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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产中介欺诈行为分析/金泽清

时间:2024-06-30 16:44: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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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产中介欺诈行为分析

金泽清


摘要:
随着上海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上海房产中介市场也在日益壮大。人们通过房产中介咨询、购买、出售、租赁房产已经是很普遍的现象。房产中介在房产交易中的地位日益上升。据有关部门统计本市约50%的新建商品房销售和90%的二手房买卖是通过房地产中介企业实现的。本文通过对房地产中介市场的详细了解,其中存在的主要欺诈行为有:
1. 以包销的名义,隐瞒委托人的实际出卖价格和第三方进行交易,获取佣金以外的报酬。
2. 从事成套独用居住房屋使用权买卖经纪活动。
3. 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和非法异地经营。
4. 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出租、出借经纪执业证书。
5. 房地产经纪组织滥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利用格式合同对相对人作出不合理、不公正的规定。
6. 房地产经纪组织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备案手续。
7. 各类房地产广告信息、内容中未标注忠告语,以及未经登记发布房地产印刷品广告。
这些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直接的经济利益,并且间接损害了国家利益,扰乱了房地产市场正常的操作、运行秩序。如何防范并解决这些问题,笔者提出了些建议:
在房产交易场所通过发放宣传单提醒购房者,注意区别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中这两种行为。购房前认真索取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执业资格证书等证件;对于所谓的“可转换产权房”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咨询了解该房产的真实情况并且在合同中约定中介方如果提供情况不实应当负责的赔偿责任。对于房产中介方的广告、店堂招贴等宣传资料上,凡标明符合合同要约要件的内容,视为要约作为合同的附件,一并写入合同中,以此约束相对方。达成协议后,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购房者应当本人亲自办理,以避免产权无法过户风险等


一、目前房产中介发展现状
随着上海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上海房产中介市场也在日益壮大。上海市房产中介企业已迅速发展到了8万余家,人们通过房产中介咨询、购买、出售、租赁房产已经是很普遍的现象。
为了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中介服务进行了定义:房地产中介是指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的总称。包括了以下——
1. 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
2. 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指对房地产进行测算,评定其经济价值和价格的经营活动。
3. 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房产中介在房产交易中的地位日益上升。据有关部门统计本市约50%的新建商品房销售和90%的二手房买卖是通过房地产中介企业实现的。可以说大部分的房产交易行为是通过中介机构进行,中介机构沟通买卖双方起到了一个桥梁的重要作用。
尤其在私人之间的房屋买卖中(即二手房转让),由于很多买方与卖方互相不认识、不了解,可以说信用无从谈起:买方担心给了钱,拿不到房;卖方担心买方不是一次性支付全部款项(如要办理银行贷款),分几次支付,会不会拖泥带水拖延付款等等。这时,房产中介机构出现,中介方是以单位的名义出现,并且经过国家行政部门的审批,具备经营资格。买卖双方就可以将中介方作为第三方来沟通信息,调停买卖双方之间的争执;而且买卖双方需要办理产权转让等手续,更需要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协助办理。因此房产中介的产生与发展正是我们社会经济发展所需要的。但是,由于房产中介行业进入门槛相对不高,因此也就良莠不齐,大多数中介机构奉公守法、诚实经营、在帮助消费者购置产业提供了优质服务。但也有不少不良中介机构存在了欺诈行为,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笔者所在所知道的中介欺诈行为进行具体分析。

二、房产中介市场现实存在的欺诈行为
1. 以包销的名义,隐瞒委托人的实际出卖价格和第三方进行交易,获取佣金以外的报酬。
委托人一般分两种:房产开发企业和私有房产权人(自然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同样,自然人委托房产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的也应当参照上面开发企业委托的方法办理。同时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2001年3月14日建设部第38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自2001年6月 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规定: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从法理上说,房产中介机构主要是房产经纪人,对委托购房和销售的客户之间是一种居间合同行为,而不是表面上的行纪行为。经纪人应当在销售商品房时提供:房源信息、销售价格外,表明收取佣金,即按房产成交价格的3%~5%之间提取佣金。
而现实上,很多房产经纪向购房者提出“包销”,即所销售的房产统一报价,说价格已经包括佣金,或者误导购房者“免佣金”。实际上购房者与售房者之间很难了解到真实的出售价格。其中的差价由房产经纪赚得,也就是所谓的“赚差价”,这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2. 从事成套独用居住房屋使用权买卖经纪活动。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禁止成套独用住房使用权买卖的通知》沪房地交(1999)0786号规定:“三、各类经纪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从事成套独用住房使用权买卖的居间介绍、代理和提供咨询等业务;不得挂牌、展示、提供或利用房地产网站、刊物等信息载体登载成套独用住房使用权买卖信息。”
目前,上海可进入市场买卖交易的房屋既有产权性质的房屋,也在使用权性质的房屋,这里的使用权房屋是指"不可售公房"也就是指不能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房。由于权属性质不同,其市场价格及法定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区别。
区分拟购房屋的权属性质,应以验看凭证为准。有房地产权利证书(或房屋权利证书)的即为产权性质房屋,凭证为公有房屋租赁凭证的即为使用权性质。可售公房是上海市房改售房政策引出地房屋属性概念。是指:上海的房改政策规定,职工(原承租人)可按房改售房的价格及优惠政策出资购买的产权的房屋。是指"成套独用"的原公有住房。
现行法规不允许可售公房以使用权的性质进入市场买卖,可售公房买卖必须按照先由承租人按房改售房政策办理完毕买房手续后,再以产权的性质卖给购房人的程序操作。这就是人们通常说的"二步并一步走"的政策。
按照《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9号发布 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4)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5)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6)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8)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根据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二OOO年四月二十七日颁发的《公有住房出售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中对关于公有住房出售的范围界定为:
(1) 由部队或其他系统单位职工免租使用的房管部门所有的独用成套公有住房,可以出售。

