破的一面,有立的一面。破的是教会、封建、暴政;立的是资本主义。从他的时代来说,他的这些主张为人类社会的发展指出了进步的道路。
二、三权分立学说及其意义
作为一名法科的学生,我对这本书比较感兴趣的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理论。在此简就此理论作一详述。
三权分立原则作为一种学说,最先由英国资产阶级思想家洛克提出。在封建专制独裁统治下,皇帝或国王的权力至高无上,总揽立法、行政、司法大权。17世纪,英国发生资产阶级革命。1689年10月英王威廉接受了《权利法案》,1701年6月签署了《王位继承条例》。这两个法案确立了英国以三权分立为原则的君主立宪政体。洛克在已经存在的政治现实基础上,提出了立法权和执行权(行政权)的分立,并指出,立法权高于行政权,他讲的立法权和执行权分别指国会和英王。因此,洛克所谓的分权,就是分掉代表封建贵族的国王特权,把立法权、司法权一项项夺过来,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他的分权理论在政治上具有显著的进步意义。
孟德斯鸠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洛克的分权学说,主张必须建立三权分立的政体,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组成国家。他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 。他还根据英国的政治制度说明各种权力之间的制衡关系,指明立法机关由两部分组成,可通过相互的反对权相互钳制,立法机关的两部分都受行政权的约束,而行政权亦受立法权的约束,彼此协调前进。
孟氏的分权理论与洛克的分权理论相比有重大的发展,孟氏的三权划分比洛克更明确,且比较合理,更重要的是,孟氏不仅说明分权,而且进一步说明了权力行使过程中发生矛盾冲突时如何解决,不仅在政治上起到了鼓舞资产阶级革命的作用,而且对未来国家如何防止权力滥用,如何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提供了参考模式。
首先,从三权分立的目的看,无论对于该理论的创始人还是运用该理论的国家来讲,三权分立就是为了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防止某一国家机关或者个人的独裁和专制,从而保证国家政治上的稳定。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 “如果同一个人或者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制裁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而制约权力的终极目的是保障人民的权利。因此,无论对于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对权力的制约都是一种实在的需要,只是资本主义国家制约权力的本质是维护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而是社会主义国家制约权力的本质是为了真正保障人民的权利。
其次,从三权分立的内容看,在英国资产阶级与封建贵族分享政权的事实已成为历史以后,按分权理论建立的资本主义的国家机关,都根据国家权力的表现形式将其分为立法、行政、司法机关,这三种国家机关分别行使不同的国家权力,并使之存在相互制约关系。在资本主义国家里,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行使国家权力,很难说这三种权力是分立的,就连代表民意的代议机关实际上也是有产者的论坛和表决器,但是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仍然是资产阶级为维护其整体利益,为保证国家权力有效、正常运行而采取的一系列方法模式。
再次,从三权分立的功能来看,在国家生活中,它大体发挥了以下几种功能:1、区分功能。现代美国宪法学家柯尔文曾把三权分立总结为四个要点:政府有立法、行政、司法三种固有的独特的职能;这些独特的职能应由三个分别配备人员的政府部门各自行使;三个部门在宪法上应该是平等、互相独立的;立法部门不能把权力委托给他人。此种说明为许多学者所接受,特别在美国这个说明具有一定的权威性。现代大多数国家在实践上都有立法、行政、司法三种国家机关的设置(包括社会主义国家),使得国家职能得到合理的区分和实现,这的确是有目共睹的。2、平衡功能。国家权力在区分的前提下,根据其职能配置不同的权力机制,使得它们中的任何一个部门的权力都是有限的,不致使某一部门因权力过大而导致权力运行失衡。3、制约功能。立法、行政、司法职能的差异,机构的分离,职权的划分,相互间权力运行的牵制,使得三种权力能够达到有效的制约。4、补救功能。当三种机关中的某一机关在行使权力不当招致社会不满时,其他的机关可以行使权力,挽回影响和损失,从而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
三、三权分立学说对我国的政治体制的影响
将三权分立看作是制约权力的手段,在我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三权分立的地位。第二,有利于我们采取拿来主义的态度,吸收和借鉴一切有益的经验。
中国不搞三权分立,但可以吸收其合理的因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比较符合我国国情的根本制度,它直接反映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体现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是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的基本形式和途径。但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有许多地方不够完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以及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大课题。
理论上讲,正确认识三权分立的性质以后,就会发现它与我国奉行的“议行合一”、“民主集中制”并不矛盾。“议行合一”旨在强调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相互间有机的结合和统一,强调代表人民意志的权力机关的最高地位,强调行使三种权力主体的一致性,但并非反对国家权力的分工和监督制约。而“民主集中制”强调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时要体现多数人的意志,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我国具体体现为,人民在民主选举的基础上产生人大作为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由人大产生,向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而人大向人民负责。因此,民主集中制本身已包含了对国家权力制衡的内容。
资本主义国家采用三权分立的方法和手段确实起到了制约权力、防止专制的目的。如美国两百多年以来,分权、制衡、总统不得连任两届以上的思想,一直指导着美国的政治生活,保持了美国政治的长期稳定。社会主义国家采取“民主集中制”以及“ 议行合一”制度来保证权力的纯洁性和人民性,但对如何防止某些人或某些机关打着人民的旗号滥用权力却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
由于社会中没有任何一种权力可以与国家权力抗衡,国家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就显得尤为重要。可以说,三权分立的合理内核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即通过国家机关内部的互相制约,使之更好地协调配合,更充分地发挥自己的作用。
从实践上看,我国也存在着立法(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职能的区分,机构的分离,权力的分工,以及人大对政府的监督,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通过行政诉讼纠正政府机关的违法行为等权力制约关系。但总体上看我国对国家权力比较重视分工(机构的分离和职权的划分),而缺少对权力的制衡。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前,似乎没有人提出这个问题,净化权力的方式是各种各样的政治运动,对权力约束基本上是以自律为主的。但任何权力缺乏制约和规范都会自我膨胀,并趋于腐败,就是特殊材料制成的共产党人也不能例外。因此,必须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
从我国现行的宪政体制看,全国人大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地位高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因为人大从性质上讲是一个全权性的机关,人大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实际上,人大不可能代表人民行使全部的国家权力,而只能行使立法权、监督权、任免权、决定权等一些重要的权力。长期以来,由于党政不分、代表素质低下等原因,人大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实际并未树立起应有的权威。但随着民主进程的发展、人大地位的提高,将来人大真正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时,这种“全权性机关”的性质导致的必然结果就是其不受任何制约,尤其是人大常委会作为人大的常设机关本身就有行政化的倾向,如仅受每年会期不超过20天的人大的监督,权力更会膨胀,这种情况一旦成为现实对我国民主制度的发展绝非福音。有的学者提出建立宪法委员会和最高法院违宪审查庭并行的复核审查制,都是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填补我国目前实际存在的违宪审查制度中的权力真空;二是对人大尤其是人大常委会权力滥用的防范。目前,我国行政机关权力滥用的现象比较严重,因此,一方面要加强人大的监督;另一方面要提高司法机关的地位,深入进行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使司法机关能配合人大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对行政权进行有效的制约;同时,应配合司法考试制度的改革,尽快制定完善的司法人员资格法,让高素质的人担任法官、检察官,并对司法人员的枉法行为以重惩,建立严格的错案追究制度,保证司法队伍的纯洁性。
三权分立不应是资本主义独有的东西,我们要在观念上对其重新认识,摒弃偏见,吸收其合理成分,借鉴其经验,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使国家权力运行走上法治的轨道,建立起真正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19号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9月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吴爱英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以下统称"执业证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律师工作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是律师事务所依法获准设立并执业的有效证件。