铁路电报管理规则

铁道部


铁路电报管理规则
1991年9月24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铁路有线电报是处理铁路运输生产紧急公务通信联络的专用工具。
为加强电报业务管理,充分发挥电报的效能,使之更加适应铁路运输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 本规则是铁路电报运用管理的准则,凡使用铁路电报者,均应严格遵守。
第3条 铁路各级电务部门,应统筹安排,发展新技术,采用新设备,强化信息传递手段,以适应铁路运输事业发展的需要,并按照本规则实施统一管理,联合作业,文明礼貌服务,以达到电报准确、迅速、保密、畅通的目的。
各铁路局、工程局、铁路分局、通信段、电务段均应设相应的报话专业管理机构或专职干部,负责管内的电报业务管理工作及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 通信保密与通信纪律
第4条 通信保密是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项政治任务。各级电务部门必须加强领导,经常进行保密教育,不断提高报务人员的保密观念,自觉遵守通信纪律,确保通信机密。
第5条 报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事项:
1、严禁在机上进行私人谈话;
2、不得私编电报、符号、密语、密码;
3、不得在公共场所、私人通信中及与无关人员谈论工作情况,不得带引与工作无关人员进入工作间;
4、严禁机上争执,影响正常通报;
5、妥善保管各项原始资料和文电。
第6条 各级电务部门,对于积极维护通信保密和通信纪律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扬和奖励。对于造成失、泄密或违反通信纪律者,应按其情节轻重,适当处理。

第三章 管 理
第一节 业务管理
第7条 各级电务部门,应加强电报业务管理,依照总则要求,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听取用户意见,分析电报的使用和质量情况,制定措施,不断提高电报质量。
1、要经常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对电报的性质、任务、重要性的认识,明确树立全心全意为用户服务的观点,“质量第一”的观点,下道工序就是用户的观点,全程全网的观点,不断改善服务态度,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2、建立健全以岗位专责制为中心的质量检查、交接班、安全保密、访问用户、竞赛评比等各项制度,做到专职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充分发挥班组长和工管员的作用,努力做到分工清、责任明、不出错、不延误、不泄密、不丢失文电、不损坏设备。
第8条 电报所新设、撤销、封闭和开通启用电报交换机由铁路(工程)局批准,涉及干线时由铁道部批准,涉及邻局作业时与有关局商定。
电报所名代号,原则上使用站名略号的前两个字母,对于有必要另订的,由铁路(工程)局规定,涉及邻局的报路与有关局商定。
第9条 为保证电报迅速、准确传递,电报所与确报所应分别设立,电报所担当的话传站原则规定不超过十个,超过时由铁路局确定是否增开电报所。
第10条 电报所应备有完整、正确的下列业务资料:
1、电报略号本、分局管辖站名速查本、标准电码本、铁路电报自动交换机电报所地址编号、新华字典。
2、转报径路及话传、投递范围表、统称语略号表、列车时刻表。
3、现行规章制度和有关指示。
4、全国铁路站名示意图。
第11条 电报所应随时掌握报路的设备运用情况,发生障碍时,应及时通知维修单位并做好记载,恢复后,经过验收方可使用。
为了保证全程电报的质量,严格执行“变字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进行报路变字的统计分析工作,配合维修单位迅速克服报路变字问题。
第12条 各级电务部门应组织报务人员学习技术业务,苦练基本功,不断提高技术业务水平。
必须达到《铁路工人技术标准》中“应知”、“应会”的要求,对新职人员的培训,要经过技术考核,合格的才能上岗值机。
第13条 各局、分局、段应根据各电报所的业务繁忙程度,配齐自动发报机、译码机、智能终端、复印机、中文打字机、录音机等设备及秒表、电子计算器、保密柜、交通工具。
第14条 各级领导应关心报务人员的劳动保护和健康情况,注意解决机房中噪音,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条例。
第二节 各级报务人员岗位专责制
第15条 铁道部监察岗位专责制
1、在处长领导下指导全路电报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和贯彻《铁路电报管理规则》,必要时,结合全路情况,制定有关条例、措施和办法,并指导实施。
2、提出全路年度电报重点工作安排和提高服务质量的措施。组织年度优秀电报所检查评比工作。
3、为准确、及时传递信息,不断组织新设备的试验工作,实现电报设备现代化的要求,提出干线电报所的设置,并根据电报流量流向分析,提出对干线报路进行调整的建议,制定全路转报径路,及时修改电报略号。
4、参与制定《铁路工人技术标准》及组织制定电报作业标准,编制全路技术业务学习教材,组织全路技术表演赛。
5、组织领导全路电报网路工作,组织讲评例会,交流经验,加强协作,充分发挥各级网路作用,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工作质量和运用效率。
6、监督检查规章制度、命令、指示的贯彻执行情况,经常深入现场,调查研究,运用全面质量管理的方法,分析生产任务、工作质量、服务质量、运用效率、安全生产等情况,发现问题,并制定解决问题的办法。
7、按照规定组织制定电报收费办法。
8、做好全路电报年、季报的统计分析工作,掌握各项指标完成情况,按时提出季、年度工作总结。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16条 铁路局、工程局、部直属通信处监察岗位专责制
1、在科长领导下,指导全局电报工作,组织贯彻执行《铁路电报管理规则》,并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2、根据部、局要求,制定本局电报重点工作安排和提高服务质量的措施。组织年度优秀电报所的检查评比工作。
3、审定批准管内电报所的设置,并根据电报流量流向分析,提出对局线报路进行合理调整的建议。制定全局转报径路、通电统称语和投递话传范围。
4、按照《铁路工人技术标准》组织制定《电报作业标准》,结合本局情况,配合教育部门编制电报技术业务学习教材,组织全局技术表演赛。
5、组织领导全局电报网路工作,作到分网保局网、局网保干网,组织讲评会,交流经验,加强协作,充分发挥局网作用,提高服务质量、工作质量和运用效率。
6、监督检查规章制度、命令、指示的贯彻情况经常深入现场调查研究,运用全面质量管理的方法,分析生产任务、工作质量、服务质量、运用效率、安全生产等情况,发现问题帮助解决。
7、按照规定,督促检查电报收费执行情况情况。
8、做好全局电报季、年报的统计分析上报工作,掌握各项指标完成情况,按时提出月、季、年度工作总结。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17条 铁路分局监察岗位专责制
1、在科长领导下,指导全分局的电报工作,组织贯彻执行《铁路电报管理规则》,指导各段,准确、迅速、保密地传递电报,优质、高效地完成电报通信任务。
2、根据铁路局要求,制定本分局电报重点工作和提高服务质量的措施。组织年度优秀电报所的检查评比工作。
3、根据电报流量流向分析,审定上报分局管内电报所设置的建议,并提出对分局管内报路进行合理调整的建议。
4、按照《铁路工人技术标准》和《电报作业标准》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报话系统技术业务教育。组织技术表演赛。
5、组织领导电报网路工作,做到分网保局网,组织讲评例会,交流经验,加强协作,充分发挥分网作用,提高服务质量、工作质量和运用效率。
6、监督检查规章制度、命令、指示的贯彻情况,经常深入现场,调查研究,运用全面质量管理方法,分析生产任务、工作质量、服务质量、运用效率、安全生产等情况,发现问题帮助解决。
7、按照规定,督促检查电报收费情况。
8、做好分局电报季、年报的统计分析上报工作,掌握各项指标完成情况,按时提出月、季、年度工作总结。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18条 电务(通信)段监察岗位专责制
1、在主管段长领导下,指导全段电报工作,组织贯彻执行《铁路电报管理规则》,准确、迅速、保密地传递电报,优质高效地完成电报通信任务。
2、根据上级布置的重点工作,制定本段电报工作计划,按时提出月、季、年度工作总结和统计报告。
3、根据电报流量流向分析,向上级有关领导提出调整报路的建议。
4、组织贯彻执行电报规章制度、命令、指示,深入基层,督促检查。运用全面质量管理方法,分析生产任务、工作质量、服务质量、运用效率、安全生产等情况,发现问题帮助解决。
5、指导开展所间各项竞赛的检查评比工作,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动电报工作。
6、按照《铁路工人技术标准》和《电报作业标准》的要求,配合教育部门制定提高报务人员技术业务学习规划。
7、负责组织本段的电报网路工作。做到段保分网、分网保局网,组织电报所有计划的走访用户、邻所,征求意见,加强协作,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8、负责签订电报收费协议或合同。
9、熟悉本职业务,保证各项规章制度,业务资料正确齐全。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19条 电报所主任(适用不设主任的领班)岗位专责制
1、在主管段长领导和段报话监察的指导下,组织领导全所职工,准确、迅速、保密地传递电报,优质、高效地完成电报通信任务。
2、认真贯彻执行规章制度、作业标准、命令、指示,经常检查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存在问题,并应备有齐全正确的规章制度及有关图表、资料。
3、掌握各项业务指标完成情况,运用全面质量管理的方法,分析生产任务、工作质量、服务质量、运用效率等情况,制定提高工作质量、效率的措施,组织开展QC攻关活动。
4、组织全所职工开展优质服务活动和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5、熟悉电报技术业务,组织全所职工学习技术业务和新职人员的培训工作,逐步达到《铁路工人技术标准》要求。
6、积极开展电报网路活动,加强所内外的团结协作,提报走访用户、邻所计划,并组织实施,征求意见,改进工作。
7、掌握报路设备运用情况,如有故障做好记载,及时向维修部门反映,妥善保管备品,爱护设备,文明生产。
8、合理安排班次、人员,掌握考勤和职工思想动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作业标准,服从命令、听指挥。定期召开所务会议,总结布置有关工作。
9、准确统计各项业务指标,按时提出正确的月、季、年度报表和工作总结。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20条 电报网路调度岗位专责制
1、在主任领导下,按照网路组的安排,负责具体组织日常的网路活动,在工作中必须树立全程全网观念,指导各包台组的工作。
2、制定网路活动计划,组织开展单项活动,正确统计掌握网路竞赛指标完成情况,按时提出评比资料。及时向各级网路组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3、熟悉本网路构成情况。
4、掌握网路的日常工作,了解各报路的通信纪律、贯彻规章制度、服务态度等情况,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实事求是地处理网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21条 报务领班岗位专责制
1、在主任领导下,组织全班人员准确、迅速、保密地传递电报,优质、高效地完成电报通信任务。
2、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依据有关规定,正确解释处理用户和邻所提出的问题。
3、掌握出勤情况,合理调配人员,巡回检查各岗位作业标准执行情况,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保证安全生产。
4、掌握报路、设备运用情况,发生障碍及时与维修部门联系,并采取临时措施,保证通信畅通。
5、熟悉业务技术,组织全班的技术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技术业务水平。
6、组织全班人员积极参加网路活动,加强所内外的团结协作,征求邻所意见,改进工作。
7、掌握各项业务指标完成情况,运用全面质量管理的方法,分析安全生产、工作质量、服务质量、运用效率等情况,组织开展QC攻关活动。
8、教育全班人员遵守劳动纪律、作业标准,服从命令、听指挥,定期召开班务会议,总结布置有关工作。
9、认真记载工作日志(交接班日志),并按规定做好统计分析工作,按时提出工作总结。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22条 报务员岗位专责制
1、在领班领导下,严格执行《铁路电报管理规则》等各项制度,坚守工作岗位,服从命令、听指挥,准确、迅速、保密地完成电报传递任务。
2、树立全程全网观念,积极参加网路活动,密切联系,主动搞好团结协作,提高电报运用效率。
3、按照《铁路工人技术标准》和《作业标准》的要求,努力学习技术业务,提高服务本领。
4、爱护设备,及时向维修部门反映报路、设备质量上存在的问题。
5、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交班清、接班明、互签代号。
6、正确填记原始记录,统计个人业务指标。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文明礼貌服务
第23条 报务人员必须做到下列各项:
1、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运输生产、为用户服务的观点,想用户所想,急用户所急,帮用户所需。准确迅速地传递电报。
2、树立踏踏实实的工作作风,要正直、诚实、勤劳、朴素、实事求是地完成规定的各项生产任务,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3、努力学习,刻苦钻研技术业务,不断提高服务本领。
4、做到语言文明,态度和蔼,用好“请、您、好、谢谢、对不起、不客气”等用语,提供优质服务。
5、树立全程全网观念,积极地开展网路活动,搞好团结协作,确保通信畅通。
6、遵章守纪,维护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
7、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搞好个人及工作场所卫生。

第五章 用户发报
第一节 发报权
第24条 下列铁路单位和单位负责人(包括同级政工部门)有权拍发电报:
部、部属公司、局、分局及其他部属单位(包括部内各局、司,局、院各处,分局各科及同级单位)。
基层单位的站、段、厂、场、院、校、队、所及同级单位和铁道部、铁路局、工程局、分局的驻在单位。
出差和执行各项列车乘务工作的负责人员。
与运输有直接关系的基层单位所属部门需要拍发电报时,由铁路局批准。
第二节 发报范围
第25条 拍发电报只限向全路有线电报通信网能够通达的范围内。
第26条 铁道部(包括部内各局级单位)及直属单位发报范围不限;
部属单位可发至全路各同级单位,但不得发全路各站、段;
其他单位只能发至本局和外局有关单位;
基层单位不得向所属车间、工区、班组拍发电报。特殊情况需要拍发时,由铁路局、工程局批准。
拍发给路外单位和铁路出差、乘务人员的电报,必须指定能够代其负责收转的铁路单位,但不得指定电报所。
第三节 电报内容
第27条 铁路电报应文字简练,语言体现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
下列情况不准拍发电报:
1、处理个人私事(由组织领导上处理职工个人的问题不在此限)的电报;
2、已经有文电的重复通知;
3、挑应战、倡仪书、感谢信的电报;
4、公用乘车证丢失声明的电报;
5、由于工作不协调,互相申告(执行列车乘务工作的负责人,在列车运行中向上级领导汇报列车运行中发生的问题不在此限)的电报;
6、报捷、祝贺、吊唁(铁路分局及处以上单位或其负责人不在此限)的电报;
7、推销产品、书刊及广告类的电报。
第28条 电报使用下列文字、符号、记号:
1、汉字及标点符号;
2、汉语拼音字母;
3、阿拉伯数字;
4、规定有电报符号的记号和能用标准电码本译成四码的记号和字母。
第四节 用户发报
第29条 用户使用电传发报时,应使用铁路专用电报纸或公文纸,使用规定的文字、符号、记号,收电单位明确、电文通顺、标点符号完整、字体清晰,加盖公章或名章(签字),填写拟稿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用户使用传真发报时,必须使用统一规定的铁路传真电报纸,用黑色笔书写,使用规定的文字(字体不小于四号字)、符号、记号,收电单位明确、电文通顺、标点符号完整、字体清晰,无删改增补,传送图表要符合规定尺寸(线条不小于0.5mm),印章要端正,并盖在发报单位后空白处,不得与文字重叠。
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电报,电报所有权拒绝受理。
第30条 发报单位的公章和单位负责人的名章或签字应事先向电报所办理印鉴登记,否则不能拍发电报。
联合发报时,由一方发报单位盖章或签字即可。但与路外单位联合发报时,必须由路内单位盖章或签字。
对于临时组成的机构拍发电报时,可由日常主管单位盖章,按其书写的机构名称拍发。
第31条 各级监察、稽查、乘务和出差人员拍发电报时,须提出工作证和出差证(乘务证、监察证、稽查证),在原稿空白处填记证件号码。
第32条 执行列车乘务工作的负责人,在同一区段内不得重复拍发同一内容的电报。临时列车乘务工作负责人拍发电报时,应写明经由区间,并在附注栏内注明本次列车在发报站的开车时间。
第33条 铁路沿线各单位发、收电报可用话传或车递。话传单位的发报经办人员,由本单位负责人指定后,向电报所办理登记。
各级监察、稽查、出差和乘务人员在话传单位发报时,应由话传单位向电报所证明后,再行办理。
对委托转交拍发的电报,如有不符合规定和内容有疑问时,应由被委托单位负责解释和处理。
第34条 经过报路传递的文字通信按电报办理,收电单位中一部分单位不经过报路的电报,电报所和发报用户办理上的分工原则上规定:
1、属于同一电报所投递单位互相间的电报由电报所办理。
2、属于同一电报所的话传单位互相间的电报,由发报用户自己办理。
3、本市区的投递单位与沿线车站各单位互相间的电报,由电报所办理。
4、各级监察、稽查、乘务和出差人员发往任何单位的电报,均由电报所办理。
第35条 受理以后的电报,发电单位要求取消或修改电报内容时,必须提出加盖原发电单位印鉴的书面证明,通知电报所取消或修改。如果电报已经发出,由发电单位自行处理。
第36条 原电已发出,如发电单位需要增加收电单位时,持原发电单位证明可以补发。
第37条 用户要查阅发电原稿时,必须提出加盖原发电单位印鉴的介绍信,到电报所查阅。查阅时须有电报所负责人员在场,不准对原稿有任何修改。需要抽调原稿时,只能在电报所抄写副本,禁止带走原稿。
第五节 电报等级
第38条 铁路电报等级按电报的性质和急缓程度,分为以下六种:
1、特急电报(T):指非常紧急的命令、指示,处理重大、大事故、人身伤亡事故,重大灾害及敌情的电报。
2、急报(J):指铁道部、部属公司、铁路局、工程局和铁路分局的紧急命令、指示、时间紧迫的会议通知、列车改点、变更到站和收货人、车辆甩挂、超限货物运行及行车设备施工、停用、开通、限速的电报,国际公务电报及其他时间紧迫的电报。
3、限时电报(X):指限定时间到达的电报。根据需要与可能,由用户与电报所商定,在附注栏内填记送交收电单位的时间,如限时8.30分,应写“XS8.30”。
4、列车电报(L):指处理列车业务,必须在列车到达以前或在列车到达当时送交用户的电报。
5、银行汇款电报(K):指银行办理铁路汇款业务,按急报处理。
6、普通电报(P):上述五类以外的电报。
第39条 定式电报
凡用格式纸,有明确的项目代字,固定发、收电单位和发收时间的统计报告,按定式电报办理。需拍发定式电报的单位应由铁路局批准。格式纸由用户供给电报所。
使用电传机拍发定式电报时,按急缓程度填写电报等级,收报后可投递电报原稿。