第三条律师执业证书包括适用于专职、兼职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和适用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的"律师执业证"两种。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包括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书。律师事务所(含律师事务所分所,下同)执业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制作的规格式样、证号编制办法由司法部规定。执业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制作时印制执业证书流水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颁发、注销或者换发、补发执业证书,应当登记执业证书流水号。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领取空白执业证书,应当于每年年初向司法部提出申领报告,并提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发放使用情况统计表》及相关登记表。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律师执业决定或者准予律师事务所设立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执业证书。

执业证书应当加盖发证机关印章,在律师执业证书持证人照片处应当加盖发证机关钢印。

第七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妥善保管执业证书,不得变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和故意损毁。

第八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使用执业证书。律师执业应当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应当将执业证书正本悬挂于执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执业证书副本用于接受查验。

第九条律师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变更审核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变更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的,变更审核或者备案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变更决定或者备案之日起十日内,为律师事务所办理执业证书变更事项登记或者换发执业证书。

第十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证书损毁等原因,导致执业证书无法使用的,应当申请换发执业证书。

换发执业证书,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为申请人换发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准予换发执业证书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时,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十一条执业证书遗失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并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发证机关指定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应当载明遗失的执业证书的种类、持证人姓名(名称)、执业证号和执业证书流水号。

律师、律师事务所申请补发执业证书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已刊登遗失声明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于每年完成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后,应当在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证书相应栏目内填写考核年度、考核结果、考核(备案)机关、考核(备案)日期;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副本上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在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第十三条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由其委托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宣布或者送达处罚决定时扣缴被处罚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处罚期满予以发还。

第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罚的内容登记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副本上。

第十五条律师、律师事务所被依法撤销执业许可或者被吊销执业证书的,由作出撤销或者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由其委托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宣布或者送达撤销或者处罚决定时收缴该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并依照规定程序予以注销。

律师、律师事务所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需要注销其执业证书的,该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将执业证书上交其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按照规定程序交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律师、律师事务所被撤销执业许可、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拒不上交执业证书的,由原发证机关公告注销其执业证书。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注销、作废的执业证书销毁。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颁发、注销、换发、补发、作废和销毁执业证书的情况按年度登记造册,填制执业证书发放使用情况统计表,报司法部备案。

第十八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对执业证书保管不善或者违法使用执业证书的,由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九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发放、管理执业证书的工作中,违反《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信息管理系统,根据执业证书颁发、注销及其他有关变更情况适时进行更新,为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提供有关执业证书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律师工作证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军队律师工作证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2315消费维权服务措施》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2315消费维权服务措施》的通知

工商消字[2004]第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增强消费维权服务意识,方便广大消费者申诉举报,提高12315工作水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订了《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2315消费维权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三月十五日

          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2315维权服务措施

  一、提供全天受理服务。12315电话,工作时间人工受理,非工作时间录音电话受理。不具备录音电话受理条件的地区,在非工作时间,公布值班电话,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
  二、保障受理渠道畅通。12315机构除接受电话、信函、来人申诉举报外,逐步开通互联网络,网上受理申诉举报;根据申诉举报情况,适时调整电话数量,保持电话畅通。
  三、热情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受理时,做到热心,诚心、耐心。对属于工商行政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咨询、申诉、举报,有问必答,有诉必接,有案必查,有查必果。对属于其他部门的咨询、申诉、举报,准确告知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四、公正处理消费侵权案件。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在处理消费侵权案件时,做到公正、公平。如有正当理由认为存在影响公正处理因素的,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均可提出执法人员回避的要求。
  五、简化调解处理程序。对争议金额较小,事实清楚的消费者申诉,按照简易程序现场调解,及时办结。对疑难申诉,需要消费者提供证据材料的,一次讲清所需材料,不让消费者多次往返。
  六、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对消费者的申诉,在办结后两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对举报人要求反馈的,在结案后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
  七、适时发布消费维权信息。及时汇总、分析消费者申诉举报信息,定期公布;针对突出的消费侵权问题,发布消费维权提示,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
  八、严格信息保密制度。对举报人的有关信息,严格保密,切实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九、设立便民服务台。在12315固定办公场所配备纸张、笔墨、老花镜、饮用水等便民用品;在宣传栏公布12315工作职责、受理范围、处理程序、消费知识等信息。
  十、增设消费维权标志。在商业街区、旅游景区、大型市场、社区、村镇和学校等地方设立消费维权告示牌,告知消费纠纷解决渠道和服务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