第六章 办 报
第一节 受理电报
第40条 电报受理工作,是提高电报质量的重要环节。受理当时必须确认有无发报权,收电单位是否明确,发报范围、电报内容、电报等级是否符合规定。对时间紧迫的电报,要考虑全程作业时间允许的情况下方可受理,否则应向用户说明情况降低等级拍发。
一封电报的拍发全程出现两种传输方式时,用电传方式传输。
第41条 用户发报违反规则规定时,应向用户耐心解释,商洽修改意见。如用户坚持不改,电报所拒绝受理。
第42条 报路故障,短期不能恢复时,向用户说明原因停止受理。已经受理的电报,通知发电单位自行处理。对收到的转报应发出公电通知发电单位取消,对无法通知发报用户的电报,应在领班日志做好记录,待故障恢复后发出。
第43条 受理电报后,应填记电报号码(重号时在重号的电报附注栏内填写“CH”)、等级、日期、受理当时的时间(写法为24.00,0.01,8.15)、受理者代号、必要的附注。
受理传真电报应填写传送方向单,对多页电报应编写电报号码、页数和分页数。
例如:35号电报为二页时,即写35—2—1,35—2—2。
对话传受理的电报,应将电报号码和受理时间通知发电单位,并互报姓名或代号。
第二节 发报译电
第44条 发报译电格式
1、先拍ZCZC表示一封电报开始,然后回车、升格继续拍发;
2、报头每项之间空二个间隔,其他均为一个间隔;
3、收电单位与抄知、抄送单位之间回车、升格继续拍发;
4、电文开始空二组,电文完了回车、升格空二组,拍发发文号码,回车、升格空三组,拍发发电单位(联合发报时发电单位并列);
5、四码电报每页以20行为准(包括报头),页与页之间升五格。
第45条 根据用户发报稿,按规定的电报格式和四码电报拍发方法进行发报译电,译电时尽量做到一遍正确,对错字应进行消字处理,不得出现“//”订正,经过校对无误后再行拍发或放条,禁止不译直发或先发后校对。
第46条 发报译电方法
1、收电单位为铁道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时省略局尾代字。
2、收电单位为铁路局、铁路分局及基层站段必须冠局尾代字,其代字加在单位名称的后面,并与冒号相间隔。
3、收电单位中地名与地名、单位与地名之间加中局尾代字区分,省略顿号。
4、收电单位中隶属单位出现两个以上地名时,铁路工程局、勘测设计院、通号公司等单位不在局、院、公司所在地时,表示隶属关系可省略局、院、公司的地名。但收电单位地名必须冠局尾代字。
5、使用通称语时,单位与单位之间加顿号。
6、收电单位使用的局尾代字不用括号围括,占用一个汉字位置,计算组数。
7、站名略号、特定所名略号及电报规则所规定的略号,只限在报头中使用。
8、每组四码之间应保持一个间隔,拍发订正符号应与被订正事项相连接。
9、对收、发电单位和电文中数目字、汉语拼音字母、符号必须用括号围括。定式电报可按项目代字、数字不译电拍发。
10、百分号、千分号,用汉语拼音字母的“O”及斜线“/”组成。
1 1 1 1
11、分数—、带分数2—译为=—、2=—。
2 2 2 2


12、遇有汉语拼音字母与分数连写时JWCXO
1
————译为JWCXO=1/HO·H。
HO·H


13、对未规定四码的汉字用0000代替,在附注栏内说明该字的写法。但对下列定型字可直接译电:
■9932;■9933;钣9934。译电格式按第44条规定办理。
第三节 电传通报
第47条 电传打字通报以击铃三声呼叫对方,应答回铃一声后,即可拍请抄收“CS”,对方回答请拍发“FA”后,即可通报。拍发顺序应按电报等级,等级相同的按受理时间先后拍发。
第48条 按44条发报译电格式拍发,一封电报拍发完了回车、升格拍发发报所名、时间、代号。回车、升格拍发四个N(NNNN)表示一封电报结束。
第49条 使用智能终端机向自动交换机通报时,在起始符号(ZCZC)与报头之间,加发传输指导行。
1、单收方式的表示法,如表1所示。
表1
----------------------------------------
|栏 号| 1 | 2 | 3 |
|------|--------|--------|--------|
|名 称|收报所名|报文等级|发报所名|
|------|--------|--------|--------|
|字符数| 2—5| 1 | 2—4|
----------------------------------------


(1)收报所名:根据收电单位拍发负责转报或终到电报所名,使用站名略号或特定略号。
(2)报文等级:拍发报头等级栏所定电报等级。
(3)发报所名:拍发该封电报的电报所名。
2、同播方式的表示法可见表2。
表2
----------------------------------------------------------
|栏 号| 1 | 2 | 3 | 4 | 5 |
|------|--------|------|--------|--------|--------|
|名 称|同播标志|同播数|收报所名|报文等级|发报所名|
| |TBO | | | | |
|------|--------|------|--------|--------|--------|
|字符数| 3 |1—2| 不定 | 1 | 2—4|
----------------------------------------------------------


(1)同播标志:需要拍发同播电报时,拍发同播标志符号TBO三个字母。
(2)同播数:最多99个。
(3)收报所名:根据收电单位拍发负责转报或终到电报所名,使用站名略号、特定略号和统称语略号。
(4)报文等级:拍发报头等级栏所定电报等级。
(5)发报所名:拍发该封电报的电报所名(例略)。
3、国际联运电报传输指导行报文等级拍发G。
第50条 机上通报(包括自动交换机)应建立流水号码,每日零时自一号起排列。收报员负责对照对方发报的流水(冠流)号码,如有不符,应立即查明原因后,方可继续通报。对同播电报,在收报员给收据的同时附拍流水号码,由发报员负责核对。每日工作结束后,由发报员负责核对流水号码。
第51条 电传打字机的符号和代替记号规定如表3。
表3
----------------------------------------------------
| 代替 机 | | | |
| 的记号 型|15型 |51型 |55型 |
|符号 | | | |
|------------------|--------|--------|--------|
| 间 隔 |间 隔|间 隔|间 隔|
| 另 起 |回行升格|回行升格|回行升格|
| 订 正 | ″ | ″ | ″ |
| 分 数 冒 号 |分 号|等 号|等 号|
| 分 页 |升 格|升 格|升 格|
| 百 分 号 | | % | % |
| 千 分 号 | | ‰ | |
| 加 号 | ▲ | | |
| 引 号 | | ▲▲ | |
| 乘 号 | × | × | × |
----------------------------------------------------
第52条 错字订正方法:
1、拍发的本组有错字时,打订正符号再重拍该组,禁止使用回行“填字”和“重迭拍发”进行改正。使用智能终端机发报时,禁止拍发订正符号。
2、发报完了发现错误,在该报末尾单独起行,使用通报用语进行改正,然后拍发发报所名、时间和代号。
3、发报所事后发现有错误,收报所尚未投递时,可拍发改条。改条内容:发报所名、电报号码(必要时告知有关收电单位)、订正事项、发报所名、时间和代号。收报员收到改条后,应给收据和代号。收、发报的改条均应贴在原稿上。
4、电报已投递,应出公电进行改正,禁止用“前电取消”、“以此为准”的附注重发。
第53条 机上通报中,禁止收报员询问,如发现变字时,除同播外,可让对方停止拍发。
一封电报拍发完了,应在原稿上填写发出的时间、代号。对隔日的电报应在附注栏内填记“GR”注明受理日期。
发报所的发出时间,即为收报所的收到时间,双方都应登记机上日志。
第54条 收报员收到电报后,应确认收电单位,检查显字情况,核对组数,顺通电文后给收据。拍发:发报所名、电报号码、给收据、收报所名及代号。
第55条 同播发完后,由发报员呼叫收报所给收据,收报所根据呼叫顺序及时给收据,严禁代打收据。
第56条 使用智能终端机收到电报后,由设备立即给收据,但报务人员值台时应及时将代号输入终端设备。
第57条 电传打字机穿孔纸带电码组合表示在表4(略)中。
第四节 传真通报
第58条 传真机应时刻处于值班状态,不得关机,保证随时收报。
第59条 传真电报在本所从受理至发出只准许一次传输,以保证报面清晰度。
第60条 发报:
1、传送前,应检查报头各项内容,根据传送方向单的发往所名,按照电报等级,受理时间顺序设定传送方向进行传送。
2、为了保证传真电报的质量,根据用户书写字迹的深浅,相应调整浓淡度。
3、传送完了,填写传送方向单,同时登机上日志。多封电报可逐个传完后按以上规定办理。
第61条 收报:
1、收报后确认收电单位,检查报面完整、端正、字迹清晰,按收报作业标准进行处理。
2、对投递的电报,电报所应使用复印机进行复印。
3、一日工作结束后,要与发报所核对封数,同时取出“通报记录”再行核对。
第五节 转 报
第62条 电报所间没有直达报路者,按铁路局规定的转报径路办理,邻局间的由两局商定,隔局互相间,由铁道部制定。
编制转报径路的原则:
1、经由最少的电报所;
2、隔局间的转报应按网路结构确定;
3、往来电报径路必须一致。
第63条 转报径路的实行时间,除另有规定者外,一律由指定日期的零时起实行,以电报受理时间作为划分新旧转报径路的依据。
第64条 电报所在报路发生障碍不能通报时,应根据电报的急缓,考虑可能恢复的时间,采取下列有效的办法:
1、话传;
2、临时变更转报径路(设置自动交换机应按网路结构确定迂回路由);
3、车递、邮寄;
4、人工差送。
第65条 因故不能按正常报路发报时,发报所征得转报所同意后,填记临时转报附注及时转投。
附注使用说明如下:
1、收电单位全部委托临转:
写法:“临转所名”QW。
选择临转所,应充分考虑被委托的转报所的转报径路,能够转发全部收报单位的电报所为临转所。被委托的临转所,按自所的发报处理。
2、收电单位部分委托临转:
写法:“临转所名”BW指定的“收报所名”。
被委托的临转所,除按正确转报径路转发和投递外,并转往指定的“收报所”。“收报所”应按发报所的发报处理。
3、重发临时转报:
写法:“临时转报所”ZZ指定的“收报所名”。
被委托的临转所只转指定的收报所,收报所按发报所的发报处理。
4、中途临时变更转报所:
写法:“委托新的临转所名”LB指定的“收报所名”。
被委托的临转所,对部分收电单位不能按照本所转报径路转发的时候,可以再委托新的临转所中转,原记载的附注保留,并将变更部分,附记在附注内。附注“LB”。
各电报所应当根据原有记载的附注为基础,中途变更部分只是原有附注部分的修改。
第66条 由于不能判明投递或话传电报所时,可指定收报地名的邻近电报所负责寻找,填记寻找投递或话传的附注“XZ”。
写法:“指定寻找的电报名”XZ“被寻找的单位”。
第67条 收报单位已迁移,转、到报所确知该单位所在地点,可将收电单位地名改正后拍发(必要时注明收电单位)。
附注填记:“采取措施的电报所名”BG。
第六节 到报译电
第68条 到报译电,除报头外全部照译,对电传打字机代替的记号,译电时按规定译电,遇有组数少的电报,用纸不小于130mm。
第69条 电报所在译电时必须保证准确,并按优质电报条件及优质报样式进行译写。
第七节 电报投递
第70条 电报投递以人工取送、话传、车递、邮寄四种形式办理。电报所投递的电报,必须加盖电报证印,及时向收电单位投递。
电报证印样式如右图(略),标准规定如下:
1、年月日用活字;
2、直径为30mm;
3、外轮线和横线自身的宽度为2mm,两横线之间距离为7.5mm。
第71条 收到并转或转交的电报,应抄写足够份数,同时投递给被委托转交的收电单位。
第72条 电报所向话传单位话传电报时,对音同易混及重要字句必须复念加以解释,话传完了以后,互报姓名,并将对方的姓名、话传完了的时分和办理人员的代号填记在原稿上。
第73条 电报所向沿线各站办理车递电报的当时,在原稿上填记:收电单位、送出时间及办理人员代号。对车递、邮寄的电报,应按挂号办理。
第74条 收电单位名称不明确的电报,经收报所和有关单位联系找到收电单位,可以进行投递。并在事后将该报的处理情况用电报通知发电单位。
第75条 转、到报所对既经受理的电报不得拒绝抄收。对于无法转发和投递的电报,应用公电通知发电单位,并在收报原稿注明。
第八节 用户收报
第76条 用户收报时,应在电报投递簿上签字或盖章,同时填记收到时分,收报用户发现不是本单位的电报,应立即退回电报所。
对于路途较远或交通不便的单位,与用户商洽,采用话传或用户自取。用户具备传输收报条件时,电报所可直接向用户发报,比照话传办理。
第77条 因时间紧迫不能及时投递的电报,先用电话重点通知,收电单位不得拒绝抄收,事后投递或车递。

第七章 电报网路组织与任务
第78条 根据全路电报业务及报路构成,设置下列各级网路组织:
1、全路干线网路组:在铁道部电务局的领导下,由铁道部直属通信处负责,各铁路局参加组成全路干线电报网路领导组,负责组织干线电报网路活动。
2、铁路局网路组:在铁路局电务处的领导下,由铁路局直属通信段负责,各铁路分局参加组成局电报网路组,负责组织局线电报网路活动。
工程局网路组:在工程局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由工程局所在地通信段或通信所负责,组成电报网路组,负责组织局线的电报网路活动。
3、铁路分局网路组:在分局电务科的领导下,由铁路分局所在地电务(通信)段负责,各电务段参加,组成分局电报网路组,负责组织分局的电报网路活动。
4、各级网路组应设专职网路调度,在网路组长领导下,负责网路活动日常工作。
第79条 各级网路组的基本任务:
1、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开展质量攻关活动。树立全程全网观念,主动协作,密切配合,保证电报畅通,全面完成通报任务。
2、发动广大报务人员,贯彻执行电报规则和各项制度,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3、掌握转报径路,熟悉网内各电报所间报路方向、报路数、报流情况,负责调度迂回临时转报。
4、按照网路工作的领导系统和协作原则,组织全程全网的各项活动,统计分析质量完成情况,总结交流经验,统一步调,加强全网协作,全面提高服务质量。

第八章 电报指标
第80条 电报质量指标规定如表5所示。
第81条 电报效率指标规定见表6。表5
--------------------------------------------------------------
|顺| | | |
| |项 目| 条 件 | 计 算 方 法 |
|号| | | |
|--|------|----------------------|----------------------|
| | |由于办报上的错误,造 |1.一封电报构成几 |
|1|事 故|成在政治上的严重影 |件事故、差错、错情 |
| | |响,经济上万元以上的 |时,均按一件计算。 |
| | |重大损失,为事故。 |2.电报事故、差错、 |
|--|------|----------------------|错情一律按发现日 |
| | |由于办报上的错误,造 |期统计。 |
|2|差 错|成在政治、经济上的损 |3.造成事故、差错、 |
| | |失,为差错。 |错情,由直接责任者 |
|--|------|----------------------|负责。传真电报根据 |
| | |由于办报上的错误,造 |通报记录判明责任, |
| | |成错漏发、错漏抄、错 |对于不能判明责任 |
|3|错 情|漏译、错漏改和错漏晚 |的,双方各计算一 |
| | |投,经用户反映,为电 |件。 |
| | |报错情。 | |
|--|------|----------------------|----------------------|
| | | |报头完整、组数正确、 | |
| | | |收电单位明确、电文无 | |
| | |电|误、有标点符号、10组|计算公式: |
| | |传|一行、20行一页,符合| |
| |标| |电报拍发格式,每页不 |标准发报率= |
|4|准| |超过一个订正,没有改 |总封数--非标准封数 |
| |发| |条。 |-------------------- |
| |报|--|----------------------| 总 封 数 |
| | |传|报头完整、报面整洁、 | |
| | |真|书体清楚、无增改涂 | ×100% |
| | | |抹,编页正确。 | |
|--|--|--|----------------------|----------------------|
| | | |机译电: | |
| | | |格式标准、字体清晰、 | |
| | | |间隔均匀、填改字体正 | |
| | | |确清楚、报面两边字上 | |
| | |电|下对齐、最多不超过一 | |
| | | |个汉字、印鉴端正清 | |
| | | |楚、日期正确。 |计算公式: |
| |质| |----------------------| |
|5|电| |人工译电: |优质电报率= |
| |报|传|格式标准、报面整洁、 | |
| | | |字体端正、字迹清晰、 |总封数--非优质报封数 |
| | | |无错别字、无涂改勾 |-------------------- |
| | | |抹、简化字符合国家规 | 总 封 数 |
| | | |定、印鉴端正清楚、日 |×100% |
| | | |期正确。 | |
| | |--|----------------------| |
| | |传|同标准发报条件 | |
| | |真| | |
--------------------------------------------------------------

第九章 统计报告和原始资料整理保管
第一节 统计要求
第82条 铁路电报业务统计,是分析报路运用效率、劳动生产率、技术改造的主要依据。
1、各项统计数字必须真实可靠,统计方法和时机应符合规定。
2、填写表报、原始资料,字迹清楚正确,涂改处应重新写好。所名、报路名不得写简称或代字。
3、严格遵守上报时间,从报务员至各级报话负责人员都要学会统计方法。
表6
------------------------------------------------------
|顺| 项目 | 条 件 | 计 算 方 法 |
|号| | | |
|--|--------|----------|------------------------|
| |急| | |1.发报:自受理时间起,|
| |报|发报|1.5小时|至拍发完了对方给收据 |
| |、| | |的时间止(有改条的为改 |
| |特| | |条完了时间)。 |
| |急|----|----------|2.转报:自抄收完了的时|
| |、| | |间起,至转发完了对方给 |
|1|列|转报| 1小时 |收据的时间止(有改条的 |
| |车| | |为改条完了时间)。 |
| |、|----|----------|3.投递:有时间性的急 |
| |时| |有时间性的|报,自抄收的时间起至用 |
| |限|投递|急报1小时|户签收。对于普通电报按 |
| |、| |内投递 |二个阶段投递。 |
| |汇| | |阶段划分: |
| |款| | |上午上班至下午下班前 |
|--|--|----|----------|两小时抄收的电报,在下 |
| | | | |午下班前投出;下午下班 |
| | |发报| 2小时 |前两小时至次日上午上 |
| | | | |班前抄收的电报,在上午 |
| |普|----|----------|上班后两小时内投出。 |
|2|报| | |4.计算公式:时限率= |
| |时|转报|1.5小时|总封数--超限封数 |
| |限| | |------------------ |
| | |----|----------| 总 封 数 |
| | | | |×100% |
| | |投递|二个阶段 |5.计算时限不考虑任何 |
| | | | |客观因素。 |
------------------------------------------------------


第二节 统计方法
第83条 业务量计算方法:
1、受理:每受理一封计算一封,话传受理的只计算受理封数,不计算话传封数。定式电报、每一种的每一发电单位计算一封。
2、发报:每封电报每发一个电报所计算一封。
3、收报:每收一封计算一封。定式电报每收一种计算一封。
4、发、到报译电:每译电(凿孔)一封计算一封。
5、车寄:每车递、邮寄一封计算一封。
6、加抄:按实际计算封数(包括传真、复写、复印、油印),如收电单位9个,计算译电一封,加抄八封。
7、话传:每话传一个单位计算一封(同时话传几个单位计算几封)。
8、投递:每投递一封计算一封。
第三节 原始资料保管期限与表报上报日期
第84条 原始资料保管期限规定见表7。
表7
--------------------------------------------------
| |保 管| |
| 表 报 名 称 |期 限| 附 注 |
|------------------|------|------------------|
|电报业务报告(包括|长 期|铁路局每年1月20|
|联运电报以下同) | |日前向铁道部,各基|
|电报设备人员业务 | ″ |层单位每年1月10|
|情况报告 | | |
|报路运用情况报告 | ″ |日前向铁路局提出 |
|电报事故报告 | ″ |前一年的报告。 |
| | |使用完的次年起 |
|电报差错统计簿 |10年|计算 |
| | |使用完后次月起 |
|电报受理登记簿 | 1年 |计算 |
|电报投递簿 | ″ |″ ″ |
|电报障碍通知登记 | ″ |″ ″ |
|簿 | | |
|电报业务日计表 | ″ |″ ″ |
|电报业务量综合登 | ″ |″ ″ |
|记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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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

国办发〔201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8号)精神,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
根据物流业的产业特点和物流企业一体化、社会化、网络化、规模化发展要求,统筹完善有关税收支持政策。有关部门要抓紧完善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办法,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并在总结试点经验、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的基础上全面推广。要结合增值税改革试点,尽快研究解决仓储、配送和货运代理等环节与运输环节营业税税率不统一的问题。研究完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土地使用税政策,既要促进物流企业集约使用土地,又要满足大宗商品实际物流需要。
二、加大对物流业的土地政策支持力度
仓储设施、配送中心、转运中心以及物流园区等物流基础设施占地面积大、资金投入多、投资回收期长,要在加强和改善管理、切实节约土地的基础上,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力度。科学制定全国物流园区发展专项规划,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对纳入规划的物流园区用地给予重点保障。对各地区物流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物流项目用地,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纳入规划统筹安排,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可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对政府供应的物流用地,应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出让。积极支持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应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出让收入依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促进物流车辆便利通行
进一步降低过路过桥收费,按照规定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减少普通公路收费站点数量,控制收费公路规模,优化收费公路结构。加大对高速公路收费的监管力度,撤并不合理的收费站点,逐步降低偏高的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对已出让经营权的繁忙路段,应根据政府财力状况逐步回购经营权。尽快研究修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统筹发展以普通公路为主的体现政府普遍服务的非收费公路和以高速公路为主的收费公路。大力推行不停车收费系统,提高车辆通行效率。抓紧修订完善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规定,规范道路交通管理和超限治理行为。按照依法、高效、环保的原则,研究制定城市配送管理办法,确定城市配送车辆的标准环保车型,全面禁止将客运车辆改装为货运车辆,有效解决城市中转配送难、配送货车停靠难等问题,促进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加快规模化发展。研究调整挂车交强险征收政策,促进甩挂运输发展。
四、加快物流管理体制改革
加快推进物流管理体制改革,打破物流管理的条块分割。加强依法行政,完善政府监管,强化行业自律。结合制(修)订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在规范管理的前提下适当放宽对物流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和审批条件,改进资质审批管理方式。认真清理针对物流企业的资质审批项目,逐步减少行政审批。要破除地区封锁和体制、机制障碍,积极为物流企业设立法人、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供便利,鼓励物流企业开展跨区域网络化经营。进一步规范交通、公安、环保、质检、消防等方面的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对于法律未规定或国务院未批准必须由法人机构申请的资质,物流企业总部统一申请获得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可向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获得。物流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和经营审批手续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可持总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免予办理工商登记核转手续。合理规划口岸布局,改善口岸通关管理,提高通关效率,促进国际物流和保税物流发展。加强物流业政策及法规体系建设,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产业统计、工商注册、土地使用及税目设立等方面明确物流业类别,进一步确定物流业的产业地位。尽快完善物流调查统计和信息管理制度。
五、鼓励整合物流设施资源
支持大型优势物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对分散的物流设施资源进行整合;鼓励中小物流企业加强联盟合作,创新合作方式和服务模式,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服务水平,积极推进物流业发展方式转变。目前只为本行业本系统提供服务的仓储和运输设施,要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开展社会化物流服务。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发展共同配送,降低配送成本,提高配送效率。支持物流企业加强与制造企业合作,全面参与制造企业的供应链管理,或与制造企业共同组建第三方物流企业。制造企业剥离物流资产和业务,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和《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等文件规定,享受税收、资产处置、人员安置等相关扶持政策。统筹规划和发展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制造业集聚区的物流服务体系,积极引导区内企业将物流业务外包,扩大物流需求,推动区域内物流基础设施和信息平台等共享共用。
六、推进物流技术创新和应用
加强物流新技术的自主研发,重点支持货物跟踪定位、无线射频识别、物流信息平台、智能交通、物流管理软件、移动物流信息服务等关键技术攻关。适时启动物联网在物流领域的应用示范。加快先进物流设备的研制,提高物流装备的现代化水平。加强物流标准的制定和推广,促进物流标准的贯彻实施。鼓励物流企业应用供应链管理技术和信息技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物流企业的物流信息平台建设要积极给予扶持。推动有关部门、重点制造企业和商贸企业、物流企业不断提高物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促进物流信息的科学采集、安全管理、有效利用、深度开发、有序交换和集成应用。调整完善物流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具备条件的物流企业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政策。推进物流信息资源开放共享,处理好安全与协同的关系,鼓励采取多种方式实现物流信息的互通交换,促进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的协同和联动,提高物流服务效率和经营管理水平。
七、加大对物流业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物流基础设施投资的扶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重点物流企业的运输、仓储、配送、信息设施和物流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给予必要的资金扶持。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物流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快推动适合物流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积极探索抵押或质押等多种贷款担保方式,进一步提高对物流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完善融资机制,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上市和发行企业债券。
八、优先发展农产品物流业
要把农产品物流业发展放在优先位置,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快建立畅通高效、安全便利的农产品物流体系,着力解决农产品物流经营规模小、环节多、成本高、损耗大的问题。大力发展“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企对接”等产地到销地的直接配送方式,支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强主产区大型农产品集散中心建设,促进大型连锁超市、学校、酒店、大企业等最终用户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关系。发挥供销社和邮政等物流体系在农村的网络优势,积极开展“农资下乡”配送和农产品进城配送服务。抓紧开展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政策调整试点,妥善解决农产品进项税抵扣中存在的问题,鼓励大型企业从事农产品物流业,提高农产品物流业的规模效益。加大农产品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加快建立主要品种和重点地区的冷链物流体系,对开展鲜活农产品业务的冷库用电实行与工业同价。推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标准化,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提高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含社区菜市场)公益性的认识,加大政府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规划和建设,新建城市居住区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配套建设社区菜市场或相应的商业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作为经营性商业用地,应严格按照规划合理布局,土地招拍挂出让前,所在区域有工业用地交易地价的,可以参照市场地价水平、所在区域基准地价和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等确定出让底价,土地出让后严禁擅自改变用途从事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确需改变用途、性质或者进行转让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经依法批准。研究农产品批发市场相关房产税政策,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实行与工业同价。规范和降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摊位费等相关收费,必要时按法定程序将摊位费纳入地方政府定价目录管理,清理超市向供应商收取的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通道费。继续严格执行并完善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进一步加强管理,完善技术手段,提高车辆检测水平和通行效率。进一步落实鲜活农产品配送车辆24小时进城通行和便利停靠政策。提高粮食物流现代化水平,推进粮食储、运、装、卸的“四散化”,加强东北产区散粮收纳和发放设施及南方销区的铁路、港口散粮接卸设施建设,推动东北地区散粮火车入关,加快发展散粮铁水联运。进一步推进棉花质检体制改革,提高棉花包装质量和物流技术装备水平与标准化程度,在全国范围推行棉花的机械快速装卸作业法,组织好新疆棉外运工作。
九、加强组织协调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物流业的重要性,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积极推动物流业又好又快发展。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物流业发展的协调指导,抓紧细化政策措施,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切实规范物流服务,提升物流业经营水平。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为物流业进一步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和体制环境。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二日